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从建立名录制度开始的,提高非遗可见度、促进文化多样性存在是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国际理念指导下,中国建立了自己的非遗名录制度。中国非遗名录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方针,坚持分类保护和动态管理,对国际非遗名录制度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发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中国经验。也应看到,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在观念、操作和利用上,仍存在改进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非遗;名录制度;国际理念;实践;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存在和可持续发展①。非遗是由人所创造和传承的活态精神财富,它的生命力由创新力、传承力和传播力组成。所谓创新力,就是非遗传承人在适应环境变化和社会发展而对非遗实践内容、实践形式、实践过程或实践结果进行改变的能力,传承人能否正确研判环境变化和社会发展,以及能否采取科学措施改变非遗实践以适应变化,是衡量非遗创新力大小的重要标准;传承力是非遗传承人在非遗传承上的沟通、协作和实践的能力,传承人之间能否就非遗传承达到有效沟通、相互协作、科学实践,是衡量非遗传承力大小的基本标准;传播力是传承人与他人之间在非遗传播上沟通、协作和实践能力,人与人之间能否就非遗传播达成有效沟通、相互协作和科学实践,是衡量非遗传播力大小的根本标准。在“三力”之中,创新力是核心,创新是非遗生命力的源泉;传承力是根本,传承是非遗生命力延续的基础;传播力是动力,传播是激发非遗生命力的外因。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推动非遗生命力的发展。
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建立名录制度的目的是提升非遗可见度或保护协作力②,名录成为非遗传播力、创新力、传承力的重要体现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非遗名录制度是在其物质遗产名录制度、尤其是“世界遗产名录”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③,同时也吸收、融合了世界各国遗产名录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如日本、韩国的“重要文化财”“人间国宝”制度,经过长期的多边协商形成,是国际非遗保护的共同理念和基本原则的集中反映,也是《公约》各缔约国建立本国非遗名录制度的重要基础。在坚持国际非遗保护制度建设理念,借鉴世界各国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名录制度体系,在非遗名录的类型、程序和标准等的设置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风格、中国气派。
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始终伴随着一些学术讨论。有些学者认为非遗名录制度存在根本性的伦理风险,这种用统一的标准去规范保护多样化的非遗,是以非遗名义在做去非遗的工作,会造成非遗的内部分裂和去主体化问题;有些学者认为非遗名录申报和评审中存在材料作假、标准不科学、程序不规范等技术性问题,提醒要防范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中的技术风险;更多的学者则认为非遗名录制度是一种增强非遗可见度和传播力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升非遗社区、群体的自信心、认同度和持续感,促进文化交流和共享。但有关非遗名录制度国际理念与国家实践关系问题的讨论,则相对较少。基于此,本文将重点研究非遗名录建设国际理念与中国实践的关系,讨论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创新经验和发展对策等问题。
二、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根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受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建设理念的影响和启发,随非遗名录申报与认定工作的发展而发展。
首先,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根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同盟国教育部长会议提议,1945年11月1日至16日,联合国在伦敦举行了一个约40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会议,旨在成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会议结束时,其中37个国家通过并签署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从此诞生。《组织法》明确提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是“通过教育、科学及文化来促进各国间之合作,对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以增进对正义、法治及联合国宪章所确认之世界人民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均享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④。《组织法》还特别指出,实现上述宗旨措施,包括“通过各种群众性交流工具”,以增进各国人民间之相互认识与了解;“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以增进及传播知识等⑤。以文化保人权、促和平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基本宗旨,非遗是最能体现各国人民不同文化特性、文化权利的活态文化形态。所以,建立非遗名录制度,增强各国人民间相互认知、了解和承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和平”宗旨的真实体现。
其次,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借鉴了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建设理念。1972年11月16日,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宗旨是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采集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并为之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
