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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1   星期三   农历三月廿三   
高静: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发展历程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公众号 作者:高静 创建时间: 2023.09.25 15:51:00

【摘要】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自1962年出台后,经反复修订逐步建构起公开透明的评价指定体系与系统完善的传授教育机制,成为兼顾无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活用等多层面的国际示范性文化保护政策。然而,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历史演进并非一帆风顺。近60年,正值韩国政治经济的巨变期,民俗学者、行政当局、技(艺)能保有者等多方主体,因立场不同而就无形文化财制度的改革展开激烈博弈。

【关键词】无形文化财;原形主义;保有者;传授教育;典型

引言

1962年1月10日“无形文化财”概念出现在韩国解放后颁布的首部文化遗产保护法《文化财保护法》之中,随着《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1962年6月26日)、《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1964年2月15日)相继颁布,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逐渐成形。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为日据时期遭受打压的民族文化重建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为后来韩国“文化兴国”战略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施行的60余年间,共指定155项国家重要无形文化财(截至2023年4月20日),其中22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册),成为国际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示范国家。

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自建立以来,历经了萌芽期(1962—1969)、发展期(1970—1989)、完善期(1990—2014)、独立期(2015年至今)4个阶段,发展成为当下以“传统文化的创造性继承与活用”①为目的,以“维持典型”②为基本原则的文化遗产保护专门法。在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60余年的历史演进中, 1970年导入技(艺)能保有者认定制度、1982年建立国家主导传授教育体制、1994年无形文化财消极方案出台、1999年增设名誉保有者认定制度、2016年《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相关法》(简称《无形文化财法》)中“典型”取代“原形”等事件最具影响力。

韩国学者李长烈与赵顺子曾对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发展史进行过阶段划分,前者的划分方式为“政策成立的准备期(1945—1961)”“项目指定制度的成立与启蒙活动(1962—1969)”“保有者认定制度的成立与推进(1970—1982)”“传授教育的成立与宣扬(1983—1989)”“传授教育管理的自律化(1990—1999)”“开放性政策改革与推进(1999—2001)”③等6个阶段,后者的划分方式为“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形成(20世纪60年代)”“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确立(1970—1980)”“保有者自律权的扩大与无形文化财制度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全球标准的吸收与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转变(2000年以后)”④等4个阶段。笔者综合以上两种观点提出萌芽期、发展期、完善期、独立期的四分法,参照韩国相关数据库所保存的60余年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记录、文化财管理局自1965年连续发行的刊物《文化财》(国立首尔大学中央图书馆馆藏版)、文化财厅的无形文化财相关数据,对各阶段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梳理。但由于60余年间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经历了200余次修订,因此无法全面兼顾,只对较为重要的条令修订进行分析。

一、无形文化财制度的萌芽期(1962—1969)

1962年1月韩国正式颁布《文化财保护法》,与此同时,1933年日本殖民政府——朝鲜总督府制定并沿用的《朝鲜宝物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令》(以下简称《保存令》)即日废止。1945年美军接管朝鲜半岛南部后,为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决定继续启用日据时期的政府人员,并于1945年11月出台了《关于以前法令效力的规定》,宣布“截至1945年8月9日,仍在使用的朝鲜旧政府法令在朝鲜军政府颁布废止命令之前继续有效”⑤,因而包括《保存令》在内的大量日据时期旧法令得以存续。1961年朴正熙发动“五·一六”军事政变上台,7月颁布了《关于整理旧法令的特别措施法》,要求同年12月30日之前对日据时期(1910—1945)、美军政时期(1945—1948)、过渡政府时期(1948—1961)的旧法令进行整理,未被整理的法令1962年1月20日起自行废止⑥。也因此,在《保存令》即将失效的10天前,自1947年以来反复审议但始终悬而未决的韩国本土文化遗产保护法令终于登上历史舞台。

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在修订《保存令》的基础上,借鉴1950年8月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编制而成⑦。这部法令中将“文化财”划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资料”⑧4种类型,“无形文化财”被定义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无形文化产物”⑨。1961年10月成立的“文化财管理局”⑩主管《文化财保护法》的具体实施。文化财管理局内部设有“文化财委员会”,负责文化财的调查、审议、咨询等工作,其成员大多是相关领域学识渊博、德行出众的学者。1962年5月8日负责无形文化财与民俗资料咨询审议的文化财委员会第二分科委员会⑪,召开第一次会议商讨了无形文化财指定的具体标准,历史性、艺术性、学术性、乡土性以及是否濒临传承危机成为重要依据⑫。1964年《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出台后,同年“宗庙祭礼乐”被指定为第1号重要无形文化财(2016年“重要无形文化财”更名为“国家无形文化财”),至此韩国的无形文化财时代正式开启。

