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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祁庆富 创建时间: 2008.05.26 14:28:34


多元文化视野中的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祁 庆 富

一、文化多样性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出发点

    人类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造就了人类丰富多样的生存形式,构成了人类文明的完整性。由于近代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剧烈冲击,以及自然灾害、战争威胁等因素,世界许多地区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从多元文化视野出发,继承和保护世界各地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一项基本目标。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公约”形式确立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和非物资遗产保护规则,有效地推动了世界范围的遗产保护,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同和响应,在全球形成声势浩大的世界遗产保护浪潮。
    经济全球化的冲击是提出世界遗产保护的背景,而保护文化多样性是世界遗产保护行动的理论基础。
    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大会随即在其57/249号决议中欢迎这一宣言,还欢迎其所附的执行宣言的《行动计划》的要点,并宣布5月21日为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  《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包括特性、多样性和多元化、文化多样性与人权、文化多样性与创作、文化多样性与国际团结等五部分,共12条。《宣言》强调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种不同的现形式。这种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是构成人类的各群体和各社会的特性所具有的独特性和多化.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对人类来讲就象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讲,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考虑予以承认和肯定。
    文化多样性也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理论支柱。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除了人口最多的汉族,还有55个少数民族。自古以来,居住在中华大地上的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历史悠久、绚丽多彩的中华文化。文化多样性,是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文化的起源是多元的。由于各民族、各地区的具体条件不同,文化的发生或早或迟,文化的发展或快或慢,各有所长又各有所缺。历代各民族之间虽然相互影响、相互碰撞和相互交流,但是每一民族都是依靠自身的力量存在和发展着,都独立创造了自己赖以生存的特色文化并归属于中华大文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华文化正因为是由多个民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文化而呈现出多元性。
    费孝通先生提出“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格局”理论,得到广泛认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结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一个整体。在这个整体里,各民族又有自己的独特文化特点,相互包容,和谐发展。文化多样性,是中国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保护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守护住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精神家园的历史使命。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少数民族地区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历史阶段。在这历史性的文化变迁过程中,中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面临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传统文化负载一个民族的价值取向,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拢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生命在现实社会中的延续。这种传统文化,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日新月异。西部大开发展战略的实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大力发展经济,尽快摆脱贫穷和落后,跟上现代化的脚步,已成为少数民族的共识。然而,在发展过程中,许多少数民族都面临着传统与现代的两难选择:一方面渴求经济上高速发展,尽快实现现代化;另一方面又希望长久保留本民族的传统文化,担忧以至恐惧传统文化很快消失。这个问题在人口较少民族中尤为突出。
    当今中国少数民族正在进行中的文化变迁与现代化密不可分,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是这一文化变迁的主题。中国的现代化是各民族人民的共同现代化。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下,少数民族地区进入了向现代化转型的新时期。西部大开发为少数民族地区加速实现现代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在现代化进程中,文化变迁不可阻挡,传统文化转型也是势在必然。因而,少数民族面临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冲突、调适的重大问题。在这种历史性的文化变迁大潮中,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如何适应现代化进程就成为一道历史性的难题。如何传承少数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最重要的是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在“转型”大潮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面临“濒危”的危机。认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和濒危的特别境况,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时代赋予我们守护住中华民族文化多样性精神家园的历史使命。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多样性传统文化,必须大力抢救与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民间信仰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价值的集中体现

