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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文化遗产的和平有效利用
作者:樱井龙彦 创建时间: 2009.11.17 15:40:12

 

为了文化遗产的和平有效利用

樱井龙彦

    序:

    世界秩序的安定与和平是人类重要且迫切的课题。对文化遗产保存的目的也应包括这种和平实现。

    和平是政治的问题。但是即使是文化也不可能中立,是无法排除政治性的。文化的异质性也经常成为矛盾和对立的原因。本发表,不是把文化局限于狭窄的国家主义和ethnocentrism(自文化中心主义),而是站在人类共通的遗产这个观点, 把文化作为实现和平的手段摸索有效利用文化遗产的方向。
 
    围绕文化遗产经常有以下3个问题。
    ①  评价
    ②  保存
    ③  有效利用
 
    1  评价

    在多种多样的文化中,把什么作为遗产“选出”并“认定”呢?也就是说“选定”是关系到“评价”的问题。
“评价”有以下3个问题。

    (1)  “评价”的对象

    文化遗产大致归属于民族、地域、国家这个3个范畴。这3个归属领域很好地被统合的国家姑且不论,文化遗产在发展中国家、多民族国家、争端地区互相对立、排斥的情况很多。为此,政治的意图对“选定”起作用,有的文化成为评价的对象,有的文化不被作为评价的对象。譬如,在多民族国家中,把势力强大或代表多数派的民族的文化作为代表国家的国民文化,反之,势力弱小、少数派的民族的文化可能被不当地估价。

   但是,文化是没有优劣和高低的。我们应该站在尊重文化的多样性的前提上。那么,以怎样的价值标准来尊重“文化的多样性(Cultural Diversity)”才好呢?笔者本人想在此导入“公共性”这个视点。这将在后文中叙述。
 
    (2)  “评价”的主体

    谁来“评价”?是政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是少数的专家?谁有“评价”的权限?所谓“评价”是“价值”的认定。那么,谁有“价值”决定权呢?和文化的创造与继承无关的他人有这样的权限吗?

  文化遗产的保存,首先应是为创造、保持并继承文化的当事者而服务的。当事者若不认识到“保存”的必要性,即使一时“保存”了也无法期望“保存”的继续性。在进行以什么作为遗产来保存的议论中,因由当事者确立其主体性。

    但并不是自文化的创造、继承者就能成为“评价”的好主体者。当事者的价值基准大抵都是自我本位性的。并且还存在当事者没发现自文化的“价值”的情况。外部的他人给予“评价”,使当事者注意到自文化的“价值”,然后增长作为遗产进行保存的认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评价者是他人的情况都是不好的。
 
    (3)  “评价”的基准

    “价值”必定是有基准的,但是这基准中就没有政治性了吗?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评价基准是,在历史、艺术、学术等方面具有“显著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那么什么是普遍价值呢?在文化的哪一方面,为什么有这样的价值,这在人们的生活空间中持有什么样的意义以及与其他文化如何密切地联系等,说服性解说的理论构筑是很重要的。
 
    2  “保存”、“有效利用”

    因为“保存”与后阶段的“有效利用”常常是一体化的,所以在此一并叙述。

  一般来说,在“保存”的过程中存在着“有效利用”,为了“有效利用”而进行“保存”的情况很多。但不考虑“有效利用”,只进行“保存”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譬如,考古学中作为有形文化遗产的古坟,如果对外开放、供众人参观的话,就会引起急速劣化,所以一直封印(也就是说不进行“有效利用”)比较好。不过,这样的“保存”措施可以说成是为学问而“有效利用”。

    不论是“保存”还是“有效利用”都是具有“目的”和“手段”的。试从这个视点进行思考。

    “目的”: 为了什么而“保存”?为了什么而进行“有效利用”?

    “手段”: 如何“保存”?如何进行“有效利用”?
 
    2-1  目的

    因为“保存”的目的和“有效利用”的目的是相符的,所以一并论述。

    首先作为前提,决定“目的”的人是存在的。他是谁。这与1“评价”的主体有关。因为评价者是持“保存”的目的意识来进行“评价”的。
 
    试把“保存”、“有效利用”的目的分成3类。

    ①  记忆

    为了共有民族、地域、国家的“传统的故事”。

    作为无形的遗产的精神侧面,成为自我认识(identity)的强化、维持的象征。

    ②  纪念

    为了作为民族、地域、国家的“辉煌的历史”进行表彰。

 作为有形的遗产的物质侧面,成为自我认识的强化、维持的象征。

    ③  发展

    为了保全象征“传统”、“光荣”等“旧”东西、随着重新开发,实现“新”社会的发展。
 
    记忆和纪念具有重叠部分,并不是都能严密区别的,但是方便起见把它们分开。

    文化遗产是先述的3个范畴,即民族、地域、国家的自我认识的象征。它持有“我们”的东西这种其他所没有的意识。因此为了“保存”,首先需要提高当事者的这种价值意识。但是,因为这种价值意识与自我认识的象征有关,所以国家主义和自文化中心主义确实比较容易结合。特别是“记忆”和“纪念”的倾向强化被国家主义和自文化中心主义的发扬所利用。

