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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创建时间: 2009.01.07 11:42:56

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在文化领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于实现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意义。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方法,扎扎实实地推进。笔者认为,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促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利用。国家应该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健康有益的传统文化活动,支持他们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发挥其已有的或者潜在的价值,以增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居民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 “活态”存续发展和弘扬,从而振奋民族精神,增加国家软实力,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与此同时,还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时间的长河中整体地去把握,推动其可持续发展,防止只截取某一个时间点上的内容,进行单纯文化碎片式的保护。

    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仅仅限于物质形态的保存,除了收集整理保存那些物质性的载体或通过记录等手段将其物质形态化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传承、教育手段使之在人、群体、区域或社会中得以延续和发展,要注重对创造、享有和传承者的保护,要关注和尊重相关社区和个体的现实需求,尊重民众自身合理的选择,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扶持和培养作为工作重点,同时,要营造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发展的人文环境。对于那些特殊族群、特殊地域、以特殊方式流传的特殊非物质文化形态的保护,要尊重被保护者的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特殊情感。

    加强文化生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当中,渗透在社会的方方面面,以鲜活的生产方式和流动的传承方式为基本特征,与周围的环境密不可分,形成了生态的整体。不同的地域和族群往往会形成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外来文化的侵入,许多地方原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变异甚至消失,但是在有些地区还保留着相对比较完整、原始的民风民俗和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与周边的环境一体,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从而形成一种独特的文化表象。为了使这些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留和弘扬,必须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自身及其生存空间实施全方位保护。

    加强对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长久的、浩繁的工程,需要统筹考虑。首先,在普查的基础上开展重点保护。另外也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一部分濒临消亡的技艺、艺术表现形式或风俗,如果不及时进行抢救性记录和传承,很可能出现人亡艺绝,永远失去民族的记忆。因此,要把抢救作为重中之重,要在保存记录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对珍贵的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优先保护。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保护体系,今后还要继续完善认定的标准、保护的措施。其次,要统筹协调各种保护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多样,包括调查、保存、确认、传承、发展、教育、研究、宣传、传播、利用、命名、表彰、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等等,这些保护方式,有的适用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适用于多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仅适用于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开展保护工作时,应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防止一刀切。再次,要注意统筹协调各种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公共文化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企业、广大公众等许多主体,有不同的优势和作用,应该坚持政府主导和公众参与相结合,使多种保护主体共同发挥作用,互为补充,从而形成科学合理的保护体系。

    加强对相关权益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不仅有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又有族群、社区、个体的利益;既有创造者的利益,也有使用者的利益;既涉及精神利益,也涉及物质权益。政府应该设立相应的机制,确认维护创造并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群体或个人的文化话语权、文化发展权、文化选择权及基于智力创造的精神权益和经济权益,以调动这些群体和个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从而唤起文化自觉,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与此同时,还要平衡公众利益和专有权利的关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权利给予一定限制,包括实施强制许可,限制相关技艺的传承和传播范围,限制权利的流转等。总之,要使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来源:文化传播网 作者:王鹤云)

(编辑: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