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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资华筠 创建时间: 2008.03.18 12:00:00

                         
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资华筠

蒙昧中的醒悟

   说来惭愧,作为一名文化工作者,长久地享有着先民创造的文化遗产(物质的、非物质的),却并不具有文化保护的先觉与理念。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思考过程,与切身实践密不可分。
在三十多年从事民族舞蹈表演生涯中免不了下乡采风,起初觉得那些自然传衍的民间舞“土气”,并不懂得欣赏。在不断深入学习过程中,特别是面对那些具有独特个性、身怀绝技的民间艺术家而深感自己相形见绌时,心中涌起了虔诚景仰之情。当我逐渐发现那些多姿多彩的舞蹈,是创造并拥有它们的民众的一种生命活动和表达感情的方式时,才开始理解其文化内涵与人文价值。在艺术性灵得到滋育的同时,也关注与各种舞蹈相关的民风、民俗及作用于它们的环境因素,逐步有了些理性的思考,由此埋下了探索其中奥秘的宿愿。这或许是日后在良师益友――学术先行者的启迪、帮助下,选择“舞蹈生态学”作为科研课题的缘由。
   舞蹈生态学在研究环境对舞蹈的生成、发展及其文化特异性形成、变异的影响时,将舞蹈置于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系统中进行宏观的多维的综合考察,这就确立了观察、分析舞蹈文化的整体性原则;为避免泛论,在分析各种环境因素对舞蹈的具体作用时又提出了舞蹈形态、舞蹈生态的因子分解等方法,反此种种都需要带着问题更深入地做田野考察。自身“生态位”的转换,促使了视角的改变,从为了加工、创作舞台艺术品搜集素材,转变为通过采样调查、探索其中的规律,这不啻是思想认识的升华;与此同时,视野也得以拓展――从关注舞蹈生态进而关注文化生态。
   每每看到隆隆的机器声打破了秀美的自然村落的宁静,随着现代化、酒店商厦的拔地而起,原属于这片土地散发着泥土芳香的固有文化被粗暴地摧残、吞噬,或是被“劣质香水气味”所侵袭……面对着社会急剧变革中各种民间文化受到严重冲击,民间艺术的传人处境维艰,不免生发像自然科学家面对林木滥伐、水土流失,河流污染时的同样忧虑!文化保护意识的自觉,在忧虑中油然而生并与怀有同样理念的同仁相汇聚。
   我曾多次造访已故著名音乐家田丰在云南建立的的民族文化艺术传习所,倾听他具有前瞻性的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见解,对其坚守阵地的艰辛感同身受。他的命运具有“悲剧性”,却不失为新时期文化保护的先驱。如今当人们盛赞《云南映象》,甚至以概念混淆的“原生态”对其大加捧颂时,更不该遗忘其中许多精华都发祥于“田丰研习所”的开掘与传承。
   提交第一份“文化生态保护”的政协提案于90年代初。当时尚未启动文化保护系统工程,但反馈很积极,尽管“杯水车薪”却已尽力而为。实践教育自己,学者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除应在自身的工作范围内身体力行外,必须对决策者采取积极沟通、促进的态度。

