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明确了“社区”“群体”和“个人”(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15条)的三重奏常常被简化为“社区”的这一现状并试图矫正。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可以使用首字母缩略词“CGIs”,或者强调群体和网络的重要性,甚至调用“行动者网络理论”的工具。但如果这种简化情况不能避免,则可以利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没有定义“社区”这一点,用“遗产社区”(欧洲委员会2005年《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第2条)的概念替代“社区”——尤其是在引入了人与组织的网络这一观念的佛兰德政策变体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式的流动性和灵活性。
作者:马克·雅各布(Marc Jacobs),布鲁塞尔自由大学教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席项目“批判性遗产研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主持人,比利时“佛兰德文化遗产中心”(FARO)负责人。
译者:唐璐璐,博士,北京外国语大学艺术研究院讲师。
虽然这种模糊不清在分析上是令人遗憾的,但网络(network)与群体形象也不能轻易地被分离。如果没有活态的互动给予他们情感和认知上的支持,那社区很难在想象中维持下去;同样,如果没有共同的意象聚焦于此,网络也很难稳定和重塑自我。如同“民俗”(folklore)的概念一样,“社区”(community)的概念在模糊不清又不可避免的境况中获得它的社会力量。———陶乐茜·诺伊斯(Dorothy Noyes,2016)[1]
一、《公约》第15 条与差别待遇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 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2003年公约”)中,最重要的条款就是第15 条,关于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对此,再多的重复都不为过:“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①[2]
事实上,不论“社区”“群体”还是“个人”(甚至是“参与”),存在于这些核心概念中的权力与问题、可能性与挑战性、适应性与混淆性,都没有被明确地定义。在2002年和2003年,为当时正在筹备的公约附上术语表(包含一些定义或说明)的尝试最终失败了。这是非常幸运的,因为我认为,此举会削弱2003年公约范式的影响力、可能性和适用性。
然而,UNESCO秘书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Section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及其代笔人(咨询顾问、前雇员、法律顾问和聘用专家)似乎希望以另一种方式,去减少“问题”“混淆性”或“复杂性”,即赋予“社区”一词特权,同时忽略“群体”和“个人”。如果对过去10年间提交给政府间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或专家会议(为实施和说明2003年公约而组织)的草案进行审查,就可以发现,“社区”一词的使用,要远远多于“群体”和“个人”。这通常是因为“社区”或“社区相关”被用作一种简单指称,但也非全然如此。在这一整套干预明显的文件中,确实存在一种可以检测到的、反复出现的偏向。
迄今为止,2003年公约的“基本文件”(Basic Texts)②以及缔约国大会或政府间委员会通过的众多决议更加公平,并且几乎系统地复制了整条准则——“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这一事实,源于一些成员国(如土耳其和比利时)代表团一直在系统地纠正措辞,几乎总是需要提醒加上缺失的“群体”和“个人”。而随着2006 年公约生效后第一个10 年期的结束,这些代表团也已经离开或即将离开他们作为成员的政府间委员会。如果草案中的这种偏向不加以调整,那“社区”一词则有可能彻底掩盖“三胞胎”中其他二者的风采——“群体”以及“有时是个人”。除非有一些如同本文一样的文章公开发表,去设法说服其他代表团接替这一角色,或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的管理者变得更为敏锐,更加准确地遵守基本文件的文本和精神。这或许不是刻意排斥或拒绝的问题,而更多是正面差别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的结果,因为“社区”一词,似乎往往具有一种更加温暖、积极、浪漫、田园诗般的或更易懂的内涵。
