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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承人流动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李虎 创建时间: 2018.10.24 10:53:01

摘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是非遗传承的主体。非遗传承人因为文化身份及个体差异而呈现不同的流动模式。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形式和方向比较多元,却富含行政色彩和受到国家力量的制约。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是少数民族文化与异文化交流和碰撞的代表,也是影响后续代表性传承人遴选的重要因素。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较为常见,且规模庞大,足以影响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和社会根基。传承人是实现非遗传承的关键,传承人的流动势必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带来诸多影响。发挥其正面影响,避免负面效应,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合理引导传承人流动,提倡有益于非遗保护的流动行为;加大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投入,尤其是传承人的扶持和培育力度;加快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为民族地区留住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和核心是“人”,是拥有非遗知识和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在我国非遗的保护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同样受到重视。目前,文化部已经公布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3068人,其中2018年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为历次最多,达1082人,占总数的35%。随着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推进,我国已经逐渐形成国家、省区、州市、县四级传承人遴选和管理机制,传承人保护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同时,学界针对非遗传承人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学者纷纷介入,成就斐然。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关传承人的概念、分类和作用等理论探讨,如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与传承人》、普文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传承人意义》等;二是传承人人生历程和口述史研究,如云南省文化厅编著《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等;三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保护实践及其相关问题,如冯莉《传承人调查认定看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这些研究深化了非遗传承人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产生重要作用,但有关传承人流动与非遗保护的关系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问世。这与当前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乡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旅游开发渗透到文化诸多领域等背景下形成的非遗传承人流动频繁、规模庞大的现实不相符。本文基于田野调查收集的材料,试图呈现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人流动的社会事实,并探讨传承人流动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影响。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

  非遗的传承须由活生生的社会成员完成,而传承人正是完成非遗传承的主体。传承人掌握着非遗的专业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文化的继承者,又是创新者。一旦传承人去世,损失的不只是单纯意义上的生命个体,更是一种知识、技艺,甚至一种文化、传统。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传承,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是掌握特定的技艺,并具有公认的影响力,且愿意将自身技艺传予他人的自然人或社会群体。非遗传承人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特殊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指非遗所属社会的普通民众。同一社区、族群或民族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遵循自身的民俗习惯、恪守自己的民俗生活、言说共同的民俗历史、传承自身的传统技艺,成为非遗的一般性传承人。例如民间文学类的非遗(如神话、传说、故事、叙事诗、史诗)传承人,应该既包括表演者,也包括听众,因为集体记忆只有在二者的互动中才能体现。特殊性传承人指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职业性的特殊传承人,他们或是能够完整掌握某一专门知识或特有技能;或是在群体仪式中承担展演者和组织者等重要角色,具有比一般传承人更重要的地位,如纳西族“东巴”、壮族“师公”、土家族“梯玛”等;亦或是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特定群体的民众认可,享有较高威望和话语权;又或是非遗不间断的实践者,其最主要构成往往是族长、巫师、歌师、民间文学的表演者或仪式主持人等[6]。

  根据是否受政府命名的标准,非遗传承人又可以分为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实际上,在国家力量介入非遗保护行动后,“传承人”才逐渐成为带有法律意指和政治权利的术语。具体而言,获得某个国家或基层政府或国际权威机构给予命名的传承人具有法律效用,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承担着非遗传承和保护的法律责任。这类传承人,即通常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属前文所述之“特殊性传承人”范畴。至此,“传承人”才逐渐被习以为常地等同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并被赋予特别的意义[6]。目前,文化部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及地方各级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名录,均属具有法律效用和政治意义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意味着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改变。被认定者从此进入官方话语系统,享受特定的政府补贴,同时承担非遗传承的义务和责任。根据笔者2014年8月在云南各州县开展的田野调查可知,当年云南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享受的补助为10000元/年,省级传承人为5000元/年。州级、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则因地方财政差异而有别,大致在300-3600元之间(1)。2016年,国家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0元/年,地方政府也相应提高各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除享受政府授予的荣誉和补助外,还须履行特定的传承义务,如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传承活动等。政府提供的荣誉和补贴,意味着代表性传承人成为非遗传承的正统角色和核心力量。