“精神植被”理念的提出
 ――国际论坛论文纲要

   2006年,我应邀参加国际人类学、民族学2000年会,促进了对平日思考的升华。论文写作于1999年底,题目是 《面对新世纪的文化生态保护》。
   主要论点:
   一、葆有多样化的文化是人类自身的需求:经济全球化时代,人类生活发生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巨大变革,异域文化相互间的冲撞、交流、吸收、融汇,变得日益快捷――易于显映。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文化发展具有“大一统”的合理趋势。在日益变“小”的世界里,人类更渴望葆有丰硕的精神财富和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此外,人们享有高度现代文明的同时,也承受着节奏急速、 竞争激烈 、世态多变的生活压力,本能地渴求人性的回归与和谐的精神生活.中国有所谓“天时、地利、人和”,“天时、地利”注重于大自然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人和”则是争取人类精神秩序的优化.维护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正是维护人类精神秩序的必要条件。所以,文化生态保护正是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二、“非物化”的文化遗产是人类的“精神植被”,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现时流传于一些国家、地域,为相对聚居的民族所拥有的原生型文化艺术,如:音乐 舞蹈 民间工艺和以原始吟唱方式传承的民族史诗等,属于”非物化”文化遗产。现时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使我们依然可以在世界各地,看到大体处于自然传衍状态的民族文化遗存。它们有如鲜活的“古文物”,裸现出世界多元文化的“根”。我们可以从中寻觅到人类原始自然特性的积淀、进化的印迹――人类学家把它们作为民族的“标记物”。它们不仅对诸多人文科学具有珍贵的研究价值,而且也是滋育、激发当代艺术家的创作灵感的源泉。我们对这些色泽鲜明、质朴、生动,葆有人类生命本真情调的文化遗存应给予更多关注,“非物化“的文化遗产,不啻是历史赐予我们的“精神植被”。
   三、实施文化生态保护的断想: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以严格的标准确定
文化生态保护的区域、对象,将其纳入世界遗产保护范畴,实施可操作性的保护。
   2、保护与“保护对象”相关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倡导文明
型经济开发,对经济建设与文化生态保护实施同步型整体规划。
   3、保护具有特殊才能与技艺的代表性传人。
  (1)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抢救性记录、保护。
  (2)开展世界性的交流、博览活动,使各民族的文化遗产成为世界大家庭的精神财富,并相互汲取文化保护的经验。
  (3)政府行为、企业赞助以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在保护工作中无疑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结语。我们倡导文化生态保护的出发点是:以平等看待世界各国、各民族现有的文化形态和价值观念,尊重各民族对自身文化发展模式的选择为前提,并积极促进相互间的交流、学习,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共同繁荣的世界文化新秩序。
  (注:那时尚未通晓“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对译自日语的“无形文化财”又感到不够确切,所以自创了“非物化文化遗产”词语,不过译成英文恰好是“INTANGIBLE CULTURAL INHERITAGE ”)。


“文化围城”情势下的思考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培训讲稿”

