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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
作者:苑利 创建时间: 2008.12.26 15:12:19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之忧

苑 利

    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我们不仅经常发现一些盲区,而且还经常进入一些误区。而那些错误的概念往往让我们好心办坏事。比如在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过程中的政府、民间、学界的定位和功能问题上,就常常出现错位。
  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前,我们必须弄清两个概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一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前者就是我们所说的传承人,诸如中医技术的传承、表演艺术的传承、传统工艺技术的传承,等等,主要靠他们来进行;而后者,主要指处于外围状态的那些社会群体,如各级政府、学术界、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商界人士。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即便在历史上也不曾参与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但以其所具有的强大的行政资源、经济实力、话语权和相当专业的保护技术,他们完全有可能为身处风雨飘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起一座牢固的足以抵御外来文化冲击的防护大堤。国外数十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告诉我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他们的贡献不容低估。但有一点他们必须清楚:即使政府的权力再大,商界的资金再多,学界的水平再高,新闻媒体的影响再大,也不可能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体。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的责任不是传承,而是利用自己的行政优势、学术优势、资金优势以及舆论优势,在政策、法律、学术以及资金等各个层面,对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给予积极扶持、热情鼓励和真心推动。如果政府、学界、商界、新闻媒体反客为主,越俎代庖,甚至以政府取代了民间艺人的传承,则其结果必然会因外行领导内行而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破坏,后果相当严重。我们首先必须旗帜鲜明地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如果我们无视这一点,并以自己的强势地位取代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很可能会因外行的过度介入而变色、走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日子也就走到了尽头。
  那么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人?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指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直接参与制作、表演等文化活动,并愿意将自己的高超技艺或技能传授给政府指定人群的自然人或相关群体。那些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或弘扬过程中确实发挥过重要组织、领导及协调作用的、那些热心学习传统文化但本身与传统艺人或匠人不具有正式师承关系的,乃至水平尚无法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标准的自然人或群体,都无法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光荣称号。
  在传统社会中,民间艺人、匠人及巫师等在传统文化遗产的传承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由于各种文化遗产制作、表演难易程度不同,各项文化遗产制作或表演时所需要的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数量也会有所区别。有些遗产的传承只需要一个人,而有些遗产的传承则需要许多人的配合。因此,在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既可以以个体名义申报,也可以以团体名义申报。但即使以团体名义申报,也必须指定出一名具体责任人。
  历史上的纺织能手黄道婆,造纸术发明人蔡伦,活字印刷术发明人毕?N,建筑大师鲁班,他们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立者。人们提起他们,不仅如数家珍,不但会感觉到几分亲切,甚至还会从内心深处生发出无限敬意。正因为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如此丰富多彩。今天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样一群人。所不同的是,我们保护的不再是那些已经作古了的,而是那些尚活在人间的“黄道婆”、“蔡伦”、“毕?N”和“鲁班”。他们是国宝,是文化英雄,因此作为重要的传统人力资源,理应受到国家的保护。
  
  传承人:中华文明的创造者和传承者
  
  以往,人们一谈起文化名人,便会立刻想到孔子、孟子,等等。不错,在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他们确实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中华文化发展过程中,除了他们的学说之外,还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如中华饮食、建筑技术;戏剧、舞蹈、杂技、音乐;传统工艺技术;农耕技术、渔猎技术;中医中药、藏医藏药、维医维药,等等。这些肯定不是来自孔孟的真传。可见,除孔孟文化精英外,还有那么一批人,他们在中华文明的创造与传承过程中,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他们在历史上并不为史学家所关注,但他们恰恰是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所要保护的艺人、匠人。中国人要想搞清自己的文化家底,寻找出自己的文化基因,不关注这部分人就几乎是不可能获得成功。
  那么,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一国的文化创造及传承过程中,究竟发挥过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在一个民族,特别是在那些尚无文字的民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常常扮演着忠实传承历史的史官的角色。一个民族的历史知识的传递,主要是通过他们来完成的。
  其次,在一个民族的科学技术的发展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同时也是该民族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历史上,传统农业社会中所使用的风车、水车制作技术、宣纸制作技术、蜡染技术等等,也主要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的能工巧匠来传承的。
 
