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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对黄山市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思考
作者:胡亮 创建时间: 2009.01.13 11:12:07


留住“民族记忆的背影”――

对黄山市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思考

胡    亮

    进入新世纪以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大众口中的新名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各大媒体广泛关注的事情。从全国普查的展开以及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公布, 从国家部委高度重视民间工艺美术大师的命名与传统表演艺术传承人的保护、宣传到省、市、县各级名录的逐步建立,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了一股“流行热潮”,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各个子项目( 如民间文学、工艺美术、民间习俗等) 又以传统戏剧的保护最为突出。在2006 年5 月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戏剧类以92 项的数量位居榜首, 这充分说明了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重要的地位。
    当前, 党中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与民族的灵魂, 具有独特的艺术魅力, 它对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家与国家的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作为社会主义和谐文化艺术建设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活跃部分, 在社会主义经济、文化艺术、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已经被全社会所重视, 因此如何保护好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使它在促进社会和谐、民族文化自觉及价值认同中发挥巨大作用已成当务之急。
    然而现实的情况不容我们乐观, 由于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我国刚刚起步不久, 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传承人的保护、相关文化空间的保护、立法建设、财政保障、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 一些地方、地区在对待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申报、重开发, 轻管理、轻建设, 有的地方甚至打着民族文化创新的旗号对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过度开发,造成众多传统戏剧项目遭受严重破坏。因此, 如何抵制开发对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不破坏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整体性”、“可持续性”、“可解读性”前提下对其进行积极的、活态的保护, 是中央尤其是地方政府现阶段必须解决的问题。
    黄山市沿革于古徽州、古新安,自秦初置黟、歙两县以来,已有2200 年历史。由于独特的自然、地理、历史的单元特征,这里孕育了博大精深的古徽州文化,并保留着丰富的文化遗存。不但物态的文化遗产十分丰富,仅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就有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技能、民俗活动和礼仪节庆以及典籍精粹等各大门类近40 种。    据不完全统计, 黄山市拥有2 处世界文化遗产, 1 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为17 个和72 个。经过普查确认的地面文物遗存多达1 万多处, 还有6 个文化项目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8 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时, 黄山市还成为亚洲唯一获得合国教科文组织“梅利娜?迈尔库里世界文化景观保护与管理国际荣誉奖”的城市, 被誉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楷模”。在历史文化特别是戏剧类遗产保护中,黄山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通过完善保护体系,提取旅游门票收入的4% 设立专项基金,加大保护力度。针对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点,黄山市积极创新保护模式,改善保护效果。在首批国家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安徽黄山市就有徽剧、目连戏等入选; 几乎同时,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又专程到黄山调研,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意见建议。有关专家评价:“黄山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创新模式,使众多古徽州文化、传统表演艺术得到有序传承。”(1)2007 年9 月19 日, 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安徽省黄山市召开, 文化部副部长周和平现场指导工作; 2007 年9 月27 至29 日, 由中央电视台、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京剧寻根之旅”系列活动在黄山展开, 由京剧名家梅葆玖等组成的艺术家给这个皖南重镇刮起了一阵传统戏剧艺术的“流行风”。上述这些例子只是冰山一角。黄山市在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做出的众多重大举措及取得的卓越成绩, 让许多业内人士及其他地方政府为之惊叹, 在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中有的专家就曾提出非遗保护中的“黄山模式”值得加以推广。
    针对于此, 笔者拟对黄山市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进行初步研究, 目的就是要通过对其管理模式、保障体制、特色措施等方面的研究, 寻找一些共性的保护方法, 并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社团、科研机构重新定位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重新认识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对保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未雨绸缪, 制定更为适合本地区特色的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提供可资参考的依据。
    一、充分加强保障机制、地方保护法规的建设, 在整体保护的环境下实现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人、社会的和谐发展。
    对于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制定真正适合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与保护特点的政策, 增强这些项目的自我延续、自我发展的能力, 但是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那些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的关注和参与。只有全社会集体参与到这项保护工作中来,这些遗产项目才有保护、延续、传承下去的可能。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 恰好说明其生存环境已经十分脆弱, 任何一种错误的决策便会使其永远地“消失”。黄山市政府、文化机构充分认识到了这点, 多次举办相关会议, 吸取社会有关建议, 加大对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障机制的建设,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行政管理机制建设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面临的任务十分繁重。有效的、专业的行政管理机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 它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黄山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采取类似的领导机制, 由市文化局牵头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乡、村也分别建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机构, 从而构建起黄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网络。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专门成立了新的专业管理、研究机构―――徽剧研究中心, 对本市所有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行专业化、整体化的有效保护, 该机构是在徽剧成为国家、省、市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后, 成立的一个专门从事徽剧研究、保护和演出的机构。它的成立, 无疑为传统艺术保护注入了新的生命力, 为研究与挖掘徽剧剧目、传承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其重要的职能。