作为一种补救或提醒,或简化概念③的措施,或仅仅是取其简明、抽象和易记之长,我建议采用一个首字母缩写词(由一个短语或词语的结构之首缩写而成的一种单词或名称,在现代欧洲语言中,通常取单个字母缩写)——CGIs,该词适用于 UNESCO的两种工作语言——法语和英语(法语“communautés,groupes,individus”/英语“communities,groups,individuals”)。非常遗憾的是,这个词不适用于包括中文在内的其他语言,除非中国学者创造一个新的字符(为什么不呢?如果不是太困难,并且中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投入持续增长的话),可以在本世纪晚些时候被全球接纳。如果中国人的视觉化思维能力可以创造新的书写符号,来表达21世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尝试和经验,那将是绝妙的。就像听觉障碍群体所使用的手语也存在可能性一样,他们可以用一个手势充分体现时间、空间以及互动,也可以用一个连贯的动作作为一种“具有形体的字符”,充分体现类似传承文化遗产这样的观念:不是一种存在,而是一个过程[3]。
本文的第一部分,我将回顾在2003 年公约范式出现的头几年中,关于“社区”“群体”和“个人”的一些讨论。然后,我将重点关注在民俗研究相关学科中,讨论该问题最有意思的尝试之一,即美国学者陶乐茜·诺伊斯提出的观点。而最近发展起来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Network Theory)的工具箱也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套具有潜力的新方法,发展文化遗产的研究范式。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我将讨论另一种突破方式,一种“脱险通道”,以防“社区”的概念最终取代其他一切。2005年在葡萄牙法鲁(Faro)发起的《欧洲框架公约》④,2008年开始在比利时佛兰德斯(Flanders)区⑤适用和推进,而该公约提供了一种备选的定义方式。该公约将会在2018年——欧洲文化遗产年受到更多的关注。CGIs和“遗产社区”(heritage community)均可被看成是一种隐喻式的防冻剂,就像在液体中所加入的防冻液一样,会阻止液体变为坚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冻结”,是从事遗产工作和实施2003年公约的大忌。而避免严格、明确地定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或“要素”相关的网络或群体,是让一切保持动态、开放和鲜活的一种方式。
①所有与2003 年公约及《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条款相关的表述,英文版以及其他语言版本,包括中文版,均可在ich.unesco.org 网站下载。
②包括公约文本以及与公约相关的业务指南、附件等内容。——译者注
③原文为概念卫生(conceptual hygiene),是从公共卫生保健领域引入的一种隐喻表达,意为保持概念的简洁明了。——译者注
④即欧洲委员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Council of Europ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文中《法鲁公约》或《欧洲框架公约》均指此公约。——译者注
⑤比利时为联邦国家,由瓦隆(Wallonia)区、佛兰德斯(Flanders)区和布鲁塞尔—首都地区这三个文化自治的行政区组成。Flanders,名词,对应“佛兰德斯”;Flemish 在文中则主要是形容词,表示“佛兰德人的,佛兰德的”,对应“佛兰德”。———译者注
二、不仅仅是字母顺序:C 与G(以及I)?
在前文提及的2002年术语表中,提出了以下定义:“社区是:自认为共享某种关联性(connectedness)的人们。例如,这可以通过身份认同感或共同行为以及活动和地域来体现。个人可以属于不止一个社区。”[4]起草2003年公约的政府间专家们,无法就社区、群体或个人这些概念的定义达成共识,这是没有将此术语表列入基本文件的原因之一。曾经有一些尝试,试图说服政府间委员会,去找到何为一个社区或一个群体的定义,“为了解决问题”,“为了寻找最终或神奇的解决方案”,为了打造和使用普罗克汝斯忒斯之床(Procrustes bed)①。
让我们来看看迄今为止最为大胆的一次尝试——有何建议,是如何构建的,以及为何失败②[5]。其实,仅从标题中就可以明确问题所在:“UNESCO 亚洲文化中心(UNESCO-ACCU)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社区参与的专家会议:朝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施,东京,日本,2006年3月13—15日”。如果仔细看标题,那么缺失的词——“群体”与“个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偏见,都是显而易见的。这次专家会议是由UNESCO 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和UNESCO亚洲文化中心(Asia/Pacific Cultural Centre for UNESCO,简称ACCU)组织的,后者在2003年公约实施初期做了许多重要工作。会议邀请到(应该是)政府间委员会中“认知共同体”(epistemic community)核心成员的国际专家,并从那时开始着手准备《业务指南》③④[6]。UNESCO的高级官员也出席了会议。从2006年3月13日到15日,专家组接连三次讨论了三个主题:社区、群体及个人的定义与确认;社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编制;社区参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提名的准备。他们的出发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制造了一种公约文件本身并不存在,也无此意图的层级系统。“虽然公约指出了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层级系统,并且总是以这样的顺序被提及,但公约没有提供社区与群体的定义。因此,专家们决定区别对待社区与群体,并开始寻找可能区分它们的特征。”[7]政府间委员会当然否决了这一大胆却让人一览端倪的主张,而且所有澄清或强制达成这种共识的尝试都失败了。因为从来就没有一种层级系统,如果解释为由字母表惯例所决定的一种顺序倒还无妨。
