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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在传统音乐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
作者:董 灵 创建时间: 2007.09.18 15:18:01

 

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

在传统音乐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
  
董 灵

    在形态纷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音乐文化占据着十分重要的比重。且不说按照传统的门类划分或学科建置,诸如乐器里奏出的“器乐”和人声演唱的“声乐”,属于比较“正宗”的“音乐”遗产的范畴,就是那些离不开音乐因素的表演艺术如戏曲、曲艺、舞蹈等等的艺术构成,音乐也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于是,像“戏曲音乐”、“曲艺音乐”(有人称之为“曲唱音乐”)、“舞蹈音乐”等等的音乐形态或曰“学科形态”的存在,使得音乐的形态种类和文化内涵,更加丰富多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时注重并且保护好传统的音乐文化遗产,就显得十分重要。
    而要做好包括传统音乐文化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需要探讨的问题和实施采取的手段,可以说是很多很多。但是,如何“传承”的问题,应当说是其中最为核心和带有根本性的问题。道理很简单,没有建立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刻继承基础之上的当代弘扬与教学传播,使之不仅能够“学到手”,而且还要“用得好”,更重要的是确保“传下去”,就不能说是真正“保护”好了这些文化遗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有的教育手段及其产业资源,完全可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崇高事业中,发挥积极而又巨大的作用。其中,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高等教育的作用及其师范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在保护传统音乐遗产的过程中,具有“继承”和“传播”的天然优势与特殊功用。
    首先,高等教育是通过对专门知识的系统传播和综合修养的规范培育,在造就高等级专门人才的过程中,进行文明传承,推动社会进步的系统工程;高等院校是文明社会赖以保持其优良传统的智力加速器和人才孵化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不仅高等院校拥有的丰富智力资源即专业师资力量,可以为之提供相应充足的专业指导,而且其行业长期形成的高等级人才培育生产机制,包括教育内容的体系化、教育方式的集约化和教育手段的规范化等等,无疑在通过人才培养,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文化传承人后继乏人的当下困难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是,我国现有的高等级音乐教育体制,特别是那些专科性的音乐学院,主要是培养有关音乐的创作表演和专业研究人才,在音乐传播尤其是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性人才的培养方面,由专业设置到教学安排,尚且存在缺陷,需要加以调整。而许多高等师范类院校的音乐系科,较之纯音乐性的专业院校而言,由于人才的培养方向不是过分地“高精尖”,学校的学科建制较全,资源背景的依托面较宽,完全可以在虽然相对“平面”的教学机制中,融入并且加大对于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性教育力度。不仅使传统音乐的教学内容进一步充实和扩大,而且有意识地进行传统音乐传承与保护性的专门课程设置。从而使自己的专业教育,不在“创新”与“发展”的意义上与纯专业性的音乐院校去争雄,而是在“继承”与“传播”的意义上,确立自身音乐专业高等教育的特殊地位,打造自身依托本校的综合性学科资源,进行传统音乐发掘与音乐传统弘扬的独特品牌。这是高等教育的天职所在,也是其师范类院校的音乐系科,参与进行传统音乐文化保护时的特殊优势所在。
    其次,高等师范教育培养人才的目标,主要定位于培养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培养教育人的人才。这种特殊的教育职能,决定了其所传授的知识,在未来发挥作用与效能时,具有相当的持续性和普遍性。因为,一般人在一般的专业院校毕业之后,通常是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与自身个体追求相关的社会领域与生产生活实践之中,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使得其所掌握的知识,通过对学生的反复传授,以几何级的“裂变”形式,迅速扩散为更多人的知识与技能。尤其是音乐艺术的特殊形态,使得其教育的手段与方式,特别是表演展示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依然主要是靠个别指导的方式来进行,这就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人才培养的集约性。而高等师范院校音乐专业的教育职能,由于主要不是着眼于专业创新的人才造就,而是着眼于“通识”人才的全面培养,其教学的集约化程度相对较高。在增加相应的专业,实施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性教育和传承与传播性教学环节等方面,很容易形成气候。从而昭示我们,利用高等师范类院校的音乐系科进行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性教育与传承性教学活动,不仅很有必要,而且完全可行。
    再次,在现在的许多高等师范院校中,音乐学科之外的其他专业的学生,也都普遍可以选修学校开设的“音乐知识与鉴赏”选修课,进行音乐知识的基础性普及教育。这就给那些音乐专业之外其他系科的学生了解和掌握基本的音乐常识,创造了良好条件。问题是,如果将现在许多院校开设的此类选修课,统一改造为必修的公共课,并且使之系统增加传统音乐文化的教学内容,则不仅高等师范院校的学生中,关于传统音乐文化的知识普及会得以实施,对于未来他们在各自的专业领域,适时适当地进行与传统音乐有关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也会有所裨益。有关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性教育手臂,也在无形之中得以延伸。
  
