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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作者:周大明 创建时间: 2008.04.15 11:14:32


生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周 大 明

    自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至今近两年的时间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进广大民众,影响着人们的文化理想和现代生活。今年的6月10日我国隆重举行各级各类“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日”纪念活动,足见其重大影响。
    两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保护工作相当紧张、热烈,它成为承载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动情之举和理性之所,同时,它也是检阅民族文化素质、盘点民族文化精粹、提升民族文化品质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实践活动。我们自身的一切相关问题都将被带入其中,去经受这种特殊文化规制的辨析、遴选和批评指正。我们正处于这种新的社会实践活动的起步阶段,许多问题都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以生命的形式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 (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概念是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而产生的。2003年10月17日在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11月3日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和大会主席签字正式生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申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进一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有学者曾举例说明非物质文化与物质文化的区别与联系,“例如:剪纸作品是物质文化,但是,剪纸艺人的艺术传承和创作构思,剪纸的技巧工艺则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同样道理,古琴乐器本身是物质文化,而古琴的制作工艺、弹奏古琴的手法和技巧、口传心授的乐曲调式、传统记谱方式方法、演奏形式或仪式等等综合在一起形成的文化的链接,才够得上是无形的非物质文化。” 再如,“老艺人做出了精美的木雕艺术作品,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但是,那位老艺人身怀绝技的手艺,从他口传心授的传承,到艺术构思和操作的手法技巧,雕刻过程中的行业规矩、信仰禁忌等等,都是人们难以看到和难以触摸到的,这就是“无形的”、“非物质的”文化遗产。精雕细刻的物质作品是老艺人绝技、绝艺的载体,而这技艺正是亟待加以抢救和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为一旦老艺人离去,他身上承载的非物质遗产就会随之消亡。”(乌丙安:《中国文化语境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光明网)
    如上所举,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含纳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虽直接和与之“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相联系,和孕育它的民族、地域等共同“构成的文化综合体不可拆解”;虽然有些可以转化为物质的存在,可以与外部条件相互作用,但我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以物为载体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另一重要区别是,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人的生命为载体,以生命的形式传承和发展的。不能想象,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生命的创造和参与,一句话,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寄托于生命的人类文化遗产内容。最为生动、具体的例子是那些民族民间舞蹈、杂技等人体动作艺术遗产。它们不同于各种语言、口头文学可以文字记载,不同于民族民间音乐可有传统方法的记谱,不同于各种民间手工艺、建筑术可于隔世实物模仿,也不同于各种接近日常动作习惯的民间礼仪易于口传心授。民族民间舞蹈、杂技等人体动作艺术遗产惟依赖人体为物质(精神)载体,以其被地域传统文化浸润过的独特的精神、信仰、风韵和绝技,表达着人的灵魂中的秘密和渴望,表达着特殊的艺术价值和审美意蕴。
    由此我们说,人的生命的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承载形式。虽然其中的一部分可以借助物质的形式来承载,但生命形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常态、活态、健康态的最为重要的存在状态。
    二、生命形式作为非物质文化载体的重要特征
    专家较早注意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生态学意义,强调“文化遗产原状地、动态地、整体地保护和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中,包括自然景观、建筑物、生产生活用品等物质(有形文化遗产)和风俗习惯等非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文化因素均在保护之列。”这当然是在以人的生命载体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提出的。
    生命形式中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至少体现了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生命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定性。这里是指人的自然生命的时空状态,即人的生命在时间上是有限的,人的生命活动在空间上也是同样是有限的。人生百年是人类作为地球生命的一个自然时限。非物质文化遗产栖居于生命之中,会于精彩的个体生命中得到滋润而绽放光彩,会在委顿的个体生命中逐渐淡弱而趋于湮灭,也会熔融于个体生命并在它结束时欣然随之而去。而且,生命与生命之间的交流和影响远不及民族、地域对生命的影响更为直接、深刻。这是以生命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显著特征。
    2、生命的生动性和实践活动的直接参与性。生命载体的生动性是相对于物质载体的凝固状态而言,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积极的主观能动状态。它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显得格外鲜活,这种鲜活同时也是一种变动不居的活性状态,它有可能使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打上极端个人化的印记,并对其创新,使其发生变异。“生命之流必须在形式中呈现”(波兰戏剧大师格洛托夫斯基Grotowski 1997:377),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生命以形式,生命的直接参与又显示出生命的灵动与鲜活。比如,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说唱、民间手工艺等艺术形式,都是以生命的直接参与为标志的,具有一种显著的人格特征,会将集体意志和个体生命鲜活地融入其中,从而在集体性的行为中产生个体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时候或某些情况下使之发生快速的发展和根本的改变。