此次ACCU工作组建议区分“那些直接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的人,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虽然一些专家建议,社区的定义应该聚焦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者;然而另一些专家则认为,它也应该包括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联系,但不是主动实践者的人们。大家一致同意的是,在社区的定义中,应该包含基于共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归属感或认同感,这就指向了‘植根于社区’这一表达的使用,而非‘世代相传’这样的表达,因为后者似乎排除了一些已经中断或正在中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大家普遍认为,一个群体可以被视为一个社区的子集(subset),是以实践某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特征的;而这种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必在整个社区共享,或者不一定以相同的方式共享。为了描述一个群体之于一个社区的关系,网络这一术语比子集更为合适,因为子集被认为是静态的。”[8]
此处提供了一些有用的观念,例如网络的意识,以及实践者、促进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区分,这为关于关联性、认同和共享的讨论留下了可能性。不幸的是,采用根隐喻(root metaphor)而非紧紧围绕传承过程,是一种概念上的倒退;而出席会议的专家们就差别对待“群体”的概念达成一致,同样是令人遗憾的。另外,被动接受者隐喻(passive receiver metaphors)常常被使用,例如“传统传承人”“表演者”“看管人”或是“学徒”。专家们还创造了颇为奇怪的对个人(individuals,复数形式)的定义,此处的个人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个人是指那些具有独特技能、知识、经验或其他特征的,在社区内或跨社区的人,因此在当前和未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再创造与/或传承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例如文化看管人、实践者以及适当情况中的学徒。”[9]
国际法学家珍妮特·布莱克(Janet Blake) 是许多文件草案的(代笔) 执笔人,并且在2001—2005年众多UNESCO非物质文化遗产会议中担任顾问和观察员,一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颇有影响力,她在东京ACCU会议上发表的论文中提出了若干重要观点。这篇论文的扩展和修订版,后来刊登在劳特利奇(Routledge)出版的重要国际学术系列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册中,该系列聚焦于遗产主题(“文化遗产的关键问题”)[10]。布莱克非常清楚地表明,在会议前、会议期间和会议后,关于社区或其他行动者的定义,并没有达成共识,甚至在法律研究和实践中也是如此:“如果对国际人权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与法律视角互换)中‘人民’‘群体’‘少数民族’和‘社区’的使用情况进行简单的调查,可以得出一个有趣的观点,那就是,任何一个词都没有绝对和一致的含义。……因此,我们理解和使用这些术语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情境……假定群体的某些权利确实存在,那么在群体需求与群体中的个人需求之间,总会存在冲突的可能性。例如,个人有权选择不作为某种文化认同的一部分,但这与该群体存在的权利是冲突的。我们从中可以吸取的经验是,我们必须始终牢记的是,在定义‘社区’或‘群体’时,在诸如此类的冲突中,个人之于集体权利的优先性,也就是说,社区应该由组成它的个人成员来定义。”[11]布莱克甚至认为,“社区而非遗产本身现在被置于本公约的中心,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考量更广阔的人类、社会和文化背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令正是在此背景中制定的”[12]。
