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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原则
作者:王亚南 创建时间: 2008.05.19 12:30:54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和原则

                                     王亚南

    目前文化保护常见的误区是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统)的保护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古迹)的保护混为一谈。
    所谓“文物”实质上只是逝去文化的物化遗迹,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就是文物古迹,其保护方法即所谓“博物馆式的保护”,讲求“原封不动”,“修旧”尚需“如旧”。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都是存活于社会现实里的某种文化形态,即存活于特定人群里的文化传统,其保护方法只能是“社区化的保护”,而保护的目的则是促进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囿于国外引进概念的原有表述,对文化的社区化保护谓之曰“生态博物馆”其实有误。正是这样一种沿袭自文化的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有可能已经在存活态文化传统的保护中导致出错误的实践。
    一、从一次研讨会说起
    2004年8月,“21世纪中国文化产业论坛第三届年会(山西论坛)”在山西省朔州市举办。受到全国瞩目的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的官方代表向会议提交了一份题为《以摄影大展为龙头拉动文化产业的发展》的报告,并按会议安排做了大会发言。文中提到:“我们实施了几方面的大动作:一是制定了旅游发展规划;二是确立了古城社区变景区的思路,大力度实施古城居民搬迁工程……” 据我于会前几天专程赴平遥古城考察所知,平遥古城内的所有居民将被全部迁出,而且已经迁出了相当大的一部分。
    平遥代表的发言安排在会议最后一天最后一位,我的疑问也就一直保留到这最后一天最后一刻。随后是申请自由发言,我争取到10分钟机会,提出一个疑问:“平遥古城整体变景区后,还是不是社区?”做出一点区分:“平遥古城有两块金字招牌,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的是平遥古城墙,仅仅是物的遗存,可实行博物馆式的保护;二是世界文化遗产,指的是整个平遥古城,包括当地居民的社区文化传统,应实行社区化的保护。”
    众所周知,云南丽江古城、湖南凤凰古城整体都是景区,但同时也依然是社区,二者并无冲突,恰好相反,社区居民的既有生活正成了古城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假如“社区变景区”意味着将其中居民全部迁出,那么无异于把一种处于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传统杀死,留下这种文化的“尸体”作为文物景观。那也就将会如同诸多有名的“山西大院”一样,由于原有的各种大户人家早已不在其中生活,各处“大院”主要是作为名副其实的“民俗博物馆”而发挥文物功能,事实上只能成为以往“大院文化”的“死标本”或物化状态的遗址,而已经不是“大院文化”的存活状态本身。倘若“社区变景区”意味着另行修建一大堆人造仿古景观,则连作为文化“尸体”的文物都谈不上,而成了赝品“伪文物”。当然,对此居然还出现了一种辩解称:50年至100年以后,现在修建的人造仿古景观也就成了留给后人的文物。
    最后,我表达了一点希望:“但愿以后人们还能够见到存活着的平遥古城本身,而不是仅仅可以看到平遥古城的物化遗址。”当时有新华通讯社记者在场,他向我提问:“那么,你认为平遥古城的保护和开发规划应当怎样?”我回答:“我仅仅做了一次短暂的考察,无权说应该怎样,只能结合学理原则和其他地区的经验,说一说不应该怎样。”于是,我谈了文化的社区化保护的几条“禁则”(详后“保护原则”部分)。
    这场争论的结果人们应该清楚,新闻媒体做了报道,网络新闻也有登载。随后,国家建设部明确发表了意见:平遥古城不能全部“社区变景区”。但愿到今天乃至往后,平遥古城依然是一座活着的文化古城。鉴于平遥古城在国际、国内的知名度,这一争论及其社会结果已经引起广泛关注。可以说,这就是国内如何看待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传统)及其保护方法的一个极其典型的案例。
    二、文化研究的学理基础
    我在以上发言中还提出一个问题:“在西南等地已经成为公众社会常识的文化社区化保护方法,为什么北方汉族地区居然会不为人所知?”其实,学界早有一种见解:少数民族社群的文化传统需要社区化的保护,而汉族文化都已凝固在器物层面,因而对于汉族人群的文化传统无需实行社区化的保护。事情果真是这样吗?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上述学界见解绝对不会出自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家和民俗学家之口。这就是当前学界从事文化研究的一大误区,以为汉族文化研究可以不需要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的学理基础。更有甚者,中国当代学校教育的文理分科导致了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分离,导致了人文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对立。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足以说明这一点。
    几年以前,一个省研究制订旅游长期发展规划,邀请国际著名相关协会合作,国外专家到来后提出的第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没有本土的文化人类学家和民俗学家参与?平遥大概也是如此,“先后投资300多万元,委托上海同济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城市规划设计院、省规划院对平遥县城进行总体规划,对古城保护进行详细规划”。 这当中,恰恰不见人文科研机构的身影。倘若仅仅针对平遥古城墙及古城内建筑等物化遗存的保护加以规划,那么问题似乎也不大,但所谓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决不仅仅指平遥古城的物化遗存,决不能“见物不见人”。
    正是这“见物不见人”的“科学主义”的工具理性也体现在了山西文化研究的相关方面。山西省有关方面隆重推出的《评价文化──文化资源评估与文化产业评价研究》一书称:“文化的传承主体首先是物。” 如此严重有悖于文化人类学、民俗学基本学理常识的断言也得以畅通无阻地登堂入室,可见当前文化研究的学理欠缺危机有多么严峻!