    相形之下,物化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永远凝固在特定物质形式之中,如器物、工艺品、建筑物等。这种凝固不仅是物质材料质量的凝固,特殊技艺技巧的凝固,一种非物质文化的历史形态的凝固,也是历史文化精神的凝固。总之,它以物质载体定位为物化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
    3、生命精神生活的复杂性及其所关涉的多学科、跨学科内涵。
    生命精神活动的复杂性是有目共睹的,正是在此基础上,人类得以创造、发展了以众多学科为依托的人类知识系统和体系。在许多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些生命形式可代表着生命精神活动的复杂性,关涉到多学科、跨学科内涵。例如,民族民间舞蹈关涉到艺术发生学、人类学、哲学、美学、艺术学、民俗学、宗教学、生理学、运动学等多门相关学科理论。可以说,人类学对以人体为媒介的舞蹈艺术的高度重视,旨在从艺术发生学出发来发掘舞蹈与人类共生长的亲密关系。哲学的发展对舞蹈的助益尤为明显,身心(形神)关系问题是由古至今包括舞蹈在内的一切解释人自身的科学所共同关涉的问题。同时,哲学所提出并加以论证的精神与物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等问题,也都是舞蹈学的基本问题,它们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深刻揭示了人的生命本质以至艺术的本质问题。美学对舞蹈的重大意义更是不言而喻,但美学与艺术学毕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事物,美不能等同于艺术,美是事物的一种属性,不仅包含艺术美还包含现实美;艺术是具体事物,美只是艺术的多种属性中的一种。艺术学是研究包括舞蹈在内的艺术及其自系统、自规律的学科领域,舞蹈的基本艺术特质和美学特征正是在其中得到了充分地伸展。民俗活动是民族民间舞蹈的重要载体,二者不仅形制熔融、相辅相成,并且在精神特质上有着一体性和互动性,因此,作为民俗学不可规避的研究对象之一,甚至作为民俗学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舞蹈的本体文化价值在这里受到特别关注。以民间宗教信仰为其重要内容的宗教学研究,也同样与民族民间舞蹈有着密切的联系,民族民间舞蹈既可以是宗教活动中的一种具体形式,也可以是某种宗教活动中的特定宗教内容。诸如上述情况,这些多学科、跨学科内容就是我们的精神活动所应当具备的学识。
    4、个体生命所体现的群体、团体的历史文化认同。
    个体生命中总是或多或少的带有其族群、团体、民族等社会性因素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反映的文化内涵在很大程度上是群体性质的,是个体对群体历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一切文化创造都概莫能外。个体生命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承载应该具有普遍性意义。这种普遍性应该是一个质的概念,是由该生命体承载的文化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是其代表性及其社会关系的认可度所决定的。在这里,个体的创造不过是群体的创造具体表现,不仅个体创造所使用的文化资源是群体的给予,个体创造的文化选择、形式特色、审美价值等也都离不开群体的滋养。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创造只能是这个特定群体的生命、生活、信念和理想的具体文化形式。正因如此,个体的文化创造对于民族、对于历史、对于全人类才显得弥足珍贵。
    三、以生命的形式传承与保护的文化策略
    以人为本,对生命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要在充分尊重其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可考虑如下策略:
    1、将直接由生命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连同生命体本身、有效地加以保护。例如,对民间舞蹈、民间杂技、民间音乐、民间戏剧等以人体为材料的表演艺术形式,就需要以保护民间艺人为主,要给其一定的物质待遇,为创造必要的生存空间。这一点很重要,虽说民族民间文化是集体的创造,但它总是要以单个的个体生命形式保存着的,并且,个体之间有着的差异。因此,保护最具代表性、最有价值的个体就是直接、有效的保护。可以想见,在生命载体不复存在时,其他物化形式的载体就必须从整体上将其语言通通改为过去时态,成为一种已灭绝的文化形式。
    2、将一些已失去生命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可能还原为以生命主导并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式还原。如前所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形式,其实都离不开生命体的积极创造与参与,但是有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是由创造者亲手物化了的,譬如,传统乐器、传统建筑艺术、传统烹调艺术等,如若离开生命的演示,这些实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就不够完整,理由就不够充分。因此,在可能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这些实物还原为有生命的共同参与。
    3、在生命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物化保护。为了避免生命载体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带来的损失,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作全息的、拷贝式的、物化的保护,例如录音录像、文字记述、物体制作等等。虽然说,这些只是多种保护方法之一,是对生命载物进行保护的别样的、物化的形式,是间接的和次生的。但是,不可否认,物化的方法有其独到的文化价值,它可以使我们就此“找到一个可被重复操作的结构”(Grotowski 1995:130),有了这种可被重复操作的结构,就有了保护和传承的形式依据,有了可以被用来反复揣摩和理性认识的便利手段,这对于保护和传承极为重要。更何况,物化的本身就是一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录。
    4、建立人性化的、科学规范的、开放的保护方法和体系,延展生命的积极作用,重视人的主观能动性,避免主观随意,完善专家群众共同参与的有效保护机制。
    对生命承载的遗产形式的保护必需践行人性化原则,只有人性化的保护,才是最恰切的、适于人的特点的保护,也就由此寻找到了最为简易的保护。非人性的做法我们过去不是没有实施过,实践证明,那是完全错误的,是对人的生存本质和对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对抗。这些沉重教训我们切勿忘记。
    这里提倡的科学规范的、开放的保护方法和体系,并不仅仅局限于纯技术性方面,也包含着思想观念、文化价值标准等。因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反映着一事物的历史文化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但在其被现实社会、现实政治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时候,又往往呈现出一种浓厚的超越社会政治、超越意识形态的文化价值,它应该隶属于全人类和人类的全部历史,所以,在思想观念和文化价值标准等方面,我们必然会经历保护实践的检验,在保护方法上的不断摸索和创新也会是我们的重要责任。
    正因如此,最该注意避免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主观随意,只要我们能够做到的都应该有意识的去做,如:保护论证工作深入、切实;在保护对象的确认上不搞地区平衡;保护过程注意不去破坏保护内容的完整性,等等。
    对生命载体的保护必然要与其互动、碰撞,从而相互作用,我们期待着共同的担当和创造。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