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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社区参与为基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地位
来源:西北民族研究 作者:安德明 创建时间: 2018.06.06 10:03:10

  摘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对于深刻认识和解决当前国际社会所面临的种种难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启发和引领意义。这一理念,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和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既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又有着更为普遍、更为一般的指导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展开,尤其是随着其所强调的“以社区为中心”原则的不断普及,反过来又会从文化交流的角度,为推广“和而不同”的文化多样性观念,进而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发挥具体而切实的作用。

  作者简介:安德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民间文学研究室研究员、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全球范围全面展开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1]。这项工作的开展,为文化多样性理念的普及和多样性文化的传承发展发挥了积极的引领作用。多年来,相关的研究者、实践者和传承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积极与更具普遍性的社会思潮互动,从不同角度推动了非遗保护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完善。不过,作为一项方兴未艾的世界性社会文化运动,非遗保护在理论、方法、实践策略等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有待探讨、批评和提升的地方。因此,本文拟结合“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对非遗保护中社区参与的重要意义作更进一步的探究。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主席提出和发展的一个理念。它因应当今世界所面临的种种难题,本着消弭全球种种危机的目的而产生,主张并倡导国际社会通过不同方面的多种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2]。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坚持共建共享,建设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3]。这些思想,对于更深入地理解非遗保护中社区参与的价值,更好地推动非遗保护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反过来,以社区参与为重要原则的非遗保护的良好运行,也会为落实“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写入联合国决议[4]的理念,发挥切实而具体的作用。

  一、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关键词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国际范围的不断推进,社区在这一工作中的重要性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强调。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相关文件,目的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保《公约》精神的正确落实和相关实践的正确展开。从这些衍生文件可以看到,“社区”出现的频率处在持续增多的状态。例如,在2003年《公约》中,有10处提到了“社区”[5];在UNESCO于2014年颁发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中,“社区”出现了61次[6];而2016年版的《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涉及“社区”的地方则有117处之多[7]。2016年年底,在纳米比亚举行的UNESCO保护非遗政府间委员会第十届常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其所有12条原则当中,有11条都提及“社区”并把它放在重要位置。唯一没有明确提到“社区”的是第8条,该条内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8]实际上,强调尊重非遗的动态性和活态性,也就是在强调对传承人或社区有关非遗的自主权利的尊重,因此,从这一条中,我们仍然可以体会到对于社区意愿与权益的重视。可以说,“社区”已经成为贯穿非遗保护全过程的关键词,社区参与乃至社区主导,已经成为UNESCO非遗保护工作最重要的一项原则[9]。

  对于社区,尽管《公约》和“业务指南”等有关非遗保护的正式法规文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UNESCO陆续出台的各种操作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研究成果,目前非遗保护的实践与研究领域基本上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共识:在非遗保护的语境中,社区指的就是那些“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施行和传承的人”[10]。就此而言,虽然在许多场合,“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常常作为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一个固定词组来加以使用,其中“社区”“群体”和“个人”,被看作并列关系的主体或主体在施行和传承相关非遗项目过程中呈现出的不同状态,但事实上,社区还是具有与“群体”类似的属性。也就是说,不同于社会管理语境中边界相对明确的物理空间的社区,非遗保护中的社区,更侧重于强调共同拥有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并由此形成相对稳定认同的人所构成的集合体。它的形态多种多样,范围可大可小。构成它的人群,既可能生活在某个村落或市镇等界限清晰的地理区域当中,又可能生活在跨越地区乃至跨越国界的范围当中。它既可以小到两个以上的人构成的群体,又可以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甚至可以是几个民族、几个国家。判断这一集体是否构成非遗相关社区的依据,就在于其成员是否共同拥有、传承并珍视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这里,“社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界定、相辅相成的两个概念,缺一不可。

  按照UNESCO的规定,恰当或合格的非遗保护,应该始终围绕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来展开,更具体的操作要求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过程中居于核心位置;第二,保护措施的制订与实施自始至终应该保证社区参与及社区事先知情、同意;第三,保护工作应使相关社区成为受益者[11]。有这些要求,主要是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UNESCO认定,“只有社区最大限度地参与到保护的整个过程中去,并在其中发挥主要的作用,非遗保护才能可持续地、有效地开展下去”[12]。二是为了限制政府等居于强势地位的力量的过度干预,凸显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甚至社会底层的非遗传承人群的作用并保障其权益。

  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或具体操作来说,这两个方面的理由足以充分说明坚持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诚然,假如作为拥有和实践非遗项目主体的社区失去了保护该项目的主动性,或在保护活动中处于边缘地位,那么任何保护措施都不可能产生长久的效果;而在以UNESCO为发起者、以相关国家政府机构为重要推动实施者而开展的非遗保护工作中,社区尤其容易处于弱势或边缘化状态。强调社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就是为了从根本上避免或改变以上这些状况。而事实上,这也的确产生了一定的效果——尽管由于具体环境的限制,大多数的保护工作距离真正落实“以社区为中心”的原则还很远[13],但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保护实践中,从观念到具体行动,都越来越多地体现出了对社区参与、社区知情等问题的重视[14][15]。

