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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认同”到“文化认同”: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的新面向
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作者:周波 创建时间: 2022.04.24 10:46:00

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本质上是借助国家话语,通过将各种权益与代表性传承人身份绑定而构建的身份认同。这种制度设计,并没有将非遗保护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内化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之中,不利于解决当下非遗认同的困境。面对国际社会中的文化霸权和由文化“位势差”可能导致的文化涵化现象,应当发掘非遗蕴含的中国文化特点,通过区分非遗的传承空间、生产空间、表演空间,建构非遗的新体系和新价值,确保非遗自身的活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设计,应该从激活少数人的“身份认同”,转向调动多数人积极性的“文化认同”。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身份认同;文化认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作者简介:周波,男,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吉首大学旅游与管理工程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引言

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均提出了“完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体系”的工作任务。那么,如何完善呢?在此前的研究中,学术界针对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进行过不少讨论,指出在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在认定过程中,由于社区参与度不够,评审专家屈服于行政官员等原因,存在考查时以申报者的社会资本替代人力资本的现象,导致政府、民间意见不统一,传承人与文化传承空间错位;在认定的类型方面,偏重“个人认定”,缺少“综合认定”“团体认定”的做法,加剧了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之间的矛盾;与此同时,国家行政力量的强力介入,不仅使得代表性传承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事业中“被保护的个体”,而非具有自我认知、自我决策能力的“传承主体”,而且存在着短视行为和绩效思想,违背文化规律,致使非遗保护多年以来,主体承袭的根本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一部分属于制度执行层面的问题,另一部分属于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但是归根到底都可以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即非遗传承群体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现行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一方面存在挫伤一般性传承人群体非遗保护积极性的风险;另一方面,行政力量的过多介入也可能造成代表性传承人自身主体性的缺失,进而陷入了非遗传承的困境。

内生动力,在西方个人主义的语境下,即是自我决定理论中的“内在动机”,强调个人需要是自我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而在我国,非遗保护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社会实践。在这种情境下,“认同”或可以成为破题的一个关键。

“认同”对应的英文是identity,词义上有“身份、特征、同一性”等内涵。这一概念最先由弗洛伊德应用在心理学领域,用以描述个体在心理、感情上的趋同过程,随后被运用于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等领域,在个体-集体-社会的互动中,具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博大的解释能力。目前,虽然也有部分学者将认同理论与非遗保护结合讨论,但主要是从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推行以后所形成的结果和造成的影响来分析,对于传承人认同形成的过程和机制却少有深入,在认同的主体方面,也基本上只关注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同,鲜有文章从一般性传承人的角度来分析认同。一项非遗项目,从其传承和发展的规律来看,具有群体性的特点,如果忽略非遗的群众基础而只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同,必然使我们的研究有了视域上的盲区。因此,应该将认同的研究对象扩大到一般性传承人,既考虑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同,也考虑一般性传承人的认同,而后者恰恰是传承人制度完善和转型设计时需要重点关注和考虑的。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评析

西方学者将身份认同定义为“对某一特定身份或一系列身份的占有和承诺”,而国内学者将身份认同定义为“人们自我认定所属的群体身份,并在行为上服从此群体规范”。由此可见,身份认同应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即心理层面对特定身份的认同,以及行为层面对相应规则的遵守、学习或模仿。那么,身份认同是如何形成的呢?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主要包括符号互动说、社会记忆说、地位比较说等。符号互动说将身份认同视为一个过程,强调重要他者的认可对于认同的形成尤为重要;社会记忆说认为身份认同建立在集体记忆的基础上;而地位比较说则认为人们通过将社会“范畴化”来确定特定群体和个体的社会位置,进而通过“社会比较”产生认同行为。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问题。

