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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性运动及其中国实践
来源:文津阅读(微信公众号:wenjinyuedu) 作者:安德明 创建时间: 2017.07.03 10:29:10

编者按:2017年6月10日是我国的第一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当天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安德明研究员在国家图书馆学津堂做了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性运动及其中国实践》的主题讲座。本文为讲座实录。

主讲人安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民间文学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荣幸有机会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参加由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国家图书馆共同举办的2017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讲座月”的第一场讲座。今天跟大家交流的内容,主要是介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起源,实践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可能的解决思路。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与起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时,在中国还显得十分陌生,现在,它却变成了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流行词。如果我们在谷歌用英文“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去检索,大概会得到1900多万条信息;而在百度输入中文“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搜到4600多万条结果。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都在试图借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标定自己所拥有的某一项文化产品。非遗在当下中国引起的关注之广泛,由此可见一斑。

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兴起的呢?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它跟民族文化主权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来自UNESCO的持续影响密切相关。一方面,在快速的工业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影响下,传统文化不断遭受冲击、甚至濒临消亡的状况,引起了人们对民族文化传承和延续的忧虑,因此,保护和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及相关的思想观念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另一方面,UNESCO的相关政策和行动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三十多年来,UNESCO批准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非遗保护的法规或公约,在世界范围强调保护传统文化的迫切性与重要性。这项工作的最初开端,也有一个导火索: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著名歌星保罗·西蒙(Paul Simon)演唱的歌曲《老鹰在飞》(El Condor Pasa)风靡世界,获得了巨大收益。但这首歌其实是西蒙以玻利维亚一首被当做民谣广泛流传的著名歌曲为基础改编的,这引起了许多的争议,不少人认为西蒙至少应该把一部分收益返还给歌曲的原产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玻利维亚向UNESCO提出了一项有关民俗保护的“议定书”,主要目的是反对国内外商业团体或个人对其民俗传统的不恰当使用。这其实可以看作是在文化间的交往互动不断加强、国际商业化活动日益加剧的形势下,在国际交流中相对处于弱势的民族为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完整和相关权利而发出的一种倡议,其中既包含着民族文化意识的自觉,又包含着对传统文化产业化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诉求。而这种诉求,在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实施非遗保护的过程中都有或多或少的体现,它也是相关工作中之所以会出现负面结果的一个内在原因。

UNESCO发起非遗保护工作,也同韩国政府的提议有关。1993年,韩国根据自己的经验提交给UNESCO一个“建议案”,建议在UNESCO框架内建立“人间国宝”(即传承人)保护体系,并提供了以评选不同层次人间国宝名录的方式来进行保护的计划。这种建议,显然对今天非遗保护的思路和操作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与玻利维亚注重知识产权维度的保护目标不同,韩国的目的,更多是为了保护民族文化本身的传承。这两个方面的因素,共同促成了UNESCO范畴非遗保护工作的兴起。

二、保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与遇到的问题

中国是最早参加UNESCO相关活动并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国家之一,这同中国对有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此前在这方面所积累的经验有很大关系。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相关部委联合组织实施的大规模的“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工作,以及90年代中期以来国务院和相关部门签发的关于民间文化保护的各种文件,都为中国在全国范围顺利开展非遗保护工作打下了重要基础。目前,非遗保护在我国已经发展成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活动,不同领域的机构和个人都积极投身其中,使它变成了一场盛大的社会文化运动。

自全面开展以来,这项工作在我国已经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截至2015年,共收集了87.9万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信息;到2016年底,39个项目被列入UNESCO相关名录(31项代表作,7项急需保护,1项优秀实践)。2005年以来,国家每年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保护经费,截至2015年底,中央财政为这一活动共投入了42亿元资金(包括相关机构工作经费、国家级传承人的津贴、奖励基金等)。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文化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不少以往被贴上“封建”、“迷信”标签而加以禁止的内容获得了更多的生存空间,人们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获取了更多的历史感、自豪感和认同感。

