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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面反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列入机制的过程性研究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作者:沈策 创建时间: 2022.05.31 10:16:00

【摘要】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列入机制是受世人关注程度和使用频次最高的领域。近20年来,随着以《公约》为标志的国际社会非遗保护实践的普及和深入,《公约》的列入机制却不断折射出国际社会非遗保护在申报与保护、统筹协调工作内部机制、程序合理性等方面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通过爬梳《公约》列入机制发展过程中以问题出现为表征的转折节点,可以展现出国际社会针对《公约》在实践中发展的普遍性观照和深层次探索,为下一步在全球视域下非遗保护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机制;关键事件;转入移除程序;全面反思

一、使用回溯

截至目前,全球共有71个非遗项目被列入《公约》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530个非遗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29个非遗项目被列入《优秀实践名册》。共计629个非遗项目列入该名录名册,覆盖至139个国家。自2008年开始正式使用《公约》名录名册系统列入机制,到2017年12月在韩国济州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审议的“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2018年11月在毛里求斯首都路易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有关自愿捐款和其他相关问题”以及“审查机构的工作报告”两项与内部工作机制相关议题的讨论,2019年12月在哥伦比亚首都波哥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四届会议因“比利时阿尔斯特狂欢节”涉歧视犹太人被移出《代表作名录》所引发的国际社会针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2020年9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八次缔约国大会针对作为“最初的收获”,即“修订包含项目审查过程中的对话机制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以及“全面反思的最新进展”两项议题的讨论。之后,因疫情原因,2020年12月本应在牙买加金斯敦举行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五届会议改为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线上举行,会议就不同周期内非遗项目申报数量等议题进行了商讨。一直以来,随着《公约》列入机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国际社会针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进程”(以下简称“进程”)也逐渐清晰。

紧接着,从2021年开始,这一“进程”显得急迫,发展速度明显加快,2021年3月至4月,全球201名非遗领域的专家参与了线上专家调查问卷(以下简称“专家调查问卷”),2021年4月和5月,又召开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起的“35位专家在线咨询准备会议”(以下简称“六类专家会议”),2021年7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面反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列入机制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一阶段)”(以下简称“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在线举办。2021年9月,举行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面反思《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列入机制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二阶段)”,会议在“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基本方向起草了具体修改建议。最终形成的会议报告已于2021年12月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线上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提交审议,并将于2022年同样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九届缔约国大会上审议通过①。

可以说,《公约》列入机制在10多年的使用当中,在提升《公约》可见度、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名录名册使用不均衡、转入移除程序模糊、列入项目缺乏后续监督、审查机构不堪重负等各种复杂问题,各相关利益方对该机制的诟病日益增多,改革迫在眉睫。

贯穿《公约》列入机制的各种“症候”从来都是相互交织,而不是独立出现的。因此,自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发起“《公约》列入机制全面反思系列会议”以来,针对该问题的反思均呈现出参与专家多、征询形式多样、专业性强、涉及议题广、时间跨度长、改革力度大等特点,在《公约》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转折意义。

二、关键事件

2021年起,随着“进程”的加快,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开始着力推进改革。因此,在整个过程中,“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的名录转入事件”“比利时阿尔斯特狂欢节被移出名录名册事件”“线上专家调查问卷”“六类专家会议”“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第二阶段工作组会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等几个重要的行动和会议已成为“进程”的关键节点。我们有必要对其所涉内容、阶段性成果以及历史意义进行细致爬梳和精炼提取,这将有助于我们及时跟进了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国际非遗领域关于名录名册列入机制改革的最新动态和前沿热点。

(一)“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的名录转入”及“比利时阿尔斯特狂欢节被移出名录名册”事件