(一)代表性传承人身份的建构与认同

非遗“口传心授”“代代相传”的特点决定了传承人群就是这些文化的主要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说,保住了传承人,也就保住了相应的非遗。这种逻辑在我国一开始的非遗保护实践中就得到了体现。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指出“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2008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2019年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更是进一步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确定为非遗保护的重要主体去落实非遗保护和传承的责任。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并进行官方审批的程序,一部分非遗传承者被认定为该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被视作当地的文化精英,获得了社会地位、经济利益、社会资本等诸多权益的加持,也成为各种随之而来的非遗政策红利(如外出展演、研修研习培训等)的主要获益者。这种情况下,人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迅速建立起来。在笔者的田野调查中,一位县级非遗中心的工作人员回忆了第一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前后传承人群态度的大翻转:“那个时候(申报前)我通知他们申报,他们还说要交材料,太麻烦,都不想交;结果后来看到是这么回事以后,第二次申报时不用多讲,个个都变得非常积极了。”

行政的力量不仅建构了“代表性传承人”这一身份,而且还建构了人们的身份认同。在国家在场的情况下,原本在社会中自生自灭的民间技艺、民间文化突然变为受到国家保护的非遗,而那些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更是从社会普通大众中脱颖而出,自此改变了人生的际遇。这些人在体验到身份带来的变化之后,也对身份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并且在一次次与文化主管部门和社会大众的互动中强化了这种认同观念。如今,随着代表性传承人逐级申报制度的成形,不同级别的身份落差进一步突显了身份的价值,并刺激着传承人群不断投身于对身份的追逐之中。显而易见,政府通过这种将身份与权益绑定的制度设计,迅速打造出一种向心力,使得越来越多的传承者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趋之若鹜,同时也为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提供了依据。

(二)代表性传承人身份认同的本质与局限

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设计,是社会精英从文化管理的角度,通过对权益进行差异化设计所建构的身份认同,本质上可以理解为社会精英借助国家话语,通过地位、权利、利益等对传承人群中的少数个体进行的唤醒。被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在享受相应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义务。这种契约管理,事实上使得代表性传承人与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样,都成为了文化管理的对象。这种制度设计,对推动前期的非遗保护工作,对提高社会对非遗的关注度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局限性也渐渐突显出来。

其一,非遗保护的社会性、历史性责任与代表性传承人策略性身份利用之间的矛盾。非遗保护工作肩负着保护文化多样性和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任,但是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和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的只是对特定文化或技艺的掌握程度。责任感、使命感并没有天然内化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之中。这也就意味着,在这支队伍中,不乏有些人只是在规定的框架和规则下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着策略性回应。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存在一些代表性传承人,对获取各种证书表现出极大热情,并且开展着大量与提高艺术水平无直接关系的颠倒性付出,因为在他们看来,文化传承是“虚”,自我身份提升才是“实”。

其二,严格的身份等级区分与不同层级间代表性传承人责任相近的矛盾。我国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国家、省、市、县(区)四级之间有着严格的文化身份等级划分,遵循逐层向上的递进原则。而从需要完成的义务来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中只列出四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省、市、县(区)各级文化管理单位规定的相应级别的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也基本延续了这四条义务。这就是说,在国家级与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之间,身份、待遇、话语权、潜在利益间的差距巨大,而义务却是基本相同的,这意味着该制度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采取了最包容的态度,对其应尽义务只是规定了基本要求。这种权责的不匹配,客观上容易加剧传承人群之间的不平等现象。在代表性传承人名额的严格管控和身份层级的严格区分下,传承人向上流动的难度事实上越来越大。如此一来,制度设计上就容易形成少数人对非遗资源的一种“独占”,至使其他传承人群体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这与非遗保护的目的显然是相悖离的。

第三,庞大的非遗传授者队伍与零星、短期、应景式承袭者之间的矛盾。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四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总人数已超过15万人,与如此众多的非遗传授者相比,承袭者——尤其是能够长期学习并且在出师后仍能继续这一项事业的承袭者却并不多。这可以从笔者调研时遇到的两个案例中得到体现:

案例一:胡某是国家级非遗项目沅州石雕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带过五个徒弟,但是都没有留下。据他讲,“学习石雕技艺,关键要看悟性,大徒弟是1991年的,跟我学了8年,最后还是放弃了。小徒弟学了两年,做出来的东西就不错了,我给他开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可是他爸妈还是觉得少了,把他叫走到外地打工去了。”

案例二:石某是国家级非遗项目芦笙音乐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在当地的职业技术学校开展过芦笙吹奏的培训。据他讲,“搞了四年,培养了五个班出来,现在一个人都没有留下,学生毕业了就走了。”这就是说,尽管有“非遗进校园”的制度安排,但芦笙传承的问题依然突出。据了解,由于当地就业机会有限,工资偏低,大部分年轻人都选择外出务工或就业,少数留在本地的也忙于生计,基本上不吹芦笙,导致芦笙队的成员全是中老年人,芦笙节上鲜有青壮年芦笙手的身影。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非遗“传”与“承”的矛盾客观存在,尽管现行制度为代表性传承人提供了身份保障和授业动力,但仍无法解决非遗的传承问题,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在调动广大承袭者积极性的作用方面仍然面临较大的局限性。

二、文化认同:非遗保护的内在要求与当前困境

从国际范围来看,非遗的提出和产生,其实是源自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各国对经济、文化发展路径单一化的警醒和反思。工业革命开启了西方工业文明,也催生了西方工业强国。随着资本主义的扩张,现代性的车轮开始横扫全球并且碾平落后的生产方式。在西方强国的主导下,世界各国的生产分工和经济秩序被重新编排。这种经济上的扩张也推动了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普及,尤其是冷战结束以后,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Huntington)提出的“文明冲突论”逐渐成为西方世界对国际形势的主流判断,这种对世界文明粗糙划分的背后,其实隐含的是一种野心勃勃的单一性幻象。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强国,打着“普遍性”的旗号要将自己的一套文化强加给其他世界,这种以“解构”面目出现的普遍论,是想要构建一个新的普遍性平台,建构一个“主体之后的主体”。正是基于这样的国际背景,各国开启了对于文化的反思,文化因其认同功能和精神引导功能成为证明一个民族或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资源,被上升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丰富人类的多样性选择乃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重要价值。正因为如此,早在1995年,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出台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就已经撰写了《文化多样性与人类全面发展——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报告》,多元化成为全球伦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对于中国而言,近代以来我们大体上面临过两次社会性的文化认同困境。第一次是鸦片战争以后,我国被迫打开国门,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资本主义的国体政体,使得一代代的国内精英对建立在封建社会制度基础上的一切文化产物产生了由怀疑到否定的态度转变。从保皇派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师夷长技以制夷”;到革命派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再到五四运动以来的“思想启蒙”和“救亡图存”。从根本上来说,中国近代史就是一场“最广义的文化冲突”。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文化认同的困境才得以解决,社会主义获得了最广泛的认同。

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动打开国门,市场经济和城市化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认知,个体逐渐从传统的群体中解体出来,原来建立在集体之上的认同也逐渐分化,与此同时,资产阶级的思想和文化大量涌入,这些共同造成了至今为止仍然没有结束的第二次社会性的文化认同困境。西方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被包裹成人权解放、英雄主义、消费主义等似是而非的糖衣,充斥着社会的各个阶层,导致了国人对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价值观的认同困境。“失礼而求诸野”,当以大传统为内涵的价值观念、文化内容、符号想象等遭遇认同危机的时候,基于小传统的,仍然鲜活而富有情感交流的一个个小生存环境和社会关系则成为文化认同的植根之处。由此,我们自上而下的启动了非遗保护运动。但是,如果我们无法认清当前文化认同问题的实质,就容易陷入到一种悖论之中——即试图通过在非遗当中寻求传统文化的踪迹,来解决社会大众对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认同问题。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遗定义为“能够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的文化遗产。但是在中国,非遗项目的认定并不意味着传承人群就能够获得相应的认同感。究其原因,除了官方认定和民间认定可能存在的差异以外,还与中国社会本身所处的转型情境密切相关。我国的非遗项目大多是农耕文明的产物,其文化认同也是基于农耕社会的生产、生活环境和族群记忆而生成的。而现如今,我国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农民正面临着城市化、现代化、非农化转型的任务。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生存法则使他们随时准备放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以接受社会的再次教化。在这种情境下,生存理性已然替代传统的文化认同,非遗的社区传承自然会遇上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这也是传承人制度仅仅建构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会存在局限的原因。要激发非遗保护的内生动力,就不能只将眼光停留在以往的文化认同之上,而是要直面现在人们的文化需求,总结非遗中所蕴含的中华智慧,重构新的文化认同,而这恰恰应该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使命所在。

