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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构成与中国实践
来源:“北师大民俗学”微信公众号 作者:高丙中 创建时间: 2022.11.02 16:33:00

摘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代表作名录的设计及其在全世界的广泛实施,第一次为人类确立了文化差异条件下文化共享的公共机制,把联合国体系内通过文化达成对人的尊重的努力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文化的不同让各种“我们”相互区分、区隔,但是非遗保护的代表作名录制度把这种认识提升了一大步,差异文化因为被特定民族定为自己的代表性文化而有资格成为国际社会共享的文化遗产。当全人类因文化不同而相互欣赏与共享的格局形成时,最大限度地让每个人有机会受到尊重的文化条件就出现了。

关键词: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人权;文化共享;公共政策;社会实践

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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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6年10月6日,随着泰国的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履约国家达到170个。保护“非遗”,在过去十多年越来越广泛地被认为是人类共同的事业。中国是第一批加入公约的国家,也是最积极参与的国家。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一个文化项目,它实际上是一个中央政府的文化部门统筹规划,地方政府积极配合,诸学科的大量学者热情投入,基层文化机构和民众大办实事的大事件,堪称一种文化保护的社会运动[1]。我国各种社会力量之所以积极参与,是因为非遗保护的理念与机制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多种内生需要,特别是有助于在文化上改善各种社会关系。其实,中国社会参与最积极,是因为非遗保护到目前为止被证明是对中国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的最佳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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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是一项多主体复杂组合的公共政策和社会实践,包含不同层次的很多目的,因为谁参与都有自己的目的。但是,作为公共事务,作为一种产生并运作公共文化的社会运动,了解它的优先价值才能够真正认识它。非遗保护只是一个通道,一个凭借,实际上它后面还有真正要关心的内容,换言之,它着力要办的是后面的事,这就是对遗产持有人、传承人群的关怀。人类各个社会都有长期关心文化遗产的私人收藏与公共事务,但是非遗保护有全新的内容,就是对遗产的传承人群的重视,并且是优先重视。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做好非遗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一个虽未声明却存在并发挥作用的优先价值,也就是在最大范围内让普通人得到受尊重的机会。在非遗保护的各种原则中,真正重要的是这个优先价值。非物质文化保护跟以前的遗产保护所涉及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它是社会中的文化,是民间文化。通常在一个正常的社会,老百姓的文化就是这个社会的基本文化。但是,中国近代以来,国家法定的或者在国家的公共场合有合法性的文化,一直是排斥固有的社会文化的。长期以来,老百姓都不能理直气壮地展示自己生活中的文化,如果不识时务地展示,在很多时候就会给自己惹麻烦。精英们给社会文化、民间文化贴上了各种错误的、反动的标签,老百姓动辄得咎。中国后来进行现代化建设,搞文化建设,引入新文化,并用这些文化去改造社会中的文化,重新化育民众,使他们成为新人。国家的文化工作实质上是一种教育工作。近代精英所引入的新文化由话剧、芭蕾、钢琴和各种作家文学所代表,其标准、经典的形式是从外面引进来的,有些表现形式可能出自我们的社会,比如民歌、民间音乐,但是,它们必须经过精英改造才能进入国家管理的场所,成为国家认可的文化。简而言之,社会既有的文化在新生的国家空间里没有太多的位置,如果想进来必须经过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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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列入教科文组织保护名录的三百多个非遗项目,还是列入中国国家级名录的项目,当然都有其独特性。但是,它们的价值在什么意义上是不可怀疑的呢?或许有人认为其毋庸置疑的价值来自其独特性。然而其独特性何以能够被界定,又何以有意义呢?其实在于特定项目对于特定人群的代表性,即因为有一个特定的人群,那些能够独特地代表他们的文化项目才能进入遗产筛选的程序,才有机会成为代表作。坦率地说,非遗的许多项目,按照非遗思维确立之前的精英审美标准,真算不了什么。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大都是平凡之人,如何能比各种艺术院校训练出来的专业艺人发出更“美”的声音,拥有更“精湛”的手艺?在原来以专业精英所确立的评价体系里,绝大多数情况下对非遗及其传承人都是否定的。这也就是在非遗思维确立前民族民间文化所处的现实。长期都不重要,都显不出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项目为什么一下子就“金贵”了呢?