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08年开始实施至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机制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以申报中的政治化和商业开发导向为代表,严重违背了教科文组织制定该机制的初衷。实际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代表作名录机制下的“代表性”这一关键词在释义上一直处于模糊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的国内各方能够利用该机制实现其政治、外交和商业等方面的利益诉求。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一些国外学者对此已经从“去政治化”和“去利益化”的思路出发,构想对这一名录机制进行“维基百科”式的改革。然而从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由缔约国将各自国家的非遗清单翻译为法文或英文后提交到教科文组织非遗领域的网络公共平台,并定期更新,则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思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搭建了宏观框架。在国际层面,教科文组织制定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等保护机制。这几种机制在目的上各有侧重,例如其中的急需保护名录的建立是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以对非遗的保护为第一要务,而代表作名录是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
从2008年至今,以上机制对全世界大部分国家的文化政策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于提高这些国家的政府与民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有些问题甚至对非遗的存续产生了明显的负面作用。事实上,一些结构性的问题和矛盾涉及到了代表作名录的合理性,而有关这一名录合理性的讨论从《公约》文本的起草阶段起就未曾中断,并且涉及到复杂的政治与外交因素。本文即从代表作名录机制外在的问题与内在的矛盾入手,在《公约》宗旨和精神的视角下探讨对其进行改革的路径。
一、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和名册机制缺陷的源起与失衡的现状
早在《公约》起草阶段,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制度的设计问题就引起过各国政府代表和专家的激烈争论。在争论的过程中,不少国家出于对“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以下简称“代表作计划”)下的非遗名录带有的精英主义色彩的反感,对在《公约》框架下再次设计一种非遗名录机制提出了质疑或反对。是否有必要为了非遗保护而设计一种名录制度,是否有必要建立一种列入“国际”非遗名录的程序,就成为《公约》起草期间被长期争论的话题。
法国代表对于该问题的观点具有代表性。在对《公约》草案的书面评论中,该国代表写道:“目的在于保护而不是建立一种具有‘普遍和杰出价值’的名录并将其作为光荣榜……我国也认为,那些能够用于实施未来公约的资源应当直接用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中。”在对《公约》草案进行讨论的过程中,各国形成了大致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反对复制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1972年《公约》”)的模式,质疑“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的“精英主义”性质,强调将非遗保护置于优先地位的必要性;第二种观点也同意将保护置于优先位置,但坚持认为“名录”或“名册”能够代表持有非遗的社区、国家和公民,具有提升非遗可见度,促进非遗保护的作用。持有第二种观点的国家数量远远超过持第一种观点的国家。前者还认为实施非遗名录与避免“精英主义”倾向的遗产观并不冲突,问题的关键是要在实施非遗名录机制的同时注意避免复制1972年《公约》或“代表作计划”这样的模式。此外,荷兰代表还建议,如果建立非遗名录,那么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不应无限期地留在名录中。
同样在反对延续上述两种机制所具有的“精英主义”和内含的等级化逻辑的基础上,巴西代表建议列入非遗名录的标准不应强调“杰出性”(le caractère exceptionnnel),而应建立在“代表性”(la représentativité)的基础上。参与讨论和起草《公约》的摩洛哥学者艾哈迈德·斯昆惕(Ahamed Skounti)也认为对名录机制的疑虑具有合理性,同时强调有必要避免一切形式的非遗项目之间的等级化,有必要尽一切努力保护那些濒临消亡的非遗项目。值得一提的是,非洲国家还集体提出了书面建议,强调建立“濒危非遗名录”的必要性。最终,各国形成了共识,决定建立一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就成为《公约》第17条的基础。在讨论的过程中,原先各国之间对于名录机制之间态度上的差异逐渐缩小,并形成共识,将“保护”(sauvegarde)置于这份新的国际文书的核心位置。接下来,各国代表和专家才讨论建立另一类名录,用来纳入那些保护状况比较理想的非遗项目。有意思的是,就这一名录名称中使用的修饰语,各国代表和专家曾提出并讨论过诸如“珍宝”(trésor)、“杰作”和“最突出的非遗”(PCI le plus saisissant)这样的表达方式。最后,参与起草的人员克服了1972年《公约》和“代表作计划”所造成的思维定式,将名录的名称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Liste représentativ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de l’humanité)。