三、建构文化认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新面向

(一)中国文化的特点与文化认同的指向

当两种文化发生交集,产生碰撞之时,文化认同问题就会凸显。一般情况下,在强势文化和弱势文化之间,会存在一种“位势差”。在位势差面前,弱势文化主体通常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被动的,在不知不觉中被强势文化所替代或覆盖;而另一种是主动的,通过策略性地改变自己的文化认同,以便更好地融入强势文化之中。这两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文化涵化的过程。而本文所强调的重构文化认同,选择的是这两种以外的、更为艰难的路,那就是通过文化的淬炼,重新找到自身文化的当代价值,从而走出一条独立自主的文化自强之路。

很多人将非遗保护与“文化自觉”天然的等同起来,认为保护非遗就是文化自觉的表现,其实并不尽然。费孝通先生当年提出文化自觉时假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搞清楚究竟什么是中华文化的根本特点,只有搞清了这个特点才能用之来解决现实问题。从现在的一些非遗实践来看,明显很多人仍然没有搞清楚。文化自觉不是将传统文化的“原生态”“本真性”保护起来,文化认同也不是将农耕文化直接拿出来说“这是非遗”就可以获得的。从提出非遗保护的背景来看,文化自觉是要搞清楚西方工业文化有什么不足,而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什么优势。换句话说,文化自觉其实是一种文化价值的再认知和文化认同的重构过程。

西方文化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在世界范围内占据统治地位,之所以能够对民族国家造成文化上的冲击,除了经济实力的支撑以外,主要原因是在西方文化的影响下,人们似乎找不出更理想的文化状态了。在这种充满现代性的物质文明面前,其他文化主体或许的确难有完整的价值体系与之抗衡,但是中国可以。以中国延续几千年的价值体系去看,西方这种物质文明至少有两个不足:对内,过度强调市场法则和个体竞争,把人割裂成孤零零的个体,从而导致人际关系淡漠,是一种硬邦邦的工业文明,不是发展的理想状态;对外,过于坚硬的文化内核使得西方文化缺乏柔性,在西方,历史上因为宗教之间的不相容而爆发战争的情况比比皆是,引发地缘冲突的文化原因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西方人对异己文化的“僵硬性理解”。

与之相对比,我们则可以发现,中国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文明古国所蕴含的文化魅力和发展智慧。中国文化的特点,是费孝通先生所讲的“重视家庭、多元一体、各美其美、美人之美”;是司马云杰先生所讲的“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尚礼仪”;是刘锡诚先生所讲的“生生不息的意识和对生命意识、对自强不息的崇尚”。以上,可以整体归纳为:尊祖宗、崇道德、重家庭、尚自然、讲智慧、重实效、肯吃苦、美生活。这是一种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全面发展的文化,这些文化基因才是重构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才是非遗保护中应该着重去彰显、去弘扬的“非物质部分”。只有将这些文化融入到当代社会中,才能按摩人们浮躁的心理,才能凝聚新的文化认同。也只有理解了这些,我们才能解释什么是真正的“文化认同”,那就是人们期望或庆幸自己生活在什么样的文化形态中,并且在这种文化形态中有如鱼得水的感觉。我们越是能够准确地理解这个世界和我们自己,我们就越是能够按照我们自己的意志塑造历史。在坚实的文化认同之下,中国不仅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还应该为世界文化的和谐共建提供东方样板。