2017年12月,在韩国济州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审议的“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长期以来,围绕该项目,越南针对该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体现出老艺人以口传心授为途径的言传身教,进而又发展出在书面誊写本和音视频资料的辅助下,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创新性传承等多元化倾向。同时,因其广泛活跃于歌团、俱乐部、学校,扩大了传承范围,该项目在年轻实践者的人数、传统活动的实践频率、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可量化指标上有显著提升。然而,该项目在转录过程中,因越南在法理依据以及文本程序上极不严谨,给审查机构的评审造成了混乱,却在巧妙运用委员国比利时、韩国代言人和协力者的角色以及《公约》秘书处的配合的高明策略等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实现了该项目在名录间转入的意愿,因此,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讨论,其重点并不集中于名录转入的合法性问题,而是与会各缔约国是否能够就相关议事规则取得一致的问题②。

2019年,比利时“阿尔斯特狂欢节”因多次涉及宗教敏感问题,成为首个被移出《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该事件引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列入机制的反思方面表现为:缺少关于入选项目从“名录名册”中移除,在不同“名录”间转移的规则和标准问题更加凸显;列入机制对于入选后的项目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规范;审查申报项目仅凭申报文本或无法公正判断其价值。缔约国对“名录名册”的性质和目的仍存误解,导致“代表作名录”受到过度关注,“优秀实践名册”使用率不高,申遗政治化引发缔约国之间的冲突等问题。鉴于以上两个“代表性事件”,更加促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和厘清《公约》《业务指南》文本相关移除和转入条款的紧迫性,以防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却无既定程序对《公约》及其实践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专家调查问卷

2021年3月至4月,全球201名非遗领域的专家参与了改革机制的线上专家调查问卷,参与调查问卷的专家大部分来自现任和过去的审查机构成员,157名审查机构成员还包含过去的附属机构和咨询机构成员。此外,还有缔约国推荐的专家以及《公约》秘书处确定的包含“非政府组织论坛”代表的专家。问卷主要设置了44个问题,针对“列入机制的总体方法”“列入标准的相关议题”“列入项目后续行动的相关议题”“申报审查的方法”四个反思主题展开。

例如,鉴于每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繁多,该名录机制已有“不堪重负”之嫌,设置了“是否支持在《代表作名录》列入机制中引入‘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以便项目在该名录中保留一个有效期之后自动转入一个‘百科全书’式或类似‘名人堂’(The Hall of Fame)式的名录”③,从而不再进行监督和报告;又如,针对《急需保护名录》关注度不高的情况,提出了“选择《急需保护名录》转录《代表作名录》、缩短《急需保护名录》列入机制的过程期限以及及时提供非遗基金用于保护计划的快速到位等措施,以促进缔约国更加积极使用该名录”④的问题。

(三)六类专家会议

在专家调查问卷和咨询的基础上,2021年5月起陆续召开了6天的线上专家会议。在平衡专家性别和专家所属地域分布的基础上,34位专家以各自的专业背景和工作经验被选定参加了该会议。会上,专家评估了两份与会议密切相关的工作文件,一份是《公约》高级专家及前任秘书(任职时间为2006—2008)瑞克斯·斯密茨(Rieks Smeets)针对列入机制在基于《公约》和《业务指南》上的历史回溯⑤;另一份是《公约》高级专家、捷克国家露天博物馆主任伊娃·库明科娃(Eva Kuminková)针对现任和曾任审查机构成员小范围采访和线上调查问卷的概述性文件以及审查机构历次报告的分析。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方式进行,三个专家小组共同讨论了“列入机制的总体方法”,同时,每一个小组又针对“列入标准的相关议题”“列入项目后续行动的相关议题”“申报审查的方法”三个议题分别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讨论,关涉了机制的所有步骤和后续进程。之后,每个专家组向大会各自提交了一份详细的“分组报告”。大会最后汇总了一份特别包含分组报告的“最终报告”⑥,反映了专家们考虑的一系列建议或备选办法,这些建议或备选办法并不构成针对列入机制结论性的解决方案。专家协商的目的也并不是让专家们就相关的每个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最终,基本形成了针对列入机制的“微调”(Fine-tuning)“彻底改革”(Repositioning)“从严控制”(Stricter control)和“最大包容”(Maximum inclusivity)四个总体方法,而最后的专家意见也基本集中在对列入机制的“微调”和“彻底改革”上,在支持力度上基本持平。在“微调”方面,对部分申报标准条款和表格进行微调、厘清程序事项、充分利用周期报告和国际援助机制提升项目存续力以及明确项目的移除和转录程序;而“彻底改革”则涉及到对列入机制的根本性修改,例如,对申报标准、申报表格进行缩短和简化,以加快项目的评审和审查,同时,通过“日落条款”将《代表作名录》引向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方向。对于《急需保护名录》,一个用于技术或资金支持的更加系统的、简化的程序将被用于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同时,名录名册的联动机制也会被简化,优秀保护实践也可被列入《优秀实践名册》,以在普遍意义上为社区和缔约国提供可资借鉴的保护范例。本次专家会议也为后续的会议在内容把握和政策导向上做好了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⑦。

