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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判断问题
作者:薛艺兵 创建时间: 2008.03.26 10:43:09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价值判断问题

薛艺兵

                   一、关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判断中的话语权问题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保护工作除了在“文革”中出现过严重的毁灭性运动之外,一直就没有间断过,只不过以前没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的新名称。现在,国际上工业化、现代化、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大环境促使联合国和各国政府更加重视这个问题,这是件好事。但是,在保护过程中,我们不能一古脑儿的什么都保护,这样会形成被保护对象的泛滥。所以,有选择地进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对哪些东西值得保护进行认定也是必须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选择列入保护名录的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叫做“master pieces”,我们翻译成“代表作”,其实这个词还有“大师作品”、“杰作”、“主要的”等含义。如果我们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的标准来选择进入我们国家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就需要考虑从哪个角度入手进行选择和认定的问题。我想,选择的过程,就是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认定的过程,同样是对其进行价值取舍的过程。但是,由谁来判断,由谁来认定呢?我认为,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进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人”和“被保护人”这样的二元格局。其中,保护人包括政府、专家、文化学者等;被保护人包括承载、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个人或群体。这个格局的特征是:“保护人”处于话语的霸权地位,而“被保护人”则处于话语的弱势地位。什么该保护,什么不该保护,怎么去保护,实际上都需要由政府、学者、专家们来判断和认定。既然在判断和认定过程中,以政府、学者、专家组成的“保护人”拥有绝对的话语权,那么,话语权的拥有者应该怎样使用他们的话语权,应采取怎样的立场和观念来建构他们的评判话语,这是作为拥有话语霸权的保护人――政府、专家、学者都需要非常认真地思考的问题。

                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判断的价值取向问题

    要对遗产进行价值判断,首先要考虑的是选取什么样的角度或从哪些方面去作价值判断。也就是说,哪些方面值得进行价值判断,哪些方面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本文所谓价值判断的价值取向。我认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应该选择三种主要的价值取向:第一种价值取向是美学价值;第二种价值取向是社会价值;第三种取向取向是学术价值。
    美学价值判断的取向是解决美和丑的问题。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数都是民间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剪纸、绘画等艺术,有些遗产形式如少林武功,虽然不是艺术,但中国武术中也包含着艺术的审美因素,因此都具有美学价值,都需要进行美学价值的判断。按理,我们在作美学价值判断的时候,应该认可和肯定那些感染和净化我们民族精神的美的艺术形式,否定和排除那些无益于我们民族精神的丑陋的东西。但是,美学价值的判断标准事实上一直是很有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能给艺术作品的美学价值给出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不过,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不等于没有标准,而是说各人在判断美时会持有各自不同的标准。正因为如此,我们在判断美学价值的时候应该重视人类学、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一直提倡和鼓励的“局内人/局外人”(insider/outsider)和“主位观/客位观”(emic/etic)的理论和方法。也就是说,作为文化局外人的学者专家去审定和观察一个文化遗产时,不应以自己“文化精英”的客位观念作为唯一的价值评价标准,必须考虑到作为文化局内人的民间艺人的主位观念的价值标准。因为,承载着文化遗产的局内人认为美的东西,可能不一定会得到作为局外人的学者专家的认同。只有局内-局外、主位-客位的互补与共识,才是比较客观的美学价值的判断标准。拥有话语霸权的“保护人”只有尊重处于话语弱视地位的“被保护人”的判断标准,他们才能以合理的观念来建构他们的评判话语;才能以公正的立场来使用他们的话语权力。
    关于社会价值判断的取向,主要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问题;涉及这类文化遗产对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的贡献问题;涉及这类文化遗产中风俗、习惯、宗教等因素对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利弊等一系列问题。关于社会价值判断的标准,甚至会比美学价值标准更难于统一。比如,政府官员会以政策、法令等政治立场为判断标准;专家学者会从历史或学术角度进行价值评判;而文化传承人会坚守其传统的社会价值观念。遇到这种复杂情况,怎样判断其社会价值?以什么样的标准衡量其社会价值?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研究和考量,或者也只有采取局内-局外、主位-客位的互补和共识,才可以合理解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判断问题。我对这些问题没有结论,在此提出来供大家思考,希望在思考过程中,在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时,至少能够考虑并尊重被保护人这个的弱势话语群体话语权力。
    关于学术价值判断的取向,主要是针对学术研究而言的。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一定需要写入保护名录或列为保护项目,但可以对它加以研究。比如,某种存活至今的古老传统音乐可以解决音乐史上一些悬而未决的学术问题,很多在史书上记载的后来失传的音乐,在民间被发现,在学术方面就很有价值,但不一定很美、很动听,也不一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功能,却也值得去研究。这种情况下,我们甚至可以忽略它的审美价值和社会价值,只关注它的学术价值,对它进行适当的保护或博物馆式的保存。

                   三、关于保护什么和怎样保护的问题

    就音乐而言,我们可以录音、记谱,然后写成音乐民族志文本加以保存。这个工作我们中国人已经做了半个多世纪,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民间音乐五大集成就是有史以来人类文化保护史上最大规模的一项浩大工程。这属于博物馆式的保存,就是把活态的东西凝聚在书面文本、录音文本中加以保存。这种做法实际上不是“保护”,而仅仅是“保存”。在学术研究和保护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值得这样去做,但在对活态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这种做法不起作用。但是,即使政府真的有能力出钱将所有值得保护的文化传承人都养起来,这也不是积极的保护办法,这样做还可能养成其依赖性生存的不良惰性。那么,我们应该从那方面对值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呢?我认为真正需要保护的是民间艺术的生存机制――也就是使它能够活态地传承下去的自我生存能力。这种生存能力包括它的传承体系和传播方式,但是,由于时代的变迁,传承体系和传播方式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环境已经发生了不可复原的巨大变化,比如,为了保护古琴音乐,我们没有可能再造出一批传统文人并营造出相应的古代社会环境。但是,究竟如何把握它的生存机制,究竟怎样保护它的生存能力,这也是虽然在此没有结论但也必须提出来需要加以思考的重要问题。其实,已经有一个成功的例子可以供我们借鉴:今年中央电视台举办的青年歌手电视大奖赛中出现了“原生态”民歌的奖项,让这种边缘文化走上主流文化舞台,通过电视向全国人民展示这种文化的艺术魅力,这就从舆论宣传上、从榜样的力量上,对刺激民间艺术的生存机制和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起到非常有益的促进作用。类似的政策、行为都值得去做、去探索。如果能够让早已被边缘化了的非主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当代主流文化的行列,就能够激发这种边缘文化承载者的自豪感和使命感,也能够引起全社会对这种文化遗产的重视和爱护,也就可以激活民间传统艺术的生存机制,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