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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8   星期日   农历三月二十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
作者:李世涛 创建时间: 2008.04.22 10:26:11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与规范问题

李世涛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世界文化的丰富性和多元性都受到了巨大挑战,这将进一步影响到人类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的质量。就全球范围的文化发展态势来讲,这些问题是不容忽视的:经济向文化渗透导致的文化商品化;强势文化对弱势文化的侵蚀;文化的标准化发展趋势导致的对文化个性的压制和对文化多样性的破坏;工业文明的急剧发展及后工业文明的来临所导致的农业文明及农耕文化的破坏等等。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中国不但面临着上述问题的困扰,而且还有自己特殊的问题,诸如为实现经济现代化指标所导致的经济对文化的挤压,农业文明被工业文明取代所导致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恶化,大规模的城市化运动和缩小城乡差距所导致的对文化生态和文化遗产的破坏等等。世界范围内的这些问题困扰了整个世界文明和文化的健康发展,影响到人类社会的全面发展,甚至还将影响社会发展的成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世界范围内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才引起了广泛关注,并被提到了议事日程。自1972年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文件,并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至今已举办三届。中国历史悠久、幅员辽阔、民族众多、文化灿烂,这些因素都使我国有着异常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负责任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遗产保护活动,充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昆曲、古琴、新疆维吾尔木卡姆和我国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蒙古族长调民歌分别被列入2001年度、2003年度和2005年度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004年8月28日,在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这些举措都表明了中国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而且,各级政府及有关机构、民间社团、学术界和群众也积极参与,积极探索和实施富有成效的保护途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

    事实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在保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进而将其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在世界范围内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是世界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也是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在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联合国在保护遗产过程中的几个重要事件,正是这些事件推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进程。
    1965年,美国白宫首先提出了“世界遗产信托基金”建议案,倡导通过国际合作保护“世界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1970年,美国首次把这一设想写进了《国家环境政策法》。1972年,美国同时颁布了《人类环境宣言》和《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前者强调了人类与环境之间的密切关系,还把环境视为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两个方面,人类所享受的基本人权,甚至包括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则建议,应当尽快制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公约》。这些具有前瞻性的建议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重视和采纳,在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同时还颁布了《关于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建议案》。这两个法案使“世界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这些概念在国际上流行开来。事实上,当时的形势也促使联合国必须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20世纪60年代,埃及在尼罗河上游修建了阿斯旺水坝,致使两座千年神庙毁于一旦,尽管有许多呼吁,但仍未能遏止神庙的厄运。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经济的发展,在20世纪60――70年代,因为旅游和水利工程而毁掉的古迹要大大多于两次世界大战对古迹的破坏。这些事实和严峻的形势都促使联合国下决心来改变这种局面,也才导致了当时对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视。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了使众多的遗产免于毁灭,才有了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把对人类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该公约规定的保护对象是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还对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都作了相应的界定,但主要保护的是物质遗产。世界遗产公约所涉及到的最后一种遗产类型是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指“世界遗产中将在历史、艺术或科学及审美、人种学、人类学方面有着世界意义的纪念文物、建筑物、遗迹等内涵的文化遗产,和在审美、科学、保存形态上特别具有世界价值的地形或生物,包括景观在内的地域等内容的自然遗产融合起来,构成的第三个类别的遗产,就是同时含有文化与自然两方面因素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①这种遗产的意义并不是文化遗产简单地加上自然遗产,而是其深层意义,即“在其深层寓意着的,是人类从改造自然、运用自然到本世纪末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的巨大变化。”②我国的泰山、黄山等名胜便属于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与美国强调保护遗产形成对比的是,东方把众多的保护对象称之为“财”,这体现在诸如“有形财”、“无形财”、“文化财”等概念的使用上。从立法的角度看,东亚的日本、韩国也都早于美国进行了立法,日本以立法的形式对“有形文化财”(即物质遗产)的立法保护始于1871年,日本对“无形文化财”(类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50年。而且,日、韩两国的实践也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有关活动产生了明显的影响。1950年,日本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这是日本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的一部重要法典。这部法律把保护对象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传统建筑物群、文化财保存技术、埋藏文化财等七类,并扩展了保护文化遗产的范围,无形文化财、地下文物也被归为保护之列。经过三年的试运行后,在1954年,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该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财。因为无形财所具有的“无形性”特点,为使其存在具体化,决定将这项技术与其保有者共同列入文化财予以保护。还要对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财进行田野调查,全面地记录其历史、现状和传承方式等情况,并发展成为一种制度。自1974年起,众议院文教委员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着手进一步修改《文化财保护法》,最终形成了1975年的新版《文化财保护法》。在新版《文化财保护法》中,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1962年,韩国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受到了日本的影响,把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纪念物、民俗文化财。③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无形文化财主要是指历史、艺术、学术等方面具有较高价值的演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的文化载体。主要强调传统表演艺术、民间技艺方面。日本的《文化财保护法》把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首创性的,拓展了保护文化遗产的范围,并对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吸收了日本、韩国的经验,并借鉴了相关的提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由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而来的。