为贯彻落实上述宗旨,《世界遗产公约》提出将建立包括《世界遗产目录》《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的世界遗产名录体系。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1977年,该委员会第一届会议通过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业务指南》(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订更新),启动了《世界遗产名录》申报与评审工作。1978年,确定了首批列入名录的12处世界遗产。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建设理念不仅体现在《世界遗产公约》的宗旨和相关规定中,也体现在《实施〈世界遗产公约〉业务指南》。后者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概念、类型、标准和程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修订完善。这些都对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充分借鉴了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建设的经验,并结合非遗特点对其进行了发展。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宣布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⑥对非遗名录制度的规定,与《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实施指南的规定高度相似,借鉴痕迹十分明显,只是后来随着非遗名录制度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区别才不断增大。在建设理念上,非遗名录制度既继承了国际物质遗产名录维护世界和平的理念,又结合非遗的特殊性,强调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在类型设置上,非遗名录制度仿照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设置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增加了《优秀实践名册》,类型较国际物质遗产名录更丰富了。在评选标准上,与《世界遗产名录》一样,《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也强调入选遗产要对人类有普遍价值、有代表性,但强调非遗的普遍价值是通过特殊性体现出来的,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仿照《濒危世界遗产名录》而来,强调遗产的濒危性,需要通过国际援助来进行保护,但入选条件不同:一个遗产项目入选《濒危世界遗产名录》的前提是先入选《世界遗产名录》,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则不需要先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在申报与评选程序上,非遗名录制度也是仿照世界遗产名录制度而来,与世界遗产名录申报程序是相似的,两者标准对照如表1。
最后,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与国际物质遗产名录制度不同,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先建立名录,后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1998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旨在配合1989年通过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奖励非遗代表作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非遗,鼓励个人、团体、机构或组织为管理、保护、保存或利用有关的非遗做出卓越贡献。同时规定了入选的文化标准、组织标准,且把入选者为“获奖者”。
在宣布了三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后的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标志着国际非遗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口头与非物质遗产”成为国际法定概念。《公约》就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做了明确规定,并设计了与《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的衔接条款,同时增加了《优秀实践名册》,较1998 年宣言的两个名录更丰富了。
相对于《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公约》对非遗名录制度规定更具体了,理念也更清晰了。《公约》第十六条指出,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就是“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⑦。第十七条指出,设立“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为对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指出,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名册,目的是“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⑧。
为更好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了《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业务指南》⑨,并不断进行修订完善。该指南对各类非遗名录评审意义、标准、程序、检查评估和退出机制等问题都做了详细规定,是非遗名录制度理念和实施方法发展的具体体现。如在2018 年版中指出,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必须是“(a)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b)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⑩。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必须是“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⑪。“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是“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⑫。