尽管名录机制特别是代表作名录可能带来某种“精英主义”,带有强烈的1972年《公约》的色彩,不符合非遗的性质和规律,但是各国通过2003年《公约》的起草和名录制度的制定还是初步达成了共识。然而有关的争论并没有停息,反而伴随着每年都出现的两种名录和优秀保护实践名册(以下统称“名录名册”)所申报项目数量之间严重不平衡的现象持续下去。代表作名录的评审标准并不涉及非遗项目的“杰出性”,不强调其在技艺、科学和审美等方面的价值,但这一机制却很快像一些国家在《公约》起草期间所担心的那样,被很多国家的政府作为扩大其文化影响力,增强其国际话语权的平台。很多申报的项目都要在国内经过层层遴选,这就无疑强化了这些国家不同非遗实践之间的等级化,有违文化相对主义的价值观。各国政府对申报这一名录的过度热衷还造成其国内大量的人力和经济资源被浪费在申报工作中,影响了对濒临消亡的非遗实践的抢救性保护。反观急需保护名录,除2009和2011年度列入的项目较多,分别达到12项和11项外,在其他年度基本都徘徊在4个左右的低位。至于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非遗保护经验的优秀实践名册的推荐和遴选情况,相比之下就更为惨淡。从数据上看,教科文组织优先通过急需保护名录对世界范围内的非遗实践,特别是濒临消亡的非遗进行保护的构想没有实现,国际层面的非遗名录机制反而成为政治权力寻求扩张的工具。
历年来列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和名册的项目的数量统计
二、教科文组织非遗代表作名录机制的主要问题
事实上,无论是各国非遗保护研究的一些一线学者,还是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负责人员,都对上述名录机制特别是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评审机制有不少看法。参与过《公约》起草阶段讨论的比利时学者马克·雅各布(Marc Jacobs)就曾直接表达了对代表作名录机制的否定态度。他指出,从2003到2016年的十几年间,尽管人们一直在商讨这一机制,但没有任何人知道代表作名录真正代表着什么。建立代表作名录是众多权力所有方的要求,而很多专家出于平衡政治权力要求的考虑,最终支持了这一名录的创建。雅各布还认为,代表作名录本应起到引起人们对非遗关注的作用,但现实中,将非遗实践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或列入代表作名录后,在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对活态实践产生负面影响。这些机制并没有对地方社区有所帮助。雅各布的意见映射出了国际层面非遗名录制度的几点问题,即代表作名录的核心价值不明、非遗申报的政治化和申报的商业开发导向。
(一)代表作名录的核心价值不明
从字面上看,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名称中的“representative”一词是体现该名录性质与核心价值的关键。“代表性”取代了1972年《公约》和“代表作计划”下的“本真性”和“杰出性”等衡量标准。然而究竟何为“代表性”,无论是2003年《公约》,还是其《操作指南》和申报用的《填表指南》,都没有对其进行界定。诸如斯昆惕这样长期参与国际层面非遗保护政策制定的学者都无法对代表作名录的“代表性”给出明确的解释。斯昆惕还曾就这一“代表性”提出一系列问题,包括“代表性”是什么,代表性是否具有普遍意义,代表性(名录)为谁而建(是非遗持有社区,国家,《公约》缔约国,还是全人类),等等。在现实中,由于该“代表性”始终处于语义模糊的状态,因而给了各缔约国从自身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出发来申报代表作名录项目的充分空间。正如斯昆惕总结的那样,“代表性”这一表述用于名录的名称是有别于关于非遗的人类学观点和政治观点的第三种表述方案,并最终在起草《公约》时被一致接受。然而谁都没有花费心思为这个概念制定一个定义,这样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在国际层面,对非遗的保护和认可就能够具有相当广泛的含义。
(二)非遗申报的政治化
关于非遗申报的政治化,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前任秘书茜茜尔·杜薇勒(Cécile Duvelle)在2015年曾用“世界小姐竞选”来形容各国对申报代表作项目的热度。她指出,很多国家的政府和与非遗实践有关的各方都对代表作名录的功能有着重大误解。这一名录只是用来交流的工具而不用于划分等级。但是很多国家却将其当做光荣榜,因而急于在上面现身。意大利学者波多洛多(Bortolotto)也指出,各国实际上利用了这一误解来保证其存在感和声誉,将这一误解用于文化外交。
