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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
作者:王云庆 赵林林 创建时间: 2009.01.13 12:23:31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其保护原则


山东大学    王云庆  赵林林


[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承载着人类文化的宝贵记忆,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过程中,必须重视档案和档案工作,这将直接影响到文化保护的成效。本文立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与特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档案资源保护原则进行理论与实践上的探讨,以期能够为当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些许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特征   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就是指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有关的那部分档案。确切的说,即所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材料,它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道具、实物等,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载、声像资料等。对于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它的档案还应当包括与“申遗”工作有关的一系列档案文件材料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直接反映了文化活动项目的基本面貌、传承状况等,并且是承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无形转化为有形的实物,保存和利用好这部分档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特征

    1、地方特色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地方特色性主要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性与文化独创性,而由这些地域独创文化活动而来的档案自然也具有了鲜明的文化指向性,它们不只反映了某项文化活动的真实面貌,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一地区或某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有特色文化,便有特色档案。也正因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成为一个地方文化独特性的最有力的证明,所以这部分档案也成为各地撰写地方志、文化志的重要材料来源和研究资料。

    2、内容丰富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不断创造、发展、传承和积淀的成果,其类别涵盖了口头表述、表演艺术、民俗活动、传统艺能等人类文化最精华、最丰富、最具魅力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正是其物化的浓缩反映,其中承载文化种类之繁多、内容之丰富可想而知。从整体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体现了人类社会各民族、国家、地域丰富多彩的多元文化面貌;而具体到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则可能是对某一文化活动的全方位的记录,包括其历史渊源、表达方式、存在空间、地域分布、传承保护状况等一系列的内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名副其实的“人类无形文化记忆的宝库”。

    3、载体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动态的、活态的文化形式,对它进行记录和捕捉的手段相较于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也更加多样复杂,因而其档案载体形式就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除传统的文字记载即纸质档案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人们更多的是采用录音、影像记录、数字化多媒体技术等来实现文化活动图文并茂、生动形象的真实再现,胶片、磁带、录像带、磁盘、光盘等载体形式不断涌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声像档案、多媒体档案大量产生,已经占有相当比重。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特殊的意义,它使得人们对文化神韵、文化面貌的认识更加直观、具体和全面。

    4、保管分散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民间文化遗产,因而大量的一手档案材料流落在民间,多年来的保护不力使得很多珍贵档案已经下落不明。加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热潮兴起时间不长,很多的人尤其是民间百姓的保护意识还很淡薄,档案损毁、流失现象十分严重,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分布更加分散,同时也给收集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另外,我国尚无相应的制度法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进行统一规定和约束,因而存在多头管理、管理散乱等严重现象。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过程中,其相关的档案是否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是否到位将直接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成效。笔者认为,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建档、真实完整、系统有序、分级保护、优化利用等五项主要原则。

    1、及时建档原则

    及时建档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及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档,二是及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与保护来说,这两方面的工作必须同等重视,不可厚此薄彼。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在“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所说:“民间文化每一分钟都在消亡。”可以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就是在争分夺秒,与时间赛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档工作应当紧跟抢救步伐,发现一项,记录一项,登记一项,做到不拖延、不遗漏,及时建档,并保证材料的随时充实与完善。鉴于目前的紧迫形势,及时为遗产项目建档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不再赘述。

    在此着重谈一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档案的必要性。这其中又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二是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杰出传承人档案。

    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就在于文化的传承和发扬,随时掌握文化遗产的传承状况并加以记录,对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文化脉络以及查考文化传承信息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成为必要之举。传承档案侧重记录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信息、状况等,应当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起到很好的辅助与补充作用。以民间故事的传承为例,其传承档案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①传承人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使用方言、讲述地点、讲述环境;②搜集者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身份证号码;③作品信息:体裁、内容提要、主人公姓名、故事类型、故事流传地、搜集时间、与作品有关的人文知识、自然知识等背景资料;④传承计划:在未来的十年中,将采取何种方式确保对上述作品进行有效的活态传承等等。显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档案的建立和保存将为未来的研究和决策提供极大方便。

    传承人是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世代沿袭的个人或群体(团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活态载体,杰出传承人即其中的技艺高超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正是因为以人为活的载体才会世代相传,生生不息,并不断创新,更富活力。但人总会有生老病死、迁徙流动,加之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也正是因为人的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存在着“人在艺在,人亡艺亡,艺在人身,艺随人走”的现象,有着明显的脆弱性和不确定性。冯骥才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和人的活动息息相关的,是靠人传承下来的,如果精通民间艺术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遗产就要断绝了。

    基于这种脆弱性,我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用更加长远的眼光来开展工作。因此必须对这些不断创造出经典之作的人才及其艺术智慧与杰出技艺予以特别的重视,在加强对他们的保护和提高其待遇的同时,加紧建立传承人档案。除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艺术成果等信息外,还应当通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对其承载的文化艺能进行采集和记录,尤其是对于那些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项工作更是迫在眉睫。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档案的建立应以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主线,对每代传承人予以动态的关注,及时走访,加紧记录,不断充实档案材料,因而是一项十分艰难且“任重而道远”的工作。

    近年来,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认识到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传承人名录及建立传承人档案等工作的重要性,并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5年3月22日,中国民协在北京召开大会,宣布正式在全国启动“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调查、认证和命名”项目。该项目用两年时间,在全国各地开展对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的调查,计划首批命名100名中国民间文化杰出传承人,并出版相关资料和建立数字化数据库。在云南,从1999年命名第一批民族民间美术艺人到2002年命名第二批民族民间音乐、舞蹈、美术艺人,云南省目前已经有来自16个州市的461位民间艺人进入云南文化传承人的名单,政府为他们建立了档案,并将他们的作品永久保存。