    随着保护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工作的深入,同时也是为了克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疏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已是呼之欲出,也被提到了联合国的议事日程。198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原来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确定把非物质遗产作为保护对象。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这一决策进一步细化,并通过专门的立法明确地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这就是1989年11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第25届巴黎大会上通过的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建议书《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其中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是:“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事实上,从该建议案对“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界定看,实际上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宣言》(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界定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上又沿用了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
    2001年是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值得重视的一年。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31届大会在巴黎总部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应该说,该宣言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反映了尊重多元文化格局、尊重各个文明成就已经成为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共识,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各种文明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用对话代替敌视、冲突,在彼此之间的同情、理解中积极寻求认同和共识,共同维护多元共存、共生的格局,以维持和发展人类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其基本精神也为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是在2001年的3月,在都灵召开了联合国31届成员国大会,在会议的文件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替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并通过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人们学习的过程及在学习的过程中学到的和自创的知识、技术和创造力,还有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持续发展所必须的资源、空间和其他社会及自然结构;这些过程会使现存的社区具有一种与先辈们相连续的意识,对文化认定很重要,对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保护也有着重要意义。”此外,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导下于2001年进行了第一次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包括中国昆曲在内的 19个代表作获得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认定。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该公约不但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而且还通过了《申报书编写指南》。至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已比较完备,也为联合国各成员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申报细则,标志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世界各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阶段。特别应该提及的是,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坚决地支持和执行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且还积极地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修订,为推进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公约仍然使用了规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更详细地界定了这个概念。同时,在《申报书编写指南》中又进一步阐释了其意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确定文化特性,激发创造力,以及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根本因素,已为国际所公认。这一遗产在国家和国际发展,各文化间互相容忍、相互协调方面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文化遗产的诸多形式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正面临消失的危险。”
    通过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各成员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回顾,我们可以发现,为了达到抢救、保存、保护和复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跨越了四个重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建议案;第二个阶段:建立“活的文化财产制度”;第三个阶段: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公告制度;第四个阶段: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同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随着认识的深化,也加强了立法建设,并团结各国,与各国一道群策群力、求同存异,共同制定出了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规定,为各国的申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在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中,也积极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和经验,制定出了可供操作的各种具体的实施细则,促进了申报工作的展开,也为以后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展开做好了铺垫。而且,通过这项工作的展开,必将唤醒各国人民保护各种世界遗产的自觉意识;必将促进世界各国对各种世界遗产、各种文化传统的保护;必将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相互平等、相互尊重;必将促进各个民族、各种文明与文化之间的对话;也必将促进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交流和合作,为构建多元化的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格局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提高人类的生存环境、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为推动人类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发挥独特的作用。

                             何谓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解释和辨析几个概念,以加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
   首先,什么是文化遗产。从词源的角度讲,遗产的英语对应词为“heritage”,它源于拉丁语,意思是“父亲留下来的财产”。有学者考证,对其含义的这种解释一直延续到20世纪下半期,之后才出现了很大的变化。20世纪下半叶后,它的含义则发展为“祖先留下来的财产”,外延也由一般的物质财富发展成为看得见的“有形文化遗产”和看不见的“无形文化遗产”及充满生命力的“自然遗产”。④法国历史学家皮埃尔•诺拉对此有很好的解释:“在过去的大约20年间,‘遗产"的概念已经扩大,――抑或爆炸――到如此程度,致使概念都发生了变化。较老的词典把此词主要定义为父母传给子女的财产,而新近的词典还把该词定义为历史的证据……整体上被认为是当今社会的继承物。”⑤实际上,在美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等经历了类似的变化,并出现了“物质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世界遗产”、“人类共同文化遗产”等概念。国内有的学者将文化遗产的特征概括为:历史性(即“它在帮助我们还原历史的过程中具有独特的认识价值”);艺术性;科学性;纪念性(“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纪念性价值”),这个概括基本上总结出了文化遗产的特征。⑥
