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前,我们正处在人类历史上的一个转折性时期,充满不确定因素。自古以来,人类从未像今天这样动员起来并充满热情地保护过去的遗产,特别是在不同社会间大范围接触和对资源进行以消费为导向的过度开发的背景下。这种遗产保护意识的产生有一个先决条件,即“地方性的生产”及其模式与机制的转变;同时还造成了一个代价,即在周围一切或几乎一切遗产都消失的时候,感到惊恐的人们才去寻找坐标(repères)和里程碑(bornes),以维系他们陷入剧变中的命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了遗产的生产,不论是遗址、文物、实践或理念;这种遗产的生产能够恰如其分地被视为一种“传统的发明”(invention de la tradition)。
然而,遗产特别是非物质遗产成其为遗产会带来两个主要后果。一方面,遗产化(patrimonialisation)会带来遗产与其地方(或所处社会)之间的扭曲(distorsion)。经受着去地域化(déterritorialisation)的遗产,即使与其地理空间上的源起地保持着联系,也还是能够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进行再生产。人的流动性和文化的商品化导致世界各地的遗产在洲际范围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流动。而今天互联网的虚拟维度又进一步加深了文化遗产的去地域化。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必定会付出一定的代价,使得文化事实(faits culturels)的构成要素成为遗产。这些遗产不再是也不可能再保持原样了;特别是对于遗产的持有者和施行者而言,遗产甚至包括他们自身都不可能保持不变。以上两个维度,一个是外部视角,一个是内部视角。这两种维度将全球和地方这两种层级结合起来,使两种层级互相定义对方,并由此创造出了一种“本真的幻想”(illusion authentique)。而这种“幻想”正是遗产化进程的事实基础。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是本地的行动方(acteurs)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行动(action d’identification),一方面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导的规范化工作(travail de normalisation)。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的工作正是在二者相互渗透的过程中得以实施的。这一类的地方性和跨地域性的问题比较多,也并未引起关注并得到仔细研究。本文计划从地方和国际两个层面来追溯遗产领域被关注的历史,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并阐述对文化事象(éléments culturels)进行确认、认定和可见化(visibilisation)过程的主要步骤。文化项目在这一过程之后获得了双重地位,一是成为当地社区的认同标志,二是成为人类遗产。本文将使用笔者参与起草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在地方层面参与确认摩洛哥国家非物质遗产的确定这两方面的经验,通过地方和全球的双重视角,力图批判性、建设性地分析及阐明大小两个范围中遗产化进程的实施和运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
今天人们眼中的遗产并非从来如此,而是在各种不同因素的作用下转变而成的。在一开始,遗产就不是“既定”的,其产生受到多种关键因素的影响。因此,一些学者如瑞吉娜·本迪克斯(Regina Bendix)认为“文化遗产并不存在,而是被制造出来的。”这种遗产的建构有时会促生出一种名副其实的崇拜,孕育出一种强大的怀旧感,或强化人们的认同感,乃至激化某些形式的沙文主义,并可能会由此增加或引发矛盾冲突。这一遗产的建构引起了一些学者的疑虑,例如大卫·罗文赛尔(David Lowenthal),他有一句名言:“文化遗产突然间遍地开花了。”不过本文并非否认这一异常复杂的遗产化进程,而旨在观察在今天不同的人类社会中遗产的非物质方面包括哪些要素。
杰姆斯·克利福德(James Clifford)对遗产的定义堪称翘楚:“遗产本身是一种传统意识。”遗产涉及诸多利害关系。首先是对遗产进行干预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后果:创办企业和创造就业岗位、投资、旅游业和外汇收入等。其次是政治上的后果。因为广义上的遗产被用于选举,会激起群体和个人之间对权力的争夺;这种权力的争夺和分配建立在与群体和个人相互之间真实的或假设的经济地位相对等的基础上。再者,对社会的后果体现在这些群体和个人对社会声誉、对“显著化”(notabilisation)和象征性资本的追求上。最后,在文化上的后果体现在对遗产的干预确定了一种强烈的认同。这种同质化的、永恒不变的认同有时会被当做动员民众的工具。
遗产首先与其所依托的某一地域、某个地方和某个社区相联系。但非物质遗产与物质遗产所不同的是,一则非物质遗产在其所在地是固有的,是有象征性的;二则非物质遗产并不以一种决定性和持续性的方式依附于其所在地。当代世界的复杂性通过去地域化的资源,通过“跨地域”(translocaux)和跨国(transnationaux)网络的扩张得以体现。这种复杂性还体现为由个体构成的组织在数量上的增长,移民潮的显著发展,身在遥远之地的工作人员的远程干预,国际合作渠道的拓展,以及旅游业的迅猛发展。由此,地方(le local)遭到大幅度的遮蔽,实际的地方社区被视为过时,而另外一种虚拟的社区得到青睐。相对于地方的内部资源,这种虚拟社区的成员更为依赖外部资源。这些外部资源通过无数的关系网络与其他个体联系起来。