可见,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理念是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以及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来体现的,根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和平”宗旨,孕育于世界遗产名录制度建设,发端于《宣言》,发展成熟于《公约》及其指南,保护人类代表性非遗,提高非遗可见度和生命力,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人类和平,是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基本目的。
(二)内涵
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理念,既表现对非遗名录是什么、为什么建设等认识上,还体现在对如何建设的理解上,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理念包括概念理念、目的理念和实践理念三个方面的内涵。
从概念上讲,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是对人类非遗中最能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和见证人类创造力的,急需保护的项目或者优秀的实践进行选择、公布的一种实践,包括《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优秀实践名册》等,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下的人类非遗项目及其实践的确认、理解和共享实践,是对人类文化权益的维护和发展。
从目的上讲,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文化促人类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实践,通过提高人类非遗项目的可见度,或通过展示非遗项目保护急迫性、示范性,鼓励各国人民间相互协作,共同保护人类的非遗,确保非遗生命力和人类文化多样性存在。
从实践上讲,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从《建议》到《公约》再到不断修订的《实施指南》,对非遗名录入选标准、程序以及退出机制都有详细规定,且不断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可操作性强。
三、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创新实践
我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参与者,也是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实践者、创新者。我国在加入《公约》后不久,就按照《公约》精神,全面启动了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并开始建立中国非遗名录制度,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创新探索。经过15 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非遗保护名录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了起来,且在多个方面对国际非遗名录制度进行了创新超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念创新
《公约》倡导缔约国编制本国非遗清单,实施保护,并从中选择非遗项目申报国际非遗名录。我国本国非遗名录建设中,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把名录建设作为保护非遗,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方略。
其一,在非遗概念上,突出了中华文化内涵和特点,强调了非遗所体现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精神价值和创造力。从国际角度看,非遗保护是人类共同事业,是以人类共同福祉为目标的。从国家角度看非遗保护是国家认同、统一、稳定的基础,是人类文化独特性的体现。我国所开展的非遗保护就是国家认同力和凝聚力工程的一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的组成部分,是复兴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基本措施。所以,我国非遗保护在概念上,是国际理念在中国的具体化,是中国结合自身国情对国际理念的阐释和发展。
其二,在非遗名录设立目的上,强调了“以人民为中心”,提高非遗可见度,保护非遗在历史、文学、艺术上的重要价值,促进中华民族团结,提高人民群众福祉,满足人民群众不断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非遗是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创造的,是服务于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愿望的。“以人民为中心”是对国际非遗保护强调非遗社区、群体或个人在非遗保护中的主体作用的具体化、中国化。这一创新性的阐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也是可操作的。非遗名录建立,不是把非遗从人民群众中抽离出来,变成所谓国家或政府的非遗,恰恰相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所组织的评审、遴选是为了体现人民的愿望,让人民群众意识到自身非遗是国家文化建设中的一部分,把非遗融入国家文化建设,成为国家文化的一个代表,是人民群众文化自豪、文化自信的表现,也是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国家文化建设的表现。这种理念,就是让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我国非遗保护中来,让非遗名录成为我国各地区、各民族保护传承优秀文化的一个标杆。
其三,在非遗名录实践上,我国提出了“见人见物见生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等理念,既重视物,更重视人,还强调生活。注重非遗适应现代生活发展而进行的自我转化和创新。这些理念,是对非遗活态传承性本质特点的充分认识和尊重,也是对国际非遗保护理念的中国化表达。
(二)类型创新
国际非遗名录制度,主要针对非遗项目及其实践等,主要有三个名录,但缺少非遗项目传承和实践主体的名录。我国专门设立了针对非遗传承人的名录,即“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这一创新,符合“以人民为中心”“见人见物见生活”等非遗保护理念,体现了对人的文化权利的尊重,是与国际人权文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宗旨是一致的。同时由于增加了传承人这个名录类型,我国非遗保护在政策法律制定上和工作实践上,加大了对非遗传承人群的保护工作,如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建立“传承人工作坊”“传承人传习所”“非遗工作站”等,以提高传承人能力和参与度。