   2003年国家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形势的发展令人欣喜(一般情况下,本人并不欣赏以“工程”形式实施文化保护)。此间,受聘参与专家委员会及干部培训等工作。“培训讲稿”保留了“国际论坛”的基本理念,结合国情及培训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阐释。要点如下:
   为什么要对民族民间文化实施保护?
   一、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的“文化围城”现象值得关注:这是根据半个世纪以来,自己在国际文化交流实践中的体会,借用钱钟书先生“围城”中的话提出的。意指发展中国家(包括改革开发以来的中国)渴望与外面的世界迅速“接轨”,难免有盲目趋“洋”、趋“新”忽视传统的倾向。而许多发达国家却热衷于寻“根”,关注多元文化(例证从略)。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调整,除政治需要外,其中反映出经济文化发展到相当高度的社会,往往有赖于更接近人性本真的文化予以激活(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发展历程中,汉族文化就曾数度被少数民族文化激活与滋养),其中蕴涵着文化发展的规律值得深思。文化的创新与发展具有渐进性和继承性,我们不应被动地对待“文化围城”, 需以开放的眼光汲取世界优秀文化的长处,对待优秀民族文化传统不要待到经济发达后再回头“寻根”,而应具有前瞻性地、能动地实施民族民保护。
    二、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战略意义和现时紧迫性: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50年代有过大规模、卓有成效的抢救与保护;“文革”后启动的“十大集成志书”巍巍壮观……许多专家学者长年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并作出重要贡献。但无需讳言,半个世纪以来的各种运动,尤其是“文革”的浩劫,造成的损失惨痛!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急剧变革中存在的“一手硬一手软”,酿成经济与文化发展失衡的“野蛮开发”也屡见恶果……回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曲折、反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面对新世纪遭遇的许多新问题更感到形势严峻,启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迫不及待。
   三、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具有优化人类文化生态的根本意义(“精神植被”理念的阐释从略)。
   四、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倡导不同文明对话的重要基础:面对政治多极化,世界格局矛盾错杂、不稳定因素时有升温的国际局势,积极倡导不同文明之间的对话,是争取和平、稳定所迫切需要的。保护各民族的文化特色,是相互尊重、进行交流的本源――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重要基础。对增强世界形势的稳定因素具有导向作用,对维护自身民族文化主权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中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不可或缺的任务:小康社会的文化建设应“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和面对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形势”。中国当代文化发展在中国入世后应对着空前激烈的挑战,需多层面、全方位地应对,其中带有本质意义的是“源头性”(原生性)文化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具有这样的基质,它也是小康社会中民众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思想是强调社会的协调发展,其中包括经济与文化以及文化范畴内的诸多因素的协调发展。不可想象在“源头文化”难保的情势下,民族文化得以持续发展,也不可想象缺少民族文化自觉的人,能适应现代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文化熔铸于民族精神之中,又需从文化中开掘出熔铸民族精神的动力。
    怎样保护?
    一、确认政府主导,发动社会广泛参与:这项工程所需投入的人力、财力浩大;涉及的知识领域广泛,而且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必须确认政府的主导性,“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具有长远的指导性。在此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并发动社会的广泛参与。要注重资源整和、形成合力,避免重复劳动和相互抵消。
   二、注重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对民族民间文化要通过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针对民族文化特异性,以其不同的价值予以区别对待。那些具有很高的人文价值、蕴涵着民族文化优秀品性和审美特质,具有民族“标志性”的文化,须在现实生活中“延长寿命”――予以活性传衍。有些则作为“让人类寻找历史记忆的‘遗迹"”,实施文献记录或“博物馆式”的保护。不能采取“木乃伊”式的处置,或“以牺牲部分人享有现代文明”为代价来实施保护;更不应为迎合发达民族“我族中心主义”的猎奇心理而“保护”。专家应作为学术后盾而非救世主。
   三、关注民族民间文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呈现、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人的思维、理念、意绪、情感、习俗、生活方式……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在某种意义上更易于失落,保护的难度更大、更复杂。其中最重要的是保护相关的文化生态环境和代表性传人――强调文化保护的整体性理念。不能“单摆浮搁”地实施保护。对濒危文化更要加强抢救意识,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
   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五、在实践中注意协调、解决“各种利益”的矛盾。诸如: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机、专家学者的研究视角与成果,都应与民族文化保护的长远利益相协调――遵循“辨证统一”原则。在此过程中始终应该牢记:创造、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广大民众是主体他们的文化自觉与历史选择是至关重要的,所以这一工作必须与群众紧密结合。
    六、加强舆论宣传与系统教育:应像对待自然生态保护那样,
强化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自觉意识,把它作为新世纪公民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从娃娃抓起。
    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向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积极
争取国际力量的支持。
    八、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立法将对政府的主导作用实施规范与监督;也将为创造、拥有民族民间文化的主体力量――广大群众提供思想武器和行为规范。
    结语:希望我们大家都能以传承中华文明的使命感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积极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关于“优质基因”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论探讨
 ――“文化遗产日”论坛的发言提要