2005年开始,国务院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设立为 “文化遗产日”(今年起更名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确立了一个号召和提醒公众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的时间,为在国民心目中强化有关非遗的概念和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增强了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意识。而清明、端午和中秋能够被列为公众假期,也同非遗保护工作的全面展开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除了积极影响之外,非遗工作的开展也有许多负面效应。首先,它变成了一种引发或加剧冲突的因素。比如,澳大利亚的国徽是由袋鼠和鸸鹋为主构成的,有一次当地土著人中的激进分子,暗中拆下了议会大楼的国徽,目的是警告“殖民者政府”:“你们没有资格使用我们引以为圣物的形象”。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有人把它概括成了一场世界范围的“遗产圣战”。那么,对于一个特殊的文化符号而言,谁才是真正的拥有者?所谓的传统拥有者,对传统拥有权的界限在什么地方?这一类的问题已在文化研究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而UNESCO所倡立的各类名录制度,更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引发了诸多矛盾与冲突。比如,中国和韩国网友几年前关于端午节(祭)的激烈争论,到现在我们还记忆犹新。这些年,我们在国内也看到了很多对名人故里的争夺,像孙悟空、貂蝉、西门庆、潘金莲故里等等,甚至出现了“伏羲东奔西走,黄帝四海为家,诸葛到处显灵,女娲遍地开花”的现象,其背后的缘由,都和非遗名录制度的施行有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对于相关文化事象起源地的争夺也无可厚非。因为民间文化的生机,恰恰在于群体之间的互动交流,在不断的争论与争夺当中,它会得到不断的传承和加强。但是,名录认定的制度,却由于其中先天地包含着有关知识产权的诉求,往往会进一步激化相关各方原有的矛盾,使之变成更为激烈的冲突。同时,这一制度也会使一种文化的所有权得到体制化、层级化的官方认定(虽然UNESCO一再强调“价值无涉”理念以及名录制度无关所有权的观点,却仍然无法改变现实中社会大众对非遗“级别”和“所有权”的普遍期待。)这实际上会导致限制甚至扼杀文化传承和延续、并在客观上造成文化间的不平等的效果。

另一方面,保护工作中的一些措施,也在传统文化领域制造了新的话语霸权。这主要是从UNESCO层面来说的。这几年,我作为UNESCO非遗审查机构中国民俗学会工作团队的专家,负责了不同国家向UNESCO申报非遗相关名录的多项申报书的评审工作,其间有许多收获。比如,根据评审标准,申报书是否按规定的要求完成,是否提供了要求提供的各项信息,是决定项目能否通过的关键,其中以公文范式为中心的形式主义特征十分突出,也无形中凸显了UNESCO在相关领域的绝对权力。

可以看到,尽管非遗保护的出发点之一,在于承认和维护文化间的平等,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文化却由于被划分为“被认定的文化”和“没有被认定的文化”出现了客观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广大民众借助文化传统进行自我表达的权利,也由于阶层的划分而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或褫夺了。

三、问题的根源及可能的解决思路

上述问题的主要根源,还是基于UNESCO理想化的理念与不同国家和地区具体实践之间的矛盾,其中一个突出的例证,就是围绕UNESCO“以社区为中心”的要求而产生的矛盾。

按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在这里,社区、群体或个人是不是把它当成自己的文化遗产,是判定一种文化事象是否属于非遗的关键,可见社区对非遗而言是多么重要。那么,什么是社区呢?UNESCO非遗保护范畴的社区,主要指的是特定非遗项目传承人构成的共同体,它在本质上同“群体”或“传承人”具有同样的内涵。在《公约》及其衍生文件中,始终强调社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之所以如此,按UNESCO相关文件的解释,主要是为了保证非遗保护工作能够有效地、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但在具体实践中,又会出现跟这些要求不相吻合的情况。比如,我们中国非遗保护的工作原则,首先一条就是“政府主导”,这跟对社区中心地位的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而事实上,保护工作由政府主导和引领的情况十分常见,是许多国家现阶段普遍采取的一种工作模式。例如,我看到的不少申报书,都是由经济落后或处于动荡中的国家提交的。在这些国家,民众要过上正常的生活都很困难,要他们凭着自觉、自主地进行非遗项目的清理和保护,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必须要有相关权力机构,依靠足够的资金或权力支持来加以引领,才能够保证工作的顺利展开。可见,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要真正实现非遗保护的社区主导并不容易,政府主导还不得不存在一段时期。这样,在理想化的要求与实践之间出现许多具体矛盾,也就在所难免。