(三)管理创新
非遗名录制度建设创新,不仅仅体现在概念、理念上,还体现在管理实践中。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相似,我国也建立了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非遗名录评审工作;成立了非遗保护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负责处理日常保护和非遗名录申报材料搜集等工作,同时我国在非遗名录管理上还有许多创新。
其一,建立了四级名录体系。按照我国国家治理结构,建立了以行政区划和层级为特点的非遗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管理模式,形成县、市、省、国家四级名录体系,实行逐级申报。每一级或每一个行政区划政府,负责本级、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遗项目保护责任。
其二,明确了非遗名录保护的责权关系。入选名录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受国家确定的非遗保护单位服务和管理,接受支持、资助,如项目扶持资金和传承人补助等。
其三,建立了非遗名录的评估监督体系。对入选名录的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以确保相关契约的履行和实施。
其四,建立了非遗名录项目和传承人的传播机制。对入选名录的非遗项目和优秀传承人进行宣传传播,并提供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的绿色通道。
四、对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反思
作为国际非遗保护的一种具体措施,非遗名录制度是《公约》对各缔约国履行义务的基本要求。不同国家在履行这项责任过程中,在符合国际精神前提下,对名录制度建设做出符合自己国情的理解和表述,是符合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履责过程中,既尊重国际理念和规则,又能结合本国实际进行创新。
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建设既汲取了先进的国际理念,又借鉴了日本、韩国等国的先进经验,还从中国历史和现实出发,结合中国社会制度特点等进行了创新探索。这种探索,大大丰富了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案例库,为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提供了启示,同时也为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发展提供了新的路向。
目前,非遗名录愈来愈受社会关注,也最容易引起人们讨论。非遗名录在提高非遗项目、传承人可见度的同时,也在加快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资本化的进程,入选名录的项目和传承人会带来更多的关注度,会成为现代产业IP 的重要来源。这种资本化过程反过来会放大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名录评审过程中的瑕疵,会加剧其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违规行为,从而引发人们对名录制度本身的批评。随着非遗名录评审的不断增多,问题也就暴露得越多,相关的批评声音也就越多。
目前,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也引起学者们的广泛讨论和反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遗名录制度建立的逻辑问题
有些学者对国际社会建立非遗名录制度提出批评,质疑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立逻辑的问题。他们认为,非遗是特定社区、群体或个人所拥有的文化传统,是他们自认的文化遗产,每种非遗都是他们按照自身美好愿望创造和选择的结果,是合理的、平等的、自由的,这是非遗拥有者的基本权利,也是非遗的本质特性;那么,国际组织、国家政府从众多非遗中按照一定标准选择部分非遗项目或非遗拥有者作为一个特别名录,进行特别宣传和保护,是否违背了不同非遗或其拥有者平等、自由存续和发展的权利?是否会造成不同非遗或其拥有者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分配上的不平等?这种做法,是否与国际组织提出保护文化多样性存在、文化平等、文化和平的宗旨相矛盾?换句话说,我们能否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保护文化的多样性?
确实,无论是哪种名录制度建设,都要有统一的游戏规则。无论是国际的还是我国的,非遗名录制度都有统一的规则、规范。只有在申报和评审建立统一的规则,才能保障各个参选的项目或传承人获得平等入选的机会,所以统一规则是非遗名录制度建设的基本前提。但是统一的标准必然对非遗项目的个性、特殊性发展带来影响,为了迎合统一标准,非遗项目或其传承人会选择那些符合统一标准方面发展,而对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自身个性方面则会限制发展。长期来看,这种非遗项目“理性选择”会导致各个非遗项目或其传承人的趋同性。这是非遗名录制度建设最大的风险。
但是,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家政府角度看,让分散在不同国家、地区或民族的非遗项目或其传承人间相互认识、沟通、理解、共享和共同发展,是文化和平、文化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地区、民族的冲突一个根本原因是缺乏文化理解和沟通。作为一个国际或国家文化发展的组织者、引领者,国际组织和国家政府在引导文化沟通或搭建文化沟通平台中,必然建立自己的价值标准和文化选择标准,作为一种规则和旗帜来统管所有非遗或其传承人。从这个角度看,非遗名录就是一种文化沟通平台,是服务于文化沟通的,是对非遗利弊衡量的结果。各国家、地区、民族非遗的表达权利有待增强,社会可见度不高,保护能力不足等问题,是制约非遗传承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不同国家、地区、民族话语权不平等的重要因素,所以,通过建立非遗名录彰显非遗,建立协作,使落后国家、地区、民族的非遗项目得以表现,是提高这些国家、地区、民族话语权有益尝试,也是国际和国家政府对非遗正干预表现,只要名录评审标准、程序是公正、公平、公开的,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上述逻辑问题。只要有益于文化发展,有利于确保非遗生命力,一切干预都是值得尝试的。
(二)非遗名录评审的标准与程序问题