(四)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

在上述努力的基础上,2021年7月8日至9日,“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在线举办,改革的整体方向和趋势日渐明朗。会议是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请求,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处主办,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召开的。会议基于2021年3月至4月线上专家调查问卷结果以及4月和5月的“六类专家会议”的讨论内容,继续围绕解决《公约》各利益相关方在列入机制方面所面临的一系列复杂和相互关联的问题展开。议题主要集中在“列入机制的微调”“列入机制的彻底改革”“列入标准”“后续行动机制”以及“申报审查的方法”等方面,最终就《公约》列入机制改革基本方向做出了决定⑧。

1.《公约》列入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1)经与专家咨询讨论,工作组会议决定建议采用“微调”和“彻底改革”相融合的方法,作为列入机制改革的总体方法,同时,摒弃了专家在之前会议中建议的“严格控制”与“最大限度包容”的方法。

(2)工作组会议确认改革应将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置于保护的中心地位,以追求其更加全面、活跃地参与到《公约》列入机制的整体过程之中。具体来说,在申报文本的准备和提交过程中使用社区语言或被社区接受的语言;在申报表格等与社区关切的申报事务中使用诸如视听工具等技术手段,以尽可能满足为申报项目提供充分信息的要求。

(3)针对《业务指南》列入标准的相关议题,工作组会议建议修改:一方面,建议“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1”“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1”或申报表格中提及的申报项目需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精神;“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2”或申报表格需要重新修订和简化,具体集中在申报项目要对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相互尊重和对话有所贡献,并指明该项目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修改“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4”“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4”或申报表格有关内容,以确保社区对于非遗项目列入《公约》名录名册并不意味其优于其他非遗项目,也不意味该非遗项目具有“排他性”或对该项目的“所有权”有正确认知;通过确认缔约国履约报告中的境内非遗清单系统,简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5”“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5”或申报表格;简化表格的所有标准。另一方面,针对“优秀实践名册标准”的修改,考虑到“优秀实践名册遴选标准P.9”缺乏对发展中国家需求较为明晰的评估,并且容易引起仅发达国家能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优秀保护实践样本,而发展中国家却不能为发达国家提供优秀范例的误导,因此,应该删除此条。

(4)针对《公约》申报项目的后续行动相关议题,工作组会议建议修改:通过鼓励使用“快速追踪”、资金援助及技术支持的方式,对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非遗项目进行保护;通过“履约报告机制”加强和完善列入项目的监督机制,以确保针对非遗项目保护计划的有效实施;包括将《急需保护名录》中成功实施的保护计划纳入《优秀实践名册》等做法,以促进和鼓励列入项目在《公约》名录名册间的转移。

(5)涉及申报审查的方法,工作组会议建议:简化“联合申报的扩展程序”,在联合申报扩展程序中,牢固树立原始申报文本中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与新加入的社区相互之间的知情同意是最核心内容的正确意识。

(6)工作组建议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均使用中性和包容性语言,如避免使用“君子协定”(Gentleman's agreement)之类的词语。

(7)为更好地促进或宣传非遗项目的优秀保护实践(不局限于列入《优秀实践名册》的项目),工作组建议针对《公约》第十八条在更广泛和全面意义上的实施进行反思。

2.工作组会议提请《公约》秘书处慎重考虑会上专家的建议并提供更多信息,以便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面反思《公约》列入机制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第二阶段)”中进一步探讨议题。