    “发展”也会因为把民族、地域、国家的哪一个作为对象而发生利害对立。譬如,多数派民族成为国民国家形成的主要民族的时候,如果这个民族的遗产被认为是国家的文化遗产,那么少数派民族就会表现反抗。因为这意味着多数派民族的“发展”才是有意味的。

 我们应该认识到围绕文化遗产保存?有效利用的目的有时会成为争端的原因。
 
    2-2  手段

    2-2-1  保存的手段

    对于如何“保存”这一点,像考古学中的遗迹的现状保存和古都的街道保存等有形文物,技术的侧面很强。发展中国家、争端国等因为文化的基础很弱,仅仅由当事者(文化的创造者、继承者) 进行保存大多是无法实现的。这时,需要外部的援助和资金,并会产生国际性文化合作的课题。

    无形文化财富的保存伴随着许多困难。因为这不同于不动产的有形物,这是继承者们以自己的意志而实行的口传。这种动性性格不适合于冻结保护。

    传统文艺、工艺技术等虽然有一定的“形式”,但是会加入口传者的个性和创造力,所以固定不变是不可能的。所以,对“保存”的方法,除了录音、映像等技术侧面以外,需要多方面的措施。最大的课题,是对口传者的培养。
 
    2-2-2  运用的手段

    其次是有关如何“有效利用”的问题。

    作为“有效利用”的手段化,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旅游”吧。通过“旅游”使收入增加、地域振兴、活化,这是和经济效果紧密相连的手段。但问题是存在的。

    第一,由于“旅游”而出现文化的变容。也就是说文化为了旅游而改变。由于游客这他人、外部者的介入,既会产生迎合的意图性的“变容”,也会产生作为不可抗力的“变容”。若是持有信仰意义的遗产(圣地、寺院等),由于旅游这种意义可能会被磨灭。

    第二,“因文化优势而形成的经济利用”变成相反的“因经济优势而形成的文化利用”的危惧。也就是说,不以文化为基础来发展经济,会产生文化为了经济而作为“商品”进行服务的问题。如果经济处于优势,必然会发生文化变容与破坏。在开发中,被要求这种合理规模与持续可能性的追求是与上述问题紧密关联的。
如果“保存”意味着冻结现状的维持的话,那么“变貌”与“保存”是有矛盾的。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的阶段“变容”的话,就会陷入到底“保存”是什么这样的困境。如果发生原本为了“有效利用”而对现状进行的“保存”被“变容”,不能达到“保存”这样的结果时,怎样接受这一事态才好呢?
 
    3  为了和平构筑

    笔者试把“保存”、“有效利用”的目的分成了3类,但作为另一个重要的目的想提出“和平构筑”。为了达到和平这个目的,试把文化遗产作为手段来考虑如何更有效地利用。

    为了思考这个问题,笔者想导入“公共性”这个概念。“公共性”这种概念在为把文化遗产保存的政治性转换成“和平”的目的上是一个必要的范例。
 
    3-1  公共性的概念

    从狭义上说,“公共性”可以说成是“构成传统性共同体的规范的物质、精神的价值体系”。但是为了“和平构筑”,需要一个广义的定义。

    “传统的共同体”从大的方面来讲是指国家,小的方面指地域和民族。为了世界的“和平构筑”,我们被要求超越这些范畴,捕捉向人类社会开放的共同性。

    为了深化这种认识,互相承认各自的“传统的共同体”所持有的价值体系的“异质性”,把文化的多样性作为人类共通的遗产来尊重。也就是说,国家、地域、民族固有的“公共性”和作为人类普遍性的“公共性”这两个方面不互相排除,形成能共存的价值观。

    这种情况,不需要以像EU一样地统合为目标。统合并不是走向和平的道路。居住在亚洲的我们不需要把国家、地域、民族形成为一种文化与自我认识。在保持自我传统的“公共性”的同时,摸索人类普遍的“公共性”与结合方向是很重要的。

    在这样的认识深化的前提下,当事者会初次产生对自己的文化遗产保存的自觉性与责任感。另一方面,国际性组织为了保存而设立援助合作体制也是有可能的。
 
    前文已阐述了我们必须认识到围绕文化遗产保存的目的有时会成为争端的原因。

    一面保持国家、地域、民族这3个领域内的狭小的“公共性”,一面进行超越,把它作为包括世界?人类这一广泛的领域内的“公共性”来认识的时候,方能实现和平的收获。
但是,怎样才能实现呢?