    在人类社会,文化的传承载体是人群而不是器物,如何一种文化只能存活于社会共同体当中,这种社会共同体大至一个民族,小至一个社区。至于物的层面,就现实而言,器物只是当下文化传统存活状态的物化表现,而不是文化传统本身;就历史而言,文物只是既往传统文化逝去形态的物化遗存,也不是传统文化本身。
    借此特别强调,当下的文化传统指存活状态的文化,既往的传统文化指逝去形态的文化,两者有本质区别,切不可混同。现在常见提及“传统文化保护”,那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在理论上是没道理的。所谓“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全称概念,包括了历史上已经死去的一切文化事象,其间有许多显然是无需也无法加以保护的,需要而且能够保护的应是有可能继续传承至未来的“文化传统”。
    眼下中国国内文化产业研究队伍里主要有三类学者,除了来自哲学研究领域、文艺学研究领域的学者以外,还有一类来自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研究领域的学者。实际上,无论是从哲学立场出发研究文化,还是从文艺学的立场出发研究文化,更不说从经济学的立场出发研究文化,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的学理基础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因为,以文化为本位研究对象的正是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也只有文化人类学和民俗学。
    三、文化社区化保护的方法
    对于存活态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的社区化保护理念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法国博物馆界的学者据此首创了所谓“生态博物馆”概念,即博物馆保护的社区化。迄今,在全世界已建立了300多处“生态博物馆”,分布于诸多国家的乡村社区。中国的第一家“生态博物馆”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建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梭戛苗族彝族回族乡。云南省的相关规划和建设实践几乎与之同步,只不过经充分讨论之后没有采用“生态博物馆”的名称,而是称之为“民族文化生态村(区)”。“博物馆式保护”的提法很容易诱发某种误解,似乎对既有文化像文物一般原封不动地保存下去才是最可取的,那样的“文化动物园”做法有悖于学理,更是不人道的。
    云南拥有罕见的民族文化多样性,在中国西部具有突出的代表性,在全世界民族文化多样性富集地里也占有重要位置。云南各地区、各民族所固有的文化传统一向得到较好保存,在人类世界的文化环境中占据着文化信息传承多样性中心的地位,相当于生物界里很少遭到破坏的基因信息遗传多样性中心。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在此长期并存,构成了一处世界上少有的多民族群体、多文化形态共生带。在这里,一山一水就呈现着一种文化,就构成了一个世界,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生灵,一方水土育一方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各种慈善基金会、文化研究机构纷纷看好云南这一片文化多样性的土地,在资助扶贫开发的同时,也致力于文化保护,致使云南文化研究领先与国际接轨。在这种文化环境和国际背景下,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的社区化保护的理念较早就在云南扎根,近乎成为云南公众社会的一种常识。
    举一个具体例子来说明: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云南省文化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联合呈送国家文化部的《关于申请实施“西部文化资源保护与文化产业开发云南试点”项目的请示》 ,2001年8月,我率领课题组开展调研,来到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建水县。当地有关部门的同志介绍到建水文化名村团山时谈及:北京一个著名大学的景观设计中心为建水县做旅游规划提出,团山村民全部迁出,以此地众多的民居古建筑为景观,改建成一处度假山庄。下车伊始,当时课题组的学者们都没有马上做出反应,而随行的云南电视台报道组有一位20多岁的青年摄制人员却实在忍不住,立即当场插话说:这样恐怕不行吧!