(1)涉及列入标准的议题:在对《公约》第十八条实施情况进行更广泛的讨论之前,删除或修订“优秀实践名册遴选标准P.9”以外的其他标准;对于未履行履约报告义务的缔约国提交的申报文本和已列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的非遗项目现状的相关优先权审查内容进行修改。

(2)涉及后续行动的议题:通过创建“‘一臂之距’在线平台”(Arm's-length online platform)、“列入项目的保护经验分享网络”(Network of inscribed elements)以及“特别论坛”(Special forum)的形式,以单独或组合的方式探索以上机制的功能定位和实施的可能性。其中,需要明确“‘一臂之距’在线平台”的角色和功能,创建列入项目后续的存续、维护、履约现状、资助情况以及与各利益相关方的互动等监督机制,使社区能够实际参与到列入项目的后续行动中,“特别论坛”则允许《公约》的管理机构能够直接以一种系统化方式咨询社区代表;为《公约》列入项目在名录中的移除设置“特别程序”,该程序包含前往关涉的社区进行实地调研、咨询讨论等临时措施以及在移除之前设定“临时观察期”等;建议为通过保护经验成功提升项目存续力的已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非遗项目转入《代表作名录》设置简易程序,并需要为“简易程序”制定包含不同于列入标准的“特殊标准”,同时,需要聚焦于该项目当下的存续情况以及社区的知情同意,“‘一臂之距’在线平台”可辅助执行此程序。

(3)涉及申报审查方法的议题:申报文本的审查机构为尽可能获取缔约国提交的申报文本以外的“额外信息”,应开启与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组织以及涉及的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的“对话程序”;提交联合申报文本中,考虑简化“联合申报扩展程序”的可能性,以使更多相关社区包含其中。

(4)涉及申报周期内申报项目数量的议题:部分缔约国建议考虑优化审查机构在成员组成和审查方式方面的合理性,并在充分考量地理分布需具备代表性的基础上,增加每个申报周期内文本提交数量的可能性;中国建议考虑一个缔约国可以每三年申报两项非遗项目列入《公约》名录名册的可能性;部分缔约国考虑将所有国际援助申请的业务移交给“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来完成的可能性⑨。

(五)第二阶段工作组会议

第二阶段会议是在第一阶段会议的基础上,根据改革的基本方向,围绕“项目转入程序的简化”(Simplified procedures for Transfer)、“制定特殊的项目移除程序”(A specific procedure for Removal)以及“联合申报扩展的程序修改”(Revised procedures for Extension)三个优先事项进行讨论并起草具体修改建议。最终形成的会议报告已于2021年12月13日至18日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线上召开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上提交审议,并于2022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缔约国大会第九届会议”(以下简称“缔约国大会”)上审议通过⑩。

1.根据《公约》列入机制改革的基本方向起草具体修改建议,提请委员会和缔约国大会审议通过。

(1)针对《业务指南》列入标准的相关议题,工作组会议基本保留了第一阶段会议的建议成果。

(2)针对《公约》申报项目的后续行动相关议题,工作组会议在保留了第一阶段会议的建议成果基础上,对“项目转入程序”和“项目移除程序”按步骤进行了细化规定:

A.针对“项目转入程序”

第一,在预提交行动(可供选择的)阶段,缔约国与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在转录请求提交前的任何阶段,如有需要,可通过《公约》秘书处请求“技术援助”,征询专家意见的请求也可在周期报告机制中提出;如果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直接或间接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政府组织论坛”向秘书处提交转录项目的声像材料,秘书处将把该意愿转达给相关缔约国,同时知会委员会。

第二,在准备和提交阶段,如请求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该程序由缔约国启动,同时需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知情同意;鉴于通过周期报告体现项目保护计划和定期评估的重要性,即周期报告是缔约国发起转入的机制载体;缔约国提交项目周期报告的同时需要附带提交“转入请求表”,“转入请求表”的制定需集中在自项目列入后包含经历的变化在内的更新情况、当前存续力及面临的威胁、保护计划实施的成效以及书面文件或声像资料形成的社区知情同意相关内容;一旦提交,包含在下一轮正常申报周期内的转入文本就进入审查机构的评审以及委员会审查。如请求从《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名录》,该程序由缔约国启动,同时需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知情同意;因情况时间紧急,缔约国应在新的法定截止日期1月31日之前提交转入请求,秘书处对请求予以登记;在提交当年,转入文本直接移交给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需要对其进行完整性审查;“转入请求表”的制定需集中在包含项目急需保护正当事由在内的更新情况、包含可能需要国际援助支持实施的保护计划以及书面文件或声像资料形成的社区知情同意相关内容。