原因显然不是来自这些项目本身,而是来自非遗保护的理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很多内容很普通,没有那么高大上、高精尖,但是,它们是因“人”而贵。这不在于一个项目有多复杂,而在于这个项目真正能够代表一个特定的群体、特定的国家,因为这个代表性太有价值,它会让一个群体被关注,进入文化交流的平台,由此在交流互动中使这些人感到受尊重。其实保护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只不过是达到尊重人的过渡方式。做非遗保护的具体工作,评价与筛选项目不是首先在意这个项目有多复杂,而是优先关注一个社群是否愿意被这些项目代表,参与共同的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重要的是让社会中的文化受尊重。在此优先价值下,每一个人都可能参与其中,要么是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要么是项目代表的群体,总之每个人都有机会因为非遗项目而被代表,受关注,感受到因为自己的文化而受尊重的情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也是让所有国家、所有民族都有机会把代表自己的文化放在这个平台上成为我们人类共同的东西,这是制度设计最关键的一点。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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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文本字面并没有太多关于非遗的价值、意义、理念、机制等等的阐述,它明确要做的事情也只有一件,那就是建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一份名录,把它向全世界予以公布并不断增补。在一个观念和价值分野乃至分歧十分突出的国际社会,很多方面都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公约》的倡议者、起草者、推动者深谙国际社会的状态,以“简便易行”的策略在一个非常短的时间内走完公约的文本起草和教科文组织的通过程序,给一个亟需保护非遗的世界送来了及时雨,开创了人类遗产保护的新时代。该公约能够发挥如此意想不到的效力,其中必有深意。解读公约的微言大义,当然要仔细分析公约文本的具体陈述,但是也一定不要忽视公约在序言中所“参照”、“考虑”与“忆及”的联合国系统的基本文件。联合国在二战的灾难中诞生,通过宪章的方式宣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两点价值,即国际和平与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教科文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组织,它的核心价值当然应该来自联合国基本文件所宣示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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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的一个核心精神是通过文化达成对人权的最基础也是最难的一个内容即对人的尊重。这个社会是充满差异的,具体到每一个人也是有差异的。只有找到与别人不一样的独特性,自己才能发现“自我”。差异是个人与民族都需要的,但是差异给人类带来很多问题。人类的整个思想界和学术界一直以来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当我们要尊重差异,我们如何管控差异的负面后果。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之间,要做到认同和尊重实际上并不容易。在这一点上,《公约》与国际社会以前的文化遗产保护不同,找到了避免差异所造成的负面效果的机制,为这个世界在文化多样性的背景下仍然能够相互尊重提供了几乎完美的设计。以民族为例,过去的认识是文化差异造就了不同民族,文化差异是特定民族的标志,但是,非遗保护的代表作名录制度把这种认识往前推进了一大步,不同的文化是特定民族的代表作,这个代表作的意义是人类大家庭共享的标志,文化差异因为被特定民族自认是自己的代表性文化从而有资格成为国际社会共享的文化遗产。过去的认识是文化让我们不同,非遗保护的制度设计带给世界的理念是,我们因文化不同而相互欣赏与共享。这就在新的意义上践行了联合国众多文件所倡导的最大限度让每个人有机会受到尊重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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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公约很简单,就是因为它很简单,才能够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在世界推行。看得出,它提及一些东西,但是并不具体申说,很多东西引而不发,就是为了避免争议,尽快使世界上更多国家接受它。显然,它的工作团队运用了一种策略,需要把它置于整个联合国文书的体系来阅读,而不是作为单独的文本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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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要把握这个公约的核心精神,就需要主动地与联合国一系列文件联系起来,因此,这个精神解读是一个认识过程,需要大家一起来讨论并通过讨论建立共识。也就是说,公约的核心精神需要大家一起来建构。公约的前言参照了几个文件,但是并没有提及那些文件的具体内容,就是把它放到这个语境里,让每个国家根据自己的需要,结合自己的国情去阐发。