                                二

    教育又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肩负的职能和承载的任务,不光是进行简单的知识与技能传播,在保护包括传统音乐文化遗产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也要发挥好高等师范院校在传统音乐传承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方式方法与手段途径很多。但与所有的专业教育一样,在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性教育和教学实践中,我们既要紧紧抓住对于传统音乐文化的深刻继承与广泛传播这个主题,又要围绕音乐学科的自身特点,从人才培养的自身规律出发,不光传授知识,还要培养技能,更要宣示理念,特别是不忘通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养成学生对于传统音乐文化的深厚感情。绝不能因为属于专业性的特殊教育,就放弃对于承载着特殊使命的专业人才的高标准锻造和高规格要求。因为,长期以来,比较偏颇的音乐教育理念,使得许多人对祖国丰富多彩的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认识,存在着非常遗憾的偏颇乃至错误。好像只有外国的音乐及其教育手段与理念才是先进的,一提到中国的民歌、戏曲和曲艺,似乎都是“土气”的、“简陋”的,甚至“落后”的。为此,要在高等师范院校音乐系科的相应教育内容中,不仅加大传统音乐文化的知识容量,更要加大对祖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感情培养力度和观念形成强度。
    换句话说,对于高等师范院校音乐系科传统音乐的教学工作来说,不能只强调教学内容的知识性及其系统性,同时必须重视教学内容的情感性与思想性。要将思想观念的教育,寓于知识技能的教育之中,通过知识与技能的传授,养成正确的情感与观念。而对情感与观念的教育,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体现教育的本质。因为,知识可以随时随地加以补充,而思想观念一旦偏颇,有可能影响一个人乃至一个群体在某些方面的发展路径。
为此,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系科在进行传统音乐文化的教育教学活动时,要对所进行的教育和教学活动,有一个明确而又正确的规划与认识,关注每一个环节,抓好每一项落实。

    要从教师培训入手,首先在教师之中明确开设此类课程重要性的认识,使教师真正树立足以正确引导学生进行传统音乐文化学习和传承的正确思想观念;同时,合理布局课程设置,抓紧进行教材编写,探索适合进行传统音乐文化传承性教育的教学方法,并从全面培养广大学生正确对待传统音乐文化的角度入手,在学生招考、试题设计、考试方式和培养方向等方面,进行与之相适应的全方位改革。从而将在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系科开设传统音乐文化传承性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在“未来的教师”之中广泛开展热爱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思想感情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力图通过对于此类教育内容的重视和落实,调整既往相应偏颇的音乐教育理念,丰富现代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内容,并为维护祖国传统音乐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确保祖国传统音乐文化的深刻继承与科学弘扬,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三

    为此,许多关乎传统音乐传承性教育的内外因素,使我们就不能不在这里择要提出并适当加以讨论,以期能够引起大家的注意。
    第一,凡是民间性很强的传统音乐,也大都具有在特定的民俗节日与风俗礼仪中进行活动演唱或演奏的存在特征。为此,在采风发掘和录音录像以编写教材,并积累教学素材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对这些民间音乐的存在方式及其文化意蕴进行深入地考量,使之能够作为传承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同时,要结合民俗节日和风俗礼仪活动,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和现场观摩性教学,让学生能够真正体会那些“山歌”、“情歌”和“劳动号子”包括“礼仪曲子”的人文内涵,了解那些传统音乐的文化渊源。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那样,传统的“乐谱”记录方式只能记录下音乐的基本“旋律”和“节奏”,其中的“色彩”和“感情”,较难完全反映出来。好比一个没有到过陕北且没有听过正宗陕北民歌演唱的外人,很难仅凭简谱或五线谱,演唱或演奏出陕北民歌或器乐曲的地道韵味一样,包括民族歌曲和民族器乐曲的传承性教学,如果没有对民族语言的掌握和对民俗风情的了解,不但无法学到精髓,而且无法原样传承。而走了样的所谓“传承”,无论如何都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凡是民间性很强的传统音乐,大都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和地域性。而构成这些民族特征和地方特色的语言或方音,以及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等,是影响某个地域或某个民族传统音乐形成、传承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系科在进行诸如民族民间歌曲的传承性教育时,必须要尊重这些民歌的自身特点,严格使用民族语言或者地方话语(方言方音)实施教学,以保持传承性教育的规范性,维护民族民间歌曲的正宗性。为了确保这个目标能够较好地实现,招生时生源的选择,自然要考虑到上述的民族与地域要求。而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可以解决传承性教育的技术性困难,而且还可以联系到学生毕业之后的工作去向,又可以真正达到通过对当地传承人的高等级培养,全面保护民族民间音乐文化,提升传统音乐文化生存发展水平的最终目的。
    第三,教育作为一个产业,在生产人才的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成本核算。进行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性传承教育,也要考虑和兼顾教育资源的科学配置与合理利用。各个地方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系科,除了为上述教育目的根本实现,而要从民族地区和教学内容所需要的地方话语(方言方音)区进行招生之外,还要从教学观摩和实地考察的低成本角度出发,将自己学校所在地的民族民间性音乐文化资源,作为首先实施保护性传承教育的开发利用目标。如广西师范大学音乐系,就完全应该首先将广西地区和相关少数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资源,纳入自身进行保护性传承教育的视野,挖深采透,学好教好,通过对广西这个“民歌的海洋”的科学而又合理地开发利用,来构建自身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性传承教育体系。这样做不仅符合教育经济学的原理,也符合艺术教育学的真谛。所有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系科,都应有与自身发展的客观实际相适应的战略性选择。

    当然,关于传统音乐传承性教育的主客观因素还有很多,此处所举,挂一漏万,虽不面面俱到,但求抛砖引玉,能够唤醒注意。只要我们都能本着保护好传统音乐文化遗产的良好愿望,结合各自的工作和教学实际,开动脑筋,科学规划,我们高等师范院校的音乐教育,一定会在这场事关人类精神生活未来走势的空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卫战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共同赢得音乐文化丰富多彩的美好未来。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