非遗名录评审标准和程序,既与非遗保护理念相关,又与技术操作相关。国际非遗名录的申报和评审,主要依据《公约》和业务指南中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同时还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制约。按照《公约》规定,非遗项目是否遵守国际人权文件,是否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是否满足相互尊重需要,是入选非遗名录的前提条件。在这样前提下,才看非遗项目是否从概念上、价值上、存续状态上、保护措施上等方面符合入选标准。在申报与评审中如何理解标准和操作,怎样在程序上合法、合理和公平,主要通过实施指南来体现,且随着社会发展,实施指南也在不断改进完善。即使如此,在国际非遗名录申报和评审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操作方面的问题,如非遗社区、群体在非遗申报中的文化表达权和参与权保证问题,申报国家和申报书编写者,是否存在以国家和申报者意志代替非遗社区、群体的意志的行为;再如经济欠发达国家、地区在国际非遗名录申报和评审过程中的话语权、平等权如何保障的问题。
我国非遗名录制度在标准上也存在有争议的地方,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分类标准、价值或影响力标准、历史年限标准、特色标准、保护措施标准等都有较大改进空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从艺时间、影响力、特色贡献、传承谱系、团体传承人等方面标准还有待完善。其中非遗分类标准问题,尽管学术界做了很多研究,但仍然存在问题。在非遗项目名录中,项目跨类情况非常多,为非遗保护操作带来了较大困难。同样,非遗传承人学艺时间与从艺时间混淆,以及二者与非遗传承人影响力大小的关系判断,也缺乏科学的标准。在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标准中,最大的问题是客观性标准少,主观性标准多,不确定性因素影响较大,也是传承人投诉较多的问题。
我国非遗名录评审的程序,按照“三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设立,一般都要经过传承人知情同意、传承人申请或保护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公布等环节,程序是科学、公正的,但在执行环节上,则经常出问题。在传承人知情同意上,由于技术或者申报书撰写者能力等原因,有些项目没有做到让所有传承人知情同意,也就是说传承人未能充分参与项目申报工作。在保护单位推荐上,也存在一些弊端,一些真正有代表性项目或传承人没有被推荐。在评审环节上,评审专家能力水平问题或者不公正、不科学的行为,对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结果产生不好影响。在非遗项目或传承人申报材料制作上,也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影响了评审的公正性。
所以,非遗名录评审标准和程序存在的问题,既表现在设计层面,又表现在执行层面,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改进和完善,不能因为技术上的问题而否定非遗名录制度问题。
(三)非遗名录的过度商业化问题
非遗名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效提高了非遗及其传承人的可见度,对非遗传播产生了巨大影响。入选非遗名录的级别越高,非遗项目或传承人影响范围就会越广。非遗项目或传承人从原有的地区或社区、群体中脱颖而出,成为更大地区、社区、群体中所共知、共享的非遗,这使得非遗或传承人原有活动边界大大向外扩展了。
非遗影响力和共享范围的扩大,使得非遗项目和传承人资源属性增加了,商业价值增大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的商业利用的机会大大增强了,过度商业化的风险也大大增加了。
在非遗名录制度建设能否鼓励商业化问题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观点。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在设计上没有否定商业化利用,但反对过度商业化。在日本文化财制度上,则明确反对名录制度对商业化利用的鼓励,对可能引发商业化风险的项目或传承人限制列入名录。我国在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中,与国际名录制度要求是一致的,不反对商业化利用但反对过度商业化,对保持了非遗本质特征的非遗项目鼓励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鼓励与现代生活的融合发展。
我国在非遗保护上,对适合商业化的项目及其传承人鼓励其开展生产性保护,鼓励把非遗项目与扶贫、乡村振兴以及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愿望相结合,鼓励非遗传承人采用能够吸引青年人的方式宣传、传播非遗,开展非遗创意设计和商业利用。这种做法与过度商业化是有区别的。
结 语
非遗名录建设是国际社会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一项措施,直接目的是提高非遗可见度,促进相互协作,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世界和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国际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非遗名录制度,在非遗名录理念、类型和管理上都进行了创新发展,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为国际非遗保护提供了中国经验。
当然,非遗名录制度是一项新生事物,在认识和实践中都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克服。在认识上,要正确处理非遗名录建设中的统一规则与个性发展的关系问题,让非遗名录成为不同非遗之间交流协作的平台。在实践中,要科学制定非遗名录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并严格遵守,确保非遗名录评审的科学公正。在应用中,要合理利用非遗名录,要在提高非遗可见度、传播力的同时,防范过度商业化开发。
从国际理念发展到一国实践,再从一国实践上升到国际经验,非遗名录制度是在国际社会与国家的互动中不断发展成熟的。中国在国际非遗名录制度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世界提供了中国经验。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非遗项目代表性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改进设计研究”(项目编号:17ZDA168)、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的中国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7JJD850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宋俊华,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中文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