2000年前后,当民俗学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荷兰)掀起一股热潮时,在该领域的学术文献中,盛行一股强烈的(自我)批评风潮。在荷兰,特别是在民族学研究机构——阿姆斯特丹的Meertens 研究所(Meertens Instituut)⑤,这还引发了学科名称(“volkskunde”,民俗学)的废弃,由“民族学”(etnologie)(欧洲民族学)替代。这一解构/重建运动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荷兰和佛兰德斯区都产生了政策影响[13]。这与人们对2003 年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式的理解有关系。一些关键人物,例如民族音乐学的教授维姆·范·赞滕(Wim van Zanten)和雷克斯·史密兹(Rieks Smeets)博士也受此影响⑥[14]。前文提及的术语表,正是由范·赞滕编订的,并且受到了来自Meertens 研究所研究人员的强有力影响。而史密兹此后成为荷兰UNESCO委员会非常有影响力的成员,以及UNESCO非物质遗产处的负责人和公约秘书,目前与哈丽特·迪肯(Harriet Deacon) 博士一起,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全球能力建设计划(global capacity building programme)与政策的材料背后的顾问、积极的解说者和“无形之手”。
此外,这一潮流也间接影响了1999年在华盛顿召开的一次开创性会议的结果,召开该会议是要试图挽救1989年UNESCO《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以下简称《1989年建议书》)的失败。由传统民俗学者和政府官员精心编制的1989年建议书并不奏效。一群研究人员、学者、民俗学家、人类学家以及决策者,包括华盛顿史密森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的民俗与文化遗产中心,一同对UNESCO的这一文书进行了评估,并极力强调,在制定与贯彻文化政策及保护项目方面,关于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存在问题:“对1989 年建议书的主要批评是它太局限了……为了有更好的依据以及更有效的政府行动,本文件建议增加对那些跟创造、保护、研究及传承民俗和传统文化息息相关的群体的列举和说明。”[15]虽然1999年的这次会议并没有成功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核心概念,但是这次千禧年的美国民俗学者的集结,确实明确了利益相关者范围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支柱的议题以及文化经纪人角色的重要性,而以上问题将在此后的15到30年,变得至关重要[16]。
①源于希腊神话。普罗克汝斯忒斯利用他的床杀死过往旅人。若旅人个子比床长,则会被截断杀害;若个子比床短,则会被扯长杀害。此处喻指不顾条件生搬硬套,削足适履。———译者注
②可在UNESCO 网站上查询此次专家会议的原始材料。
③即《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Heritage),文中简称《业务指南》。——译者注
④“认知共同体是一种在特定领域具有公认的专业技术和能力,具有在该领域事务范围内政策相关知识权威主张的(国际)专家网络。”
⑤荷兰皇家艺术与科学院下属的主要研究荷兰语言与文化多样性的研究机构。———译者注
⑥本人的观点,还可参考其他两篇文章。
三、群体—社区—网络
美国学者陶乐茜·诺伊斯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讨论了CGIs 标签下的不同表达。1995年,诺伊斯在《美国民俗学期刊》(Journal of American Folklore) 上发表了一篇标题简短的文章——《群体》(Group),由于该文是关于表达文化(expressive culture)研究“关键词”特刊的一部分,因而获得了更大的影响力[17]。此文可以与另一篇标题要长得多且包含我们正在追踪的另一个词的文章结合起来看:《所罗门的审判:全球传统保护与社区所有权问题》(the Judgment of Solomon:Global Protections for Tradition and the Problem of Community Ownership)[18]。在2016年,所有这些文稿再次集结成册出版,题为《谦卑理论:民俗学对社会生活的理解》(Humble Theory:Folklore’s Grasp on Social Life)。
在21世纪头几年,关于即将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与术语表的讨论尚无定论。在这个重要的重启操作(民俗研究、政策和管理概念操作系统的重启)中,哪些词会被采纳应用,而哪些词会被舍弃,又如何去选择数量有限且恰当的词,还要至少以当前联合国组织中的两种工作语言——法语和英语来建立和管理这种论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和“社区”(communities)的确在词汇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甚至成为了中心概念,而“民俗”(folklore)或“原真性”(authenticity)这样的词却没有。重新审视那几年的一些讨论是有益的,尤其是公约缔约国大会于2006年通过和批准第一套业务指南后,大规模“恰当的词汇”的攻势开始之前。