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不是孤立的一件事,它会与方方面面发生联系。而如何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传承与创新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积极吸外来文化的关系,以及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的关系,则是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周边诸关系中关键的关键。
一、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许多人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的提出,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所以,在他们眼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便再自然不过了。但事实上,这是个误解。
在现实生活中,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即任何一种文化遗产——大到教堂,小到羹匙,都是由“物质”与“非物质”(制作工艺、技巧)这样两个方面共同构成的。它们就像是一个人的肉体和精神一样,相互依凭,难解难分。所谓“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艺人表演给人们看的那个节目,或是匠人制作出的那个成品;而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深存于艺人或匠人头脑中的用于表演或是制作的各种技艺与技能。任何一种物质文化遗产都有“非物质”成分,而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都具有“物质”层面的因素。纯粹的“物质文化遗产”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习惯上我们将文化遗产解构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与“无形”,只是出于研究与分类上的方便,而不是说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以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状态同时存在。更不能以此为依据,将文化遗产割裂成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对它们实施分头保护。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就可以通过搜集、整理、收藏文物的方式来保存传统技术与技艺了。
二、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许多人一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开发。而许多错位开发,似乎也证明了这一点。故民间有“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不开发不破坏”的说法。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开发?对此,我们并不苟同。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开发,大体可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将传承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成开发对象,由传承人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第二种是以传承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参照,由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相同点是两者都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赢利。不同点有二:一是前者直接作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后者只是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无论开发得好与坏,成与败,都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直接影响;二是前者传承人直接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而后者是由传承人之外的其他人参与开发。由于作用对象不同,参与者不同,所以结果也会不同。
先看看传承人把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进行产业化,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传承人将自己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首先失去的就是传承了千百年之久的传统技艺。因为所谓的产业化,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采用大机械化的方式进行再生产。这样一来,传统手工艺自然会被废弃,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会随着大机械化生产的到来而消失。所以,原则上我们并不希望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天职的传承人,参与到这种机械化生产中来。如果他们放弃了自己擅长的传统手工技艺,而一心谋求机械化生产,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因为与机械化生产相比,传统手工技艺无疑更有价值;二是所谓的产业化必须以现代化管理方式来管理企业,这样一来,传统的口传心授自然会消失,传统传授手段自然会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因为传统传承模式的消失,而无法储备后续人才。所以,传承人一旦对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产业化经营,他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必然消亡。其次,传承人一旦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势必扔掉了原有的手艺,丢掉了原有的传承方式。所以,传承人一旦参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基本上意味着这个项目的消亡。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能开发?完全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给我们的最宝贵的文化瑰宝,它不可能仅仅是一个活态的“文物”,而对当今社会的发展不产生任何的推动。但必须说明的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不应是传承人,而是各级各类的文化创意产业工作者和开发商。由于这些人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参与不会影响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也不存在商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一人力资源的掠夺。同时,由于他们只是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进行新产品的制作,即或创意失败,也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譬如我们在将民间传说改编成电视剧,将传统戏剧搬上银屏,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某种新产品,或是根据传统配方开发研制新的中成药,即或有所失误,也不会对源头文化———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负面影响。因为整个开发一直在“下游”进行。当下,一些同仁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即在于人们将这种大工业生产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实,就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我们也绝不能将这些工业化产品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只是一种文化创意产品,我们没有必要按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对它求全责备。