1964年至1969年共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31项(约占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总数的20%)⑬,其中艺能类有25项,工艺类有6项。这一时期所指定的无形文化财,主要是《人间文化财》一书中所推介的对象和“全国民俗艺术竞演大会”的获奖作品⑭。1960年7月至1962年11月,时任《韩国日报》评论委员的芮庸海(民俗学者,1964年至1995年曾担任文化财委员会委员)推出了以“人间文化财”为题的50期连载报道,介绍全国各地的民间艺人与匠人。1963年,相关报道汇编为《人间文化财》一书正式出版。20世纪60年代被指定的工艺类重要无形文化财大多是此书推介的对象。也因此,芮庸海被视作韩国“人间文化财”之父。

“全国民俗艺术竞演大会”(1999年更名为“韩国民俗艺术庆典”)原是1958年8月李承晚政府为庆祝“大韩民国成立10周年暨解放13周年”,而要求各地选送具有乡土特色的民谣、舞蹈、演剧等节目进行舞台竞技的偶发性活动。1961年朴正熙将这项竞演大会确定为每年举办的例会,并赋予其“挖掘民族艺术”的新使命⑮。1962年《文化财保护法》颁布后,担任文化财委员会委员的民俗学者开始负责全国民俗艺术竞演大会的评审工作,大会中获得“大统领奖”或“国务总理奖”的作品大多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20世纪60年代所指定的31项重要无形文化财中有18项是这项大会的获奖作品⑯。

20世纪60年代,韩国政府为“彰显国威”⑰,开始频繁在海外举行民族艺术展演。这类演出主要由国立国乐院承担,以呈现“韩国美”的宫廷乐、民俗乐、传统舞蹈等为主要内容。而此时出台的无形文化财制度则成为海外艺术展演素材的筛选机制⑱。也因此,这一时期被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大多为艺术性突出,适合舞台展演的宫廷艺能类项目。这些项目大多由专业艺人传承,虽然并没有濒临失传,但因为国家对外宣传的政治需要而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

然而,当时真正面临传承危机的民俗文化却未能纳入文化财保护体系之下。因为当时普通民众对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陌生,所以文化财委员会委员在各地调研傩舞、巫俗等庶民文化时,相关传承人为隐藏自己过往的庶民身份大多拒绝配合⑲。由于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只有指定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条款,并没有同步认定相应技(艺)能保有者的规定,也缺乏传授教育机制,所以传承人的积极性并不高⑳。也因此,文化财管理局于1965年创办了刊物《文化财》定期发行,以此对民众进行文化财概念的启蒙;并每年举办“文化财爱好周”宣传活动,唤起社会对文化财的关注。

二、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发展期(1970—1989)

1970年,朴正熙政府为确立政权的合法性,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破旧立新的“新农村运动”,这一过程中大批传统文化被视作旧社会残余而遭到破坏。为了避免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中断,1970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正式导入重要无形文化财技(艺)能保有者认定制度,规定无形文化财指定时必须同步认定项目的技(艺)能保有者,无法认定保有者的项目将不能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若保有者死亡且后继无人时,该项目的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将自动解除㉑。1971年文化财管理局对此前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进行了保有者追加认定,并为保有者发放生计补助金㉒。1970年《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修订时,将能否准确掌握“原形”并将其再现,视作认定技(艺)能保有者的重要标准㉓。也就是说,随着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与保有者的认定实现同轨,“原形”逐渐发展为无形文化财制度的核心理念㉔。

1970年《文化财保护法》中新增了地方文化财制度,具有乡土文化保存价值,但未被国家指定的文化财,各地方政府可将其指定为地方文化财,中央政府为地方文化财的传承保护提供部分经费资助㉕。在这样的背景下,1971年济州岛的“海女歌曲”成为首个被指定的地方无形文化财。地方文化财制度的诞生,填补了国家文化财制度的真空地带,使各地富有乡土特色的文化遗产得到保护。但由于当时地方文化财与国家文化财的指定标准并没有明显差异,因而出现了地方文化财与国家文化财的重复指定情况;同时由于认为国家文化财优于地方文化财的社会偏见,部分地方文化财的技(艺)能保有者因热衷于申报国家文化财而疏忽了对地方文化财的传承义务。因此,1999年文化财管理局出台的“无形文化财制度改善方案”中,对地方无形文化财变更为国家无形文化财进行了限制㉖。