诺伊斯在分析21世纪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UNESCO所进行的讨论时非常尖锐地说:“虽然WIPO的文件承认,原真性是一个理论上有疑问的概念(WIPO,2004,16),然而在民俗保护的核心原则(同上,16—17)中又援引了这一点(同上,16—17),参与其中的民俗学者,迄今还没有奋起抗议这一点或是与此类似的UNESCO对‘遗产’(heritage)的使用。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因为在我们领域,原真性和遗产都已经经历了将近四十年强有力的历史化和批判。可以推测,自从社区(抽象概念)的具体化起,民俗学者就不得不在思想意识上认识自身的利益所在,他们对这些概念的包容体现了一种策略性本质主义(strategic essentialism),首先期望通过这些让步实现地方机构的获益,进而这种获益会允许这些概念随后被解构。可以说,对于‘民间的’(folk)文化概念……的适应性调节是成功成为文化经纪人的必要条件。”[19]
有许多这样的协会组织存在,例如相对孤立的、土著的、少数民族的……她甚至认为那些标有群体标签的社区“不算是能独立发展的、自主的集体主体”①[20][21]。诺伊斯继续指出,“社区”是一个神奇的词,围绕它,在传统利用方面的国际紧张关系可以改善,达成共识[22]。
诺伊斯归纳了“社区”可以呈现的方式,也注意到了以下情况:“社区被称之为有界限的个人——移植了生物学上定义群落的一种根隐喻——他们的传统是有特色的,而且的确是独一无二的。”然而,她也立即提供了一种矫正方式:“但我们积累的学科知识倾向于另一套完全不同的概括:权力关系存在于社区内部以及社区之间。规模小而密集的社区,尤其是贫困社区,通常是稀缺资源(包括群体内部的威望)竞争激烈的地方。……社区并不总是以血统来定义的。比邻而居以及贸易或政治上的相互交流,为文化生产的归属提供了其他基础,而且对于自觉身份认同的产生而言,更重要的是自发的或基于同意形成的社区。”[23]
然后,诺伊斯转向了一种聪明的具有正反两面的定义,而它对于进一步讨论CGIs(以及,甚至是我们即将看到的“遗产社区”的概念)是有用的:“社区不是一个有明显界限的,客观可辨识的个人群体。对于从密集、多元的社会网络核心处呈现出来的集体表达和集体行动的工作,‘社区’是一种方便的标签……网络将自身扮成有界限的群体以服务集体目标,包括使自身不固定的生活变得稳定。……当然,个人也会向他人施加压力从而趋向集体行动,以实现更广泛的个人意志,权力的内部游戏塑造了社区的所有表现。在社区中,一些社会行动者要比其他人投入更多;对其重要性和明确性的共识,往往会随着外部挑战的出现而加强。”[24]
我们可以注意,诺伊斯如何结合社区与网络并选择群体作为突破口:“民俗学者对群体作为文化的核心和身份认同的焦点一直很感兴趣……(我们)可以区分以下二者:一是相互作用的经验主义的网络,文化得以在其中创造和改变;二是间或在表演中呈现的社会想象的社区。我们日常使用的‘群体’一词,也许可以最好地充当这两者对话的一种简写。”[25]
随着21世纪向前推进,遗产研究也出现了新的学术范式。如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式相关的主要跨学科平台,既不是(美国或欧洲的)民俗学研究(我们需要等待,去评估目前特朗普政府破坏性“文化”政策的影响,尤其是在国际范围内削弱美国在文化政策、软实力和学术影响力方面的势力),也不是人类学,而是批判性遗产研究[26]。民族志的其他形式,不仅关注技术与科学,也关注多方谈判的舞台,追随行动者,追踪网络,并在当前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动者网络理论传播的重要性和影响②[27]。该理论提供了探索、利用和发展上述网络与关联性观念的工具,而且不局限于人类群体中,还可以超越物体、自然和技术的界限[28]。有一些研究已经开始运用行动者网络分析工具箱中的工具来分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提名和项目[29]。有时甚至是超越了网络的隐喻,比如,芭芭拉·查尔尼娅维斯卡(Barbara Czarniawska)详述了使用“行动网”(action nets)的观念来研究我们这个“关联性”时代的现象以及存在的虚拟或在线社区与(社会的,……)网络。这样的观念,可以帮助我们延迟对“社区的,群体的和个人的”这种选择,并尽可能长远地保持一切的开放性。行动网与网络还不一样:“一般认为,无论人员还是组织,网络是行动者之间的一系列联系。行动网和网络之间的区别涉及时间:在网络形成之前,首先必须有行动者。行动者是第一位的,网络次之,在网络中的行动则是第三位的。然而,从行动网的角度来看,行动是第一位的,行动者第二位,网络可能是但不一定是第三位。作为第一步,行动者需要先从行动中获得‘行动者的’(actorial)身份,而不是与此相反。”[30]
我认为,我们将需要这些以及类似的概念和工具,以应对未来几年中我们将会面临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全球在地化的挑战。21世纪10年代后半期,作为2015年现状检验和总结之后的15年期的第一阶段,世界的“社区”还未能达到地球和人类发展的千年目标,并且根据这个“伟大的愿望”要调动各级各方所有行动者去共同解决《改变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Transforming our World:the 2030 Agenda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以下简称《2030年议程》)中所提出的问题,我们需要调动所需的任何工具。行动者网络理论或批判性遗产研究对此是有益的。而且至少在书面形式上,2003年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式也(正在)准备提供资源和工具,来应对这些挑战并解决这些棘手的问题[31]。