在这里,地方指的是被某个社区既以个体又以集体的方式所占有的一块地域。地方的标志是有形的,其基础是物质的。对地方进行利用的策略背后是一种协同(synergie)的理念。这些策略是实际的、个性化的。存在于地方的遗产,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对于政府部门、群体和个人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对于遗产不论是遗弃还是认可,不论是破坏还是保护,上述各方都会认可遗产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性,尽管具体的社会建设项目之间有时是相互矛盾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名分得到实现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所在地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生产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却因此遭到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种程度上被去地域化,失去了存续下去的物质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所在地的根基也在不同程度上被切断或至少被部分切断。如今,互联网参与了这一遗产的去地域化和“虚拟化”(virtualization)进程。从前,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无法被感知的,而如今它们却通过各类网站活生生地展现在公众眼前。这些网站有业余爱好者建的,也有专业网站;有非正式的,也有官方的;有博客,也有其他个人网页。网站的数量多到无法统计。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要素的走向和命运并不相同。国家的有关政策常常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等级化,某些种类被优先对待,而不被重视的种类往往属于少数群体或不被重视的群体。在这一数十年来一直缺乏专业鉴定的领域,包括国际层面,占据主导地位的常常是政治标准。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之间相隔了一代人的时间,这里只需指出即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和保护方面的滞后不仅涉及到各国政府,还关系到整个人类社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同时也是一些变为遗产的文化事实“再循环”(recyclage)的过程。在过去,这些文化事实被遗弃、发生变迁或消失了。但在今天,这些事实却时常得到高度关注。然而,当作为个体或组织机构的行动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确认和认定工作之际,他们深信这有益于保存大量活形态的或面临消亡之威胁的文化表现形式。他们觉得自己在努力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命,因为这些项目原初的功能已经濒于消亡。如果不为它们创造一种新的功能,这些项目就有消亡的危险。但是行动方没有想到的是,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经不再是也不可能再保持原样了;这些遗产项目包括其持有者和施行者都变成了他者。遗产项目的存续是以构成其所谓“本真性”(authenticité)的某些要素的消失为代价的。将这些项目视为遗产则为其带来一种意想不到的新维度。行动方相信这些项目是“本真的”,与原型相比没有变化过,像一直以来的那样在同一个时间里进行生产。然而,这不过是一种“本真的幻想”罢了。不过,这种幻想是需要的,它甚至构成了遗产化进程的基础。行动方的行动和干预行为的合理性得到了一系列因素的证明和强化。这些因素包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真性”的笃信,相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植根于遥远的过去,以及其恒久不变的特性。通过其阵发性的表现形式,本真的幻想涉及了一种对“传统的发明”(invention de la tradition)。从这个方面出发,当今大量的文化表现形式给个人、群体及社会带来了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即复兴或延续这类植根于人类社会的传统。而政府方面则显然借助对媒体的垄断来利用这些“建构”(constructions),而且时常过度利用这类“建构”。
从另一方面看,并不仅仅存在“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遗产涵盖的范围很广,既包括物质遗产(址、建筑和文物)的非物质方面,也包括最具有无形的类别(故事、诗、歌谣、祈祷、气味等)。更何况纯粹的非物质性也是虚幻的:事实上,是否存在非物质的东西呢?因为所有非物质遗产项目显然都具有其物质的相面:人通过大脑和身体持有这些项目,书籍保留了这些项目的痕迹,音像载体则保存其声音和形象。缺少了这一物质的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就无法被共享,也无法存续。为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提升对它的认识,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我们需要将物质的维度纳入考量。我们需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的程度,利用自己的视觉、听觉、嗅觉、味觉和触觉中的一种感知认识它。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脆弱的,但又有强大的生命力。与会被瞬间摧毁的物质遗产(例如阿富汗的巴米扬大佛)不同,非物质遗产能够存续更长的时间,其寿命远远超过其持有者及其载体。即使从长时段的角度去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超越了将其世代传承的每一代人,它不会那么彻底且轻易地消失。与此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依凭情境的变化而在自我调节、在隐藏(有时是为了更好地重现)、在缩小或扩大范围,乃至在将组成自身的微观要素分散组合到新近纳入的文化因子中去,等等。与人的个体相比,非物质遗产项目的穿越性使得这些项目拥有更长久的生命。它们如同基因从先祖遗传到子孙后代那样代代相传。非物质遗产项目在人与人之间的传承几乎能够完全与基因的遗传相对应。前者甚至时常被视作后者:父母最棒的孩子正是与自己在各方面最相像的,包括在自己掌握最多的知识或技能方面。