第三,在评审机构审查阶段,如请求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审查内容包括: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2”审查该项目特别是在存续力变化方面的更新情况;对申报项目在促进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相互尊重和对话有所贡献方面进行论证,并指明该项目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对在“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3”下的保护计划实施和未来的保护计划进行评估;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项目列入《急需保护名录》的知情同意;审查机构可以将包括《优秀实践名册》中成功实施的保护经验作为“转入请求”进行推荐,在这种情况下,审查机构的一位成员将草拟符合各项标准的陈述事项,并经相关的缔约国和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确认。如请求从《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名录》,审查内容包括:包含项目急需保护正当事由在内的更新情况;充分的保护计划和是否符合国际援助申请的标准,其中,如果保护计划不能完全应对该项目面临的威胁,国际援助内容可以包括修改保护计划,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项目列入《代表作名录》的知情同意。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该阶段针对“转入请求”的审查,决定由审查机构确定三名成员来完成,其中,至少一位来自该项目所在的地区,至少一位来自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组织,至少一位是独立专家,三名成员对该项目进行初级评估,进而由评审机构全体成员再对其进行集体讨论;无论哪种转入形式,基于“转入请求”的审查均需遵循“标准简化”的原则,这也是为评审机构成员减轻工作负担的切实考虑。

第四,在委员会审查阶段,基于评审机构的建议,委员会对“转入请求”进行审查。如请求从《急需保护名录》转入《代表作名录》,委员会在下一轮评审周期内对该请求予以审查;如请求从《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名录》,委员会则在缔约国和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提交当年进行审查;委员会对审查机构一位成员草拟的并经缔约国通过的符合各项标准的陈述事项进行审查。

基于以上工作组会议向委员会呈请的建议内容,工作组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文本材料进行整理准备,形成《业务指南》修订意见的草案,相应的费用开销另附文件列明。

B.针对“项目移除程序”

第一,在“移除请求”或“接收影响列入项目发展现状的相关信息”阶段,需要相关缔约国、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或在秘书处注册的第三方等文本提交主体。

第二,在信息转递阶段,缔约国、申报文本联系人以及文本确定的社区代表会收到秘书处的报送“移除请求”信息并予以反馈和补充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提交主体意愿“匿名提交”,秘书处会在原始文本基础上转递一份“编辑版本”。

第三,在初步审查阶段,如果“移除请求”由申报文本中确定的缔约国提交,秘书处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政府组织论坛”,主要对与《公约》第二条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移除请求”连同缔约国,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答复以及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政府组织论坛”收集到的信息一道直接转递至委员会;在其他情况下,秘书处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政府组织论坛”,主要对与《公约》第二条相关的信息进行收集,如果有,再把相关信息结果分享给缔约国并收集相应反馈,由“主席团”建议是否将该“移除请求”列入下一轮政府间委员会的议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秘书处收集到的所有情况均需提请委员会注意。

第四,在委员会审查阶段,委员会根据从“主席团”转递来的信息,在采用专业法律建议的表述方式上,决定分以下情况:如果“移除请求”由缔约国在申报文本中提出,如需“额外信息”,作为临时措施,该项目被置于“后续追踪”的状态;如考虑到项目信息完整,理由充分,可直接从名录中移除;如考虑到信息完整,理由充分,该项目可被放入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ICH Repository),也可直接移除。在其他情况下,如考虑到项目信息完整,但移除理由不充分,项目则继续留在名录;如需“额外信息”,作为临时措施,该项目被置于“后续追踪”的状态。

