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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化事象的自身规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曲艺曲种的保护为例
作者:吴文科 创建时间: 2008.03.24 11:16:03


按照文化事象的自身规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以曲艺曲种的保护为例

吴文科

    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现代化的汹涌浪潮下,从维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捍卫世界各国的文化主权、强化不同民族的文化身份、促进人类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大前提出发,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2006年正式生效为标志,保护包括口述传统、表演艺术、风俗礼仪和节庆、传统手工伎艺、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传统知识与实践、以及相关文化活动空间在内的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然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
    中国作为有着5000年未间断传统的文明古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其中央政府于2005年连续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重点部署。提出了通过政府主导,逐步评审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建立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四级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和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作为国家“文化遗产日”等具体的保护工作思路。从而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确立为国家意志,体现为政府行为。这是新世纪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我们有理由为此感到振奋和欢呼。
    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思想认识上的模糊,和操作实践上的偏误。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有些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人群与团体,包括个人与机构,常常会比较狭隘功利即实用主义地从各自不同的立场、认识、角度甚或利益出发,进行所谓的保护工作。其结果,不仅可能导致出现由于重复劳动或实用功利而事与愿违的后果,而且可能导致出现由于只从各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或者门类划分入手,对许多原本“整体性”很强的文化事象进行“盲人摸象”式的认识与对待,最终导致出现保护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工作效率的大大降低,甚至保护效果的南辕北辙。
    为此,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注重并强调按照文化事象的自身规律,按照保护工作的自身特点,实施统筹协调的科学保护,即在明白“为何保护”和“保护什么”之后,特别关注一下“如何保护”和“怎样保护”的问题,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文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生存状态,情形也很复杂。其中的许多文化事象,尤其是那些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文化事象,其内部的构成更是丰富多样。这就决定了在对其实施保护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手段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而必须是全面的和有机的。
    比如,对于传统表演艺术中曲艺曲种的保护,就不仅要根据不同曲种的生存和发展现状,实施不同手段的保护――对于那些具有较强艺术生命力但创演比较低迷的相声、评书、二人转、粤曲和苏州弹词等等,要着重从培养人才和推动创演入手加以扶持;对于那些有着深厚群众基础但演出市场不健全,且人才匮乏的北方鼓曲如京韵大鼓、梅花大鼓、西河大鼓等等,要着力帮助培育市场、培养观众,并从传人培养和创新节目等方面加以扶持;而对那些长期不见演出且传人匮乏、又缺乏专业团体而濒临失传的曲艺品种,则要积极关注、主动发掘,不仅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现有老艺人擅演的节目进行录音录像和记录整理,而且要通过采访、记录和拍照、搜集,整理留存这些曲种的历史、艺术与文物档案。即使这些曲种真的失去在今天继续存在的生命力了,也能全面完整地保留一份有关其艺术和历史的真实“记忆”,保存一份使其艺术随时有可能恢复生命、或其中的某些元素能被继续加以吸收利用的珍贵文化“基因”。而且,要根据不同曲种艺术构成的自身特点,实施切合实际地保护――如对徒口讲说的评书评话类曲艺,要重点培养青年传人并录制保存老艺人口存的传统节目,有条件的要整理出版,包括出版音像资料;对说唱相间表演的弹词鼓书和渔鼓琴书类曲艺,既要重点培养青年传人并录制保存老艺人口存的传统节目,又要着重采录其间蕴藏的唱腔曲调,记录总结说唱表演包括乐器伴奏的特殊技巧;对似说似唱韵诵表演的快书快板类曲艺,要特别重视其艺术表演的技巧保存和即兴编演的传统继承,尤其对其曲本创作的文学技巧,要给予特别关注,以传承和留存蕴涵其间的特殊技艺和智慧;对歌唱表演的鼓曲唱曲类曲艺,要在培养表演传人和扶持创演的同时,特别重视伴奏人才的培养,促进其艺术的全面传承和健康发展。
    同时,在对曲艺曲种的艺术构成本身进行符合实际的科学保护之外,还要努力营造适宜曲艺曲种健康生存和良性发展的文化生态。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积极利用一切社会资源,包括从知识普及、教育传承、学术研究和编辑出版等各个方面入手,通过切实的工作,努力创造具有现代文化发展条件的曲艺艺术传承机制。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工作。比如,曲艺教育在现代高等教育产业链条中的“缺位”,各级各类媒体中曲艺编辑人才的匮乏,全国没有一本专门的曲艺学术刊物的状况,和现代常规教育包括博物馆建设中曲艺类知识的常常被忽视,等等,都使得对于曲艺曲种的深刻有效保护,缺乏相应完善的有机手段和符合需要的外部环境。
    基于这样的目标和认识,则我们对于曲艺曲种的保护,“头疼医头”和“脚疼医脚”式的措施,效果肯定不会很好。也就是说,不从曲艺发展的客观实际和现实需要出发,采取全面科学的有效措施,仅仅就事论事地孤立实施片面的保护,效果一定不会是最佳的。为此,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必须要求有关方面从全局高度予以科学地规划和有效地把握,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包括政府和社会的多方面积极性,统筹兼顾,整合资源,相互配合,科学推进。只有如此,才能协调一致;也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良好的愿望。