不过这种同一的升华也会在大的文化转型之际制造不同:手工艺人会告诉他的儿子,如果他接受学校教育,不走父子承继这条道路,不再接受父亲传授给他的知识,也很可能不继承父亲的职业的时候,这其中的好处何在?不论是延续中的中断,抑或是中断中的延续,都是一种适应和生存的方式,或者是一种非物质遗产主动或被动消失的方式。
时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个重要的维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时刻看似相同,但却从来不会完全一样,即使从历史的角度看上去非常相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变化的、流动的,从不被以相同的方式表现;一方面与自身相似,同时又与自身不同。正是这一点构成其本质、统一性与特性。至于其本真性则是不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不断“再创造”(re-création)(此处使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里的术语)的进程中,并在植入特定群体或社会的文化过程中产生不同特点,对每一个体和人群整体都具有不同的意义。这使其在面对被视作根深蒂固、忠实于原貌和固定不变的本真性的概念时显得格格不入。今天,当人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图像、文字、音像、数字化)上的时候,人们保存的只是其在某个时刻的备份罢了,因为我们既不能猜测其过去的表现形式,也不能预测其未来的演变。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论是过去的还是未来的,可能永远都不为我们所知。此外,我们也许能很好地认识作品本身(乐谱、歌曲、舞蹈、文学作品、仪式等),但可能永远无法了解其创作过程,特别是集体创作,就像常常在传统社区里遇到的那样。
最后,“遗产感知”(la sensibilitépatrimoniale)的当代形式与附着在祖先的物件、文物、画像或建筑的古老情结不同。这种情感联系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项目得以验证。近几十年来,这种差异一方面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的巨大范围上,另一方面体现在动机的性质上,也就是人们的主观动机所激发的作用和所赋予的特征。涵盖范围上的差异体现为当今全世界的人们对过去遗产的极大兴趣,下至最封闭的村庄,上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铺着地毯的办公室!性质上的差异及其形成是由于在社会之间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中大幅度地掺杂进了各种差异,由此导致这些社会和文化为了保持与其他社会和文化的区别,并在发展策略上能够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旅游政策。
上文简要地勾勒非物质文化遗产确认、保护和促进过程中的一些误区,不过这些误区并不妨碍各国和国际组织对这一棘手问题的关注。下文笔者将从宏观的角度论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规范化行动(action normative),尔后从微观的角度援引一些摩洛哥的案例以说明其中的难题,同时也对思考这类行动所面临的挑战有何意义做出阐释。
二、从物质到非物质:荆棘丛生之路
对我们今天称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一对象进行保护的流程、机制和政策进行反思,可以上溯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之际。当时已经有人提出意见要求重视人类无形遗产应有的价值。1972年《公约》造成的对建筑遗产的偏向,很快遭到了大量第三世界国家的诘问,被认为是有利于工业化国家,特别是西欧国家。此外,在法语语境下,世界遗产名录反映的正是“建筑遗产的滥用”(abus monumental)。这一表述看起来不无道理。
直到20世纪80年代,有关的反思才逐渐形成一份重要却影响力有限的文书。1989年11月15日,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Recommandation pour la sauvegarde de la 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以下简称“《建议案》”)。该《建议案》主要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概念,二是法律地位。第一点涉及“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culture traditionnelle et populaire)的概念。此时,“口头遗产”的概念尚未被提及过,更遑论“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案》因此使用了“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这一概念,其中的修饰词反映了当时人文与社会科学界的认识水平:一方面是扩大遗产概念以涵盖文化的非物质方面时遭遇的困境,另一方面则是对构成文化的各遗产项目的等级化,包括通过正规教育途径传承的“精英项目”(élémentsélitistes)和以口头传统为传承基础的“民间项目”(éléments populaires)。第二点则与《建议案》的法律地位有关。《建议案》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义为法律文书并作如下规定:“大会形成相关指导原则和规范,旨在为在国际范围内解决问题制定规章,并邀请各成员国根据所面对问题的具体特点和本国自身的宪法规定,采用国内立法或其他形式以着手在其司法管辖下的领土上贯彻上述原则和规范。”