第五,在提升“观察、信息交换和对话”后续追踪阶段,各缔约国在讨论中围绕后续追踪的主体由审查机构还是由非政府组织来实施出现较大分歧,最终讨论结果表明,审查机构将决定后续追踪是由审查机构作为一个整体来实施,还是先由其中3位成员进行初级评估,进而再由评审机构全体成员对其再进行集体讨论。根据具体情况,“后续追踪”可以书面文书或与缔约国,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非政府组织论坛”或咨询团以线上咨询的形式进行,“后续追踪报告”尤其要关注《公约》第二条内容,该报告转至秘书处,同时向委员会进行提案。

第六,在呈递给委员会“后续追踪报告”和委员会决定阶段,委员会基于报告和建议,尤其参照“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U.1/ U.4”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R.1/ R.4”,在采用专业法律建议的表述方式上,决定分以下情况:如果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继续将该项目置于“后续追踪状态”一段时期,委员会建议实施调解措施,召开委员会特殊会议将该问题报告给缔约国,再由委员会做最终决定;如该项目移除理由充分,可直接从名录中移除;如该项目移除理由充分,即可被放入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也可直接移除;如该项目移除理由不充分,则继续留在名录。

(3)针对申报审查的方法,工作组会议在保留了第一阶段会议的建议成果基础上,虽然在满足的列入标准等问题出现了分歧,最终还是对“简化联合申报的扩展程序”按步骤进行了细化规定:

第一,在预提交行动(可供选择的)阶段,鼓励缔约国就现有联合申报进行扩展的意愿,并通过《公约》网站提前使用专业在线填报表,这更有利于其他缔约国知晓并加入联合申报动议中来,减少重复申报数量;如果缔约国,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提出联合申报扩展请求,鼓励专家意见在申报前的提前介入。

第二,在准备阶段,如果由最初牵头的缔约国向秘书处发起该进程,新加入的缔约国需要对加入该进程满足列入的各项标准进行论证;包含最初牵头的缔约国以及后续扩展的缔约国应当对涉及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原始联合申报和后续联合申报扩展文本提交以及对批准通过、新提议或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更新保护措施和保护机构的知情同意进行论证。如果由缔约国在征询了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与缔约国相关机构联合发起该进程,相关缔约国也需要使用简化表格,对领土内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是否满足列入标准进行论证;相关缔约国应当对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需要对原始联合申报文本中该项目的扩展以及通过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共同保护该项目的知情同意进行论证。

第三,在评审和审查阶段,在依据《业务指南》第54段常规评审程序和时间表的基础上,联合申报项目的扩展由评审机构评审,委员会审查⑪。

2.工作组会议建议委员会另召开“在线补充会议”和“委员会特别会议”,对工作组会议尚未完成的相关议题做进一步反思和讨论,并提请缔约国大会审议通过。

(1)涉及“优先审查权”的议题:就实施《公约》和列入《代表作名录》或《急需保护名录》项目的现状和保护情况没有履行周期报告义务的缔约国,对该缔约国申报文本的优先审查权限进行修改。

(2)涉及“对话程序”的议题:在申报过程中,运用“对话程序”,向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组织,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获取额外信息的可能性做深入探讨。

(3)涉及“周期申报文本数量”的议题:在地域代表性平衡分布的基础上,对审查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审查方法需与平均周期内增多的申报文本数量相匹配的可能性进行考虑;对审查一个缔约国每三年申报两项非遗项目在《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或《优秀实践名册》之间交替的可能性进行考虑;将国际援助申请业务移交给主席团来完成的可能性进行考虑;对从《急需保护名录》到《代表作名录》的“转入请求”是否可作为委员会每年批准通过申报数量上限(Annual ceiling)的一部分,以及联合申报的“扩展请求”是否可作为委员会每年审查通过申报数量上限的一部分并依据《业务指南》第34段享有审查优先权进行考虑。

工作组会议建议委员会于2022年初,另召开“在线补充会议”,对工作组会议尚未完成的以上相关议题做进一步反思和讨论,再另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对讨论结果进行审议,并于2022年中期举行的缔约国大会上以修订《业务指南》的形式审议通过⑫。

