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大运河沿线遗产数量和类型众多、文化资源庞杂而分散,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具有高度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针对当前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过程中存在的概念界定模糊、保护方式传统、文化内涵阐释不足、开发手段单一且层次偏低等问题,提出构建数字化保护体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深度挖掘非遗资源的精神内涵,并推动资源整合与创意转化等具体策略。
关键词: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化利用;良性互动;数字化;文化符号
大运河开凿至今2500余年,孕育了丰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大运河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运河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古为今用,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1]。大运河非遗凝结着大运河文化的精华,蕴含着丰富的历史、社会、精神、美学、科学和教育价值,既是运河沿线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生产生活方式变革与文化观念演进的见证,又是独具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其活态保护与活化利用对于促进大运河历史文脉传承和传统文化创新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 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1.大运河非遗的内涵
目前,对于“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无统一的标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大多较为宽泛。例如,顾希佳认为,广义上的大运河非遗包括“在大运河流域广大民众中间世代相承的、与这一带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2]。在李永乐、杜文娟看来,由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孕育而产生,其内容反映大运河生产、生活方式,或者其形成、传播依赖于运河环境的, 都可以界定为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3]。
本文中的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分布在大运河沿线区域范围内,且其形成、发展、传播、传承或演变与运河存在必然联系,受到运河本体或运河功能的直接或间接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从空间分布来说,其分布在大运河沿线区域范围内。其次,从形成机制来说,其生成、发展或演化与运河存在关联,即由运河或漕运发展所衍生、塑造或推动,与运河及沿线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地域文化生态密不可分。最后,从文化意义来说,其是大运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大运河文化的基因与精神内核,与大运河文脉之间存在着共生互动关系。
2.大运河非遗的构成
大运河非遗并不等同于大运河沿线省市范围内的所有非遗项目,但也不限于由运河所直接派生的非遗项目。“运河沿线区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空间范围,而是一个特定的文化生态圈。界定大运河非遗的关键不是非遗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而在于非遗项目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和文化背景,及其与运河环境、运河功能之间的关联性。
依据非遗与运河的关联程度及运河对非遗的影响方式,可以将大运河非遗划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运河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与运河本体或运河的原生性功用(以漕运为主)直接关联的非遗,包括运河开凿和疏浚、附属设施建造、漕船制造、漕仓营建、船舶过闸等方面的传统技艺与实践技能等;二是由漕运及沿岸生活所派生的,与运河关系密切且在船工、渔民及沿岸居民中广泛流传的非遗,包括运河故事、传说、歌谣等口头文学,以及社会风俗、礼仪和节庆,如运河元宵灯会、开漕节等;三是由于运河交通的助推而产生,或因漕运和商贸而带动其发展的非遗,包括各类传统技艺和传统医药,如宋锦织造技艺、扬州漆器髹饰技艺、临清贡砖烧制技艺、益德成闻药制作技艺等;四是在运河沿线地区形成或发展、运河在其传播和传承的过程中产生了重要影响的非遗,包括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等艺术形式,如杨柳青木版年画、运河船工号子、运河龙灯、京剧、昆曲等,以及传统体育、杂技和游艺,如沧州武术、吴桥杂技等。
二、 非遗保护与活化利用的关系
1.非遗的保护
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建立在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的基础之上,主要对代表性非遗项目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并通过博物馆、档案馆、非遗传习基地等进行遗产的保存、传承和传播。然而,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其内涵与形式、使其免受破坏,更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和健全的机制,“恢复非遗自身‘造血’机能,保持其活性状态”[4]。换言之,既要对非遗实物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存,也要对非遗的精神内涵与内在价值进行充分挖掘和梳理;不仅要对非遗项目本身进行保护,还要对非遗的生存空间,包括其所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生态及相关诸要素进行整体性保护;在对濒临消失的非遗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具有产业价值的部分非遗进行生产性保护,促进其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
2.非遗的活化利用
“活化利用”是在遗产保护的基础上对非遗资源所进行的合理的开发利用,是在不破坏非遗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利用遗产本身或其中所蕴含的文化元素,从而释放非遗自身活力及文化价值的一种实践活动。非遗本身就是一种“活”的文化遗产,其生命力的核心在于其传承性与活态性。因此,非遗的活化利用对于非遗的生存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大运河非遗的活化利用,应当在保留其作为遗产的核心价值的同时,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使其更好地融入当下,与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产生连接,从而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3.非遗保护与活化利用的互动关系