  二、“社区中心”原则中的人类关怀

  强调以社区为中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为了避免上文提到的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保护实践,但这是否会导致地方或群体的保守主义呢?这种担心也不无道理。举例来说,人类学、民俗学等学科中近年来盛行的区域性、个案式研究,在为认识和理解丰富多彩的区域文化,以及文化同具体社区之间的复杂动态关系提供大量出色成果的同时,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问题,特别是其中对相关社区或族群“独特”属性与“特殊”认同的梳理、宣扬乃至强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逐渐变成了学术界为大众贴上的标签,使许多地区或人群中本来处在或有或无、或隐或显状态的有关认同的意识,变得日益明确和强烈起来,最终变成了建构和突显不同文化、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区的特殊性与差异性,进而引发种种矛盾与冲突的新根源。当前世界,民族之间、文化之间以及宗教之间形形色色的冲突,大有愈演愈烈之势,这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学术界的影响,但学术研究究竟在这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又应该进行怎样的调整,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

  所幸的是,UNESCO对于非遗保护实践中因强调社区中心原则而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有足够的警惕和预防。这一点,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来看,我们就会有更清楚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针对的对象,当然是各民族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是,面对国家之间、地区之间或民族之间日益错综复杂的关系,面对当今世界不断涌现的种种矛盾和冲突,UNESCO发起这一社会文化运动的最终目标,已经不再局限于文化本身,而是更多地指向了作为文化遗产主体的人,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它是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媒介,创建人类社会交流合作的新平台。对这一点,UNESCO前总干事博科娃有十分明确的阐述:“世界正在寻找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新的道路。此时,我们需要有凝聚力的项目,让不同的人走到一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是这样一个对话和行动的平台。每个国家、每个社区都可以在这里主张自己的权利,分享自己的愿景并发挥文化多样性的创造性力量以巩固我们共同的价值观。”[16]

  由此可见,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强调社区的重要性,只是一种工作策略,或最多属于阶段性任务,而不是最终目的。其最终目的,还是对于全人类的关怀。在保障每个具体社区的意愿和权利得到充分表达和重视的前提下,构建不同社区之间更容易、更畅通、更和睦的交流通道,从而为缓和或消解不同族群、不同地区之间的矛盾冲突发挥作用,可以说是它最重要的宗旨之一。

  这种人类关怀,还体现在UNESCO有关非遗保护的许多观念与具体措施上。以它所主持的影响广泛的代表作名录评审活动为例,该名录名称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强调任何一项被列入其中的非遗项目,都属于人类共享的文化,而不应该被理解为某一申报主体的专利。正因为如此,UNESCO对所有成员国提交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申报书,都十分注意纠正其中出现的“独一无二”“杰出”“非凡”等用来形容相关项目的词语,因为其中体现了明显的地方主义色彩[17]。又如,UNESCO文化部国际标准司的司长林德尔·普罗特在谈到保护非物质遗产的意义时曾说:“教科文组织1998年的《世界文化报告》将重点放在保护文化的多样性上,这不仅是出于对少数人群人权的考虑,而且是因为对人类的知识和文化资源来说,对那些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现在却正以惊人的速度消亡的传统风俗、语言和生活方式进行保护是极其重要的。也许有一天,地球上这些其他的生活方式会被证明对人类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可能某一天,技术灾难、气候巨变或基因突变会将我们居住的地球彻底改变,那时,我们就需要利用我们所能找到的各种不同的方法来帮助人类适应新环境。”[18]其中对于人类未来整体命运的关怀,可以说是跃然纸上。

  但遗憾的是,UNESCO非遗保护中对于人类命运的这种强烈关怀,没有概括和提炼为一种更加凝练、更加抽象的思想表达。

  三、通过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

  从上文的讨论可以看到,UNESCO所倡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事业在目标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并且完全可以作为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统一到后者当中。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角来理解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能够使这项工作中所包含的潜在理念更加清晰、更加系统,也能够使该工作的目标更加明确、信念更为坚定。

  从第一部分的相关讨论可以看出,非遗保护中的社区,实际上与“共同体”有着一致的内涵①。它们在本质上都是指人们围绕某一共同认可的特定要素形成的、具有特定凝聚力并可以超越地理空间限制的集体。非遗相关社区,也就是以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纽带而形成的共同体。而“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一个有待建设和加强的集合体,它必须以每一个不同社区(或共同体)对自己未来命运基本一致的高度关注和自觉维护为核心,在不断对话、交流和协商的基础之上逐渐推进和完成。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既可以从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中获得更坚实的理论与信念支持,又能够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贡献具体切实的力量。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提出,是为了应对和解决人类社会当前所面临的种种难题与危机。在这些难题与危机当中,由于文化问题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占有很大的比例。据联合国的一项统计,全世界的主要冲突中,有四分之三与文化层面有关[19]。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呢?不同文化存在的较大的差异,是引发冲突的一个原因,但这只是表面的原因。更深层的原因,在笔者看来,还是差异在不同文化的拥有者与传承者之间没有得到充分的了解、认可和理解。