    当前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中,不可避免地面临如何正确对待“民间信仰”的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
    今年2月12日在国家博物馆举办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开幕,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2月17日,《中国民族报》头版发表一篇记者报道:《热展中的冰点》。记者以少数民族文化的视角,提出的“冰点”是指“涉及宗教文化”的展览内容受到“冷落”。他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一个非常有思考价值的问题。
    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中,宗教信仰占有特别重要的份量。在某种意义上说在少数民族中,“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因而,人们常说“民族宗教问题”。所谓“问题”,是指如何正确对待、处理有民族和宗教所关涉的各种社会现象,并不是说民族和宗教本身是问题。对于宗教,我们必须看到,它的本质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宗教文化现象,在中国少数民族中表现尤为突出。
    宗教集中地体现出人们的信仰价值观。宗教一般由共同的信仰、道德规范、仪礼、教团组织等要素所构成,是一种信仰文化体系,对每个民族的哲学精神、社会生活、政治结构、文化风尚、道德伦理、文学艺术、建筑工艺等都有着重要影响。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影响较大的世界性宗教有佛教和伊斯兰教;地区性宗教有主要有道教。
    在普遍信仰某种宗教少数民族中,宗教信仰“民间化”是一个重要特点,例如藏族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傣族普遍信仰小乘佛教。“普遍信仰”,就是说,宗教文化渗透在这些民族的传统文化的方方面面,除了正规的宗教活动外,其他社会文化也往往信仰有密切关联。宗教活动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畴,但已经“民间化”的、与宗教关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却不能排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列。例如,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傣族泼水节”是起源于佛教节日;“塔尔寺酥油花”是一种藏传佛艺术;“藏族唐卡”原本是“流动的佛像、佛寺”。这些文化表现形式,离开宗教信仰就无法解释其源头和内涵。但它们已经“民间化”,成为一种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尽管仍然不同程度地负载着“信仰”价值。
    在中国少数民族中,还存在大量习称的“原始宗教”,指处于初期状态的宗教,主要存在于社会发展比较缓慢的民族中,如鄂温克族的萨满教,纳西族的东巴教。巫术是一种重要的准宗教现象,幻想依靠超自然力对客体施加影响或控制,与宗教不同之处在于尚不涉及神灵观念,并非对客体加以神化、向其敬拜求告,而是力图影响或控制客体。各种宗教产生后,巫术在有些宗教中仍继续流行,特别是在原始宗教中,巫术是宗教活动的主要形式,巫师占据核心位置(如彝族的毕摩),因而有人把存在于现代民族中的巫术看作“巫教”。“原始宗教”和“巫术”是存在于少数民族中的重要的“信仰文化”,是特别值得关注的“民间信仰文化”。这些民间信仰集中地体现了信仰主体的价值观,也强烈地表现出文化生命力。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白族绕三灵”既渗透着佛教、道教等“宗教文化现象”,也寓含着许多“原始宗教”的“信仰”成分,但本质不是“宗教现象”,而是“民间信仰”支配价值取向的“民俗文化”现象。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国家,从世界宗教到原始宗教同时并存。道教作为中国固有的宗教也有很大影响。但历史上,没有一种宗教曾占据“国教”地位,也就是说,没有一种中华民族全民信仰的宗教。就少数民族而言,有许多民族长期存在本民族普遍信仰的宗教,既有本民族土生土长的原始宗教,也有吸收的外来宗教,包括世界上的三大宗教及汉族的道教。因而,宗教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有着更紧密的联系。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宗教的习俗性特点十分突出,形成本民族传统的宗教文化,如彝族的毕摩文化,纳西族的东巴文化,傣族的佛教贝叶文化,回、维吾尔等民族的伊斯兰文化。在现代社会中,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少数民族传统宗教文化主要表现为民间性,本质上属于非主流文化。 “民间信仰”是大多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精神支柱,体现出中华各民族“生生不息的”坚韧、顽强的生命精神,是民族传统文化之“魂”。抢救、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充分认识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精神内核”价值。尊重各民族的民间信仰价值,就是尊重中国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尺度不是单一的,而是综合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出突出的艺术性、技艺性,在已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已经较好地展现出来。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民间信仰性” 集中地展现出人类的生命力,是文化多样性的活态表现形式,具有不可低估的突出价值。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在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对于少数民族民间信仰关系密切、价值突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冷落”,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忽视”。例如,除了“藏传文化”外,在全球文化视野中已被关注的纳西族“东巴文化”、彝族“毕摩文化”、傣族“贝叶文化”、满-通古斯语族的“萨满文化”相关涉的大量有突出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注重,是一个遗憾。
    一个民族文化的核心是本族认同的文化价值观。每一种文化都提供一系列估价人类行为的范畴和标准。文化作为人类行为选择的标准体系,既是人类行为的直接结果,又是人类行为的指针。一个民族所共有的选择标准,就是这一民族的价值观。每个民族的价值观,决定这一民族的价值取向。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集中地反映出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拢聚着着民族的凝聚力,因而占据着民族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由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其文化价值观及价值取向既有中华民族价值观的共性,又有每一个民族的个性。“信仰”是个少数民族价值观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尊重少数民族“民间信仰”,是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前提。
    把“民间信仰”等同“封建迷信”,在民族学、人类学界早已被颠覆,可在社会上,还是个固步自封的、没有彻底破除的“误区”。从社会发展史的视角出发,中国许多少数民族在20世纪50年代还没进入“封建社会”阶段,“封建”不适于许多“民间信仰”表现浓厚的少数民族。至于“迷信”,不是“信仰”主体的“意义”,而是“局外人”给出的“界定”。对于在昔日“语境”生成的“话语”,在今日“语境”中,应当进行“价值重估”。“迷信”是在特殊语境中人为地贴上取得强加的“标签”,不利于少数民族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理所当然应当破除。价值观是不能强加的,文化多样性保护,前提是尊重传承文化的主体价值,而不是以“客体”的价值尺度去强加的“同一性”,如果这样看待民间信仰遗产,恰恰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宗旨。
    我们还必须看到:少数民族传统价值观属于“非主流文化”,表现出“文化性”,而非“政治性”,与我们国家主流的政治价值观没有冲突。少数民族“民间信仰”中有许多在现代社会有积极意义的内容,还没有很好发掘。例如,在“神山”信仰中,傣族的“垄林”, 彝族的“祭密枝”, 都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仪式规范。“垄林”、“祭密枝”,在昔日都被打成过“封建迷信”,经过学者们负责任的“价值评估”,今天我们已重新“人与自然”和谐的新的意义,作为遗产,应当保护。发现抢救、保护少数民族多样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不能排除掉“民间信仰”层面的文化现象,而应当给于更多的尊重和更积极的关注。尊重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的价值,就是尊重文化的多样性。