1980年“文化振兴”正式写入韩国第五共和国的宪法,政府加大了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支持,也因此这一时期国家主导的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体系得以确立。1982年《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新增了“文化公报部长官为传承保存重要无形文化财,委托保有者开展技(艺)能传授教育,国家提供相应活动经费,并为接受传授教育的学徒提供奖学金,保有者具有传授奖学生的推荐权”等内容㉗。1983年《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修订时,对传授教育体系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指出“文化公报部长官有权对保有者开展的传授教育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对传授奖学生进行审核并颁发履修证;同时从获得履修证的人员与能力出众的乐师中选拔传授教育辅助者(包括保有者候补、传授教育助教、乐师三类),帮助保有者开展传授教育”㉘。以“传授奖学生制度”与“传授教育辅助者制度”为支撑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体系建构成型(图1)。但由于这一时期文化公报部长官将传授教育体系中的履修评价权、履修证发放权、传授奖学生的推荐权都委任给了保有者,因而导致20世纪90年代保有者文化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㉚。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共有71项,占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总量的46%,其中工艺类有28项,艺能类有43项㉛。这一时期所指定的工艺类项目主要是韩国“传承工艺大典”的获奖作品㉜。1973年文化财管理局在昌德宫举办了“人间文化财工艺作品展示会”,这项展示活动在1977年时增设了评奖环节,1978年开始成为每年举行的例会。1979年这项活动的举办规模扩大并新设“大统领奖”“国务总理奖”“文化公报部长官奖”等高级别奖项,因而成为韩国传统工艺匠人们的最高竞技舞台,1986年活动名称正式更名为“传承工艺大典”㉝。

与此同时,“全国民俗竞演大会”仍然是艺能类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主要筛选机制。“原形性”与“艺术性”是这一竞演大会的主要评审标准㉞,然而在压缩的时间和局限的空间内进行的艺能竞技,根本不可能真实地再现文化原形。各地政府为了获取好名次,在准备参赛节目时大多会邀请民俗学者和相关专家,根据全国民俗竞演大会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文化要素进行选择集中与嫁接合成㉟。这也导致了参赛节目为突出艺术效果而采用人海战术问题的出现㊱。随着诸多弊端的暴露,20世纪90年代起,文化财管理局不再将全国民俗竞演大会的获奖作品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地方政府、文化财委员及相关专家推荐成为艺能类无形文化财挖掘指定的重要途径。

三、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完善期(1990—2015)

20世纪90年代韩国迈入文民政府时代,无形文化财制度迎来重大变革。1993年5月,文化财管理局(1993年3月被改编为文化体育部的外局)对外颁布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管理改善计划”,宣布文化财管理局局长有权推荐保有者候补与助教,这一举措试图强化行政干预,进而削减保有者的文化权力。同年7月,文化财管理局召开文化财委员会会议,在未与相关保有者商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了保有者候补,事后将决议结果通报给相关保有者㊲。保有者候补历来被视为保有者的继承人,此前都由保有者推荐,因此文化管理局单方面的通告立即引发了保有者的强烈不满㊳。文化财管理局迫于舆论压力选择了妥协,于是出现了1994年文化财保护法令的消极修订。

1994年10月,《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修订中,规定“文化体育部长官委托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对接受传授教育的人员进行考核并为技(艺)能达到相当水平的人员发放履修证;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发放履修证后的15天内,需将情况报告给文化体育部长官”㊴。同年11月,《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修订中,指出“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或保有团体有权向文化财管理局推荐自己的传授教育辅助者(包括保有者候补、传授教育助教、乐师),推荐人数需是文化财管理局选定人数的两倍,文化财管理局局长召集文化财委员会相关专家对推荐人进行审核”㊵。通过这样的法令修订,文化财管理局将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体系中的履修评价权、履修证发放权、传授教育辅助者推荐权等全部让渡给保有者。因此,重要无形文化财的保有者迅速成为文化特权阶层。

保有者文化特权引发的社会争议,最终促成了1999年12月“文化财保护制度改善基本计划”的出台。文化财厅(文化财管理局1999年5月升格后的名称)吸取1993年改革失败的教训,事先通过公听会、恳谈会、舆情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后,谨慎地制定出削减保有者文化特权的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三点:第一,重申保有者复数认定制度与废除保有者认定年龄下限制度,为年轻的传授教育辅助者创造更多保有者认定机会㊶;第二,导入名誉保有者认定制度,当保有者高龄无法正常开展传授教育时,将被取消保有者身份而转变为名誉保有者身份,名誉保有者仍享有与保有者相同的政府经济资助,但只充当顾问角色,不再拥有传授教育的实权;第三,2000年起新认定的保有者只被赋予保有者身份,不再享有政府每月发放的传承支援金,但政府为其公开活动提供经费支持,之前认定的保有者按旧规定执行,但其传承支援金额度不再上调㊷。这样的改革方案无疑从根本上动摇了既成保有者的文化权力,因而遭到了既成保有者的反对。