已颁布的相关规范被送交各成员国,且不需经过各国国内的批准。由于《建议案》显得比较温和、比较有弹性,因此并未对各成员国形成约束力。
1989年,《建议案》构建了对这种被称作“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的遗产进行确认和保存的总体框架。然而,在无形遗产保护过程中提出的方法论和认识论方面的问题不仅尚未解决,反而至今还大量出现,尽管人们已经对这类遗产的保护积累了多年的实践。无形遗产的立法保护也涉及多方面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propriétéintellectuelle)的概念在该领域的适用性问题,以及对信息提供者、信息搜集者和搜集来的材料进行立法保护的问题。最后,《建议案》列举了一些措施,以期通过国际合作对“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的表现形式进行保护。
《建议案》的局限性很快就显现出来。由于不具备公约类型的规范性文书的约束力,《建议案》在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几乎没有产生效果。值得一提的是,不仅各成员国的专业人士缺乏该领域的专业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也同样如此。因此,教科文组织针对这类文化遗产实施了若干措施。与这些措施相呼应,在定居摩洛哥的西班牙作家胡安·戈伊蒂索洛(Juan Goytisolo)和一些摩洛哥本土知识分子的倡议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遗产处和摩洛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国际专家咨询会。会议于1997年6月在马拉喀什(Marrakech)举行,主要讨论文化空间的保护问题。正是在这次会议上,人类口头遗产(le patrimoine oral de l’humanité)这一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新概念得以确定。会议特别建议教科文组织创建一类国际性的称号,以体现这类遗产中的“杰作”(chefs-d’覺uvre)的价值。会后,摩洛哥政府在大量其他成员国的支持下提出了一项决议草案。该草案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29届会议上通过。根据这一决议,创建国际称号的建议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局第154次和第155次的会议上得到讨论。1999年11月,执行局决定创建名为“宣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计划。
笔者参与了摩洛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在2000-2001年期间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与“坦坦地区的木塞姆牧民大会”(Moussem de Tan-Tan)在2004-2005年期间申报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笔者在田野现场接触到当地实际情况后,很快就感受到教科文组织的专家们制定的这些概念的复杂性。在申报书中“候选项目鉴定”(Justification de la candidature)这一项,有一个问题是专门关于遗产项目能否被视为一项“体现人类创造才能的杰作”的分析性审查。那么什么才算杰作?里昂自然史博物馆在2002年通过展览的方式对这一概念提出质询。展览的设计者提出了几个看似简单的问题:“我们能否认定一件杰作?怎样识别它?为什么一件物品变成了杰作?”展览设计者对这些问题并未作出解答,而是邀请参观者自行寻找答案。展览同时展出了一些差异颇大的展品,例如当代因纽特人的雕像,一级方程式赛车的车座,或是公元前5世纪用黑色石灰岩制作的古埃及雕刻。
这一概念看起来完全是主观的,并且提出一种共识性定义的尝试恐怕也是徒劳的。而2001年,即第一批代表作公布以来,一些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对这一称号提出的质疑也印证了其中的矛盾。这些国家批评该称号的精英主义色彩,认为其称号的评选标准更多体现的是对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的个人好恶或社会立场,而非文化表现形式的内在基质;这就意味着这一非物质遗产称号完全是一种政治上的判定。对照公布的第一批和第二批代表作名单,我们马上就会质疑被评审团成员(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任命)批准的各项标准的解释,质疑这一解释如何能将地方层面的认同(在当地)通过国家层面的认(决定准备申报)上升至国际层面的代表作称号的获得(宣布)。实际工作是非常艰难的,我们也完全能够理解评审团,理解它需要在与相关遗产项目的内容有关的标准之外援引其他标准,例如该项目的存续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扎根于某个文化“传统”?是否按照该计划的文件规定而编制了相关的保护计划?
