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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僵化的保护
创建时间: 2011.07.07 10:45:32

不僵化的保护

    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生存在一种活态之中,它应当是与其存在的团体、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的,应当是持续地被再现出来的,应当是代代传承下来的。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加补救的情况下可能存在消亡或消失的危险,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将它僵化地固定在某种纯粹的、原始的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有关这些遗产的知识、技能和内涵的传播。这些遗产的传承,或者世代之间的传授,是《公约》所特别强调的,而并非舞蹈、歌曲、乐器或工艺的具体的作品表现。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任何保护措施都意味着增强和巩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的、丰富多彩的、物质的与非物质的环境,这种环境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续发展,对于传承人的理解和演出,以及向后代的传播,都是必需的。

   为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世代相传所必需采取的保护措施,较之(自然的与文化的)物质遗产而言,相当地不同。不过,有些物质遗产元素时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这也正是《公约》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中包含了与其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以及文化空间的原因。

    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对非物质遗产应该始终是不惜任何代价来加以保护或振兴呢?正如所有的活的生命体一样,它是有其自身的生命循环周期的,因此有些项目元素在孕育出新的表达形式之后可能会消失。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论其经济价值如何,也有可能被视为不再与它的团体相关联,对它的团体、社会不再有意义。正如《公约》所述,只有被团体公认是属于他们自己的,为他们提供出一种认同感和延续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会得到保护。《公约》所谓“确认”,是指一种正规的,或往往是非正规的过程,持有遗产的团体在这一过程中确认:特定的实践、表演、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适当情况下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空间,是这一团体的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

    保护措施应当始终是在发展变化的,并且应当是在该遗产项目的团体社会同意并参与的情况下实施完成的。在有些案例里,为保护某一社团的遗产的政府干涉可能是不合需要的,因为那种干涉可能会扭曲社团所拥有的此类遗产的价值。而且,对于此类遗产的特殊方面的接触渠道,社团往往有着一些控制性的传统习俗惯例,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宗教的表达方式,或那些被视为神圣的表现形式,对于这样的习俗人们应当始终是以尊重的态度来制定实施保护措施。

    来源:http://www.unesco.org

    编译: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