    所谓国家、地域、民族这3个领域的“公共性”,直接地说,是以文化固有的“规范”来发挥作用的“价值观”为基础的。把这样“特定”、“固有”的“价值观”作为人类“普遍”、“共有”的总括性的“价值观”,只以宗教为例也是很困难的。

    被限定在国家、地域、民族这3个领域中的“公共性”本身是个别的。要把它提升到世界?人类的“公共性”的话,只有互相肯定个别“公共性”中的各自的规范性价值,尊重“文化的多样性”才行吧。

   扩大“文化的多样性”的范围也是有必要的。在世界各国中,没有什么特别的文化遗产的国家也是存在的。但是,自然环境与协调的传统土地利用,譬如梯田等作为优秀的“文化景观”被登录的这一事实给不能加盟世界遗产的国家带来希望和骄傲。所谓“文化的景观”,不仅仅是把文化遗产作为文化,而是结合自然遗产,把它作为人类的遗产总括性地进行评价的一个概念。把“文化的多样性”的范围拓宽到这样的状况时,就不会出现西欧中心主义的登录。

    所谓世界人类文化的“公共性”是指,不以同一共通的基准来判断文化的价值,以复数的价值基准认可、尊重异文化的多样性、异质性,排除封闭性。“公共性”的精神是指在容许他人的同时,向他人打开自我。自文化不是自我完成的。只有拥有人类共通的遗产这样的认识才是“公共性”,这种认识不是给予的,而是应该通过所有的机会积极的、主动地培养而成的。

    包括复数的价值基准的概念是指在(3)的“‘评价"的基准”中叙述的“普遍的价值”。这是“人类的历史”。“人类的历史”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多样的异文化的活力而形成、多种多样的异文化的共存“发展”而成的。今后也须把人类社会的“发展”作为目的。文化遗产背负着“保存”和“有效利用”的责任与义务。遗产象征着“人类历史”的“过去”,但这是“现在”所保持的“过去”,如何继承“未来”的“人类的历史”是很重要的。

    因此“现在”这一阶段所进行的文化遗产的“评价”、“保存”与“有效利用”这些行为在历史性地连接“过去”和“未来”这一意义上责任重大。这种责任,关系到包括世界的稳定、秩序、和平的“人类历史”的“发展”。
 
    4  为文化援助、协力的组织

    不把文化遗产问题禁闭在国家主义、自文化中心主义里。提高“和平的手段”,不仅需要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那样的提出世界人类共通的遗产理念与理想的具有国际性的联合组织,而且需要能超越国家、地域、民族利害的NGO那样的群众性的市民组织。

 为了充分地发挥这些组织的机能,以下的这些认识是很重要的。
 
    ① 持有明确的和平目标。
    ② 持有文化遗产的“保存”与“有效利用”在预防争端中是十分有用的这一认识。
    ③ 西洋模型不是唯一向近代化、民主化“发展”的道路。传统的共同体的规范(公共性)支撑着近代化的过程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
 
    ②是指,遗产虽是过去的东西,但它意味着从现在和未来的立场进行思索。为了培养这样的认识,社会全体有必要面向近代化、民主化,从而走向成熟。为此不仅仅是经济发展,完善法律、充实教育等也是不可缺少的。
    ③是指,不把西洋的“公共性”强加于全世界。承认多种多样的“公共性”,实施发挥这种文化所拥有的社会(国家、地域、民族)的资源,使其牵涉到“发展”的援助。
 
    能以国际规模与协作来实现文化合作的组织化,是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那样的组织,但也期待NGO的作用。在NGO中,文化遗产保存时,可指望实现不被国家主导时容易陷入的自尊的国家主义、民族主义中容易陷入的排他的自文化中心主义等政治性所左右的行动。

    在NGO中还可指望实现“评价”阶段的国家、地域、民族这个3领域间的调整。不仅仅评价国家这一大“传统的故事”、“辉煌的历史”,用来发现挖掘小地域、民族的小故事、历史时,群众性水平的民间团体不是来得更容易吗?正因为步法欠缺,所以围绕保存问题的国际交流和信息交换的广泛展开是可以拭待的吧。
 
(来源:中国民俗网)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