从这个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传承”与文化产业开发商的“开发”,虽然可以“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这样两种完全不同的工作,放置在一个“平台”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不但会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种种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会因开发商的产业化开发而难保原汁原味。相反,如果我们将“保护”与“开发”,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并由不同的主体———传承人与开发商分别实施,则很容易形成保护、开发两不误的局面。例如,作为一个非遗项目,故事家在讲述故事时,首先要根据保护遗产的要求,将故事原原本本地讲述出来。因为哪怕是难懂的方言,污浊不堪的脏口,都要如实记录下来,而根本用不着考虑故事中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以及随之而来的商业开发问题。如果我们在记录与整理时,还要兼顾这些传说故事的商业价值,故事家就很容易根据市场的需要,而对传说故事进行必要的加工与删节。不但传说故事的学术价值得不到保护,传说故事的艺术价值也会因“保护”意识的牵制而得不到尽情发挥,其结果必然是两头不讨好。正确的做法是:首先,我们先将身处原生状态的民间故事按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讲述并记录、整理出来。如果需要,则再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标准,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或是将它们编成传说故事集,或是将它们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这种按不同标准分别实施的结果,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中的传说故事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与记录,同时也可为它们的产业化开发,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此时的产业化经营,由于产品已经脱离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所以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可见,分而治之,无疑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这对矛盾的一个最为有效的手段。
三、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之间的关系
作为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文物”。它的价值就是历经千百年流传下来的各种信息———它的历史信息、文化信息、艺术信息、社会信息与科技信息。如保护不利而使上述信息尽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沦落为普通的民俗事项。所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第一要义,就是要原汁原味地保护好它所具有的所有历史信息;但从另一方面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一种活态的、一直生活在当代社会中的传统文化事项,是民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刻意固守传统而不希望它有任何的改变,则很容易被理解成将“活民俗”变成“死民俗”。因为在许多人看来,世界上任何一个事物都在变动,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能一成不变。否认变动,就是否认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就是主观主义在作怪的伪科学。
首先,我们承认世界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对于整个人类社会而言,它当然是在一边秉持传统,一边寻求创新。对于一个有着足够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国家来讲,这恐怕根本不是问题。但是,如果我们将这双重使命落实到一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上,让他在同一个作品上既要原汁原味传承,同时还要孜孜不断创新,真的就如同既要求他向东走,同时又要求他向西走一样,无论是谁都无法做到。
要想处理好“保护”与“创新”这对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社会分工观念的建立,为传承人做出明确的社会定位、功能定位———他的责任就是把祖先创造出来并传承至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
一个社会要想实现平稳与快速的发展,总会将人分为两类:一类专门负责保护传统,如考古工作者、博物馆工作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传承人。他们的任务不是创新,而是“守旧”。国家聘请他们,给他们发工资,目的就是让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他们手中的文化遗产———无论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保存或传承下来。当然要想做到这一点事实上是很难的。但这无论如何都应该成为他们奋斗的目标;而另一部分人则专门负责“创新”,为社会的发展创造出更新更好的产品。一旦有了这样的社会分工,人们就会各司其职,你管你的“保护”,我管我的“创新”。“传承”与“创新”这对“矛盾体”,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不但不再矛盾,还会成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统一体———我们保护传统,目的就是为新文化、新艺术、新科学、新技术的创造,提供更多更好的参考与资源;而源源不断的创新,反过来又会提升传承对象的价值,使古老的传统“枯木逢春”,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作用。举例来说,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村民小黄,他的任务就是将从历史上流传下来的侗族大歌,原汁原味地继承下来并传承下去。在这个过程中,不要作任何改动,更不允许来自政府、学术界与商界的改动。而作为中央或地方的文艺团体,则完全可以在演出过程中,根据演出的需要以及当代人的审美需求,对侗族大歌的演唱,甚至包括他们演唱时的队形、服装等做出一定程度的改动。
可能有人会追问: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人,传承人是不是只能传承而不能有丝毫的创新?当然不是。其实,我们预留给传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是蛮大的。譬如,我们要求的原汁原味,只是要求他们在表现内容、表现形式、使用原料上保持不变,至于其他小的变化并不在我们禁止之列。其次,作为一个传承人,他在传承之余搞一些新发明创造,或是进行尝试,也是允许的。我们既无权干涉,也没必要反对。但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一是作为传承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传承而不是创新,不要喧宾夺主,不要忘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责任与义务;二是一定要将“传统”与“创新”区分开来,并如实告之哪些是使用传统原料、传统工艺制作出来的传统作品,哪些是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题材创作出来的产品,将真实的情况告诉人们,同样是传承人的责任。
四、如何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吸收国外优秀文化之间的关系
一个民族要想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应该学会从他人处汲取营养。汲取营养的途径很多,但最基本的无非两条:一是向本民族传统学习,即从先人那里汲取营养;二是向域外讨教,即从其他文明那里获取营养。中国虽然是个大国,但自古以来不乏虚心向域外学习的传统。大汉的崛起,盛唐的振兴,无不是向域外文明学习的产物。向本民族传统讨教,尽管历史上不乏先例,但从总的方面说,我们还缺少一定的文化自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向传统学习的机会。