(二)非遗认同的建构性与实践性

文化认同包括本己文化认同和异己文化认同,并以形成自我生命意义的建构为旨归。文化认同的过程就是文化价值比较和发现的过程。文化并不是一个静止态的存在,文化内部的创新、不同文化的接触、社会生活的变迁都可能引发文化内部结构的变化,与之对应的文化认同也处于不断调适和建构之中。就非遗而言,对外,作为文化多样性的代表,非遗是对抗文化霸权和文化单一化的有力武器,是保护民族文化的重要途径,因此,非遗的文化认同应该建立在本己文化认同的基础上;对内,非遗作为农耕文化的延续,必须要不断适应现代社会的传承环境,保持自身的文化活力和活态传承的特性。这就要求非遗要通过选择、融化、整合、重组,建构非遗的新体系和新价值,解决非遗的生存问题。其中,建构非遗的新体系,就是要区分非遗应用的文化空间,敢于打破原来的文化形态,建设多层次的非遗文化;建构非遗的新价值,就是要通过不同的文化空间,满足不同对象人群对于非遗的想象。在现代与传统的碰撞中,非遗的文化认同注定不可能是单一文化形式的连贯而一致的选择,而是多重利益话语的拼接物。

作为一种传承的传统文化,非遗的文化空间一度被理解为“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是民间在相对固定时期里、定期反复举行的群众性文化活动”。但是在现实情况下,非遗不再是某个小群体独自享有的文化传统,从它被认定为非遗的一刻开始,它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作用。非遗注定要走出社区,走向社会。因此非遗的文化空间已经被放大,按照面向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传承空间、生产空间、表演空间,这三者可以统称为广义的文化空间。非遗的传承空间,即狭义上的文化空间,主要面向的是非遗传统社区的人群,实现的是非遗的自然传承活动,在这个空间内,非遗应该尽量保持传统并遵循自然衍化的规律。非遗的生产空间,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有偿消费的商品,用以满足社会大众对于非遗的好奇,同时借以解决非遗持有社区、非遗传承人的生计问题。这里的消费既可以包括有形的物质消费,也可以包括无形的精神消费,它以满足顾客的需求为标准。非遗的表演空间,是非遗的对外宣传、展演、传播等活动,以促进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在他者在场的情况下,这些行为往往会反过来激发非遗持有者的文化自豪感和传承的责任意识。总体而言,三种空间大体对应三类主体的文化认同。非遗的传承空间,对应的主要是传承社区的文化认同;非遗的生产空间,对应的主要是消费者的文化认同;非遗的表演空间,对应的主要是社会大众的文化认同。在现实中,不同的非遗项目,这三个空间或许有重叠的现象,不同对象的文化认同也会相互影响。但是不管在哪一种空间内,在对非遗的操弄过程中,都应该坚持以有利于文化认同的生成和保持为原则,因为在非遗保护的语境下,这种认同就是面向未来的导引和选择,而选择是要负责任的。

建构文化认同,不仅是要达成观念上的一致性,而且是要推动实践的向前发展。实践不仅是文化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文化认同的逻辑起点。只有将非遗融入到现代生活之中,融入到人们创造美好生活的实践之中,提高人们的参与感与获得感,才能赢得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可和赞同。实践上的成功又将反过来为非遗的认同和复兴提供更好的基础,进而为建构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案例三:

粟某是侗锦织造技艺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也是通道县牙屯堡镇文坡村的村支部书记。多重身份使她能够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带领村民与当地政府、帮扶高校及合作企业一起建构出多层次的侗锦文化空间。

侗锦的传承空间是包括原料加工、纱线加工、线纱整理、上机织锦在内的生产流程和整套技艺的传授和学习,由代表性传承人的师徒传承、家庭传承和社会传承等共同构成了多样化的传承渠道。