  非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同属特殊性传承人的范畴,同样掌握某项非遗的知识和技艺,并在所属群体和社会中传承。非代表性传承人可能由于名额或其他条件限制,甚至某方面的特殊原因暂未入选代表性传承人,但其在所属社区中同样发挥非遗传承的作用[7]。因此,非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某种程度上,非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发挥的作用不亚于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是非遗真正的实践者和地方文化的承载者,其与特殊性传承人之间的差异只是文化角色与文化身份的不同。特殊性传承人来源于民众,并通过民众培养未来的代表性传承人,促进非遗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传承性,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亦然。例如,流行于广西马山、忻城、上林三县的“壮族三声部民歌”,通常由三名歌手演唱,主唱者演唱代表主旋律的第一、二声部,第三声部由二人以上歌唱者合唱合声附唱,具有源于村落社会、演唱于公共空间、依赖于民众参与的特征。壮族三声部民歌的集体性决定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并非这一遗产的所有传承人,合声附唱者及当地民众的参与不可或缺,他们同样是三声部民歌的承载者和传递者[7]。因此,非遗传承人应该既包括官方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尚未命名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所属社会、族群或民族的成员(一般性传承人)。他们都是非遗传承和发展的主体,都应该受到重视。

  二、传承人流动是当代民族地区人口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逐渐成为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作为当代社会的一员,亦无可避免地卷入人口流动的大潮中,成为当今中国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生命、生活、生产及所属自然环境的独特理解[8],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1372项中,涉及少数民族非遗477项;五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涉及少数民族传承人845名。少数民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的核心力量。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在遴选和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后,除了赋予其特定的荣誉和资助,还搭建平台为传承人提供活动支持和宣传、学习、交流机会。例如在云南昆明市,政府部门积极鼓励非遗传承人到各A级景区展演非遗技艺。同时,利用各种节假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等举办“昆明非遗保护成果展”“滇剧艺术周”等活动。另外,还与多所高校合作,开展“双向教学”培训班。2014年8月,笔者在云南实地调查访谈的15名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每年都有众多机会到各级学校讲学授课、赴外地展演和交流,县州级以上传承人也有机会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非遗培训班。

  个案1: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邵梅罕,女,傣族,1968年生,傣族剪纸传承人。邵梅罕作为国家级传承人,常受邀到各地学校讲课和参加各种培训。在中小学讲课一般是无偿的,大学讲课则接受一定的课时费,一天100—300元,其中云南艺术学院去过2次,云南民族大学每年至少1次。省文化厅还组织到国内外展览其剪纸作品,其中2007年赴美国,2014年到过墨西哥。平时在村里做剪纸,现在教授徒弟30—40人,假期有很多学生来学习(2)。

  个案2:云南省级非遗传承人余学光,男,彝族,1956年生,彝族民歌(酒歌)传承人。余学光曾在武定县狮子山旅游风景区某山庄工作6年,主要是为顾客敬酒、唱歌、跳舞、拉琴等,包吃住,月工资1000多元。2014年6月到武定县火镖牛肉馆上班,为客人敬酒唱歌,月工资1500元。每年文体局都将他请到县内各学校授课,报酬为100元/天。仅2013年即赴10余个乡镇的学校讲课,传授彝族酒歌文化。此外,每个月约有两三次机会到高级别的酒店唱歌,报酬是100元/天。他在狮子山曾带出50多名徒弟,其中1人入选州级传承人,6人入选县级传承人,部分徒弟到省外的酒店独立传唱。目前,跟他学习的徒弟约有10人(3)。

  在当代社会,代表性传承人并非完全固守传统社区,而是融入到现代社会大潮中成为人口流动中的一部分。少数民族省级、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因具有高超的技艺和成功的作品而备受瞩目,经常有机会离开常住地赴异地谋生、培训、展演、讲学、授课等。而州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展演、讲学、授课的机会相对较少,每年获得的传承活动经费也非常有限,少者300元/年,多者2000余元/年,因此,州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难以依赖其掌握的遗产技艺谋生。简言之,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形式和方向都较为多元,且富含官方色彩和受到行政力量的制约。他们作为政府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既领取相应的津贴,也承担政府赋予的宣传、传承等使命。他们可以在政府组织的培训、学习、讲学和展演活动中跨越传统社区进行流动,并宣传和传承自身技艺。