《公约》的核心精神当然就是人权价值。人权概念最基本的内容是罗斯福首先概括然后写入联合国宪章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2]。在联合国的文件系统中,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对人权都有一些表述,强调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核心的一点就是人的尊严,只有你把人当人看,你才承认他跟你一样有尊严。如果你把人当人看,大家在尊严这一点上是能达成共识的,或者是这么去推动的,其他的人权内容就可以是水到渠成的结果。实际上最难的,或者是最能体现你是否把人当人看的,就是尊严这个概念。从文化讲人的尊严是最切题的,因为文化事业的核心就是尊重人,给人以尊严。

但是做文化事业讲尊严与尊重,并非跟其他方面没有关系。恰恰只有通过文化达到相互尊重了,其他的问题才有根本解决的可能。因此,教科文组织在后来搞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把文化事业作为重要的专门工作。

人权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表达的自由。表达的自由其实在非遗保护中也是很重要的,因为很多人批评说搞非遗就把项目固化了,把项目僵化了,因为审批之后,项目自身也不能再改变。如果改变了遗产的原貌,是违反契约的,因为申报的时候就承诺让这个项目尽可能完整的传承。那么,传承人、传承人群自己改变可不可以?还得回到人权基本内容,其中一个就是自由表达的内容。文化所有人群有权利按照自己的需要表现自己的文化,不能因为其申报这个项目就剥夺了这个权利。项目申报时所建议的要素结构和它呈现的方式是互相配合的一个标的,是一个参照物,但是不要将它的权位看得太高,因为还是应在人权核心的概念里面看问题,不能因此不恰当地限制乃至剥夺他们自我表达的自由。

概括地说,谈文化权利,一是通过尊重他人的文化来尊重他;二是通过保障受教育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使之具备能力来实现他的文化权利。尊重他们的文化,这既是一个出发点,也是一个结果,中间还有其他需要。因为现代社会的不平等影响、妨碍了他们的自由表达,政府要投入教育,提高他们的表达能力;要给予其基础设施等物质条件的支持,使他们的表达具有基本的物质条件。

三、对于教科文组织的非遗理念与操作设计的理解

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与保护精神在类型和内容上经历了两个标志性的阶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之前,已经有一个《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初步建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在建立起来的时候又突出显示了自己是残缺的,因为人类的文化遗产既沉淀了古老的建筑物等各种景观,还更为丰富地活在社会生活之中。当把1972年的《公约》与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看作是一个姊妹文件的时候,“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才完全充实起来,才能广泛地与世界人民关联起来,才深切地把人类当前面对的问题与展望未来的机制相结合。1972年的公约所界定的世界文化遗产只是“物质文化遗产”。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来并同样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构成的时候,“世界文化遗产”才在2003年之后明确是由“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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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公约既有共同的做法,也有递进的关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规定的非遗保护,有一些做法是沿袭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比如主要工作是公布一个遗产名单,并附带地列举濒危项目的清单。这个面上的工作是简单易行的,但是背后的理念与这一工作所传达、培育的思想方式是非常深刻的。最核心的是一起建立、健全全人类的文化遗产。这是一个新的理念,这也是二战以后的世界新文明在公共文化事业上的表现。

“世界文化遗产”的生成包含着一个“私利”被集中、被转化为“公益”的权益生成过程。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利征用和公益生成是不一样的。正是这种不一样的机制被发现、被利用,使非遗保护给世界带来了新的游戏规则和思想方式。