域外文明是文明,本国传统也是文明,但二者不能也无法相互替代。清朝末年,提倡革新的人们很早便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在历经百转千回之后,最后还是提出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治国方略———尽管这一方略还存在许多瑕疵。那么,秉持传统,保护传统,并善于从传统精华中汲取营养,对一个亟待振兴的民族来说,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是一个民族历史与文化的重要载体。保护了它,就等于保护了这个民族的历史。历史记忆有多种形式。如果将其简单地理解成文本或典籍,我们就会在许多方面成为失忆民族。因为我们的许多历史记忆,不是保存在文本中,也不是保存在文物里。而是保存在浩如烟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所以保护它,对于保护一国文明具有极其特殊的意义。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一个民族的文化DNA,是一个民族精神、民族传统、民族气节、民族智慧、民族特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当一个民族的民族精神陷入迷茫,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传统的回归,通过对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寻找到促使这个民族崛起的动力。20世纪70年代在国家重视下,对河姆渡、马王堆诸遗址所实施的大规模发掘,21世纪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在重振民族精神、增进民族自信心与凝聚力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再次,传统也是一个民族文学创新、艺术创新、科学创新的源泉。源泉开掘、保护得如何,将直接关系到一个民族文学、艺术与科学技术发展的后劲。继承与创新,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却是相辅相成的。就像树高是由树根扎入泥土深度决定的一样,一个民族文化创造力,艺术创造力和科学创造力的形成,是由它对本国传统的继承程度与发掘深度决定的。这是因为作为保留有大量原生基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创造新文化的过程中,具有许多次生文化所不具备的天然优势。我们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就是想在多样性文化消失之前,将它们尽可能多地保护起来,为未来文学家、艺术家、服装设计师、美术工作者、科技人员的创造,保留住更多可资借鉴、可资利用的文化资源。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尽可能多地保存珍贵的民族文化资源,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显然是十分必要的。否则,我们今后的新文化创造,很可能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本国传统文化进行切实可行的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应该从长计议。
五、如何理解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之间的关系
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前,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是指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是传承群体。一个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无论是民间文学、表演艺术的传承,还是传统技艺、节日仪式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他们来进行的。
尽管时间已经进入21世纪,但要想原汁原味地保护好历史上传承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事民间办”的传统仍值得我们借鉴与继承。利用好以社首、寨老、巫师或是传统工匠、歌手为代表的传统传承体系,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传承的第一步。自1949年以来,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各种不同的政治运动,但目前这套传承系统在民间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只要我们承认民间社会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最为重要的载体,并愿意发挥这一载体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通常都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这种动用民间的力量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但最大限度地调动起民间社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节省了政府部门的行政开支,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有本色。通观中国民间文化发展史就会看到,历史上,无论是陕北秧歌、安塞腰鼓,还是乐亭皮影、凤阳花鼓,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的力量自主传承的。政府、学界、商界以及新闻媒体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工作不能越俎代庖,亲自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来,而是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学术优势、资金优势、媒体优势,去帮助、鼓励、推动民间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主传承。反之,如果我们瞧不起他们而另起炉灶,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会因为传承主体的改变以及外行人的介入,而被改造得面目全非。
那么,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的政府应该做好哪些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告诉我们,政府部门虽然游离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圈之外,也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但他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譬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资金运作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的建立,都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政府来完成的。不仅如此,各地方政府除在各地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性运作体系,以补充、细化中央之相关工作外,最主要的,还是积极推动、扶持、帮助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传承工作,而不是借助自己的权势来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位置,更不能以现行体制取代传统的传承模式和组织模式。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当地旅游,每年都会重金聘请外地导演培训本地村民。其结果不但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因在编导过程中,加入大量外来文化成分,使许多当地少数民族歌舞失去原有魅力。这似乎也正应了几十年前鲁迅对姚克说过的那句话:“歌、诗、词、曲,我以为原是民间物,文人取为已有,越作越难懂,弄得变成了僵石,他们又去取一样,又来慢慢绞死它”。[1]几十年前鲁迅随口说出的两句话,无意中却点出了当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症结所在。所不同的是,对当今民间歌舞、文学艺术加以改造的,已不再是历史上的“士大夫”,而是今天的政府、商人,特别是他们聘请来的导演、画家或是什么文人。由于专业所限,目光所及,这些文化人并不完全清楚民间艺术的真正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一浪高过一浪的大好形势下,一些地方出现“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这样令人十分尴尬的局面,也就不难理解了。
总之,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便要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便是“民间物”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只有承认了这个基本事实,我们才能调动起民间社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而不是鄙视民间,或是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改造民间。
(原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