侗锦的生产空间是由传承人和“‘新通道’设计与社会创新联盟”共同负责设计,由湖南侗脉文化创意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由粟某牵头组织织娘进行织造的侗锦生产活动。在粟某的带领下,村里创建了通道锦绣文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侗锦为主打产品,带动村民走“生产性保护”的路子,使织娘每月均能取得不菲的劳动收入,并开始吸引一些外出务工的年轻人返乡。

侗锦的表演空间则表现多元,它体现在粟某和织娘们历时5个多月纯手工编织并创造了世界吉尼斯纪录的超长侗锦上,体现在村口由村民亲手用鹅卵石按照侗锦图案拼成的沿河道上,体现在文坡村“中国侗锦传承基地”一楼的展厅和超大型红织机上。凡此种种,吸引着众多游客前去参观并使文坡村成为网红打卡地。同时,新设计的侗锦作品不断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展览,建设的宣传网站也在不断提高侗锦的知名度。

正是这样的一系列实践,建构出了侗锦文化的新体系和新价值,并且在不断推动当地农村社会转型的同时,有效增强了村民对侗锦的文化认同。

(三)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新面向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的非遗中发挥首要作用。而我国目前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设计,是通过建构身份认同,调动少部分人的积极性来实现的。从管理的角度上来看,它有利于缩少管理跨度,简化管理链条,降低监督成本,强化责任和义务,因此容易在短时间内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考虑社会影响的话,就能发现背后的隐忧。代表性传承人的四级身份等级设计,似乎搭建了一个实现阶层向上流动的阶梯,引导着传承人群体为这些身份开展或明或暗的竞争,这种人为的金字塔型设计,是一种典型的精英思维模式,它注定是少数人成功,多数人失败的负和游戏,在调动少数人积极性的同时,会给多数人以挫败感。

而文化认同,直接将着眼点放在非遗保护最根本的目标上,考虑的是如何将保护、弘扬非遗的国家意志内化为最广大传承人群的自主选择和行为动力。民众既是文化的创造者,也是文化存续的真正主体。如果说身份认同是通过身份管理而建立出的一种对上负责的机制,那么文化认同就是目光向下寻求大多数人认可的管理主张;如果说身份认同倾向于调动代表性传承人的责任意识,那么文化认同则是考虑如何调动社区民众的整体积极性;如果说身份认同倾向于存续和固守,那么文化认同则倾向于创新和发展。

代表性传承人是非遗的核心承载者,也是社区的文化精英和骨干力量。由身份认同转向文化认同,不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否定,而是一种管理思路的转换,即淡化其对身份的过度关注和执着,而强化其对文化和社区的责任和使命。在文化方面,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要率先做到文化的自知、自审、自觉。自知是了解文化的来龙去脉;自审是开展文化的自我批判;自觉是找到文化的当代价值。代表性传承人既要了解非遗自身所蕴含的民间文化,又要主动了解中国主流的精英文化;既要了解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也要了解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从而能够主动探寻非遗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新路径。在社区方面,代表性传承人应该积极充当社区民众和国家行政之间的中间人,带头促进非遗认同的建构和实践活动,积极推动当地民众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转变和升级,促进地区经济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政府要做好角色转型,从直接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转型为幕后的支持者和服务者,充当建构文化认同的坚实后盾。政府与传承人之间,不应该是泛泛的身份认定和义务指定的关系,而应该是更进一步的帮扶、委托和激励的关系,通过创新不断推进非遗在不同文化空间的传承和发展。依据传承空间、生产空间、表演空间三个维度综合设置评价体系,探索文化保护及认同效果的社会性评价机制,以确保文化认同目标的最终实现。

结语

我国的非遗保护理念已经越发成熟,非遗保护的实践也更加深入。《“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提出,要将非遗保护“融入重大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也指出,要让非遗“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的作用更加彰显”。在这样宏大的目标和任务下,迫切需要通过制度的调整,将代表性传承人的注意力从对身份的狭隘性追求、从对个体利益的关注中转移出来,以重建文化认同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去带动最广泛人群的积极性,去建构非遗的新体系和新价值,去推动改造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全面实践。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22年第2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