归入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在命名前后的权属发生了变化;一是原来就由国家单位所持有和管理,如故宫、天坛。二是原来并没有所有人,但是涉及的土地可能有归属,如长城、圆明园遗址,本身是废弃的,是无主之物,但是在成为文化遗产后,国家会以划拨、征用等方式让它们成为公有。三是自然景观,如黄山、三江并流,其产权可能是分散的,但是在准备申报以及申报之后,其产权与管辖权都会集中到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手中。物质遗产作为物质的东西,或者是无主的,或者是有主的;其所依附的土地可能存在或私、或公的多种所有权属性。但是它们成为文化遗产,就要通过产权调整而成为某种公共的遗产。也就是说,无论它们原来是什么产权情况,在成为世界文化遗产的时候就都成了公共所有的东西。简而言之,列入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在命名前后会发生明确的产权调整,在命名之后无一例外都要集中产权和完全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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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着既现实又有超越性、既照顾“私利”又支持“公益”的权益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因为是活态的文化,依附于具体的人、特定的人群,所以有明确的私人性。但是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后,手艺类项目可能更有客户,演唱可能更多观众,作为私人利益可能不仅是得到保持,还能扩大。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义造成了一种公共的权益,因为文化遗产在被命名之时就新增了一种公众认同、公共享有的维度。这个时候其在个人所有、个人占有之上发生了质的变化,新增了公共的属性,这种新的属性就是通过其社会化过程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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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不管是早先所讲的物质的、自然的,还是现在所讲的非物质文化的,都是要把“你的”或“他的”转化为“我们的”,都是要把私人性和共同性打通。原来是各种单独拥有或占有,现在变成是我们共同的,两种状态打通了。物质文化遗产是取消个别拥有而得到公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充分肯定个别拥有而增生公益。这个办法与它背后体现的理念和思想,完全是新的东西。“不否定私人性而共有”,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文化创新。这样一个几近完美的“在‘你的’之上增生‘我们的’”技巧,不仅是一个文化工作的新思路,而且是人类在新技术条件下开创共享的未来的思想方法。通过文化,让私增生公,这种奇迹能够发生,所有奇迹都将可能发生;这个神奇的转换能够顺利完成,其他希冀的转换就都可以引申出来。

尊重人是解决问题的起点和终点。因为要尊重特定的人,而从尊重他的文化入手;要尊重他的文化,终极同时也是最好的方式是承认他的文化在世界文化当中的位置。历来众多的人群不能因为自己的文化而感到受尊重,因为他们的文化被遮蔽,不能被看见。各种各样的屏障,种族的、宗教的、审美的、技术的,把他们排斥在外,不能进入一个彼此都看得见的平台。如果只是打造一个更大的平台,把各种社群的文化都放上来,却不能改变各是各的分立状态,仍然解决不了问题。教科文组织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既是这样一个足够大的平台,也是一个包含相互认可与认同的机制。既然“你的”与“我们的”已经能够顺利转化,现在你的东西在还是你的东西的前提下也是我们的东西了,我们没有必要排挤。所以国际社会建立人类文化遗产,就是要把大家各自的代表性文化在世界文化里面安顿一个位置,证明彼此的尊重与共享。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体现在以新的方式落实对人的尊重,新的方式里面体现着一个逻辑关系。原来文化差异是产生歧视的原因,比如说印度人用手吃饭,我们用筷子吃饭,我们可能觉得他们有点落后,可能会看不起他。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恰恰是基于文化项目的独特性,也就是基于相互的差异。过去,民族文化的差异就意味着民族之间相互的区隔。为了寻找区隔的差异的积极意义,就强调区隔的差异所集聚在一起的多样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建立共同的清单,因为差异和独特的代表性而构成地区、民族、国别的代表性项目,而这些项目汇总在一起成为“我们共同的”人类文化遗产。因为有差异才有最后的共享和认同。这就比单纯强调民族文化差异的理念要进步,因差异而起,最后又超越了差异的区隔而归于共享。