再次,在传承科学技术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同时还是一个民族的文学艺术的创作者和传承者。如昆曲艺术、小戏、山东梆子以及民间传说故事等等,都是通过他们来传承的。这些具有独特审美风格与地域特色的文学艺术样式,为后来的新文学、新艺术的创造,提供了丰富的精神食粮与物质食粮。
  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传承科学技术、文学艺术以及历史知识的同时,还是传承一个民族传统道德文化的重要载体。我们在欣赏一幅幅剪纸、年画,一出出戏曲,一件件艺术品时,所能感受到的决不会是一种简单的艺术形式或是审美方式,透过这些艺术形式与审美方式,我们同时也会从中感受到一种磅礴的民族精神和这个民族所倡导的传统道德文化。其实不仅仅是上述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就是传统庙会、宗教仪式、传统节庆活动等,也无一不肩负着这样的社会责任,传达着这样的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理念。而这一切,正是通过民间艺人、匠人或是传统仪式主持人来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由此也就获得了民族精神与传统道德忠诚捍卫者的身份。应该说,作为一种重要的、已经所剩无几的人力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理应受到国家级保护。
  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意识到,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从远古流传至今的。在它们身上,或多或少地残留着往昔的痕迹。如今天我们所听到的苗族古歌、仪式歌、宗教音乐,本身就是祭神仪式的一部分;剪纸、皮影,有些与巫术仪式有关;许多地方剧种,本身就是祈雨、还愿仪式的一部分。在它们身上,或多或少地残留着往昔的痕迹、带有那么点儿所谓“迷信”的色彩,纯而又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这就要求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必须抱有一种更加宽容的态度。
  
  
  怎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作为传统文化的保护者,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保护”本身也是一种外来影响。这种影响如果力度过大,同样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带来某种负面的影响甚至伤害。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护性破坏”。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实践已经证明,没有政府的引导和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但是,如果政府越俎代庖,反客为主,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但会影响到传承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民间性与真实性,从而使民俗变成“官俗”。我们这样说并非耸人听闻,将三月三谈情说爱的歌墟变成舞台上的歌星表演,将鲜活的苗族姊妹节变成政府领导的万人大会,恐怕也绝非是空穴来风。
  因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上,笔者认为,中国民间事由民间办的优良传统值得借鉴。
  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历来存在着两套组织系统:一套是以村长、保长为代表的民事管理系统,即传统村落的行政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的行政管理。另一套是以社长或社首为代表的村落神事管理系统。这套系统主要负责村落神事活动,祭神、娱神、迎神、赛会等都由这套系统来完成的。通常,这两套管理系统各行其是,虽彼此配合,但从不干预。就民间神事活动而言,这种行政干预最小化原则的出现,最大限度地调动了民间社会的积极性,不但节省了政府部门的行政开支,同时也在民间文化传承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住了文化遗产的原有本色。通观中国民间文化发展史就会发现,历史上,无论是陕北秧歌、安塞腰鼓,还是乐亭皮影、凤阳花鼓,基本上都是通过民间的力量自主传承的。
  民间事由民间办并不是说政府和学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无足轻重,只能袖手旁观,无所作为。相反,在当前信息化、全球化的猛烈冲击下,经济的一体化加剧了文化的一体化,作为弱势群体的弱势文化面临着灭顶之灾。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学界呼吁和各界的参与,许多民间文化的传承仅靠自己的力量实际上将难以为继。在20世纪末全球化思潮及经济大潮的强烈冲击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风雨飘摇的窘境已经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启动,几乎都与外来文化的冲击有关,中国如此,英、法、美、德、意、日等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亦莫不如此。
  国外经验已经证明,政府、学术界、商界、新闻媒体以及各级社团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不但可行,而且十分必要。当前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的最大问题,恐怕还不是无人参与,而是在参与过程中,弄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之间的关系,将保护主体变成了传承主体,从而走上了以政府取代民间,以官俗取代民俗的歧路。
  对于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给予必要的补贴,我是举双手赞成的。因为在民间,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活还十分艰苦。如果没有经济的支撑,让他们安下心来一心一意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然不够现实。特别是对于那些年老体弱者来说,更需要政府的扶持与帮助。但补贴并不是万能的。随着经济因素的介入,这些外力的作用有时还会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带来许多麻烦。搞得不好,申报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利益的诱惑而出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情况。何况在以群体传承为主要传承方式的民间社会中,十取其一的补贴模式,势必也会影响到传承群体的原有和谐,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在群体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政府最好能以群体资助的方式支持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为避免层层盘剥,还应将资助经费直接发放到传承人或传承群体手中。民间组织通常都具有良好的自律性,加之有信仰的约束,在资金的使用上,通常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目前,日本在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主要使用这种补贴模式。50年来,这种补贴模式并没有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带来明显负面影响。这种经验值得借鉴。
  当然,补贴的发放是件很困难的工作,全国一刀切很容易生发出一系列问题。在审批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还要考虑到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间的差别以及传承人年龄的差别、身体状况的差别等一系列因素。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福利事业尚不十分发达的国家,依靠补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真正利用经济杠杆来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积极性的最佳方式,恐怕还是要变“输血”为“造血”,通过表彰、命名等方式,充分调动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积极性,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多优势,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传承。

    (来源:《探索与争鸣》)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