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2024-05-08   星期三   农历四月初一   
【非遗成都论坛】户晓辉:文化权利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深水区
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作者:户晓辉 创建时间: 2023.10.27 16:00:00

编者按

2023年10月12日,广受瞩目的第八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开幕。其中的重要板块——非遗成都论坛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周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回顾与探索”为主题,邀请国内外非遗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多侧面多角度展开学术探讨,并分享国际社会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优秀案例。配合论坛主题还举办了“非遗采集著录标准解读与应用”与“黄河文化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两个分论坛。论坛的举办得到了主办方的赞许与业内的认可。近期,我们将陆续推出非遗成都论坛三个板块的相关内容,以促进学术交流、经验分享和成果展示,凝聚共识,描绘非遗传承发展的愿景。

本篇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户晓辉交流发言。

文化权利保护是非遗保护的深水区

户晓辉

(2023年10月12日论坛发言稿)

2023年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简称《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公约作为现代国家与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约定,使缔约国具有承担公约义务和履约的约束力,同时也是大国担当的具体体现途径。从中国方面来看,缔约和履约的实践为中国加入全球化格局并且融入国际主流社会提供了良好契机。所谓融入国际主流社会,主要指的并非外在文明的赶超先进和同步发展,而是内在文明的普遍洗礼和落地生根。因为对各个缔约国而言,遗产保护都是通过新话语引入新理念的新实践。《非遗公约》给我们提供的不仅是超越地区性和局部性的新理念,而且是国际性和全球性的新原则。

十多年来,中国的履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也开展了一些新实践。《非遗公约》给中国带来了县市、省区、国家和国际四级保护的实践框架,而且使中国以往仅限于国家内部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转变为从国际性和全球性到地区性的非遗保护。这种由大到小、由宏观到微观的层次和顺序表明,《非遗公约》提出的履约实践,是先从国际到国内,再到地区或县市,这就意味着以共同的价值观来衡量特殊的价值观。一方面,国际组织的全球影响力已经触及生活在最偏僻地方的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非遗保护普及并实践了一个重要的人类学观念:即对于世界上的不同民族具有共同人性的信念。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和语言学政策顾问亨利克斯·史密斯(Henricus Smeets)所指出:尽管各个缔约国有理由对非遗各方面有不同的理解,有理由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展非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有理由选择相关个人、共同体或群体参与到相关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去,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有一些共同的原则,作为理解《非遗公约》精神的重要基础。这些共同原则包括:一、个人、共同体或群体应参与自己的非遗保护工作和决策过程;二、他们应该是自己的非遗的管理人,遗产保护行动不应影响其管理权;三、《非遗公约》定义和保护的所有非遗具有同等价值,不存在等级;四、履约是为了确保文化对话、国际对话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相互欣赏。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可以对非遗有不同理解,在具体保护措施等方面可以有灵活性,但这些不同的路径和灵活性不能违背《非遗公约》的共同原则。这些共同原则可以归结为一句话:非遗保护以持有非遗的个人、共同体或群体为中心,以保护他们的文化权利为根本目的。非遗方面的文化权利包括创造非遗的权利、享有非遗成果的权利、参与非遗活动的权利以及非遗产生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探索,中国非遗保护在浅水区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现在和未来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进入深水区,打攻坚战,发挥长处,补足短板。其中最需要加强的是对非遗主体文化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是有些地方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遴选不够公正和公平,影响了其他实际传承人的积极性;其次是有些地方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力度不够,资助金额不到位;第三是传承人对自己的非遗保护工作参与度不够,这种参与还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之所以会造成这些情况,除了行政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之外,对《非遗公约》保护原则理解不到位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非遗公约》第二条和第十五条提出了非遗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只有经过非遗主体自身认可的文化遗产才能成为非遗;二是只有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并且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遗才属于保护的范围;三是在保护的各个环节都应努力确保非遗主体最大限度的参与。这三项基本原则的主旨是对非遗主体文化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既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非遗公约》的根本目的,也是非遗保护的核心价值所在。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遗专家珍妮特•布莱克(Janet Blake)认为,如果没有文化实践者和传承人参与制定保护措施的实施,非遗保护工作就会落空,就会无可保护。《非遗公约》呼吁各缔约国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高度重视共同体的参与并且采取切实措施对传承人进行制度化保护。传承人是非遗的重要承载者和传递者,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非遗传承和保护的关键。中国已逐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制度,但传承人的保护仍面临困难和危机,这种困难和危机主要体现为对传承人文化权利的保护还不到位。根据《非遗公约》的新精神和新理念,既然非遗价值的认定权利首先归于非遗持有人和传承人,那就需要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和文化权利。因此,保护某个共同体的非遗就意味着保护他们的文化权利。

《非遗公约》第十一条到第十五条对缔约国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呼吁缔约国努力确保创造、维护和传播非遗的个人、共同体或群体尽可能广泛地参与保护和管理自己的非遗。为此,就需要增加更广泛的人权理解,因为保护还意味着支持非遗可持续发展的条件,特别是个人、共同体或群体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这说明,缔约国对非遗的保护是在人权保护框架下进行的,《非遗公约》给缔约国明确地赋予了责任和义务。我们需要在政府、专家、非遗保护者包括非政府组织以及非遗传承人之间建立新的伦理关系,并且为这些新型伦理关系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至少需要让自上而下的方式与自下而上的方式保持平衡。尤其在那些传统上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运作的国家和地区,是否寻找和如何找到个人、共同体或群体能够更积极地参与保护各个阶段的方法,对政府及其国家遗产机构提出了重大挑战。这就要求它们建立新的机构和协商机制,以便能够与共同体及其代表进行更密切的合作。

非遗保护的根本意义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不在于单纯地保护文化多样性,而在于保护个人、共同体或群体创造与传承非遗的权利,最根本的就是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人的权利,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尊重个人的权利与尊严。履约的过程其实也是建立人与人之间新型伦理的过程。我们不光在操作层面讲伦理原则,更要通过非遗保护在中国建立保护非遗主体文化权利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非遗公约》的履约过程和实践过程恰恰也是转变观念、引入新理念并且促成旧观念和旧体制艰难转变的难得契机。非遗保护事业是一个国际社会共同参与和推进的一项文化事业,是一项涉及每个民众的文化民生事业,也是推动中国社会向现代社会和文明社会进步的良机。非遗主体的文化权利得到的保护越多,非遗保护工作为文化参与全球治理方面做出的贡献也就越多。

非遗保护是新时代文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文化权利的保护。在《非遗公约》通过20周年之际,回顾成绩,展望未来,我们在保护非遗主体的文化权利方面仍然面临很多挑战,仍有许多工作要做,可谓任重而道远。

编辑:杜丽丽 李振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