在法国,2010年列入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的项目“法国人的美餐”(Le repas gastronomique des Fran9ais)引起了该国遗产保护和研究界的强烈反应。这一项目的申报由一些知名厨师和烹调史专家发起,宣传的是法国人餐桌上的某种交际性和仪式化的餐饮方式。然而“餐食”(repas)一词很快就从宣传话语中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美餐”(gastronomie)这一表述方式。紧接着,法国的一些驻外大使就开始在驻在国组织堪称奢华的法国饮食展,以推广法国烹饪。时任法国总统的尼古拉·萨尔科奇(Nicolas Sarkozy)还为教科文组织将这一项目列入名录而洋洋得意,在公开场合夸耀法国美餐。教科文组织因此提醒法国政府要引起注意,但没有效果。在一些遗产学者看来,这种对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政治利用属于“开启了潘多拉魔盒的智力欺诈”。
在国家层面,这一教科文组织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的政治化导向有时体现在带有政治目的的申报项目遴选中。一些国家少数族裔的实践被选择性忽视,例如土耳其国内库尔德人(Kurdes)的传统实践。在土耳其2016年参与联合申报代表作名录的诺鲁兹(Nevruz)(节庆)项目的申报书中,该节庆持有群体之一的土耳其库尔德人并没有被提及。申报书还规避了库尔德人特别是库尔德工人党(PKK)利用诺鲁兹节庆来提升库尔德民族认同意识,要求民族独立的历史,也没有提及当前库尔德人将这一在该人群中参与度很高的节庆活动用于促进本民族团结,争取本民族文化权利的现实。审阅申报书表项R.4的填写内容可以发现,对申报给出知情同意意见的社区、群体和个人中同样没有库尔德人的社团与个人。在与土耳其有关的申报文本中展现的是一种被国家化了的、全国性质的、与具体民族无关的乃至泛突厥主义的诺鲁兹形象。
(三)名录申报的商业开发导向
由于申报国的申报动机常常与《公约》的宗旨并不一致,申报代表作名录更多地是希图利用教科文组织非遗代表作名录这块“招牌”产生的名誉效应,进而通过旅游和贸易等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在这一过程中活态遗产经常遭到博物馆化或民俗化,文化实践与其原来存在的语境和持有社区之间就此遭到分离。作为活态遗产列入代表作名录的常见后果,这种去语境化加剧了对活态遗产的破坏,使得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遗得不到尊重,造成了与《公约》宗旨相反的后果。
对列入名录的非遗进行旅游开发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摩洛哥马拉喀什市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la Place Jemma el Fna)早在2001年就列入第一批“代表作计划”并于2008年转入代表作名录。这一遗产很快就成为当地发展旅游业的“王牌”,其保护却没有得到当地政府的特别关注。摩洛哥学者乌伊达·苔芭(Ouidad Tebba)指出:“列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计划’和摩洛哥民间社会的发展共同引发了对广场的旅游开发。这种开发严重削弱了广场的活力。一方面商业活动成为主角,另一方面说书人、耍蛇人或杂耍者却退居幕后。”
在世界范围内,对活态实践的商业化,特别是将原先社区所持有和传承的对本社区具有特定意义的仪式转变为商业表演的开发行为迅速增长。据统计,有四分之一的非遗项目在列入代表作名录后性质遭到了改变。国际层面的代表作名录制度催化出了将教科文组织的标识工具化的现象。这一现象遭到众多学者的批评,并被视为是一种“可怕的乱象”(gachisépouvantable)。
三、针对代表作名录机制问题的解决思路
实际上,上文所述的申报中的政治化和商业开发导向既与代表作名录的核心价值不明确有关,也是由于申报国能够利用教科文组织这一机构的公信力来增加列入名录的非遗项目的声誉资本,并通过声誉资本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从这一事实出发,一些非遗保护研究者和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官员已经开始探索改革代表作名录的路径。
比利时学者马克·雅各布主张将代表作名录转变成一种维基百科式的名录。在这种模式下,就不再需要列入的标准,人人都可以决定哪些项目被列入名录。雅各布也预测到实施这种模式必然会遇到很大的阻力。而在教科文组织内部,负责非遗事务的官员们在论及代表作项目的负面影响时已经不再遮遮掩掩地表达批评意见,而是直指这一遴选机制所造成的“病态的吸引力”,或者是“被操纵的无意义的申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的负责人,蒂姆·柯提斯(Tim Curtis)开始构想一种替代方案,也是一种开放式的类似维基百科的名册,以期消除教科文组织的“品牌”效应。不过目前各缔约国对此基本都不积极,对申报代表作名录的热情依然高涨。缔约国对替代方案普遍的消极态度也正好映射出代表作名录沦为利益载体的现实。
事实上,与非遗有关的各行动方,包括社区、群体、传承个人、政府、企业、学界和媒体等在申报的过程中都有各自的利益诉求,只是由于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机制的设计使得政府在这一过程中实际上发挥着主导作用,因而其利益诉求更为表面化。一些生产性的非遗项目的申报单位(例如2016年列入代表作名录的“比利时啤酒文化”项目的申报发起方是当地的啤酒生产企业)的利益诉求也比较容易通过教科文组织的声誉资本而得到实现。瑞士国内活态传统名录在遴选项目时就直接以申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为导向,一方面在遴选标准上全面参照申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的标准以提高未来申报的成功率,一方面将遴选出的项目集中于对于瑞士而言具有所谓“独特性”(originalité)和“典范性”(exemplarité)的实践,同时又要求不优先遴选那些可能会增强外国人对瑞士文化形象的陈旧观念(cliché)的项目。