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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作者:彭岚嘉 创建时间: 2008.06.04 10:47:24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彭岚嘉


    文化遗产观念的演进

    文化遗产是指人类过去的生活中产生、使用、经过历史汰洗留存到现在并且应该被传诸未来的一种共同财产。这种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公共资源,是独一无二的历史文化载体和人类历史发展的见证,它具有时代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符号和象征的作用,与人类的文化感情、群体认同和民族精神有着密切的联系。人类文化遗产的观念也随着社会历史的演进而演进变化着。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目的在于缔结公约的各个国家,将超过本国国宝价值的、具有世界意义的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推荐为世界遗产,并依靠国际间的协助加以保护,使之永远传递下去。“世界遗产公约以一个条约为基础,在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同时进行保护,这一理论是它的主要特征。在文化与自然的不可分割和密切相联的关系中,将两方面同时进行保护所具有的重要性及新方针在公约里又作了重新强调。”  这一公约打破了长期以来存在的文化与自然是相互对立的观点,它确立了在人类生存的环境里文化与自然融合为一体的思想观点。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1979年实施了“世界遗产名录”项目,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极大地促进了世界各国对物质遗产的保护工作,但在非物质遗产保护方面却相对比较滞后。20世纪 80年代以来,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的保护形势。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等对传统文化构成了严重威胁。许多传统和民间文化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濒临消亡。有鉴于此,一些成员国提出倡议,希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能够建立相对定期的机制,以推动对人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基于同样思想,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一项决议中提出了“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的概念。2001年5月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隆重宣布第一批19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单。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第32届会议于在巴黎通过正式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应当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是教科文组织在广泛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非物质遗产系指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或文学方面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和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其定义为: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过程中被告知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需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构造;这些过程给现存的社区提供了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感觉,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对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专员木卡拉是这样解释的:“物质文化遗产指有形的或不可移动的物体或景观,如印度的泰姬陵,中国的长城和埃及的金字塔,这些物体或景观对人类文化和历史有重要意义。以此类推,我们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及不可触摸的。而令人惊奇的是,融入一个国家文化的传统技艺或宗教活动的产物也被称为非物质遗产,如手工艺品、建筑和服饰。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可以被定义为各种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  在他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传统基础上共同完成的集体作品,可以包括口头传统、习俗、语言、音乐、舞蹈、宗教仪式、庆典活动、传统医药学,烹调艺术,等等以及与工具和居住环境等有形文化相关联的各种特殊技艺。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侧重的是非物质的形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希望通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新生力量来促进各国文化间的独立,表达的自由以及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从形态学视阈确立的一个新的文化理念,它展示了人类对现行文化知识体系的学科分类的重新勾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国家和民族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尽管千姿百态,但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
    文化遗产是壮丽河山的精华,国家形象的构成要素,是民族的宝贵财富和精神支柱,是国家特殊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从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相互对立到融合统一,从文化遗产只重视物质文化遗产,到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重,社会历史演进的同时文化遗产观念也在演进着,可见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识是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和深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上各民族特有的文化形态和个性,是民族亲和力与凝聚力的重要源泉。但随着历史的变迁,有些民俗传统已经发生变异,大量民间艺术和工艺无人通晓,许多民间艺术样式传承已经断裂,抢救和保护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迫在眉睫。所以在文化遗产体系中单独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不仅是极为必要的,而且也是至为重要的。

    概念的界定及二者的关系

    相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基本是清楚的,是指具备典型意义,有着独特或重要的历史文化、科教审美等方面价值的文化遗存。具体的说就是指从历史、艺术、人类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是与具体的物质实体相关联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生概念,却有着不同的概念形式和不同的阐解模式。也就是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对象和表现形式,不同组织、不同国家对它的理解不同,其范围也大小不一。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称其为“ intangibal heritage”(非物质文化遗产)、或“traditional and folk culture”(传统文化与民间文化)、“oral and intangibal heritage”(口头或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等国则称为“无形文化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对所保护的对象划分了五大类: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即在文化群体的节庆或礼仪活动中的表演艺术,其中包括肢体语言、音乐、戏剧、木偶、歌舞等表现形式;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即人一生中的各种仪式(出生、成长、结婚、离婚和殡葬等仪式),游戏和体育活动,亲族关系与亲族关系的仪式和节庆活动等;有关自然界的知识和实践:即有关大自然(如时间和空间)的观念,农业活动和知识,生态知识与实践,药典和治疗方法,宇宙观,航海知识等等;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由此可见,这个保护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这里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并不是与物质绝缘,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精神领域的创造活动及其结晶。
    在我国的文化实践中,长期以来就有着“民间文学艺术”、“民族民间文化”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多种约定俗成的概念或说法。但在签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之后,大多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而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象范围划定了六大类:一是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以及相关濒危的语言;二是传统表演艺术:主要指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三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主要指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主要指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五是传统手工艺技能:主要指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六是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主要指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对象和表现形式都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主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其中口传文学及语言、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及民俗礼仪节庆等,已为社会各界一致认可,也与国际上的认识基本一致。但也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保护的范围和对象。这一扩展既考虑与国际公约相协调的因素,又考虑我国自身的社会特点。
     在文化遗产认定和保护的可操作实践中,科学说明“非物质文化”和与其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之间的联系,从而确认“非物质文化”所指的具体对象,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剪纸作品是物质文化,但是,剪纸艺人的艺术传承和创作构思,剪纸的技巧工艺则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同样道理,古琴乐器本身是物质文化,而古琴的制作工艺、弹奏古琴的手法和技巧、口传心授的乐曲调式、传统记谱方式方法、演奏形式或仪式等等综合在一起形成的文化的链接,才够得上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
    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传统或一种目前存活或已消失的文明提供一个独一无二的或至少是非凡的证明。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其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两个组成部分。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以人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的传承。与故宫、长城等物质文化遗产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线的活遗产,更注重的是技能、技术、知识的传承,蕴含着民族民间文化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其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非物质文化促生物质文化,而物质文化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理论上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两者又是交织在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舍弃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不可想象的,在保护工作中应该二者兼顾,不可顾此失彼。其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对于一个地区或指一个国家而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构成一个文化的整体形态。