  2.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

  在民间社会,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远超代表性传承人,他们在特定的群体中仍然具有较高声望,并发挥重要的文化传承作用。当然,由于没有官方认定的身份,非代表性传承人无法享受官方给予的荣誉和补贴,也没有机会参与政府组织的培训、商演和出访交流,更没有资格到学校授课、讲学。因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非代表性传承人除了从事传统农业耕种,多外出务工,近者在村落周边或县城打短工,远者奔赴沿海等发达城市务工。余学光称,他过去带出的50余名徒弟,只有少量成为州、县级传承人在家乡传唱,多数在外务工,或在大城市的彝族餐厅、民俗村演唱酒歌。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侗族大歌资深演员吴培焕称,传承人的流失是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所以不少传承人选择远走他乡,能像她那样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是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侗歌演唱者只能外出打工谋生[9]。非代表性传承人流向城市务工,既因生活所迫,非遗项目经济收益有限甚至没有收入,也与代表性传承人对有限市场的垄断有关。陈靖在研究壮族三声部民歌时指出,在马山地区,会唱三声部民歌的乡民不少,但“传承人”制度排斥了其他乡民的话语权。群众参与性的降低,导致民歌传唱的传承人家族化。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垄断对民歌演唱方式、技艺水平的判断,排斥了更多民间歌手成为文化传承主体的可能[7]。最终,失去话语权和演唱空间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只能放弃山歌,远走他乡。

  3.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的浪潮席卷了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成为当代中国农村最主要的时代特征[10]。在这一背景下,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青壮年也纷纷离开故土,步入城市谋求新出路。2014年在云南田野调查期间,笔者发现受访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家乡无不呈现青壮年大量外流到城市务工的“空心村”状况。邵梅罕所在的弄么村约有270多户、1200多人,年轻人均外出打工,外出务工者占全村总人数的30—40%,务工地主要是广东、北京、贵州等省份。余学光所在的山品村约有350多户、1400多人,仅老人和小孩留守,外出务工人口占全村总人数的40%左右,务工地主要在县城、楚雄和昆明等省内城市,部分人远赴广东、浙江等地。少数民族在外务工者,多放弃家乡的传统文化,在城市从事建筑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工作。可见,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更加自由且数量庞大,是传承人流动的主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离开家园,在流动中忽略本民族文化,直接影响着非遗传承和发展的根基。

  三、传承人流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影响

  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是少数民族文化、观念的承载者,其在流动过程中与不同族群成员的交流和交往所产生的文化碰撞,不仅影响其自身和他者,而且影响其所处的社会环境(包括流出地和流入地),最终影响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和保护。这种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1.正面影响。

  从传承环境来看,传承人流动在某种层面上对非遗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有正面的宣传效益,有利于优化传承环境。代表性传承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表演、培训、讲学和比赛等活动,拓展了技艺传播和传承的空间,扩大了技艺的社会影响。访谈时,云南“彝族服饰”项目省级非遗传承人普玉珍说,在各种活动中,可以认识更多同行,让更多人了解彝族刺绣。除了自己向他人传授经验,也可以从他人处学到新绣法,或受到新启发。从传承观念来看,人口流动可以促进文化交流,推动观念更新。代表性传承人在参加各种展演、培训和交流会的过程中,加强与他者之间的交往,扩大了视野,更新了观念;在各种培训班和交流会上,与同行相互交流,切磋技艺,共同进步,改变了过去技艺“密不外传”的传统;在赴省外甚至国外交流过程中,实现跨文化跨族群的互动,增强族群认同,提高文化自信,促进文化自觉。空间流动使传承人可接触的信息更加丰富和多元,可选择的生活空间和精神文化更加多样。当然,部分一般性传承人在流动过程中,通过与他者文化的比较,发现自身民族文化的独特性,增强了文化认同和文化自觉,最终成为民族技艺和传统文化传承的支持者和拥护者。从传承模式来看,传承人的空间流动,促使非遗传承模式从传统的师徒口传心授,逐渐拓展出现代教育传承、数字化传承、开发性传承等多元化的模式。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定期到各级学校讲学和授课,将传统技艺和民族文化传播给学生,改变了过去在传统社区中一对一或对少数人的传统传承模式,使得非遗的传播和传承跨越亲缘、区域和民族,扩大了非遗的影响力和传承面,也为非遗传承与现代教育的结合提供可能。空间流动促使传承人、政府和研究机构开始思考运用现有的信息网络开展非遗的有效传承。流动传承人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QQ群等网络空间为不同空间下的非遗爱好者搭建传承和交流的平台。政府通过搭建非遗网页和数字化博物馆等为诸多非遗流动传承人的学习、互动和交流提供可能。同时,传承人流动为开发性传承提供可能。余学光在武定县狮子山风景区表演酒歌时带出50余名弟子,在火镖牛肉馆也传授10名徒弟。这些弟子都是风景区、牛肉馆的工作人员或周边的务工者,是酒歌的爱好者。流动传承人的开发性传承,既为民族旅游开发提供后续的表演者,也为培养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新思路,例如余学光的弟子中,有的在省外酒店传唱酒歌,还有7人已入选州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非遗的传承模式和路径应该是多元的,黄龙光总结出中国非遗的三种主要传承路径:原生地原生传承、原生地次生传承与离散地衍生传承[11]。流动传承属于后者,值得提倡。总之,无论何种传承模式和路径,都必须以传承人为核心,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主体权益和自身意愿,尊重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推动非遗的传承、创新和发展。