非遗理念还有一点内容也是新的,那就是从历史静态遗产的理念迈入现实活态遗产的理念。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的时间内涵是过去,这是过去的东西,它也只能属于过去,并且随着岁月流失,它在不断消损之后可能会湮灭。没有人想象它们会有一个更好的未来。而活态的遗产在本意上就是活生生的,现在把它们列为遗产,既表明它们有历史,是传统,也表示希望它们明天依然能够存留,保护它们就是要保证它们有未来。所以活态的非遗相对于以前的物质遗产来说,未来作为很重要的思考维度被纳入进来。它们要活在人们生活当中,仍然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实际上它们被列入遗产名录,就是要强调这个未来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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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与后现代的思想谱系上,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不同的定位。国际社会建立文化遗产的进程,要放在整个反思现代的历史脉络里面理解。因为现代性概念所代表的不断求新,它的时间意识是向前的、单向的,把旧事物归入历史范畴,是与未来截然分开的。反思的思想是认为这个单向时间意识有问题,不能把所有东西放在一个尺度衡量,谁先谁后并不绝对,因为其尺度不是单一的,所以才有文化多样性。这种思路是由后现代的思想在背后支持的,没有后现代的思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难以形成气候,尤其是普通老百姓的文化要突破现代的精英体制是不可能的,过去的东西要保证有未来,也是不可能的。后现代的哲学思想条件打破了现代单向时间的宏大叙事的一统天下,老百姓的活态传统文化才能够进入公共文化体制,代表自己的社群进入世界中心舞台,成为要保证未来的宝贵对象。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选择经历了从杰出性优先到代表性优先的转变,实际上也就是经历了从单纯的项目考虑到把项目与项目的代表人群合并考虑的转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先试行的是评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杰作。杰作(masterpieces),就是相比于其他项目要更好(更精致、更有难度、更有技术含量等等)。杰作清单是就项目论项目,好中挑好,形成另外一种明星项目构成的系列。到2003年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文本,这种评选思路就放弃了,代之以“代表作名录”,它强调的是代表性;一个项目,有地区、民族以之作为自己的代表,并按照程序提交申报书,就有机会放到清单里面来。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重视的是社群或国家被代表,而不是文化项目本身,这两个重点是不一样的。

教科文组织的名录体系选择项目有两个基本点,第一点是真实性,这个项目是申报者的项目;第二点是申报者认为这个项目能代表自己。这里面的核心就是特定的群体(以及民族、国家),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对于代表作的声称是起最重要判断作用的。要求通过文化被代表,是文化持有者在行使的一种权利。在这个时候,代表性的公平性就成为另一个考量要素,不能某人被代表,别人不被代表;不能某人反复被代表,别人总不能被代表。所以教科文组织鼓励参与的广泛性,其中对于国家名额的限制,就是基于这个考虑。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渐在广泛性上代表人类社会的多样性,让所有国家和其他基本的认同单位都能够在其中体现出来,联合国系统所推动的精神价值就通过非遗的评选得到了预期的成果。

概括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特点使它成为联系和沟通不同民族的纽带。教科文组织推动非遗保护的意义,也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引起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进而成为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需要民族的视角,还需要人类的视角。从私产到公产,从“你的”到“我们的”(当然同时仍然是“你的”),个人或群体拥有的文化项目成为全国乃至全世界共同关心的事项。“全人类的遗产”,带来的不仅是隶属关系的变化,更是人类社会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四、 从费孝通先生的16字箴言来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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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先生在1990年12月提出了跨文化交流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3]16字箴言,其内涵与后来国际社会形成的关于非遗保护的理念是非常贴近的。费先生的概括既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思想智慧,也体现人类文化的当代问题与可能前景,其中包含的交流机制与非遗保护的人类大业是息息相通的。

把费先生的思想放到非遗概念在国际社会确立的时间脉络里来介绍,是要破除一种把非遗单纯或单独看作外部引入的理念的说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作为一个外来概念被引介进来的,但是非遗保护的理念与实践是一个中国与世界内外契合、配合的产物。具体说来包括如下三点。

第一,跨文化交往,首先是“各美其美”。对于自己,要有文化自信。不是盲目的文化自信,而是基于文化自觉的洗礼之后的文化自信,敢于承认“自己的”文化。做到这一点其实并不容易。在近代以来,中国大范围否定自己的文化之后,已经丧失承认自己的文化能够代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如果没有非遗保护的契机,是难以在国家层面正式承认妈祖信俗、黄陵祭典、成吉思汗陵祭典是代表我们的文化。能够各美其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强调的代表机制才能够启动,确认什么人群由什么文化所代表,申报程序才能够开始。

第二,要做到“美人之美”,这并不容易。在传统时代,人们常常因为差异觉得自己或自己的民族好,觉得别人与己不同是可笑的,是应该被贬低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则强调要促进对社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与尊重,促进地方、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文化群体之间的相互欣赏。

第三,要“美美与共”,即人类文化的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善用了文化作为非物质现象的共享性。比如民歌,更多人会唱特定的一首歌,会影响谁的利益吗?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所蕴含的知识、技能,所有人都学会了也没有失去什么,还会因共享而增值,比如开展生产性保护,可以让这个项目有更好的美誉度,让产品更好卖。果真如此,就离中国古典理想所表达的大同世界不远了。