    其次,“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这一组概念是由日本首先开始使用的。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规定,要保护无形文化财和地下文物。1954年的修订稿又明确规定可以指定无形财。经过1974年的修改后,最终形成了1975年的新版《文化财保护法》。该法将民俗资料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并予以保护。这种称谓影响了韩国,并最终对它的相关决议产生了影响。新版《文化财保护法》规定,有形文化财指的是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建筑物、绘画、雕刻、工艺品、书法作品、典籍、古代文书、考古资料及有较高价值的历史资料等有形文化载体;无形文化财指的是具有较高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工艺技术及其他无形文化载体,而且,也把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等这些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一并指定。民俗文化财也分为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前者指与衣食住、生产习俗、信仰等有关的民俗事项;后者指在无形文化财中所使用的服饰、生活器具、生产工具、家具和民居等。如果把日本的用法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用法对比后,我们可以发现,从其内容上看,“有形文化遗产”就是“物质文化遗产”,更为注重保护静态的、成形的文化产品;“无形文化遗产”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注重保护动态的、使文化产品成形的因素。从联合国的称谓上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定的无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对应的英文都是“intangibal cultural heritage”;而“世界遗产”(World heritage)指的则是有形文化遗产,“世界无形文化遗产”指的是“非物质遗产”,其英文对应词为Intangibal heritage。
    再次,什么是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频繁出现的语汇,对文化空间的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有之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仅在第一批公布的19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就有俄罗斯的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乌兹别克斯坦的博桑地区文化空间等。此外,也有不少中国学者都运用过这个概念,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过详细阐发。
    关于“文化空间”的含义,2001年11月第31届联合国成员大会通过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决定中对“文化空间”所做的界定是:“一个可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以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事件和自然空间是因传统文化中的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官员埃德蒙•木卡拉有详细的解释,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概念,是指“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形式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它不同于某一具体的地点:“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具体来说,文化空间就是指“某个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定期的文化事件所选定的时间。” ⑦“文化空间”这个概念也被权威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普查手册》所运用和界定:“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⑧
    从这些解释来讲,“文化空间”主要指有价值的文化活动的空间或时间,应该符合的标准是:这些空间或时间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空间或时间,而是有价值的传统文化活动、民间文化活动所得以举行的空间或时间;这些传统文化活动、民间文化活动的举行是有规律的,即举行这些活动的地点和时间都是有重复性的。虽然“文化空间”这个概念是从国外传来的“舶来品”,但我国实际上存在着众多这样的文化遗产,而且其在文化、历史、艺术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大的价值。但是,由于长期没有得到重视,所以亟待调查、研究、抢救和保护。在有关文化空间的认识问题上,国内有学者认为,反映上古先民原始崇拜的稀有的活动、仪式,是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空间”中最有原始文化意蕴和学术价值的,亟待加以保护。譬如,那些反应了虎图腾崇拜、祖灵崇拜和山神崇拜的活动、仪式。这些活动大都经过了社会化和人格化,通过装扮动物图腾神、祖先神和自然神灵等方式,以驱逐瘟疫、鬼怪、邪恶,表达了先民祈求社会安宁、人寿年丰、人丁兴旺和大自然降福给人类等愿望,其表达方式主要有吟咏、说白、打击乐和舞蹈等,这些活动以其宗教神秘感和原始文化的质朴、粗犷给现代人以多方面的精神享受。而且,作为名副其实的原始文化的“活化石”,它还具有推动人类学、民间文艺学、民俗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的价值。⑨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大量的“文化空间”的项目,而且这些项目历史悠久,濒临失传的危险。鉴于我们对“文化空间”的认识和研究上的滞后,我们要积极开展对 “文化空间”的宣传、研究和保护。
第四,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物质与非物质的关系。我们认为,这里的“物质”与“非物质”主要是指载体上的不同形态:是否有固定的、静态化的形态;是否需要依赖活态的传承人予以传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并不是说与物质绝缘,没有物质因素,而是指重点保护的是物质因素所承载的非物质的、精神的因素。实际上,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物质为依托,通过物质的媒介或载体反映出了其精神、价值、意义。因此,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区别是:物质文化遗产强调了遗产的物质存在形态、静态性、不可再生和不可传承性,保护也主要着眼于对其损坏的修复和现状的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遗产,注重的是可传承性(特别是技能、技术和知识的传承),突出了人的因素、人的创造性和人的主体地位。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传统文化的基因和最深的根源,一个民族或群体思维和行为方式的特性隐寓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有形的因素与非物质的、无形的精神因素的复杂的结合体,虽然它们是水乳交融、彼此难以分割的关系,但更为重要的还是后者。此外,应该明白,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别只是相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物质的因素,物质文化遗产中也有非物质的、精神、价值的因素,只是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各自强调的重点不同而已――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强调实物保护的层面,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为强调精神的意义和价值。
    理解以上几个概念有助于我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辨析了这几个概念之后,我们就转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解释。
    从目前国内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来看,界定这个概念的主体主要是国际上的相关机构、中国政府机构、学术团体或学者个人;这些解释分别出自于国际公约、官方文件、团体的宣言、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实际上,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开发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到,仅仅对概念的称谓就更改过多次,使用过诸如“无形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文化”、“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当然对概念本身的解释就更多了,几乎随着称谓的改变,其定义或解释就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个现象一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把握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实践性很强,随着各国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新的问题和认识就会出现,这又会修正原来的看法,并在相应的文件中表现出来。
    从国内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来看,主要有两种意见:大多数和主流的意见是,基本上认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但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做些补充和修改,就可以为我所用,可以主要依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来进行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另一种意见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定义主要吸收了国外的(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意见,依据的是国外的文化传统、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而这些意见和依据都与我国实际的国情有较大的距离,因此,要立足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并吸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界定这个概念的经验,以利于我国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工作,而不能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对第一种意见进一步地细分就可以发现,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认可的程度还是有差别的: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主要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再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稍做补充即可;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界定为框架,再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进行补充、调整和转化,甚至修改,以利于中国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工作。