    近三年来,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对文化遗产(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予了高度关注(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加入联合国教科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12月国务院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颁布了518项“名录”……)
   今年首次实施“文化遗产日”,举办全国性学术论坛是其重要活动之一。本人提交论文的题旨之所以直奔“方法论”的探讨,首先,相比于“物质文化遗产”,对它的保护更复杂。其次,与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形势发展势头迅猛密切相关。这并非意味着对已有的围绕“文化保护意义”的探讨已经满足;也非意味着对“意义”问题的教育、宣传已经满意;更非对唤起全民文化保护意识的艰苦性估计不足……但相比于上世纪“经济热”形势下,一些先行者忧心忡忡地为文化保护奔走呼号;相比于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保护工程开展以前的状况,关注保护工作的科学方法,尤显必要与迫切。论文要点如下:
    一、“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的辨证关系:联合国教科文对非物质遗产的解释,虽有待实践的验证和补充,但基本上是当前国际通用的界定标准(我国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也以此为据)。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相迥异又相关连的特性。譬如:刺绣、剪纸、版画等,其呈现载体是“物质”的,但技艺却是非物质的。即使象音乐、舞蹈等更具“非物质”性的表演艺术,它的呈现载体也有赖于“生物人”以及相关的物质工具为伴同物。而有些“工具”的制作工艺又属于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意义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门类,既“无形”又“有形,即使是转瞬即逝的时空艺术,也有其特定的形态特征。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应具有比较清晰的辨证性理念。
   二、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价值判定。在人类文明演进的漫长历程中,不可能留住所有的文化遗产。消失、濒危现象及现时的遗存是社会发展中各种生态因素作用的结果。含:自然的(合理的)优存劣汰;也包括人为破坏。在我国现代化(工业化)发展非常迅猛的形势下,要格外关注对人为破坏的遏止。但这并不意味一切现时的文化遗存都有珍贵价值,也不是越原始、蛮荒、奇异的品种越有价值。否则,文化遗产保护会引发“遗产爆炸”。在具体工作中更忌把它当作另一类“形象工程”运作。此外,在强调“源头性”保护――原汁原味时,须对“原生态” 有严格的界定。它应具有自然形态、自然生态、自然传衍的基本标准,警惕滥用。
   三、探讨文化保护的科学方法它既涉及基础理论又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同对象(类别)的保护方法,既存在共性,又存在明显的差异。本人作为舞蹈工作者,理应关注舞蹈文化保护的科学方法。依据舞蹈生态学的原理,文化遗产保护不仅限于对其固有形态的保存,更要注意保护与其生成、发展密切相关的生态因素――人文与自然环境。具体而言:
  1、以“多维舞种”的考察作为舞蹈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判断的基本依据:舞蹈具有多层次性,文化遗产保护的关注点应是显现其“文化特异性”的“舞种”层面。而舞种分类又具有多维性,所以应对舞蹈形态(它是直观感受和提取特征的“入口处”)、功能(含原初功能与后天变异)、源流谱系以及播布地域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2、“舞体”概念的确立有利于对其实施行之有效的保护。“舞体”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生活在共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下,创造、拥有共同舞种的舞蹈主体。通常情况下他们是群体性的,但根据不同舞种的功能和技艺特点,也不乏杰出的代表性传人。舞蹈文化遗产的保护无疑应以“舞体”为具体对象。如:世代拥有并传衍湘西苗族鼓舞、土家族摆手舞的特殊群体,或安徽花鼓灯的著名艺人,都属于应实施保护的“舞体”概念。
 3、分析不同舞种“生态幅”之差异性:事实上,不同舞种对于环境因素的适应程度是存在差异性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生存、传衍着的舞种,大都具有较强的“生态幅”。(当然,也不能简单化地以“生态幅”作为价值判断的绝对标准)。确立了这样的科学概念,有助于观察分析舞种变异的规律性,实施保护会更有针对性、自觉性。
  4、关于“优质基因”的探讨:如前所述,对于纷繁复杂的舞蹈文
化遗存,我们不可能“全部”保护。即使是确认为“国家名录”的舞种,我们对其实施的“原生态”保护,也不可能是绝对意义的。因此“优质基因”的确认、提炼,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譬如:汉族的代表性舞种――安徽花鼓灯,曾有表现“小脚”的“跷功”,其自然传衍过程中渐渐被删汰,一些著名艺人表演的步伐中,也摈弃了对小脚的模仿。窃以为,我们对于“跷功”既要尽可能地追溯、记录其“原貌”――留下历史记忆,又不必把其作为“优质基因”予以活态继承。又如:湘西“毛古斯舞”是一种具有人物、对白、简单故事情节和一定表演程式的原始戏剧舞蹈。其中保留着比较罕见的“生殖崇拜”印迹。在谈“性”变色的思想束缚下,人们讳言、抑制这弥足珍贵的特征,这样的禁锢应予以解除,代之以科学的认知。但在现时生活中,这种原初功能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予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具有本原性的民族民间文化,它的创造、拥有者是广大农民,其承载与传衍地域在广大农村,因此,“新农村”发展战略,应把文化保护与农村文化建设有机结合,旨在引导广大农民,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享有其传统文化成果――它应是农村文化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将有利于唤起民众自然而快乐地参与文化保护(一些地区已经有比较好的经验),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文化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机制和优质基因的延续。(这样的思路,并不局限于农村文化建设)。
   总之,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诸如:科学分类、价值判断、传承中的基因确认与优化、针对不同门类实施科学的保护方法……都有待我们深入钻研,无可逃避的大题目则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与现时社会先进文化建设的诸多关系”问题。
   面向世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重道远!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