三、既要注重传承人的保护,也要重视传承物的抢救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中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概念,指明“保护”的根本目的就是让有价值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持久地延续下去。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任务繁多,迫在眉睫的保护重点在哪里?
    我们现在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密不可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其核心是传承文化的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差异在于,前者传承过程不存在“传承人”,而后者的存在与传承离不开传承人。也就是说,传承人消失,原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不复存在。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自在”,但“传承人”概念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生”。确切地说,“传承人”是“保护”生成的意义。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及国家有关文件中涉及“传承人”的内容大多出现在“保护”条款中。有人撰文从“法律地位”关注传承人,抓住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核心。 只有从立法上给予传承人合法保护,才是从根本上确立传承人受到保护的权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传承人要受相关法律保护。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一是表现在年高体衰,后继无人;二是表现在经济境况窘迫,困难无助;三是表现在临时性“效应”,只是充当“外来者”资料提供者,却不能称为“传承”的真正主体,享有合法权益。因而,抢救、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更具有立法的紧迫性。必须通过明确法规,给他们合法的“身份保障”、“物质保障”和“精神保障”。有了可靠的“保障”,才有切实的保护。
    保护传承人,是传承机制的一个方面。“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也就是培养“传习人”是传承机制的另一个方面。通过传承人的传授,习得、接受、掌握某项遗产的技术、技术、技能,并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承骨干的人,一般被称作“继承人”、“接班人”,可以统称为“传习人”。今天的“传习人”,有可能成为明天的“传承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保护措施”条款中队“传承”加上“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 (transmission,particularly through formal and non formal education)的说明,意味着“教育”是“传承机制”的重要手段。   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急剧的社会文化转型,特别是许多民族的本民族语言的日趋消失,既重视“传承人”的抢救,又加强“传习人”的培养,才有可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下去。抢救、保护传承人、大力培养传习人,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传承人,但也离不开“物”。“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没有一个截然分割的“边界”。我们现在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称为“非物资”,但与“物”又密不可分。非物资文化遗产的本质不在于“物”与“非物”,而在于文化的“传承”。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负载的“意义”价值是同一的,相通的,共生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不可割裂的“文本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着物质文化遗产因素,既有“可移动文物”,如服饰、图书、乐器等等;”又有离不开的不可移动文物,如“戏台”,文化空间场景等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承文化形态,在非物质文化保护中,“传承”是核心,是灵魂。传承,除了重要的“传承人”概念,还有“传承物”也不容忽视。几年前,笔者曾提出“传承物”概念并发表一得之见。   “民族文物”以及目前仍然存留的“生产生活传承物”中保留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应当加紧搜集和妥善保护。
    “文物”是被“确认的”,即“意义生成”。我们应当看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生产生活传承物,虽不是文物,但具有“文物性”,因为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确认,其相关的传承物“意义”发生重大转换,已进入保护之列,生成了博物馆“收藏”、展示、研究价值。因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物应采取与“可移动文物”相类比的保护措施。
    已被确定的非民族文物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传承物”,应被视为“民族文物”或“文物等价物”,应受国家文物法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的文物和传承物,伴随传承的是“活态保护”。但我们还应看到,有些有高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社会变迁,不可能继续活态保护,例如傣族、黎族纹身纹面,赫哲族鱼皮衣,鄂伦春、鄂温克族的狍皮帽、桦树皮制品等等,只能进行“静态保护”,就是留存各种记录资料和实物,进入博物馆!
    收藏、展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可移动文物”及有重大价值的“传承物”,应是民族博物馆的一项重要职能。民族博物馆建设,应当大力加强这一职能。
    在当前少数民族社会文化急剧变迁的形势下,具有民族文物性的民族传承物消失的速度最快,特别是生产生活传承物,随着生计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转瞬即逝,失不再现。特别值得注意的事,文物贩子以其敏锐的嗅觉,已盯上“民族文物”“传承物”进行非法“走私”活动,对待民族文物、传承物的流失决不能麻木不仁,置若罔闻。国家要立法,博物馆要抢救,保留下这类传承物,就是保留住一大批民族文物,就是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物(民族文物)的消失,堵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物(民族文物)的“流失”,是刻不容缓的当务之急!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