在基本文件的最新版(2016年版本)中,有两处重大的创新和增补。第一,《业务指南》中新增了一章——“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这些内容与联合国2016年启动的《2030年议程》中可持续发展目标是紧密相关的[32]。第二,新增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该原则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10次常会③上通过的[33]。在另一篇文章中,我提出了“全球在地化伦理”(glocal ethics)这一术语来描述我们在此看到的或正在成形的东西。文章中,我还论证采用CGIs 是为了能够管理和克服相对自主与干预之间的紧张关系,而这是参与、共同创造这类挑战的重点,也是解决那些棘手问题的平台、网络和技术发展的核心。
① 请与对2003 年公约伦理原则的分析作比较。
②需要了解行动者网络理论的总体概况,新近的文献目录及发展方向,可以浏览www.Bruno-Latour.fr网站以及相关文章。
③纳米比亚温特和克,2015 年11 月30 日—12 月4 日。
四、欧洲人带来的礼物:“遗产社区”
像CGIs 这样一个不好看而又抽象的四个字母的单词,不可能用中文这样的语言来翻译,也不大可能被采纳,但暂且让我们试试,因为这将阻止仅仅使用“社区”一词的冲动和倾向。也不是不可能“让我们保持简单”,但不幸的是,生活并非如此——“社区”将吞并或遮蔽其他的替代选择:群体、个人、网络或核心利益相关者。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失去所有希望,而答案或许来自欧洲。2018年是欧洲文化遗产年。这是一种特别的努力,没有真正的财政支持,主要是一个象征性的机遇之窗。对于欧盟的遗产行动者和管理部门来说,这是一个机遇,可以借此传递关于文化遗产如何在当今社会发挥作用的信息[34]。其中的一个结果或者说影响将是:一些欧洲国家将决定性地迈向最后一步——批准欧洲委员会《文化遗产社会价值框架公约》(葡萄牙法鲁,2005年10月27 日)。这有可能将最终决定性地推进欧洲委员会的这一公约,该公约在21世纪10年代对遗产的概念化产生了影响。这也可能为整个欧洲的遗产网络在增强参与方式的新动力,协调可持续发展项目,消解冲突以及新的合作形式方面提供机会,而且还可以影响关于如何发展文化遗产的政策与实践的全球性讨论,尤其是在2003年公约范式中的讨论。
附带后果之一就是,《法鲁公约》第2条(定义)中著名的第2项会得到更多的传播或关注:“基于本公约的目的,……(b)遗产社区是在公共行动框架内,由珍视自身希望的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以保护和传承给后代的人所构成。”[35]请品味这段说明性文字,并注意它与2002年术语表及诺伊斯探究的群体与网络的观念或行动网概念的兼容性:“遗产社区的概念被视作自定义(self-defining):通过珍视并期望传承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在与他人的互动中,个人成为社区的一部分。因此,遗产社区被定义为一种可变的几何结构,而不涉及种族或其他稳定的社区。这样的社区,可能具有与语言或宗教相关的地理基础,或者确实具有共同的人文价值或以往的历史联系,但同样也可能源于另一类型的共同利益。例如,基于对考古学的兴趣可以生成一个‘考古学社区’,其成员仅仅通过构成他们活动重点的文化遗产相连。”[36]
作为一系列研讨会、座谈会和出版物的最高潮,预计荷兰和比利时也将(最终)在2018年批准《法鲁公约》。比利时(因此也包括佛兰德斯区)在2018年对2005年框架公约较迟的批准,并未阻碍或延迟佛兰德(Flemish)社区(比利时国内)政府①选择立即采纳它,将其与2003年公约相结合,并自2008 年以来在其遗产政策和立法中贯彻和使用该框架公约。实际上,佛兰德网络中的那些重要组织之一就采用了FARO作为其组织或遗产出版物的名称,当然,这不全然是源于灯塔的隐喻,还参考了埃及亚历山大港及其古图书馆、古博物馆②,抑或比利时的法鲁(Faro)传统啤酒。这种选择突出了一种联系,同时也参考了被标记为对未来非常重要的一种灵感来源。在批准2003年公约后,2006年至2008年间,佛兰德的决策者正在制订新的遗产法令,他们试图将博物馆、档案馆、遗产协会的领域和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式结合起来。遗产社区的概念从《法鲁公约》中被借用,并引入了2008年的遗产法令以及后续的2012年和2017年版本。但与2005年《法鲁公约》中遗产社区的定义不同的是,在“人”(people)(在第2条b项中)一词之后增加了“及组织”(and organisations)的表达。这使得遗产社区成为了一种强大的遗产政策工具,可以包括博物馆、档案研究机构、文化中心、社团、行会等“组织”,并被概念化为一个网络。遗产社区的概念被用来建构佛兰德斯区的整个文化遗产领域。
关于谁可以被视为遗产社区成员,这一界限或边界也是可以改变的,例如在第15条中,就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在CGIs内。这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只要有一定的主动权或是相对自主的,并且是知情以及持续的共识建立(而不是作为一种外部干预)的对象,那当地的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化中心或文化经纪人都有可能被包括进来。举例来说,这个概念就是实现2003年公约业务指南第79条的一个好方法,而这一条绝非是偶然地出现在《参与<公约>的实施》这一章的第1 条:“在创造、维系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专家、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之间建立功能互补型合作。”