各美其美,是传统时代的人心状态,说自家好,找他人家的毛病,通过贬低别人,让自己显得正确,让自己更可能受尊重。这也就是传统上自己对自己的信心支撑技巧。民族的相处也是这样,哪个民族都在讲其他民族的笑话,这是群体相处的自然状态。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经过现代化长期冲击,有好多民族、好多地方、好多社群不会或不敢自我肯定,不敢真诚表达真正代表自己的文化。这是遭受现代意识形态或文化的限制打压之后的状态。民间社会各美其美的能力被削弱了,很多民族不能很自信地把自己好的东西呈现出来。所以有时候从非遗保护的工作来说,文化工作者还要去帮助,去推动,跟当地人一起配合,启发他们发现什么东西是能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文化项目,发现、启发特定民族各美其美的能力。

正是因为有各美其美,才能有文化自觉,这两个东西是捆绑在一起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二条的定义部分就突出了“自视”的优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个社会实践。”[4]这个“自视”是自己要认识自己,不然的话这个非遗保护工作就没法开头了。所以说文化的实践者要能有自我认识,有了这个认识就有了第一步。从民族民间文化的范围来说,自己大胆地肯定自己并非那么容易,如陕西的黄陵祭祀既是中国传统时代的一种国家祭典的惯例,在民间也有很深厚的信仰基础,但是现代史学的古史辨兴起后,黄帝被从历史上否定了,加上意识形态的进一步否定,它作为伪历史、假信仰,自然就不能存在了。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黄陵的民间信仰和地方祭典都逐渐恢复起来,也不断扩大规模,但是社会并不能承认它是代表性文化。直到现在把它认定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过程是一波三折的。黄帝陵祭祀,能够在现场和媒体传播中表达最广泛的中华文化认同,这是十分有价值的社会结合的方式,它是在心理上建构中国社会认同的方式,因而是一种积极的力量。

美人之美,就是相互欣赏、相互尊重,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里面是作为保护工作的目标来讲的,促进社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承认,促进各族群、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都是基于美人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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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与共,这个目标也只有非遗保护的理念和操作设计才能够达到。非遗保护,不能止步于你的文化还是你的,我的文化还是我的。非遗保护的工程一定要做到你的文化成为我们大家的文化,尤其从多民族的意义上说,原来这个是苗族的,这个是土家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进来之后,它们在分别是苗族、土家族文化遗产的同时,还都是“我们共同的”文化遗产。

你的变成我们的,当然我的也愿意变成我们的,这个时候是美美与共,彼此契合。非遗保护就是要解决特定传承人群的文化与共享的文化之间的转化关系。没有非遗保护的理念和逻辑,变成大家的就是文化持有者吃亏了。但是现在变成大家的以后,对持有者个人更有价值,其所在的社会、民族也获得了一项共有的文化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从个人的东西变成公共东西的时候,它的整个价值,不管是精神价值还是可交易的、潜在的商业价值都是增加的。所有参与进来的人,既贡献了某个东西,又得到了更多的东西。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想模式、思维方法就特别适合我们这个时期的人类社会。我们一直有太多争斗,而非遗的概念与操作包含新的逻辑、新的价值观,用这种新的方法来促使所有参与者一起体认这样的理念;因为你的参与,让对方多得到了,你也得到了以前根本没有的东西。对于有些人来说是无中生有,对于有些人来说是以一当十。这种思想正是这个时代所需要的,而文化工作正在树立这个宝贵的理念。