在对“杰作”这一概念的质疑之下,特别是由于一些在这里展开会显得过于冗长的原因,人们开始着手准备一份新的国际文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2001年举行的第31届会议上决定创建一份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书,并邀请总干事向其提交一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的报告和一份国际性公约的草案(31 C/30号决议,2001年11月2日)。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64届会议上,执行局决定建议“总干事召集一次或几次政府间专家会议……其中第一次会议可在2002年9月召开,以确定公约草案涵盖的领域并推动公约起草工作的进行。”(164 EX/3.5.2号决议,2002年5月)
此后,三次政府间专家会议相继在教科文组织总部召开(2002年9月23日-27日、2003年2月24日-3月1日、2003年6月2日-14日)。笔者作为摩洛哥政府的代表参加了第一次和第三次会议。这三次会议的成果就是《公约》草案的出台。该草案于2003年10月在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上通过。在此之前不久,也就是2003年8月,在摩洛哥阿西拉(Assilah)还召开了一次国际研讨会,主要讨论《公约》创建的程序、相关问题和要点。《公约》最终文本通过以前,则经历了激烈的辩论,不过辩论始终是富有建设性的。与1989年《建议案》和1999年设立的代表作计划相比,该《公约》在若干方面具有创新性,主要表现为:《公约》的特性使其成为对加入该《公约》的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文书;放弃有争议的“杰作”的概念,采用更适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将国内清单的编制作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基础;由教科文组织设立资助机制以落实《公约》。
总之,1989年《建议案》和2003年《公约》之间间隔了15年。这一时期的工作体现为概念的演进、方法论上的变化,以及一种更为主动和自愿的取态。不过,有意思的是,最终达成的结果在形式上是以1972年的《世界遗产公约》为出发点的。那么,如果我们知道终究还是要从这样一份业已经历了一代人的《世界遗产公约》中寻求启发来新建一份国际规范性文书的话,我们为何还要等待这么久呢?此外,还需指出的是,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的精神始终笼罩着2003年《公约》起草的过程。参与2002年至2003年期间辩论的专家们对此大都记忆犹新,即使主张这两个“公约”分别涉及不同的领域,需要采纳不同的方法,大家也总是在为参照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而辩护。然而,隐含在2003年《公约》中的论据,还是能让人想到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之间的紧密联系。
结语
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构建地方、地区和国家三个层面认同的主要因素。教科文组织则通过寻找最有效的保护方式以在国际层面上构建认同。由于1989年通过的《建议案》很快就显现出了局限性,因而经过一系列准备工作,《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这一计划在1999年得到实施。尽管该计划引发了讨论,同时产生了三批共计90项经过确认和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该计划依然存在缺陷,例如对“杰作”这一有争议概念的使用,同时对各成员国也缺乏约束力。教科文组织由此开始着手准备一份新的规范性文书,即于2003年通过并于2006年生效的《公约》。
教科文组织的以上规范性行动旨在协助各成员国和持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保护其遗产。这些遗产事实上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遗产。这些规范性行动的背景则是正在发展中的遗产化进程,这些行动有时也会激发或促进这一进程。面对着社会和经济的难题,还有文化的变迁,社区和群体陷入了日益严重的困境。这种隐性的困境既混乱又令人焦虑。然而,这一逐步与原先自己眼中的自身认同相脱离的遗产化进程,也变成了一种寻绎自身的动力。尽管这一寻绎始终没有完成,但却一直为新的希望有时是新的幻想提供养分。文化(人类学意义上的)事实面临消亡的危险,需要获取新的功能,因而被视作值得保护的文化遗产。而通过相应的努力,各行动方,不论其身分何如,都进入了一个“遗产时代”(temps patrimonial)。这个时代引发了一场面临重重挑战的粗放型竞争。“本真的幻想”来源于各行动方的信念。他们想要利用一切手段延长祖先成就的生命力,而实际上,问题的关键更多地在于今天,特别是未来,而非过去。
(作者简介:艾哈迈德·斯昆惕,摩洛哥国家考古与遗产科学研究所;本文刊于《民族文学研究》2017年第四期;注释及参考文献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