    学术界的这些探讨从不同的方面丰富、深化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这些不同的意见与建议也有助于认识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这些意见与建议是很正常的,这些讨论也是积极的、需要继续深化的。但应该看到,学术界的探讨偏重于理论的层面,有前瞻性,但操作性、可行性尚需要得到实践的检验。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不但需要对此有深刻的理论把握,而且要有具体的实践,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实际上,国内外制定的公约、政策、法规已经吸收了学术界的主要认识,并被转化为实践中的操作层面,也被实践证明是基本可行的,此外还吸收了实践的经验。为此,在理解这个概念时,我们不但应该重视学术界的意见,也应该重视具体的实践,重视具体的公约、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表述。也就是说,理论与实践、学术探讨与政策之间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分歧之处,要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作为在共同工作准则中应用,也只有不长的时间,还需要人们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对其概念约定俗成的共识。……在普查和保护中,不必拘泥于某些定义的限制,而要注重实际,在实践中总结和丰富我们的经验。”⑩出于这些考虑,在理解这个概念时,我们结合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并主要依据国内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文件来理解这个概念。
    首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并进一步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涵盖的内容:“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
    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代表了中国政府意见的、权威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这样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风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通过对比这些文件和其他学者的意见,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这些论述的相同点是很多的,中国的国家文件在界定这个概念和制定保护范围时,是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基础,并把其精神贯彻到中国的保护实践活动中,这说明其权威性和适应性也得到中国的认同。而且,学术界的多数论述也都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展开的,也非常尊重《公约》的权威论述。实际上,这也与我们的认识是一致的。本书赞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表述,只是在界定其范围时,注意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充分体现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现状,以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状况和具体保护工作实践。我们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应该包括:一,各种口头表述,包括对群体有意义的诗歌、诗史、神话、民间传说及其他形式的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宗教表演等表现形式;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和重要集会等活动,有原始感的打猎、捕鱼和收获等习俗,日常生活中的有意义的居住、烹饪习俗,人生过程(从出生到殡葬)的各种仪式、亲族关系及其仪式、确定身份的仪式、季节的仪式、宗教仪式;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对宇宙与宗教的信仰,巫术,图腾崇拜,记数和算数的方法,关于天文与气象的知识和预言,关于海洋、火山和气候的知识与对策,农耕活动和知识,植物的知识等;五,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知识和实践,医药知识和治疗方法,书法与传统绘画,保健与体育知识,畜牧产品、水产品、果实的处理,食物的制作和保存,工艺美术生产、雕刻技术,包含设计、染色、纺织等环节在内的纺织技艺,丝织技术,包含纹身、穿孔、绘画在内的人体绘饰技术等。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虽然这些文化遗产主要存在于民间,但也不排除存在于宫廷、上层社会和精英文人中间,但又濒临生存危机的一些文化遗产。
    上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理解,主要依据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意见,并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呈现形态和保护实践而加以概括,相信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其范围将会不断得到丰富和深化,也更具对保护实践的指导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规范

    我们知道,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文件中曾经使用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民间传统文化”、“无形文化遗产”等概念。但近年来,联合国的法律、文件基本上都不再使用这些概念,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和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事实上,国际上曾经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来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发现这个表述并不周延,就使用了日本用来指称“无形文化财”的对译术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后来,在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后来的相关文件中,基本不再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而使用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有两个细节值得强调,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补充条款的第31条规定,将该组织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且声明,在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别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等六种语言拟定,这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中文文本就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两个事件说明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已经基本上认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也意味着对原来的用法的修正。我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我们也曾经使用过“无形文化遗产”、“传统民族民间文化”、“民间传统文化”、“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虽然这些概念之间有细微的差别,但使用时的意思基本上都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同义多词的现象造成了人们认识的混淆,无论对宣传普及、科学研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混乱。
    实际上,人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最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文件中都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称谓正逐步走向规范。今后,随着规范化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认识的不断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将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工作准则及社会性语言规范中得到确认,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有利的。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