  2.负面影响。

  就传承环境而言,传承人的流动改变了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现有的传承空间和文化环境,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遗的传承危机。部分代表性传承人因生活所迫,选择外出谋生,既不利于非遗的传承,也不利于代表性传承人正面形象的树立。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多选择放弃原有的技艺和文化,进城务工,使非遗传承链条出现重要缺失。因为非代表性传承人是未来代表性传承的重要人选,是代表性传承人遴选的基础。在我国人口流动的大潮下,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比较常见且数量庞大,这直接导致非遗传承链的断裂和群众基础的坍塌,传统文化氛围消解,影响了少数民族非遗所属社会的文化生态,撼动了少数民族非遗传承和发展的社会根基,使代表性传承人面临无徒可选、无徒可授、“人亡艺绝”的危险。谈到传承问题时,余学光说:“过去是人人争着学酒歌,论酒歌,遇见唱得好的纷纷向他讨教学习;现在是人人都想去打工,争着往外走挣钱,学的人一年比一年少。”从传承观念来看,少数民族群众在流动中极易受外界新思想观念和新行为方式的影响,纷纷向往和效仿,同时忽视本民族传统民族文化。大多数少数民族一般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走出家园后,或因生活所迫,为生存疲于奔命,无从顾及与生计不甚相关的传统技艺和民族文化;或受功利思想和外来文化的影响,追求现代时尚潮流,将传统民族文化和技艺视为过时和无用之物,对传统文化失去兴趣,更不愿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赚钱少的传统手工艺和民族文化。就传承模式来说,传承人流动对少数民族非遗特定时空下的传统传承模式提出挑战,不利于实现非遗的稳定传承。少数民族非遗的传统传承模式包括师徒传承、家庭(族)传承、社会传承和神授传承等,主要依赖特定的地域环境和社会空间,遵循文化主体传统生活逻辑实现非遗的代际传递。传承人流动既拓展非遗的传承模式,又对传统传承模式带来强烈冲击,不利于非遗原真性的延续。换言之,传承人流动在扩大离散地衍生传承的同时,对原生地原生传承和原生地次生传承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

  四、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常态,非遗传承人的流动变得习以为常。在此,非遗传承人的范畴不应局限于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包含尚未被认定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和一般性传承人。这些传承人因为文化身份及个体差异而呈现不同的流动模式。具体而言,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形式和方向比较多元,却富含行政色彩和受到国家力量的制约。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是少数民族文化与异文化交流和碰撞的典型,也是影响后续代表性传承人遴选的重要因素。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较为常见,且数量巨大,直接影响了非遗传承的文化生态和社会根基,是非遗传承和保护不容忽视的力量。

  同时,传承人流动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环境、传承观念和传承模式等方面都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发挥其正面影响,避免负面效应,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第一,合理引导传承人流动。一方面要提倡有利于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流动行为,如传承人的培训、讲学、授课、展演等;另一方面应尊重少数民族传承人流动的现实和意愿,积极探讨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新型传承模式,如现代教育传承、数字化传承、开发传承和流动传承等,推动非遗传承的多元化发展。第二,加大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投入,尤其是传承人的扶持和培育力度。代表性传承人是国家非遗保护政策的受益者和官方代言人,但政府对代表性传承人(尤其是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都非常有限,难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开展传承实践的需要,不利于增强传承人的遗产自信和身份认同。因此,各级政府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非遗及其传承人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投入力度,提升非遗的吸引力和传承人的身份认同,保障非遗有效传承。第三,加快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的步伐,为民族地区留住传承人。从长远来看,只有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平,改善民族乡村的生活环境,实现民族乡村振兴,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家乡有较稳定的收入来源,才能尽可能留住传承人,保证非遗文化生态的健康发展,促进项目的代际传递和延续。总之,当前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的流动现象及其对非遗传承的影响应受到各界的足够重视。

  (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编辑:飞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