2000年4月部分保有者临时成立“重要无形文化财总联合会”,在首尔举行公开集会进行所谓“维权运动”,明确要求文化财厅撤回“名誉保有者认定制度”“保有者复数认定制度与废除保有者认定年龄下限制度”“停止给新认定保有者发放传承支援金”等决议㊸。但这次文化财厅没有一味妥协而是坚持保有者复数认定决议,在2000年与2001年两年期间为31项重要无形文化财认定了52名保有者,创造了保有者认定数量的历史最高纪录,并在2001年3月《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明文规定:“文化财厅长官有权在重要无形文化财保有者无法正常进行技(艺)能传授教育时,通过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将其认定为名誉保有者。保有者被认定为名誉保有者时,其保有者资格即被解除”㊹;但由于既成保有者们的反对,名誉保有者制度直到2005年才得以施行。与此同时,文化财厅迫于保有者团体的压力也做出一定让步㊺,即从2004年起将保有者的传承支援金从90万韩元增加到100万韩元,同时也给新认定的保有者发放相同金额的传承支援金。

2001年3月,《文化财保护法》在文化财厅的努力下得以全面修订,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原形保存主义、重点保护主义、国家主导传授教育体系、活用主义”㊻四大基本特征趋于稳定,之后10余年间的条令修改多为细节的完善与补充。2008年3月《文化财保护法》再次修订时,对保有者的义务[开展传授教育和定期公开技(艺)能]与文化财委员会的义务(向社会公开会议记录),以及保有者解除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㊼,以此来确保文化财保护法的实效性、公平性、透明性。2014年1月《文化财保护法》修订时,对保有者认定标准进行了完善,新增了“认定特定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存在困难的项目,可以按照大统领令只指定项目而不认定保有者(或保有团体)”㊽,以此实现了国内无形文化财制度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并轨。也因此,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大韩民国抒情民谣阿里郎”(Arirang folk song in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2012年)与“泡菜的腌制与分享”(Tradition of kimchi-making in 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2013年)分别于2015年与2017年被指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

1990年至2014年,韩国重要无形文化财指定数量较之前明显减少(图2),20余年间总共指定32项重要无形文化财,其中有11项是1996年一年内指定,不及无形文化财制度发展期指定数量的1/2。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一时期韩国各地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已基本被挖掘,文化财厅已将工作重心从文化财的挖掘指定转移到资源开发㊾。1996年韩国全面实行地方自治后,各地政府为发展经济提高地区知名度,纷纷致力于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旅游开发;1999年《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出台后,各地政府开始大力推进“民族文化原形的文创开发项目”,重要无形文化财成为主要素材㊿。也因此,这一时期韩国无形文化财保护与“资源化”“观光化”融合在一起。

四、无形文化财制度的独立期(2015年至今)

20世纪末,随着韩国无形文化财资源化与观光化时代的到来,无形文化财的历史性和原真性成为各地政府旅游开发的宣传口号。在这一趋势下,无形文化财的“复原主义”盛行。由于韩国传统文化大多数在日据时期经历过传承危机,后来无形文化财指定过程中记录的“文化原形”多为学者二次创作的结果,所以,过度的“复原主义”导致了无形文化财“不可知论”现象的出现51。掌握“文化原形”书面知识的民俗学者逐渐取代文化传承人掌握话语权,导致了“民俗知识逆转”现象的产生52。韩国民俗学者韩阳明指出:无形文化财制度在设定“文化原形”概念之初就存在重大缺陷,即“各地为备战全国民俗竞演大会或申报文化财指定而进行文化复原→专家介入后对复原作品修改润色→无形文化财指定”53的常见流程中诞生的“文化原形”本身就是“歪曲的原形”54。韩国民俗学者李京烨认为:“脱离文化原有传承脉络的‘歪曲原形’被无形文化财制度赋予话语权而真正处于脉络化传承状态的民俗事象却被边缘化。”55

越来越多的民俗学者认识到“原形”这一概念不适用于无形文化财,因为持续性与可变性是文化的两大基本属性,而“文化原形”概念无视文化的可变性,直接导致无形文化财丧失自我创造能力56。无形文化财制度的社会评价也急转而下,从“保护发展传统文化的积极性培育政策”转变为“国家意志操纵的消极性文化管控政策”57。为了推动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合理化,韩国民俗学界积极行动。2005年,韩国民俗学者大会召开了以“我们文化的原形”为题的学术研讨会;2006年,韩国民俗学学会组织了以“无形文化财的原形保存与创造性继承”为主题的学术发表会。以这些学术会议为契机,学者们围绕“原形主义的危害”与“保护文化原形与实现文化创新的双赢途径”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民俗学界的不懈努力,最终推动了2015年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重大改革58。