    2、真实完整原则

    档案的真实性是档案具有参考凭证价值的基本前提,而其完整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档案价值能否充分实现。因此,档案是否真实完整,将直接反映出档案工作的质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记忆过程中,势必会形成大量的档案材料,档案部门在对这部分档案进行收集或者管理的过程中,应当牢牢坚持真实完整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留存于民间,而且多是通过口口相传,由于传播者记忆能力的限制或者是个人感情、语言风格等因素的影响,传播内容往往很容易在口口相传的过程中发生变异和偏差,其真实性很难保证。如果是口头文学、民间故事等文化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异可能反而会使情节变得更加跌宕起伏、枝蔓丛生,更具民族地域特色,这样的“失真”属于文化的自我创新和发展,我们是提倡的,因为这种变化使得文化更加丰富多样,更富魅力。但是也存在这样的状况,即因为语音随时随地都有变化,人们总是按照自己的美学理想随时装饰音调,结果,即使原来懂得的也会有错误的理解。出现这种状况就很容易为人们认识文化真貌造成障碍,对这样的“失真”我们要慎重对待。

    英国民俗学家班恩女士关于“记录”曾有一条重要的规矩,她说:“记录务必要和历事者的口述相同……以免由方言不同或其他原因而生出错误的记录及错误的印象。”“记录务必要和历事者的口述相同”即是对档案真实性的要求,这也正是追求忠于原形的记录所必须具备的治学品质。
完整性原则一方面是指对档案的收集要坚持材料的丰富、内容的齐全,使之能全面反映文化的风貌,增强人们对文化的认识;另一方面是指保持档案内容之间的内部联系,禁止割裂文化体系,重复建档现象的发生,这是维护文化体系、保护文化完整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立档时,要注意分析研究,将反映同一文化项目的档案集中建档;在后面的档案工作中,又要注意广泛收集,动态补充,不断充实档案材料,维护文化面貌的完整性。

    3、系统有序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整理是一项科学性极强的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坚持系统有序的原则。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即是对收集到的处于零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系统的整理、分类、排列和编目,使之条理化,形成有序的体系,以便于查找和利用。

    数量浩繁的档案,如不进行科学系统的整理,查找起来便会像“大海捞针”。只有使零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组成条理化的体系,才能客观地反映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面貌,以便于系统的查考研究。所以要坚持系统有序原则,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整理与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开发、利用及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前提,是一项基本建设工作。坚持系统有序的原则,还可以促进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系统各个环节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在系统整理的过程中,可以进一步了解和检验档案收集工作的质量,促使其改善和提高,并为档案价值的全面鉴定和建立多元化的检索体系奠定基础。

    坚持系统有序原则,必须基于科学的分类基础之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指出:“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以指南、收集指南、典型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①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这方面的工作;②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③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来进行。”分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可以有效地指导普查和调查,而且对整理、保管、保存、利用具有实际功效。

    4、分级保护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其中,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在省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在市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市级名录应在县级名录的基础上产生;县级名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深厚基础。此处的“分级”包含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价值的级别划分;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级别的划分。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四个级别,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

    与之相对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和保护也应该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可以参考我国文物法中的“多级保护”制度,根据遗产名录级别及其档案的价值科学划分档案级别,以便于系统管理和重点保护,同时可以调动各级档案部门的积极性与责任感,以全面和整体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另外,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分级保护原则还应当包括另一层面的含义,即实行密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尤其是某些民间传统工艺档案中可能会涉及到某些技术秘密性的内容,如独特的技艺流程、工艺配方等,对这部分档案的保管应当谨慎,处理好保密与开放的关系,科学划定密级,以保护档案内容安全,维护知识产权。1997年国务院颁布《保护传统工艺美术条例》,其中要求对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包括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征集、收藏其优秀代表作品,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等。这些内容可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密档案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鉴于一些不当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现象,目前我国有些省份已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密级保护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尝试,例如《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就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列入保密范围的技艺,要依照法定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5、优化利用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化利用原则是指档案部门科学合理地利用收集整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为社会各界提供信息介绍、咨询与利用服务,同时通过编研、宣传等途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档案工作总的目的,是提供档案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档案利用工作的基本内容就是介绍和报道馆(室)藏档案的内容和成分,并通过各种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文献材料和情报信息,进行咨询服务。档案利用工作代表着整个档案工作的成果,直接与社会各界发生信息传递,是档案部门与社会联系的窗口。档案利用工作的水平是衡量档案部门业务开展得程度、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实践证明,只有搞好档案利用工作才能使整个档案工作焕发生机,否则便将会死气沉沉,成效不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终极目的在于民族多元文化的传承与发扬,而档案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在于文化的记忆,要服务于文化传承的根本目的,就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利用工作的力度。这就要求档案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优化利用原则,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记录与保护的档案成果推向社会大众,扩大影响范围,促进文化的宣传与弘扬,这是档案部门的业务职责与文化使命所在。

【注释】

 赵亚敏、王云庆:《档案馆等文化事业机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途径》,载《浙江档案》2006年第8期,第17页。
冯骥才主编:《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普查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陈兆祦、和宝荣、王英玮主编:《档案管理学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

(原载于《档案学通讯》2008年第一期)

(编辑:王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