    全球化境遇中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

    在全球化的潮流中,如何科学与合理地保护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已成为各国政府部门和全社会公民必须重视和协调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程中,各国的坎坷是相似的:保护与发展是文明与功利的较量;管理与研究总有貌合神离的尴尬;调查与评估得不到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而公众教育缺乏吸引力,无法在这个信息爆炸时代和功利社会中引起人们的充分关注。”  面对这些共同的问题,各国都在探索适合自己国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和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强调文化遗产的三大价值,即历史、科学与艺术价值。所谓历史价值,是指该文化遗产作为过去的某一重要事件、重要的发展阶段和重要人物密切相关的线索与物证,证明人类一个群体的文化史或一个地区的发展史的相关方面;所谓审美/艺术价值,是指可以描述为某一文化遗产的设计构造、建筑情调带给人们精神上或情绪上的感染,或者是它所展示的特殊的设计、风格、艺术上的进步和高水准的技艺;所谓科学科学研究价值,是指文化遗产能够给人类提供重要的、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不可替代、不可再生、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科学与艺术价值的公共资源,不当的开发和利用容易导致经济学中所说的“公共物品悲剧”的发生,造成不可补救的严重后果。  这样才不断有文化遗产遭到毁坏的消息传出,长城被破坏,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残破,曲阜“三孔”被水清洗,黄山、泰山、张家界武陵源修建索道,乐山大佛附近复制阿富汗巴米扬大佛等等,令人扼腕叹息。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具有丰富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同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我们也面临着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地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文化遗产不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都经受着猛烈的冲击,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难题。全球文化旅游的兴盛使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空前凸现,中国各地因申报世界遗产过程中出现的文化遗产热,更多是出自经济的考虑,这种追求当然也是合情合理的。一方面,当文化遗产成为广泛的社会需求时,它的服务成本以数量级上升,仅靠政府资金难以维系生存,必须依靠自身经营拓宽自救之路。另一方面,具有旅游价值的文化遗产还有带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义务。但文化遗产有着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特殊性。无论是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展示,都具有很高的知识性和专业性。因此,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核心始终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所谓“保护”,就是指采取措施,确保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延续,包括对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作为遗产大国的中国,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应当有自己的具体对策:
    首先是要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关系密切,不是孤立存在而能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依存、互相作用构成一个整体的空间――生活场。其中非物质文化促生物质文化,而物质文化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现有世界文化遗产23项,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4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最近又公布了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518项,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我国文化遗产中的珍品,但还有许许多多未能列入的文化遗产同样也需要保护。文化遗产是口头与行为、物质与非物质、有形和无形的结合体,在遗产保护中拥有科学完整的文化生活场空间理念,才能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其次是专业研究和科学规划相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由于文化遗产涉及到诸多学科,保护必须以专业研究为基点,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达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共识,制定科学合理的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是基础。我国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各地各民族各种文化遗产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我们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有限,如果不能长远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阔的时空范围内,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头绪。
    再次是法律约束和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法律的方式确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地位与运作程序,也保证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意识与社会责任。截至目前,我国已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但在诸多领域还需要细化和完善。同时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特别是现代传媒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社会舆论和社会氛围,社会支持和全民保护是文化遗产保护最广泛也最强大的力量。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比较完备、有中国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采取合理性保护、合法性保护和有效性保护,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第四是遗产保护与文化发展相结合。文化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既有基本的积淀,也有不断的变易。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仅仅把它看成是一种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凝固不变的某种对象,往往希望保持这种原生状态。“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数情况下既是昨天的实录、今天的现实,也是明天的预示。我们往往看到有些文化事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和前进在不断变异,有的由于不再与新的社会生活环境相适应而被淘汰,被送进历史,但同样也还有相当多的事象在继续展示着自己的强大的生命力,或者在变异中获得新的发展。”  可见,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既是守护历史记忆的事业,也是着眼于现实、寄望于未来的事业。保护与发展,是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
    在保护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立足于对文化遗产原真性和整体性的科学保护,又要服务于当代文化建设的更新拓展。过分强调文化保护的原汁原味,有可能导致固步自封和抱残守缺;而过分强调文化发展的与时俱进,也可能导致割断历史并迷失自我。按照人类精神建构和心灵塑造的本质需要来从事保护工作,认真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根性继承,来寻求创新与发展的途径。

   注释:
 
   城户一夫等编、金建华等译:《世界遗产图鉴》,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木卡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们的文化认同感》,http:www.ccdf.org/wm/0306yt2.htm
   朱  兵:《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背景、问题与思路》,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上的大会论文  2005年7月
   乌丙安:《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光明日报》2005年7月3日
   陈淳、顾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复旦学报》2003年第4期
   徐嵩龄、张晓明、章建刚编:《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经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刘魁立:《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理论问题反思》,《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第4期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