  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也就是作为相关文化主体的社区或群体之间的差异。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为例,因非遗项目本身的不同,其社区范围的大小也不一样,既可能是较小的群体,又可能是较大的族群甚至更大的民族国家。无论其大小,一旦形成,它都具有建立在一个共同文化纽带之上的稳定性和内聚性,并因此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特征。尽管非遗社区内部也存在非均质性特征[20],但在就相关文化事项与社区之外更大范围的组织或群体交往时,社区成员在主要认同、主要诉求等方面,更容易取得一致。社区的这种排他性,在不同社区接触、交往的过程中,因其相互了解程度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果,有的情况下只表现为些微的差异,在缺乏相互交流、了解的社区或群体之间,则可能表现为较激烈的摩擦、纠纷乃至冲突。因此,“弥合不同文化间的差异,不仅对于和平、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而且也是当务之急”[21]。事实证明,对话和交流,是弥合文化间差异最为有效、最为重要的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则是国际社会通过多方努力搭建起来的一个成熟的文化交流平台,必然能够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目标发挥重要作用。

  这个平台,建立在“文化多样性”这一共同认可的原则之上,通过强调“以社区为中心”的保护思路,首先为不同文化提供了充分展示其特征以及相互之间差异性的机会。任何文化项目,只要属于“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并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22],就都有资格在这个平台以申报、列入名录等不同形式得以展示。而展示出来的项目,由于是按照UNESCO的要求在社区自愿的基础上呈现于相关社区之外更广泛的领域,因此,能够准确而全面地体现社区的意愿、情感以及相关文化项目的总体特征。同时,这样展示出来的非遗项目,对于社区之外的人们而言,无论多么陌生乃至怪异,又都能在承认和尊重文化多样性这一基本理念的规约下得到认可。这样,随着不断接触,不断了解,原来被视为“奇风异俗”的某个特定社区或族群的文化现象,以及其中所表达的相关传承者的情感和观念,对于社区或族群外的广大成员来说将不再怪异,而是逐渐变得可以理解和接受。这其实也就是中国传统思想中所谓的“和而不同”,或者谚语所说的“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境界。

  以上可以说是立足于社区的非遗保护在文化交流方面可以达到的第一重效果,即为不同社区的不同文化提供充分展示差异性和多样性的平台。其第二个层面的效果,则是促进不同社区、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欣赏、相互尊重。无论是在怎样不同的文化传统之间,人们只要有了相互接触、相互展演自己的传统文化的机会,就一定会为相互认可、相互接受创造良好的开端。在把“我”或“我们”的相关事象与“我们”之外的事象都一视同仁地看作“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的影响下,“我们”文化的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彰显,“我们”之外的文化所具有的价值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认识和了解,并逐渐成为“我们”能够承认、欣赏和享用的内容,进而围绕特定的非遗项目,形成包括原来小范围的“我们”及其外相关非遗社区在内的一个新的范围更大的“我们”。

  第三重的效果,是随着交流的不断增加、不断深入,在各非遗社区当中促成一种基于文化比较视野的高度自信。这种自信,既体现为对自己文化所具有的优长与价值的充分肯定,又包括对其文化的不足或弊端的坦率批判与自觉改进。后一方面,在多元文化交流、比较和融汇的背景下,尤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它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非遗保护中可能出现的保守主义,使以非遗保护为媒介的文化交流走向更深入的境地,从而为进一步的文化融合打下厚实的基础,并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当然,必须承认的是,非遗保护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笔者在2015—2017年间,连续三次作为中国民俗学会代表团成员参加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常会,每次会议期间,都目睹了两个有着世仇的国家在现场因双方相关的具体项目能否被列入代表作名录而剑拔弩张地相互批判甚至攻击的情形。这充分说明,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的族群之间或国家之间的复杂矛盾,无法通过文化对话加以缓解,文化对话的相关平台反而会为相关矛盾与争斗的延续提供新的机会。也许,我们可以乐观地说,尽管两个国家之间的这种对话充满火药味,但非遗保护平台毕竟也为双方相互的接触和交流创造了条件,假以时日,它也可能逐渐发挥一种促成相互谅解、相互包容的作用。

  总之,以社区为中心的非遗保护,在坚持文化多样性理念,承认和尊重文化差异的基础上,既能使更具体、更个别的诉求得到充分的表达,又能使相关文化传统的个性化特征得到相对完整的体现和彰显。这种充分的表达与彰显,为不同社区和群体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沟通与相互理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并为从本质上解决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进而促成范围更大的社区或共同体,提供了重要前提。可以说,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成为国内外诸多相关领域日益关注的重要理念的形势下,立足于社区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条重要途径。

  (原载《西北民族研究》2018年第2期,注释和参考文献从略,详参刊物原文)

编辑:飞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