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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联动推进
作者:辛儒 孙强 创建时间: 2009.01.07 11:59:25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联动推进

辛儒  孙强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瑰宝,但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加强和现代化步伐的加快,正在不断消失,这种状况受到了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重视。但民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生存和延续的土壤,大众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所以,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出路。作为一种文化形态,文化部门无疑要恪尽职守,做好相关工作,而旅游行业也大有文章可做,可以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来利用,从而加以保护。当然,一些专家学者并不认同,甚至认为“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变成商品的时候就不再具有原来的功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和亵渎”。这种观点有点危言耸听,即使完全对立的两种事物也并非完全割裂。  
    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有着很深的内在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完全可以作为旅游资源加以开发的,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单中许多项目也一直是旅游资源的范畴,只不过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而已。科学合理的利用不仅可以保护,而且是一种更好地永续性地保护,也可以更好的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焕发其应有的生命力。
    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旅游资源的范畴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 年10 月17 日在法国巴黎发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总则”第二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作了如下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涉及以下五项内容:①口头传说和表达,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②表演艺术;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⑤传统的手工艺品。另外,根据国发[2005]42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品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而据国家《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标准中,旅游资源的定义是:在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者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从中可以看出,对旅游者有吸引力是构成旅游资源的最重要特征;而且在旅游界普遍认同,随着旅游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还在不断扩大,尤其是一些无形的旅游资源逐渐得到重视和认同,如科学技术、服务和劳务等。
    旅游行业从一开始,就定位为既是一项经济事业,也是一项重要的文化事业,其文化特征贯穿始终,旅游者在“求知、求新、求奇、求异、求乐”的过程中,增长知识、扩大阅历、陶冶情操。我国面积广大,是一个拥有56 个民族的国家,“百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对游客最有吸引力的还是悠久的历史文化,人文旅游资源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它的历史社会性,外国旅游者来到中国,最渴望了解的还是中国的历史文化。民族文化性是历史的见证,体现不同民族精神文化性的差异,包括无形的代代相传的精神文化,像历史传说、神话、音乐、民族语言文字、民族歌舞,这些对游客有极大吸引力的旅游资源不正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吗?只不过物质资源以其感性直观而为旅游界所重视,国家旅游局早在上世纪就将1995 年命名为“中国民俗风情年”,其主题口号“众多的民族,各异的风情”,当然这主要使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艺术得到了继承和发展,而忽略了汉族自身的一些传统文化。
    一些旅游项目中有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身影,而且,正因为旅游的推动,其功能得以延续,生命力得以加强。在国家公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白蛇传”的传说就为故事发生地杭州西湖断桥和镇江金山寺注入了活的灵魂;到广东梅州的游客常常陶醉于客家山歌的旋律中;一些地方的民族的演出、参观活动、文娱活动、节庆假日更是旅游者喜爱的节目;景德镇瓷器景泰蓝的制作过程也都是一项重要的旅游项目;旅游购物中最大比重的就是传统的地方手工技艺品。
    因此,非物质文化因其自身具有的强烈的民族性、顽强的生命力等特征而对游客产生吸引力,其作为旅游资源在旅游界是早已认可并且是就有之的。另外,地域性也不单单是非物质文化的一个特征,地域性也是旅游资源最本质的特性,正是地域性才形成旅游流。
    二、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支持点
    应当承认,开发和保护是有矛盾的,“开发本身就意味着破坏” 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如果正确规划、科学安排,两者是可以得到完满统一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开发的内涵就包含保护,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因此说,合理开发是一种最好的保护。
    保护的最主要目的是保持其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成不变的,保护工作也并非是一成不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性的,不断发展的,只有广为流传为人民所知所用,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利用的目的,如果仅仅是为保护而保护,非物质文化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只有把每个人的个人行为、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联系起来,才能更好地保护。旅游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应当站到前沿。
    首先,唤醒旅游者和非物质文化持有者对非物质文化保护的热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各阶层民众共同行动起来,才会达到最好的效果。旅游部门利用其行业优势,寓教于游,生动活泼,更乐于为人所接受,旅游目的地民众也会认识到本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会为拥有这样的“宝”而自豪。这样,从游、接两方面营造良好的保护意识和氛围,可以无形中强化全民族关注,才能最大程度上使人们自觉地保护。同时,对这些非物质文化的宣传,也满足了人们多层次、多方面不断发展变化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是对旅游行业的巨大推动。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基本需求,但旅游市场的竞争也进一步加剧。针对当前旅游层次低、旅游项目少、线路单一,黄金周成为“黄金粥”的局面,旅游部门在正确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的基础上,突破固有的旅游资源开发、评价模式,拓展旅游产业发展的空间,可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为契机,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新的体验性、参与性的旅游项目,增加游客的文化品位和游兴,增强他们的鉴赏能力和满意度。只要开发合理,方法得当,这应该是一个双赢的局面。
    再次,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必要的资金。各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还存在形式主义,这实质上是简单的把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割裂开来的后果,合理利用,并有所收益,不仅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可以极大促进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并筹集一部分资金解决投入不足的矛盾。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文化落后的地方,因为其现代文明和经济社会的影响较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客观上得到了保护,而这些地方正好也符合现代旅游所追求的回归自然、崇尚绿色的格调,发展旅游的前景较好。
    三、旅游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口身相传的形式记载了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民族民间文化,较之有形遗产更加脆弱和不可再生。不可否认的是,在旅游活动中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急功近利行为,我国的一些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旅游景点受到很大的破坏就必须作为教训来吸取,这也是某些学者反对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来利用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旅游项目中尤其要予以重视。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统筹安排,合理利用。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基础上,与旅游部门筛选出有代表性的可以作为旅游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对可行性进行认真研讨,反对盲目无序过度地开发,必要时可以组成协调督导小组予以监督指导行业。
    其次,旅游行业从业者要加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培训。结合工作实际,搞好专题培训,尽可能培养出一支非物质文化保护的兼职人员队伍,在培训内容方面要求了解基本的东西,比如非物质文化的一些特性、当地非物质文化的内涵,如何更好地向顾客推销和演示,建议借助图文声像等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加强宣传,让游客更直观了解。
    再次,旅游行业从业者还必须要认识到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的重要性。1964 年的《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将文化遗产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责任”,可以认为是对原真性的一个很好的解释,这就要求旅游从业者尤其是一些讲解演示者,认真研究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根据其合理形态、方式予以合理地解释和表达。避免“反正游客不知道,怎么说怎么对”或是你说一套我说一套的现象。不能随意添加无关的东西,不伦不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一大忌讳。
    最后,政策指导和法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除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外,旅游部门和文化部门相协调配合,建立旅游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也是必要的。

    (来源:《经济论坛》)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