非遗的保护与传承是非遗活化利用的前提。只有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和传承机制,才能完整地保留非遗的内涵与形式、保持非遗的生存和传承能力,同时为非遗的开发利用活动提供丰富的、高品位的资源和素材。而活化利用是在非遗保护与传承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拓展和延伸,能够通过产业化、市场化的方式,在实现非遗资源的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同时,更好地推动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促进非遗在当代的可持续发展。非遗的活化利用是对非遗资源适度、合理的利用,不能脱离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基本前提,更不能以损害遗产的精神内涵、牺牲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为代价。遗产的保护与活化利用之间应当是相互支撑和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三、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与活化利用路径
大运河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应当建立起一套项目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相结合、抢救性保护与生产性保护并举的系统化、动态化、可持续性的机制,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促进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创新发展。
1.落实基础性工作,构建数字化保护体系
首先,对“大运河非遗”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的界定,明确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在此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大运河非遗保护体系。其次,全面推进大运河非遗资源普查工作,尤其是要加快挖掘和整理与运河关系密切但尚未充分发掘的重要非遗项目,通过全面调查与系统梳理,建立完整的大运河非遗资源清单并不断扩充、修订和完善。在此基础上,推动大运河非遗的数字化保护,对文字、图片、声音和影像资料等进行数字化采集、存储、管理、展陈和传播,并建立动态的资源数据库和现代化管理服务平台。
2.转变保护理念
建立非遗保护、传承与利用良性互动机制
大运河非遗的保护不是静态的、单一向度的遗产保护,而是要处理好遗产保护、文化传承与资源活化利用之间的关系,使三者彼此平衡与协调、相互支撑和促进。其关键是建立非遗保护、传承和利用主体间的统筹协调机制,既要夯实保护基础、完善传承机制,又要重视活化利用,通过适度合理的开发模式和利用手段使传统的静态式、被动式保护向非遗的活态传承与可持续发展转变。尤其要加强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在保留非遗资源的精神内核、尊重其内涵与形式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特定的载体、方式和技术,对其进行适当的加工、改造、转化或再创造,在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非遗自身的传承与传播。
3.深度挖掘非遗文化内涵
提炼大运河非遗IP
附着深厚文化内涵与情感记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产品、服务的资源宝库[6]。一方面,要对运河故事、传说、民俗活动,在沿线地区发展和传播的工艺技巧、艺术形式等所反映的地方性生活方式、审美偏好和价值观念等进行挖掘和阐释。另一方面,要梳理非遗与运河漕运、运河发展变迁之间的关系脉络,对大运河非遗独特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特征进行深入剖析。尤其要关注不同非遗项目之间的地域差异及伴随运河流动而产生的关联。例如杨柳青、东昌府、朱仙镇、桃花坞等地年画在艺术风格、文化特色上的共性和差异,及其依托运河传播、传承及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交流与融合等。在此基础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凝练非遗表现形态中所蕴含的核心价值、地域文化元素以及大运河文化基因,提取其中最具象征意义、最能体现地域独特性,且能够稳定延续和不断复制的典型文化符号,培育和孵化大运河非遗IP。
4.创新模式和手段
推动大运河非遗资源整合与创造性转化
坚持“战略+项目”的“哑铃模式”,策划建设一批重大的载体与平台类项目[7]。由运河沿线地方政府、文化和旅游企业、非营利组织、遗产地社区和非遗传承人等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同合作,推动大运河非遗与旅游、演艺、动漫、节庆、会展等多种业态相融合。一是要通过单一非遗资源的深度加工或多种资源的配置整合,实现遗产资源向文创产品、动漫产品、旅游演艺、主题园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多种文化和旅游产品的创造性转化,提升资源利用与活化的程度。二是要突破传统展陈方式的局限,充分运用多种载体和媒介,拓展表现形式和受众参与方式,提升体验性、探索性和娱乐性,增强产品生命力和市场吸引力。三是要借助现代科技与创意设计,让非遗“动”起来、“活”起来,更好地与人产生互动、与当代社会建立连接,强化非遗与人们日常生活之间的联系。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适度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避免资源的不当利用、文化内涵的曲解和遗产价值的流失,警惕过度商业化和娱乐化所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光明网:《流动的文化——大运河文化带非遗大展暨第四届京津冀非遗联展落幕》(2019-08-17)
2、 顾希佳:《杭州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杭州:杭州出版社,2013年,前言第2页。
3、李永乐,杜文娟:《申遗视野下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及其旅游开发——以大运河江苏段为例》,《中国名城》2011年第10期,第42-45页。
4、贾鸿雁:《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旅游学研究》2007年第00期,第80-84页。
5、曾芸:《贵州古驿道文化景观的旅游开发》,《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第54-58页。
6、杨红:《目的·方式·方向——中国非遗保护的当代传播实践》,《文化遗产》2019年第6期,第21-26页。
7、范周:《大运河:文化引领、融合创新》,《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30日第6版。
作者:言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博士
本文已发表于《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3期,此处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