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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
作者:宋兆麟 创建时间: 2007.05.14 10:00:42

评选传承人应该有统一的标准

宋兆麟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是以人为载体的,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环节。从目前各地普查工作的实践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问题急需得到解决。针对这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方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传承人的覆盖面

  
从目前情况看,普查表格都设有传承人一栏,似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有传承人,从而造成了具体操作上的困难。实际上,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要评选传承人。是否评选传承人要视情况而定。由群体传承,没有相对指向性传承人的项目是不需要也无法评选传承人的,如一般节日、庙会、习俗等;而由专门职业人员从事并传承的项目则必须评选代表性传承人,如传统手工技艺、民间美术、各种表演艺术、传统医药等。

  传承人的评选标准

  
任何游戏都有游戏规则,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也应该有统一的标准,但是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传承人评选标准的专门文件,各省按各自的标准操作。现在个别省已经评出了传承人,公示了名单,有的省、市还为传承人发放了生活补助费,而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启动传承人的评选工作。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各省评选传承人的标准不尽相同。有的省把国家级工艺大师评为传承人,有的省则把省级工艺大师评为传承人,因此在省际之间出现了矛盾。在发放传承人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上,各省的做法也不一致。

  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评选传承人的标准,各省才能根据这一标准进行科学、合理、规范的操作。笔者建议文化部尽快出台一个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其中应包括传承人的定义、传承人的覆盖面、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奖惩制度、享受生活补助的界定方法、传承人的评选方式等内容。在具体做法上应该吸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评选工艺大师的经验:先在省里进行评选,然后上报国家发改委评出国家级工艺大师,而且是经过几级评选,最后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可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四级体系协调进行,分级确定。

  此外,目前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入选项目分为10个门类,但据笔者了解,对于这种分类方法,各方尚有一定的分歧,因此在传承人的评选标准上也产生了不少分歧。鉴于此,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标准时,既要考虑到共性或共同标准,又要注意个性或特殊性,万不可粗线条地一刀切。尤其对某些特殊的门类如传统医药类的传承人的评定,应该注意其传承人的特殊性,制定其传承人的特殊评选标准。民俗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多由群众传承,并不需要评定传承人,但是有些项目,如重大庙会、重大节庆、祭典、药市等是很庞大、复杂的活动,需要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组织能力的人来指挥、协调,如某些杰出的会首、会头、伞头、祭司等,其中的祭司(如东巴、毕摩、沙巴等)既从事民间信仰活动,又是当地民族的文字、历史、天文、历法、医药、雕刻、绘画的传人。这类人应该纳入到传承人的评选范围中。在这类项目的传承人评选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事务管理局沟通、协商,确保评选工作的客观公正。

  关键在于文化传承

  
在追溯传承人的历史时,不少地方或单位偏重沿着家谱上溯,以代数越多越好。殊不知,目前的传承关系已变化,上述做法也应该改变。

  在旧社会,一个工匠、艺人把自己的专长视为谋生的保证,为了生存,他们视自己的手艺为生命,因此有传男不传女、传本家不传外姓的规矩。但是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除少数人还将自己的手艺传承给子女外,大多数艺人、工匠已经把自己的手艺传给了外姓,授予了徒弟。这是民间文化得以有效传承的可喜变化。

  因此,在寻找、评选传承人时,不必拘泥于父传子或母传女,而忽略了师徒关系,正确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确认传承人时,最关键的是看该艺人或工匠的工艺或艺术水平,子女也好,徒弟也罢,只有在工艺或艺术水平上接近或超过父辈或师父,真正掌握有关技能并能将其传承下去,他/她才具有传承人的基本条件。

  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评选传承人时,事先应该明文规定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至关重要的。将来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应该对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传承人的工艺或艺术技能以及他们开展传艺、讲学、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在保护传承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应规定传承人的基本义务。笔者认为,每个传承人都应该完整保存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每个传承人每年都应该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有条件的传承人应该讲述自己的口述史或留下书面著作。

  对于那些合理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而赢利或创收的传承人应给予关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开发必须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此外,传承人的收入、生活水平也应该列入保护的范围。对于生活有困难的传承人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全国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基数,但各省可根据本地的经济状况,做一些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保证传承人无生活之忧,更专心于自己的事业;二是使他们的职业受到国人的尊重,从而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

  评选传承人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的目的是文化的传承,只有传承才能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发展下去。(作者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家博物馆研究员。本文转自《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第一辑)

 

责任编辑:张乃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