五、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的践行

目前,中国投入重金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取得的效应还难以估算,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受重视,可以说帮中国解决了一个大问题。中国取得今天的成就不容易,社会、政治、经济的成就是在曲折的发展道路上艰难取得的,留下的问题不比解决的问题少或小。中国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因为落后挨打了并且打怕了,这才急着性子革新,通过从外部向内部、从上面向下面灌输危机意识的方式推动着民众往前走。为了快速追赶先进国家,进行了对原有社会予以全盘否定的思想革命、政治革命、文化革命、社会革命,形成了一个精英正确的模式;老百姓受旧思想、旧习俗的束缚,不可能是对的,必须受精英的教育,完全改造自己。这绝对不是现代社会该有的正常模式。在近一个世纪对社会文化、民间文化的否定、批判中,业已形成了超稳定的内部生态,很难改变。要改变这个局面,一定要有外来因素打破已有的平衡。当然,这些年在基层社会的各种传统文化复兴,各地以经济建设的名义,在政治正确的口号下打造地方文化的努力,都在慢慢改变社会文化、民间文化不被承认的局面。如果没有这些基础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的引入也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原来由社会在自发地缓慢解决中,但是没有一个历史的契机,就没有历史的转机。而非遗保护理念的引入,给了中国一个机会,聪明的中国人抓住了这个机会。所以,由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引入、普及形成新的集体意识和公共选择,正帮助中国渡过对社会的文化否定所造成的现代困境。

政治的正确与社会的错误、精英的正确与民众的错误形成的主宰模式难以改变,是真正难在谁都无从下手揭去“社会的迷信”或“民众的迷信”这种历史标签。“迷信”概念在现代树立起来,包括老百姓都是在话语体系里接受了的。社会生活的任何方面被贴上这个标签,都等于宣判问斩,死无葬身之地。而这个标签恰恰可以贴到社会生活的任何方面。老百姓因此也被在文化上污名化了。当老百姓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能够自由安排自己的生活之后,他们开始恢复传统的文化生活,但“迷信”仍如影随形地摆在公众面前,因为谁也不能无视“迷信”这个标签像利剑一样悬在大家头上。

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众多的民间文化项目进行新的命名,把我们在思想理念上完全没有办法解套的事情解套了。或许会有人认为这个说法夸张了,因为非遗命名只是承认这种综合性项目的文化艺术方面,并没有承认其宗教信仰的方面。但是他们没有看到,非遗保护是对于活态文化的保护,也就是对于项目所依托的整体活动的保护,是对于项目的文化生态的保护。国家把该项目列入非遗名录,就是承诺自己不会破坏它的整体面貌,并且要尽一切所能支持当事人保持原貌,持续传承,除非当事人自己要进行改变或调整。在一些情况下,如果传承人不搞“迷信”了,也就是不传承项目相关的一些核心内容了,谁会不答应?应该是管理部门和公众反而不答应。只能承认文化艺术的维度,是现有体制自身的特性使然,是一种策略性的做法,也是文化工作而非宗教工作的本分。但是理解必须是完整的。

“迷信”的标签在今天可以从老百姓的某些生活活动中揭去了,除了非遗工作的神奇后果,还应该看到时代的发展。为什么我们今天可以包容那些“迷信”活动?当然还是社会本身发生了变化。原来没有普遍的医疗条件、就医习惯,孩子生病,家长不去医院,就可能把孩子的病耽误了。现在该上医院就上医院,该做仪式就做仪式,不矛盾了,并不必然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了。

非遗保护虽然是落实在具体的项目上,但是非遗保护带给社会的非遗思维对社会更具有疗治和救助的作用。非遗保护的理念将慢慢让人们养成不一样的看问题、看他人的眼光,尤其是促使人们以新的方式看待私利、看待斗争。非遗思维超越了新与旧、现代与传统、私与公的对立思维,而更具亲和包容与共享理念。包容和共享,在文化领域里面是最容易做到的。

非遗的传承人与被代表的公众之间的典范关系是;别人跟你共享,你不损失什么,反而得到更多。非遗项目是具体的,也有所属;被命名为非遗代表性项目之后,就因为一个抽象的名称而引发了公众的认同,这个抽象的名称帮人们建立一种基于物的亲和关系,这就是可以参与体验的文化共享。越多的人参与进来共享,传承人并不损失什么。所以非遗项目的保护在整个实施过程中能够兼顾各种各样的利益与关切,如国际的参与、国家利益、私人商业利益、公众利益、个人的名利,都可能各得其所,尽管具体案例中的竞争与利益争夺在所难免。但是,非遗项目能够发挥文化的特性,更主要的功能是让人亲和,实现超越私人利益之上的共同分享。