在一些出版物中,意大利学者劳索·扎加托(Lauso Zagato)注意到了在欧洲共同体的中心,尤其是在2003年公约早期批准者之一的比利时佛兰德斯,进行这种特殊实验的先例价值。劳索·扎加托从正面的角度称之为“混合”:“然而,它并不局限于此,尽管它确实表明有机会解释,在法鲁公约的意义范畴内,‘社区与群体’的观念与遗产社区的概念可以相提并论(Zagato,2013);另一方面,无论是在我们的日常事务上,还是在理论思考上,这两种观念之间的混合已经在充分进行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鲁公约,尤其是‘遗产社区’的概念,即使是对那些没有兴趣批准它的国家,也可以成为一种参照,一种适用于2003年公约的有用模式(法律)。”[37]
UNESCO 的新近发展也推进了这种混合、跨界和混杂的可能性。如UNESCO 开发了一个有趣的新工具,即2011年《关于城市历史景观的建议书》(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简称《2011年建议书》),部分是因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在2005年提出的要求。该建议书提供了工具和一系列有益的实践。自2011年开始,为达成合理程度的共识,它明确提出了合作与参与的途径,包括利益相关者的协商,“通过参与性规划以及与利益攸关方磋商,就哪些是需要保护以传之后代的价值达成共识,并查明承载这些价值的特征”。这是《2011年建议书》中的六个关键步骤之一。它要求不仅要评估这些特征在气候变化和社会经济挑战中变化的脆弱性,还要建立适当的伙伴关系和地方管理框架,并制订协调公共、私人和社会活动者之间各种活动的机制。我们目前的挑战,同样也是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发展这样的机制。在21世纪,“为所应为”意味着要考虑到当地的和全球性的问题及背景,因此是全球在地化的伦理。在2003 年公约业务指南新增一章的第171条中,明确了可持续发展、道德规范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联系:
171.只要其发展计划、政策和方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可能影响其可行性,缔约国应努力:
(a)确保创造、维护和传承该等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并积极动员其参与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制订和施行;
(b)确保该等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是主要受益者,无论是在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精神还是物质层面;
(c)确保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尊重道德考虑因素,不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产生负面影响,不脱离遗产的背景或改变其本质;
(d)促进可持续发展专家和文化经纪人的合作,在文化艺术界内外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当融入计划、政策和方案中。
现在,让我们回到本文开始的地方:2003年公约第15条。如果用“行动者”替代第15条中的“缔约国”一词,并允许将《法鲁公约》中“遗产社区”的佛兰德的诠释或网络的隐喻作为CGIs中C的一种可能性解释,那么,人们将得到(其中一条)基本信息,以在21世纪20年代充分发挥保护遗产的全部潜力:各行动者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维护和传承这种遗产的CGIs 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或者,如同当今许多欧洲人似乎喜欢以社交网络的形式表达他们的想法。“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CGIs最大限度的参与和积极参与,才是为所应为。”
① 比利时联邦化后的政府结构比较复杂。根据语言族群设立了荷兰语、法语、德语三个社区,同时也设立了瓦隆、佛兰德斯以及布鲁塞尔三个行政区。其中,荷兰语社区政府与佛兰德斯行政区合并为统一的佛兰德政府。———译者注
② 亚历山大港是埃及海港城市,以亚历山大港灯塔(The Lighthouse of Alexandria)闻名。该灯塔公元前281年建成点燃,屹立千年之久,是著名的人类历史遗迹。亚历山大图书馆(The Bibliotheca Alexandrina),世界上最古老的图书馆之一;亚历山大博物院(Mouseion of Alexandria),被很多人认为是世界第一所博物馆。———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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