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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12月1日起施行凸显十大亮点
来源: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1-11-03 11:09:00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9月29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从非遗保护宗旨、工作原则、非遗调查、非遗项目认定、非遗传承与传播、非遗保护与利用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条例》内容全面,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凸显十大亮点。

亮点一:坚持守正创新。《条例》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青海实际,立足健全非遗保护传承体系,提升系统化、整体性保护水平,加大传播普及与利用力度,围绕新时代新任务,以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宗旨,突出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弘扬非遗当代价值,推动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增强非遗的生命力。

亮点二:鼓励社会参与。为提高全社会保护非遗的意识,《条例》第十条、十三条、三十条、四十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非遗保护、保存、宣传及开发利用工作;提供非遗线索和资料;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请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合作、入股、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非遗资源合理利用。

亮点三: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职责。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是非遗保护工作重要的载体和形式,明确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职责,有利于非遗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实施重点保护、活态传承有着重要意义。

亮点四:明确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严格规范跨地区传承活动,维护代表性传承人及其他各方的权益。《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程序性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传承实绩突出,并且在全省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传承人,经代表性项目所在地项目保护单位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域申报代表性传承人。

亮点五:增加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性规定。传承人是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载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享有相应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关义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遗调查;参与非遗公益性宣传等的义务。

亮点六:建立严格的传承人认定和退出机制,打破传承人“终身制”。《条例》第二十九条、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实行动态管理;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整,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亮点七:鼓励支持非遗“进校园”。结合学校教育、人才培养、社会发展需求,使非遗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通过教育手段得以普及,充分发挥非遗的当代价值。《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应当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活动;鼓励支持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专业人才。

亮点八:鼓励和支持非遗合理利用。《条例》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青海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唐卡、格萨尔、花儿等具有区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鼓励支持传统手工技艺与现代制造工艺的有机融合,加强成果转化,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提高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和再创造能力。

亮点九:增加“非遗在社区”制度安排。主动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非遗在社区”工作,有效加强非遗在现代城市基础社区中的保护传承。《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通过实施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基础设施建设、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能力提升、传承体制机制创新等措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区保护、传承和发展。

亮点十:强化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独具特色的非遗保护制度。依托特色非遗资源,打造区域性特色品牌,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整体性保护、可持续性发展,促进青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意义重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