中国在近现代经历了太久、太多的斗争锻炼,从中又产生了不少妨碍现代社会发展的价值观与行为方式,今天的社会仍然深受其苦,深遭其害。非遗概念进入人们的生活,让人们有机会通过文化在社会培育合作的理念,习得合作与共享的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解毒剂,让人们用别的方式解决问题,使斗争优先的社会变成合作优先,发现相互欣赏就能得到更多。这个不容易落实到生活当中,但是在文化里面相对容易实现。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体现联合国文件的精神?这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如果把人权的内容看作是普通人获得尊重的机会,让普通人更广泛地受尊重,那么整个非遗保护的目的就是要达到这个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作为社会运动展开,是不是改善了社会之中普通人受尊重的机会?和世界上任何国家的非遗保护相比,中国普通老百姓因此受尊重的机会得到了极其显著的改善。从极端的例子看,非遗保护项目对很多穷乡僻壤的老奶奶的文化技艺进行肯定,给予荣誉,也给予一些医疗和经济的照顾,让他们在这里面真正的得到了关怀、自信、尊重。中国的不少老百姓的生活都涉及一些民间宗教信仰内容,都因为这些信仰活动被认为是“迷信”而连带使一些相关文化事项受到否定。那么非遗代表作的命名极大地改观了这种局面。虽然不能说这个问题全部解决了,但是它最起码选择了那些比较突出的项目,承认了它们作为国家文化遗产的地位,也非常明显地增加了民众受尊重的机会。

人权的核心理念,让人人受尊重,这种思想观念的形成正是这些年在中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实际效果,确确实实起了推动性作用。在这一点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实践跟联合国系统的主旨精神是完全相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解决的最大一个问题,是重视民间大众的文化,重视社会文化,承认原来某些以为是封建迷信的东西是国家宝贵的文化,由此让这些普通人在实践文化形式的时候,不受贬低,而是被承认、被尊重。这正是对联合国系列文件所支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的实践,是一种深具中国特色的实践。脱离“文革”的思维模式,社会由此学习从相互斗争走向相互欣赏、相互合作,非遗保护成为社会运动,把这个趋势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总而言之,加入并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活动,确实使中国社会从中受益。可以设问,非遗保护在国内的推动给我们带来了什么?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非遗保护成为国家的一项公共文化工作,“四级名录体系”大范围地确认了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内容是共同体的公共文化,改变了近代以来彻底否认“社会中的文化”的局面。从“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中国建立了一个有利于激进运动的文化体系,这个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文化从上面来(很多时候就是从外面来),否定民众生活当中的文化,在这些文化一时不能杜绝的情况下,就说它们是旧文化、落后的文化,不允许它们公开践行。非遗保护是对民间文化,也就是来自生活中的民众文化的肯定,在非遗代表作名录体系基本建立和整体性保护原则得到贯彻的情况下,是对代表作项目所依附的生活文化在整体上的肯定,并宣示要尽力创造一切条件让这些项目能够完整地传承下去。这种态度可是近代以来的头一次。一些按照近代以来的逻辑绝对不能够接受或容忍的文化,因为具有中国文化的某种代表性特征或广泛的群众基础,也能够在国际社会的非遗语境下成为国家正式承认的文化遗产。在这个过程中,中国通过非遗保护的社会运动把“社会中的文化”的位置摆正了,通过文化遗产项目的立项过程把人跟人之间相互尊重的关系、把政府跟老百姓的关系摆正了。承认社会的基本文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公共文化,这才是走向真正的现代社会的一个正途。

附:本文是在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2016年10月24日下午)的同名讲座的整理稿。感谢荣书琴、杨洪林、户晓辉等同仁在讲座安排和文稿整理中的帮助。


参考文献

[1] 高丙中.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革命的终结[J].开放时代,2013(5).

[2] 埃里克·方纳.美国自由的故事[M].王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14.

[3] 费孝通.反思·对话·文化自觉[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3).

[4]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2).

作者简介

高丙中 北京师范大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发展中心教授,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导师,中国音乐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民族学会、中国世界民族学会、中国人类学学民族学研究会长,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类机构亚太非会副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培训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类)重大课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首席专家。

编辑:孙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