    由于当地有关部门的领导同我比较熟悉,下来以后他们私下询问我的看法,我对他们说:这样做相当于把一种存活状态的文化杀死,只留下这种文化的“尸体”给人看。随着《西部文化资源保护与文化产业开发云南试点》项目的进展,团山村开发建设规划做出较大调整,除了少量房屋破旧的村民迁出而外,绝大部分村民仍然居住在他们祖传的古宅大院内,基本保持住了这一古村社区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状态。最终,至2005年10月,建水县团山村被整体列入“世界纪念性建筑遗产保护名录”,成为云南省第二处此类世界性建筑遗产。
    简要地说,文化的社区化保护的基本方法可援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栖息地原则”,这也是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本义所在。原则上,只有对原生栖息地已经灭绝或面临灭绝的动植物物种,才能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在实验室和培育中心进行人工繁殖,扩大种群以后仍须放归大自然,使之在原生地复原天性。否则,各个城市的动物园、植物园便可以标榜为“生物资源保护中心”,但科学家们没有犯这样的错误,而有一些人文学者却偏偏犯了此类错误,将人造的文化景观命名为“文化保护中心”或诸如此类的什么基地。
    四、文化社区化保护的原则
    归结起来,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态的社区化保护的主要原则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涉及保护工作本身及在当今情况下必不可免的相关文化资源的开发这样两个方面:
    1.保护工作的原则
    (1)文化的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常见的自然保护区,不可任其遵循“上帝的法则”──“弱肉强食”的“自然食物链”定则、“物竞天选,适者生存”的“进化选择”法则、“封山育林禁猎,不动一草一木一鸟一兽”的自然保护区规则等,在文化的社区化保护工作中都是不足取的。人群的社会文化“生态”存在着具有特定价值取向的伦理关系,甚至存在着具有一定时代特征的政治关系,许多既有民俗、祭奠便与旧有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密切相关。“文化生态”与“自然生态”相比具有重大的差异,因而一味强调保持所谓“文化原生态”是绝对错误的,不妨使用“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态”表述。
    (2)文化的社区化保护决不能混同于所谓的“文化保留地”,“原封不动”、“修旧如旧”等“博物馆式保护”的理念和做法用于此,无异于非人道地打造一种社会飞地般的“文化动物园”。人类的各种文化就像一条条河流,尽管流向、流程、流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必定都是流动的。流动的文化河流必然处于与时俱进的发展中,文化传统只有在发展中才能真正实行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应把文化的创新和发展置于首位,创造不断发展的文化环境,在促进当地社会发展的同时,提高民众的文化教育素养、文化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使有价值的文化因子、文化事象、文化传统能够在新的历史背景下传承和发扬。
    2.开发工作的原则
    (1)社区化保护的文化资源开发决不可混同为普通的经济开发区,“拆迁清场”、“三通一平”之类的开发区常规在此都是不适用的。国内各地都有大大小小的经济(产业)开发区,基本上均单纯采取一种经济―技术的指标,将这样一种“工具理性”的取向运用于原生地存活态文化资源的开发,势必带来对当地“文化生态”的破坏。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形成可持续传承的文化氛围,把社区文化传统的保护和人际传承放在重要位置,很好地把握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协调,做到原生地存活态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
    (2)社区化保护的文化资源开发决不可混同为人造的文化村景观,“水缸养鱼”、“异地移植”等文化仿造操作其实与文化自身价值无关,注重的只是文化的使用价值。深圳的“中华民俗文化村”,昆明的“云南民族村”,在文化异地移植仿造上取得了巨大成功,但那仅仅是一种商业运作模式的成效,却与文化事象的原生地保护、文化传统不离本土的传承毫不相干。甚至包括文化原生地的本土旅游景区开发,若其中包含有“文化移植”的操作,哪怕是整体移植几户人家几处庭院,人工建造起一个“高仿真社区”,其性质也没有改变。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原生地存活状态的文化资源开发应保护文化传统的原生地存活态,保持不离本土的文化传承,保证生活现实中的文化源泉活水长流。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