2015年3月,《文化财保护法》第43次修订时将无形文化财条例独立。经过一年筹备后,于2016年3月28日韩国正式颁布首部无形文化财专门法——《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相关法》(法律第13248号)以及配套的《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相关法施行令》(大统领令第27056号)。这部新法对“无形文化财”进行了重新定义,即无形文化财是指在世代更迭中形成并流传下来的固有的技法、形式、知识59;新提出了“典型”概念,即构成无形文化财价值的本质性特征60。“典型”概念全面取代以前无形文化财制度中使用的“原形”一词,即“能否准确掌握典型并将其再现”成为认定技能保有者(团体)的标准61,“维持典型”被设定为无形文化财保存和振兴的基本原则62。“典型”概念的导入旨在缓和“原形”概念所导致的文化传承中产生的隔绝性和停滞性,提高文化的连续性和内在的驱动性,从而实现对无形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开发63。

高丽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研究员宋准被认为是无形文化财制度中导入“典型”概念的倡导者64。他通过举例阐述“典型”概念的含义,“典型是来源于版画印刷术的一个概念,即某作者按照一定的原理,使用相同的模板,反复印刷版画,虽然每幅作品都有微妙的差异,但是都可以被视作同一作者的作品。以无形文化财——凤山假面舞为例,如果某次演出能体现凤山假面舞固有的舞蹈动作和台词等基本原理,即便表演者中有人失误,也可以认定为‘典型的’凤山假面舞”65。也就是说,与强调特定时期唯一形态的“原形”概念不同,“典型”概念重视文化事象的生成原理,兼顾无形文化的瞬间性与空间性,以及内在驱动性66。

理论上完美的“典型”概念在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却引发新的争议67。因为,“典型”概念所指的沉淀于文化现象基底的生成原理是抽象的、模糊的,在推导生成原理的过程中仍然无法避免主观性和偶然性。况且,这种通过各种资料的比对与系统分析提炼而成的超时空的、绝对性的生成原理,在无形文化财制度的实际运作中极有可能成为不可动摇的衡量标准。也就是说,“典型”概念虽然承认细小的、周边性的、不重要的变化,但仍会把某项要素奉为绝对原则,因而从本质上看与“原形”概念并无差异68。

“典型”概念无法缓和“原形”概念对唯一性与绝对性价值的追求,最根本的原因是法规制度的运作逻辑,因为法规制度在实际运作时,需要有具体的与固定的形态作为认定或奖惩的标准69。例如《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相关法》的第21条规定:“保有者、保有团体、传授教育助教在能力显著衰退,无法按照典型再现和讲习国家无形文化财时,应解除其传承资格”;第24条规定:“传承人在传承过程中损毁无形文化财的典型时,有关部门应对其行为进行制止。”因此,虽然“典型”的含义不同于“原形”,但在法规制度的运作逻辑下,同样会成为造成文化传承停滞的绝对标准。

结语

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历经萌芽期(1962—1969)、发展期(1970—1989)、完善期(1990—2014)、独立期(2015年至今)4个阶段,在反复修订中不断进行探索实践。根据公布的最近数据:《文化财保护法》至今修订了69次,《文化财保护法施行令》修订了73次,《文化财保护法施行规则》则修订了67次,2016年新出台的《无形文化财保全及振兴相关法》也修订了10次。

参与无形文化财调查与审议的文化财委员会、制定实施无形文化财制度的文化财管理局、履行无形文化财传授教育的技(艺)能保有者、消费无形文化财的一般民众等多方主体对无形文化财制度的诉求各不相同。以民俗学者为主体的文化财委员会,希望通过无形文化财制度的等级评定,从众多民俗与民众生活中筛选出重要的文化事象;文化财管理局虽然希望无形文化财制度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落实,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处境也极为被动;技(艺)能保有者或保有团体则希望尽量少受政府干涉而多获得制度实惠;一般民众则希望具有公信力的学者与政府机关能鉴别出真正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如何合理地平衡各个主体的不同诉求,正是韩国无形文化财制度不断被修订的动力。

本文为广西高等学校千名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立项课题“韩国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活用研究”(项目编号:2022QGRW03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高静 广西科技大学人文艺术与设计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韩民俗文化对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编辑: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