3.工作组会议建议发起针对《公约》第十八条款在更广泛意义上的实施的反思,瑞典将支持该发起行动。

工作组会议建议发起针对《公约》第十八条款就针对“增进《公约》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利益方的对话和交流”等议题开展延续性讨论,同时,工作组会议感激瑞典主动对于该发起行动的资金支持⑬。

(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六届会议

本次会议上,针对《业务指南》形成的正式“修订建议案”,作为会议第14项议程获得审议通过,并将提请2022年“缔约国大会”最终审议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该份正式“修订建议案”被作为第14项议程“《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及《业务指南》相关修改建议案”附件2的形式出现,内容涉及针对《业务指南》(2020年版)I.3、I.6、I.7、I.8、I.11、I.15项下的修改,包含增补、删减、替换、分类等多种形式,共计28处⑭。

例如,删除了I.3项下第7条“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的P.9“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又如,针对I.6“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项下第16条“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删除了“应其所在缔约国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增加了“鼓励缔约国通过《公约》网页,使用专门的在线表格,及时宣布其打算在扩大的基础上加入现有的登记内容”的具体规定,并从国际和国内层面分情况对包含“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等具体流程进行了细致规范。又如,针对I.7“申报材料的提交”项下第20条“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增加了“同时申请国际援助以及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对该项目的扩展和缩减”的内容。而第21条针对“缔约国可申请筹备性援助”则修改为在“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的基础上,分编制急需保护的非遗名录申报材料、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名录间转移请求以及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的申报材料四种情况进行;第22条修改为“所有筹备性援助申请均使用ICH-05表,而关于国际援助的其他任何申请,无论申请额大小,均应填交ICH-04表。”此外,审查机构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的程序、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的程序(包括加强后续行动、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宝库”等措施)、时间表的细化等内容的改动在《业务指南》中也有明显体现。

三、观察与思考

(一)“社区参与”在《公约》列入机制中的核心地位更加凸显,多条措施改革趋势均指向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更广泛、直接地参与申报机制的全过程。

针对列入机制的微调、彻底改革、列入标准、后续行动、申报审查等重要的改革环节,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通过贯穿始终的社区知情同意,在申报文本的准备和提交过程中使用社区语言或被社区接受的语言,在申报表格等与社区关切的申报事务中使用诸如视听工具等技术手段,与审查机构建立直接的对话程序,创建“‘一臂之距’在线平台”“列入项目的保护经验分享网络”“特别论坛”等形式使社区切实参与到列入项目的后续行动和社区间的保护经验分享,并建立《公约》与社区代表的直接沟通机制等,均表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列入机制改革方向特别强调社区“第一群体”的地位,弱化缔约国甚至“跨越”缔约国,与社区直接建立沟通对话已成趋势。虽然,本次工作组会议因时间有限未就以上后续机制展开讨论,使其仅停留在概念阶段,具体的操作流程尚待今后长期讨论。但是,关注《公约》中代表文化共享意义上的共同体的“社区”概念在申报过程中的地位和机制变化,并结合国际非遗领域的改革趋势做出相应地策略调整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公约》列入机制开始制定列入项目后续行动的“有力计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公约》名录名册列入机制的初衷是通过申报非遗项目,引发民众对于非遗的关注,进而提升非遗保护意识,以实际举措有效保护非遗。近些年来,针对缔约国在非遗项目申报成功之后的实际保护行动缺乏可以量化的评估标准和可操作的跟踪监督机制的现状,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社会开启的针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过程中,已将“列入项目的后续行动”视为重要关照内容之一。本次工作组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通过规范名录名册间转入和移除程序,创建“‘一臂之距’在线平台”“快速追踪”等改革措施,将纠正部分缔约国“申报成功即大功告成”的错误理念,使得部分缔约国能够重新认识项目申报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申报成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的正确认知,以“申报之名”,行“保护之实”。由此,在《公约》列入机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在持续关注非遗项目申报数量的同时,也要加强关注列入项目的后续保护情况也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三)确有必要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列入机制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和研究。