然而,实践中的具体困难,并不应该成为忽略或背离《公约》原则的借口,相反,相关工作的参与各方,只有时刻以《公约》为指南,不断调整具体的保护措施和保护行动,才能够达到克服各种困难并保证工作有序展开的效果。我们高兴地看到,文化部项兆伦副部长在他最新的一个关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报告里,提到了很多先进的观点,特别是明确强调了社区在保护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这可以说是我国非遗工作以对《公约》精神的坚持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取得巨大进步的重要体现。

事实上,在多种力量不断推动之下,我国的非遗保护越来越强调从《公约》精神出发,并在理念上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重大变化。它们在大大有益于我国相关实践的同时,对UNESCO范畴的相关讨论与思考也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第一,从“原生态保护”到“整体性保护”。过去,我们常常听到的说法,是要对非遗进行“原生态保护”,还经常看到一些非遗专家指责传承人没有“原汁原味地保护”某一非遗项目。实际上,非遗不是“遗留物”,也不是“活化石”,而是现实中的人鲜活地传承和使用的生活文化,它是在不断创造、变异和调适的过程中才得到绵延不绝的传承的,因此,非遗保护必须要以承认和尊重文化的创造性为前提。经过多年来不断的讨论和纠正,现在,我们国内已经很少看到“原生态保护”的提法,取而代之的,则是“整体性保护”这种更有包容性和学理性的要求。

第二,从一开始强调自我文化的“杰出”或“独一无二”特征,变成了越来越注意避免类似的表述。这种转变是受UNESCO新的文件要求影响的结果,其原因是为了从概念表述的层面进一步强调文化间的平等,同时规避背离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原则的做法。

第三,尤其重要的,是从过去注重保护专业传承人发展到提出“人人都是文化传承人”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提出(成都非遗节,2013年),是多年来学术界不断积累、不断探讨的结果,也是我国非遗保护主导机构、参与各方和学术界积极互动的结果。以前,非遗研究与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文化专家”身上,注重的是那些大量掌握非遗专门知识的人士,对一般参与者在非遗项目传承过程中的作用却并不重视。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和论争,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非遗知识是社区成员共享的实践知识,它的实践和传承,不仅要依靠“文化专家”的保存、生产或展示,更要依靠普通人的理解、接受和共同参与,缺少后一方面的因素,任何一种非遗项目都不可能有存在和传承的基础。

总的来说,UNESCO发起非遗保护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意识,进而促进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与交流。但在实践过程中,这项工作已发展成多种力量展示和实现其特殊愿望的场域,远远超出了UNESCO发起这一活动的理想化初衷。在这样的背景下,要解决其中凸现的矛盾,最关键的还是要回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本身,一切的保护实践,都必须以《公约》为指南。也许有人会问,我们为什么一定要遵循一个来自国外的文件呢?实际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是由UNESCO多个成员国经过多次协商议定的法律文件,中国在其协商、制订过程中是积极参与者,又是最早通过并加入《公约》的国家之一,因此,该《公约》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在国际语境中参与和实施非遗保护的最高行动纲领,遵循《公约》,就是坚守我们自己所认可的最高理念。而只有坚持《公约》精神、特别是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思路,坚持“人人都是文化传承者”的理念,我们才能更好地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并朝着一个更加伟大的目标迈进,这个目标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更加有效地保障相对处在弱势地位的传承群体的权利,最终为实现马克思所强调的人的全面解放做出特殊的贡献。

编辑:周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