    而由于门类划分的切割和学科范畴的限定,对于许多相互关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最易出现因被人为“肢解”或“分拆”保护而带来的种种遗憾。
    比如,曲艺和民间文学中的许多作品,有着十分密切的内在关联。仅以最为著名的“中国少数民族三大英雄史诗”――藏族的《格萨尔王传》、蒙古族的《江格尔》和柯尔克孜族的《玛纳斯》为例,它们无一不是这些民族传统曲艺相应曲种的经典节目及其曲本。其中,《格萨尔王传》是藏族曲艺“岭仲”的看家节目及其曲本;《江格尔》是蒙古族曲艺“陶力”的看家节目及其曲本;《玛纳斯》是柯尔克孜族曲艺“柯尔克孜达斯坦”的看家节目及其曲本。从历史渊源去看,这些曲种与这些看家节目及其曲本,实际上互为表里。这些曲本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这些曲种的形成过程。亦即对于这些英雄史诗的创作丰富和完善传承过程,就是这些曲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换言之,所有这些英雄史诗,都是上述曲种的历代艺人,在长期的说唱表演过程中,不断地口头创作、口头表演和口头传承而逐渐地丰富和发展形成的。这些节目的演出脚本即曲艺曲本,被记录整理出来,作为民间文学去看待和研究,当然没有错。而且,民间文学界在过去百年中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对于这些曲艺曲本的记录和整理,对于保存这些曲种的艺术传统,做出了巨大贡献。而明白这些关联,在今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我们就不能由于这三个少数民族的英雄史诗,在2006年6月由国务院核准公布的“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被列入了“民间文学类”,传承其文学传统的载体,即藏族的“岭仲”、蒙古族的“陶力”和柯尔克孜族的“柯尔克孜达斯坦”三个曲种,由于种种原因尚未申报和公布,便只注重对这三个英雄史诗的保护,而忽视甚或忽略对于传载这些史诗的曲艺曲种的保护。亦即在实施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时,便不能只去片面地保护“鸡蛋”,而忽视乃至忽略那些下蛋的“母鸡”!事实上,正如我们都不会含糊的那样,对于产蛋“母鸡”的保护,肯定要比对于“鸡蛋”的保护更为重要。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无可置疑的。因此,在实施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从文化自身的内在关联和自身规律出发,进行科学有机地保护,避免片面简单地仅从某个学科角度或局部事象出发进行保护。否则,不仅会使保护工作堕入“舍本逐末”的尴尬局面,而且会给保护工作带来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不仅如此,许多曲艺曲种还因“多属多栖”,或者说还因“一树多枝”,即在同一种称谓中,实际蕴涵着多种文化属性。典型如主要流传在东北地区的“二人转”,流布于山西、陕西、河北和内蒙古交界处的“二人台”,以及形成并主要流布于四川和重庆等地的“谐剧”等等,其间既有曲艺形态的表演形式和节目,也有民间小戏形态的表演形式和节目,更有边舞边唱(“走唱”)或边耍边唱(“耍唱”)的情形。(即具有极为鲜明的舞蹈和杂技因素)这是民间艺术不以门类去框范自身所表现出的“一树多枝”的“原生态”特点,也是现代学科划分为了认知的方便和研究的需要,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同属性专门规范的结果。但在对其实施保护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全局性的统筹和规划,致使出现各个门类和学科之间,因“自说自话”而导致“盲人摸象”,或“各行其是”而造成工作重复和资源浪费,乃至仅仅从一属一栖的角度加以保护,而无端忽视或忽略其文化蕴涵的丰富性与多样性,就极有可能会在实施保护的旗帜下,因只重视一端而合法地遮蔽、剥夺甚或加速其它功能与价值的消失乃至消亡。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也是与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衷相背离的。为此,针对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一定要从文化事象自身生态的内在关联中,探寻科学有机的实施措施。决不能由于门类的划分和学科的切割,造成工作资源的无端浪费,带来保护效果的南辕北辙。
    而曲艺艺术本体构成的综合性特点,更使对其曲种的保护,有可能会在多个学科向度上展开。如前所述,许多曲艺曲种的保护,不仅会与“民间文学”和“传统戏曲”等等发生关联与“重叠”,而且会与“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美术”和“杂技与竞技”等等发生关联乃至“重叠”。尤其是对“民间音乐”的保护,不仅会与曲艺曲种保护中对“曲唱音乐”(或谓“曲艺音乐”或“说唱音乐”)的保护相重叠,而且会与戏曲剧种保护中的“戏曲音乐”保护相重叠。因而,对于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定要有全局高度的统筹和协调,以使能够合理配置工作资源,防止造成保护性破坏。