为更加理性、科学制定非遗保护政策,更好开展非遗保护实践,我们有必要从历史发展、相关议题、改革趋势和执行措施等角度入手,对《公约》列入机制进行深入全面的学术讨论、理论研究和重点分析,例如,《公约》高级专家及前任秘书瑞克斯·斯密茨(Rieks Smeets)在“六类专家会议”上提交的文件《截止到2008年的列入机制发展回顾》阐述了56个阶段性发展成果和相关议题,对列入机制的产生最早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对于“民俗的法律保护”,60多年来,国际社会围绕列入机制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持续不断的努力探索,其间一直贯穿着冲突、辩论、沟通、反思、协商、妥协和包容等多重对话,使该机制呈现出一个由模糊到清晰、由宽泛到精准的过程,并成为世界非遗保护最受关注的领域。只有全面、充分了解国际非遗领域的意向生成和规则发展的过程,才能为一切与非遗保护相关的活动提供合理的理论支撑和方向把控。

(四)密切关注以《公约》列入机制为代表的国际非遗保护的新趋势和新动向,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领域的规则修订。

目前,《公约》列入机制的发展方向和改革措施是全球非遗领域的重要关注点,日本、韩国一直在其中起着重要的阶段性推动作用。日本为该项目认捐了一笔重要的信托基金款项,同时,日本政府资助了《公约》列入机制大部分的准备会议,为众多打算参与项目申报的机构提供援助并为大量申报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同时,韩国政府针对1989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未能引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各成员国重视的现实,建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人类活珍宝”体系,作为名录名册制度的“前身”和历史溯源,这种通过名录制度来保护文化传承人的思路与玻利维亚政府建议为《世界版权公约》增加一项关于保护民俗的《议定书》的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不同,韩国提出此建议是为了保存和传承文化传统,这一理念也为国际社会所认可并传播开来。此外,“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转入《代表作》的过程中,越南并非委员国,在政府间委员会的层面上没有太大主动权,只能通过与其他国家协商,请在任的委员国为其“出头”,而比利时、韩国则充当了代言人和协力者的角色。越南的主张在两国的有力支持下,讨论重点被有意识地限定在议事程序层面,未引起其他国家激烈反对和公开质疑,反而得到了一些缔约国的积极响应,比、韩两国利用委员国这一“身份”,在促成这一列入机制“关键事件”平稳推进的过程中,进一步凸显其对于非遗保护国际话语实际走向的影响⑮。

“第一阶段工作组会议”由日本政府资助,日本大使尾池厚之(Atsuyuki Oike)作为会议主持人进行了全程主持。作为列入机制反思的延展部分,瑞典也即将就工作组会议建议发起针对《公约》第十八条款等议题开展延续性讨论。而中国代表团在本次工作组会议中建议考虑一个缔约国可以每三年申报两项非遗项目列入《公约》名录名册的可能性、运用“技术援助”专业词汇替代以及有关“‘一臂之距’在线平台”等意见和建议,也都深受关注并引发了热烈讨论。今后,基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政策经验,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际优秀实践经验,更加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结语

目前,《公约》列入机制已经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优先事项,成为今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非遗领域的重要关切对象和重点改革领域。针对《公约》列入机制的全面反思也已进入到由“理念反思”转向“操作行动”的阶段性过程之中,而伴随这一过程的后续行动却还在继续。下一个阶段的目标,或许将会针对具体规范“落地”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反思与修正。


▼ 注释:

①③④⑤⑥⑧⑨⑩⑪⑫⑬ Open-ended intergovernmental working group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EB/OL]. [2021-08-30]. https://ich.unesco.org/en/open-ended-intergovernmental-working-group-01167.

②⑮朱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动向——以越南富寿省唱春项目的名录转入为个案[J]. 民间文化论坛,2018(6):68-78.

⑦Consultation with experts in the field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afeguarding in the framework of the global reflection on the listing mechanisms of the 2003 Convention.

⑭Sixteenth session of the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B/OL]. [2021-12-20].

https://ich.unesco.org/en/16com.

▼ 作者简介:

沈策,中国艺术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专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国别研究、世界文化政策与战略、民俗研究等。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