    2、法律与财政机制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建设, 说到底法律建设仍然是核心, 只有法律建设搞好了, 相关的知识产权建设、财政建设、教育科研建设才有可能发展。国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设水平较高的国家, 如意大利、日本、韩国都在这方面予以充分的重视, 如日本在1950 年5 月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 便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为了尽快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 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严肃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传承、管理、投入、保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破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做出强制规范, 实施一体化的管理, 黄山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的地方保护法规, 仅徽州生态保护实验区法规就多达8 项, 使整个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到有法可依。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政机制的建设是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前提, 必须建立起专项基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有力的经济支持, 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表演艺术不仅具有艺术研究、历史、文化、社会价值, 作为一种稀缺资源, 还具有经济价值, 黄山市政府在不影响其“本真性”、“整体性”的前提下, 对其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 并把旅游开发所得收入的大部分投资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用于扶持艺人及基层表演剧团、支持研究、投入教育等。适度提高开发门槛, 以保证黄山市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文化品位和它的原真性、完整性。此外, 对社会效益大、短期经济效益低的传统表演项目( 如钟馗戏) 给予政府扶持, 这种做法已经收到很好的效果, 并被其他许多地区、市、县所借鉴。
    3、教育科研机制建设
    教育科研机制的建设是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基础, 失去这个环节,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便会失去其赖于成长的社会环境, 它的发展与传承便会停滞。为了充分体现教育与科研在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黄山市政府依托黄山学院和社会各界徽州学研究人才建立研究机构( 如徽剧协会、徽州文化研究所) ,在研究和传播中实现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由于黄山市的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有序传承,使黄山市的传统戏剧表演( 如祁门目连戏、徽戏、钟馗戏) 继黄山风景区和徽州古村落、古建筑之后,成为吸引国内外游客的一大亮点。
      二、寻找多种保护方式, 在民间、社区活动中保护传承特色戏剧表演艺术,在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下找到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保护的新途径。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种价值、功能, 决定了可以对其实行多种途径的保护方式, 各种保护方式并存是黄山市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大亮点, 其主要的保护方式有以下几点:
    其一, 合理利用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经济价值, 对传统戏剧表演艺术项目进行保护性旅游开发。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价值角度分析, 它也有其经济价值的一面, 在不破坏它发展方向、文化内涵的前提下, 合理利用其经济价值并把它转化为经济资源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方法。黄山市拥有众多旅游风景区, 并且绝大部分是AAAAA 级国家风景区, 这些潜在的旅游资源也给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带来了商机。如黄山市祁门县首批入选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目连戏保护模式就非常值得推广, 目连戏被戏曲界誉为中国戏曲史上的“活化石”, 而祁门目连戏的保护就更多地借助了祁门“红茶”与旅游景点的资源, 形成看目连戏演出―――品祁门红茶―――赏牯牛降九龙池、徽州古戏台风景的一条特色旅游路线, 在目连戏在中断演出近20 年后, 目连戏借助乡村旅游的发展, 3 年来已使多项传统剧目经整理和开发后“复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复活”后, 又成为乡村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乡村旅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在黄山市各级政府、文化科研机构的努力下, 目连戏这个民间瑰宝终于在古徽州的大地上再次放出异彩。
    其二、充分挖掘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潜在的市场价值, 把传统戏剧表演艺术推向市场, 并转化为相关的文化产品, 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对一些地方色彩浓郁、并需要借助表演道具的戏剧表演类项目( 如祁门傩戏、钟馗戏) , 开发其潜在的市场价值, 制造大量与之相关的民间工艺品, 如具有丰富传统戏剧内容的徽州竹雕、徽州根雕、徽州剪纸、徽州版画、徽派篆刻, 还有各种形态各异的傩面, 这些工艺品的销售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传统戏剧演出市场的繁华, 人们在欣赏表演之后往往会购买一些与之相关的工艺品, 这样两者形成良性互动, 互相促进, 无疑会使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发展能力有所增强。
    其三、高度重视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化、生态化保护的作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它能够延续下去, 而这种延续下去的能力归根结底要靠基层社区来确保。著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日本爱知大学周星教授曾说过这么一句话: “无论我们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号喊的有多响,投入的资金、人力有多少, 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它所依托的社区, 都必须使它们在民族生活中得以延伸或维系。”(2)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特殊性, 它的传承往往依托一个个具体的人, 而这个被选择的人必须符合将要传授其表演技艺人的要求, 无论是传承人还是被传承人, 他们都生活在一个特定地域的社区内。而这个社区也是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延续、自我传承、自我发展的原始环境, 脱离这个环境, 就会成为无水之鱼。为了塑造一个良好的文化社区环境, 发挥文化社区在传统戏剧艺术教育的重要作用, 黄山市先后出台了大量的相关鼓励地方社区文化活动的政策, 并鼓励居民在社区展开大型传统文化艺术活动, 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倡导与民间活动结合,使沿徽杭公路地区已经建设成包括“名城文化中心”、“花灯之乡”、“书画之乡”、“民歌之乡”和“民俗文化之乡”在内的徽文化特色走廊。
    正如中国文联主席孙家正所说, “当历史的尘埃落定, 一切归于沉寂之时, 唯有文化以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形态留存下来, 它不仅是一个民族自己认定的历史凭证, 也是这个民族得以延续, 并满怀自信走向未来的根基与力量之源”。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方水土独特的产物, 是地域传统文化艺术的源头、根基和依托, 是地域个性和人文精神的表征。黄山市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市,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传统戏剧类项目保护方面作出了卓越贡献, 它在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办法、保障体制建设等等诸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与探讨。当然, “黄山模式”也并非没有缺陷, 在专门人才培养、法规建设等方面仍需要大量时间去完善。事实上, 从黄山市目前保护工作的现状来看, 仍然还处于政府主导、大众保护意识逐渐唤起的阶段, 还需要社会各界尤其是民间力量、大众的进一步认同和积极参与。“黄山模式”告诉我们, 要想守望住我们的精神家园, 保护好我们民族文化艺术之根, 除了政府、社会团体、地方咨询机构的主导作用与全社会民众的参与, 制定好适合本地区特色、容易发挥区域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 才能不断丰富城市文化内涵, 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1)李陈续: 《黄山市多种途径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徽州社会科学》, 2006 年第8 期。
(2)廖明君、周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日本经验》,《民族艺术》, 2007 年第1期。

(来源:《中国戏剧》)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