但在专家组向瑞士联邦政府推荐的用于申报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项目的一份指示性名录中,并没有包括20世纪以来进入瑞士的移民社区(如非洲裔和前南斯拉夫裔移民)的文化实践。指示性名录体现的依然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乡村的、牧区的和天主教文化的瑞士。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目前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公约》建立代表作名录的初衷。尽管在申报过程中,非遗保护的各行动方被动员起来,社区也不同程度地参与了申报材料的准备,相应的非遗项目也在列入名录后得到进一步的宣传、弘扬和传承,但从不少国家对这些非遗项目进行利用开发的情况可以看出,这一名录机制并没有起到“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的作用,反而助长了各国和各文化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即使是一些多国联合申报的项目,其促进不同文化间对话与相互欣赏的作用也并不明显。
从源头上看,教科文组织之所以要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对非遗的保护,是与其促进人类普遍文化权利和文化多样性,反对文化霸权主义,维护少数族裔和群体的文化权益,保护往往为社会中下阶层所持有的传统文化实践直接相关的。在现实中,作为申报主导方的各缔约国政府的申报动机往往与教科文组织的理念相差甚远,这就造成了“一种名录,各自表述”的情况。可以预见,在不对这一名录机制做出本质性改革的前提下,现有的上述问题难以解决,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代表作名录与急需保护名录、优秀保护实践名册的申报项目数量之间极度不平衡的状况。
实际上,上文所引述的用维基百科式的名册来代替代表作名录的构思正是出于一种“去利益化”的考虑。消除利用代表作名录来谋求政治、经济和外交等利益的可能性,是使得国际层面的非遗名录恢复《公约》第16条所定义的代表作名录基本功用的一种思路。这种替代方案避免了申报评审机制下社区、群体和个人的权益“被代表”的情况,同时开放式的用户编辑方式为社区、群体和个人直接参与非遗清单编制和建档提供了可能性。当然,在应用这一方式进行社会化和去政治化的非遗名录编制前,需要对其可能带来的技术和伦理上的问题和挑战进行预判。在国家层面,已经有一些组织和个人在维基百科上编辑词条,将正式列入该国非遗名录的项目及其相关资料(不包括视频)编辑进去,如“法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Inventaire du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 en France)和“瑞士活态传统”(Catégorie:Tradition vivante de Suisse)。不过这些非遗清单还仅限于编入经政府文化管理部门认定的非遗项目的基本档案,还没有社区、群体和个人主动推荐的活态实践进入词条。在国际层面如何设计这一理论上包括全人类所有活态传统实践的名录的框架结构,如何保证全人类这个庞大共同体的所有成员能够用好这一机制,都是相当有挑战性和实施难度的课题。
从可行性的角度考虑,作为国际层面代表作名录的替代方案,维基百科式的非遗名录或名册尽管代表了“去政治化”和“去利益化”的方向,但由于涉及的地理范围过于广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往往迥异的政治和文化传统很可能给其实施带来较大的难度。这一用户开放式的编辑方案可能更适合一国或某个特定地区范围内活态实践的社会化建档。从《公约》第16条关于代表作名录目的的表述可以看到,提高非遗在人类社会中的可见度是建立这一名录的主旨,同时大部分《公约》缔约国在非遗清单编制方面已经有一定的成果,那么同样在取消申报评审机制的前提下,由缔约国将各自国家的非遗清单(包括简要的项目介绍)翻译为法文或英文(如果其非遗清单的原文不是这两种文字中的一种)后提交到教科文组织非遗领域的网络公共平台并定期更新,应当是更为合理的一种方案。这一开放式的档案库将成为旨在继续提高非遗在人类社会中的可见度的共享平台,从而发挥《公约》第16条为代表作名录所设定的功能,同时也为比较研究各国非遗名录或清单机制提供了资料。
当然,任何对现行的代表作名录机制的改革都会涉及到缔约国的利益,也是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由于进一步的讨论必然涉及对国际政治和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外交活动的研究,本文对此不作展开。然而,恰恰是非遗代表作名录申报内含的政治维度为研究代表作名录机制的改革提供了跨学科的视角。此外,如何处理好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公约》与尊重各缔约国主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实质性地改善急需保护名录、优秀保护实践名册和国际援助等其他几种机制的运行效果,如何改进教科文组织、缔约国政府和当地社区在这些机制中的合作关系,都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课题。(本文发表于《文化遗产》2017年第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