    以上主要是从文化事象的内部构成与外部生态角度,所进行的保护手段必须统筹协调的思考。而从每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元素的不同存在形态和延展方式去看,实施不同方式与相应手段的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
    比如,对于曲艺曲种的保护,也不能只是专注于对其艺术本体进行自身传统的传承与弘扬。同时还要注重对其历史文献的搜集整理和编辑出版,注重对其演出节目尤其是传统节目包括音乐唱腔的采录和保存,注重曲种艺人的扶持和培养,注重曲艺演出场所的建造和维护,注重曲种文化知识的传播与传承。而且,同样要采取相应配套的措施,不能只顾一头,忽视其它;也不能对生存状态很不相同的曲种,采取“一刀切”的保护措施。相应地,对于那些群众基础深厚,只是人才匮乏且创演疲软的曲种,要从传人培养入手,加大资金投入和创演补贴;对于那些濒临消亡的曲种,要加紧抢救,尽量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采录保存现存艺人的擅演节目和口述资料,留存其基本的“艺术基因”,以为“恢复”和“利用”的资源;而对那些历史上曾经存在但已消亡的曲种,要搜集发掘其曲本和文献,编辑出版其艺术史料,存留其“历史档案”。而从更大的范围去看,国家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新闻出版系统,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专业设置、教材编写和出版宣传等手段,将对包括曲艺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及其传播,纳入人才培养的内容和社会服务的体系,以共同建构和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机制与舆论氛围。也只有这样,我们所进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会形成有机的整体,收到良好的效果。
    正是由于上述的原因和考虑,笔者认为:对于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不能狭隘地作门类或学科意义上的简单对待,更不能孤立地进行“盲人摸象”式的单兵突进,或者“一叶障目”就事论事式的片面操作。只有从观念意识到规划实施都能够做到按照文化事象的自身规律办事,按照保护工作的自身特点操作,分类实施,对症下药;多种学科,协调配合;统筹兼顾,科学推进。将抢救濒危、扶持困难、认定价值和产业发展区别开来,将抢救性保护、扶持性保护、鼓励性保护和肯定性保护区别开来,将全面统筹、科学规划、组织协调和关联保护结合起来,避免各自为阵和重复劳动,避免事倍功半和事与愿违,则包括曲艺曲种在内的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统筹兼顾,科学展开;也才能良性推进,健康发展。而要切实做到这些,从国家规划到政府主导,从多方努力到相互配合,从各有专攻到协调呼应,都应该有一个宏阔的视野和大局的意识,有一种科学的头脑和战略的眼光,有一份理性的态度和文化的情怀。惟此,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人类幸甚!文化幸甚!

                                        (编辑: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