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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国当代原生态民间舞蹈之我见
作者:朴永光 创建时间: 2006.06.23 11:04:35

     保护我国当代原生态民间舞蹈之我见

                         中央民族大学舞蹈学院 朴永光

    从文化生态学视角而言,我国当代民间舞蹈存续于三个不同的生态环境中。由普通民众负载,且由他们在民俗仪式或民俗活动中承传的民间舞,学界通常称为原生态民间舞蹈;由职业舞蹈工作者经过收集、整理、加工、提炼而成教材,且用于培养专业舞蹈演员教学中的民间舞以及在民众中为了自娱或为了健身而普及的形态,可为次生态民间舞蹈;而为职业或非职业舞蹈工作者,从原生态或次生态民间舞蹈中获取素材,且以此为主要手段,改编成舞台表演或创作成表现、反映一定内容的舞蹈作品,可谓次次生态民间舞蹈。此即当代民间舞蹈承传的概貌。那么,我们所要下大力气加以保护的是承传于民众中的存活于民俗仪式或民俗活动中的原生态民间舞蹈。
    我们在此之所以提出这一问题,其前提是原生态民间舞蹈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在人类文化大交流的时代,的确有失传的可能性。那么,原生态民间舞蹈为什么会失传?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有什么意义?如何对它加以保护?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深思熟虑,以便采取积极、有效的对应措施。
     一、为何失传?
    原生态民间舞蹈之所以会失传,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原因:
    其一、失去依托而失传。众所周知,原生态民间舞蹈大多是以民俗仪式或民俗活动为生态依托而存在,所以,日本、韩国等国家也将民间舞蹈称为民俗舞蹈。笔者认为,民俗舞蹈从存在方式上又可分为两大类:1、存在于某种民俗仪式中的舞蹈,比如很多民族祭祀仪式中的舞蹈即是。这样的舞蹈是该民俗仪式中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具体称为民俗仪式舞蹈。民俗仪式舞蹈以民俗仪式为生态而存活,故而民俗仪式如果消失,其中的舞蹈要么随之而消亡,要么改变功能和形态而流传;2、存在于民俗活动中的舞蹈,如很多民族节日中为了自娱、娱人等所跳的特定舞蹈,例如古代朝鲜族妇女在中秋之夜所跳的《羌羌水越来》、四川凉山彝族妇女在火把节跳的《都火》即是。在特殊的节日跳特定的舞蹈已成为民族节日中的习俗,所以,对这些舞蹈应具体称为民俗化了的舞蹈。民俗化了的舞蹈在历史上是以特定节日或特定民俗日期为生态而存在,如果这些特定节日或日期不再作为民族的民俗活动日,那么,其中的舞蹈也同样可能消失。但是民俗化了的舞蹈作为民族节日中民俗活动中相对独立存在的部分,当它游离开民族节日中的民俗活动,依然有存活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消失的话,也另有原因。总之,原生态民间舞蹈有可能因为失去其生态依托而失传。
    其二、人的兴趣转移。随着时代的发展,随着娱乐方式的增多,人们已很少把舞蹈作为主要的娱乐方式。笔者曾在四川凉山彝族地区作田野调查时发现,即使在经济相对落后,人口不多的一些乡镇,人们也主要是通过看电视,唱卡拉OK,甚或上网等达到娱乐。在劳作之余,以舞蹈娱乐的现象少之又少。也就是说,人们达成娱乐的主要方式已不在舞蹈方面。不过,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虽然也发现了一些年轻的舞蹈爱好者,但他们的兴趣又不在民族舞蹈上,而更喜欢“蹦迪”或跳“街舞”、“劲舞”、“国标”等。此外,笔者在田野调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爱好民族舞蹈的人群,但这一群喜爱跳民族舞蹈的人们,所跳的舞蹈也都是经过职业或半职业舞蹈工作者对原生态民间舞蹈加工而成的形式。当笔者问及“为什么不跳传统民族舞蹈?”时,有人回答“不会跳。”有人回答“太简单,没意思。”众所周知,舞蹈是人体文化,其存在方式是保留在人的身体上,其传承方式是以口传身授,所以,当无人以身相传时,舞蹈就会失传,很多民间艺人所特有的舞蹈之所以失传,其原因就在于此。所谓:“艺人亡,艺技失”即是。总之,人们的娱乐兴趣,要么不在舞蹈上,要么不在民族舞蹈上,要么不在原生态民族民间舞蹈上,娱乐兴趣的转移,原生态民间舞蹈的薪尽火灭,很可能是原生态民间舞蹈将会失传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三、文化大背景使然。在前面我们主要从原生态民间舞蹈具体依托的生态和负载者层面论及了原生态民间舞蹈失传的可能性。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透视的话,当代文化大背景是原生态民间舞蹈有可能失传的最根本原因所在。首先、生产的工业化、生活的现代化、居区的城市化、信息的国际化等,无疑在弱化着原生态民间舞蹈存活的生态环境。其次、当代人对现代文明的憧憬与渴望,对传统文化的轻视和远离,尤其是青年一代对本土传统文化的不屑一顾,而对外来文化的盲从,使得原生态民间舞蹈失去了民族文化的心理根基。另外,政府的文化部门对原生态民间舞蹈重视不够,任其自然流传或消失,也使得原生态民间舞蹈缺少了人为保护的机制。总之,当代文化大背景无疑是导致原生态民间舞蹈有可能失传的最根本原因。那么,是否为了保护传统文化而改变当代文化大背景?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我们有可为和不可为的方面。比如,为了保护传统文化而阻止社会生产的工业化、生活的现代化、居区的城市化、信息的国际化等趋势,显然是不可为的,也是不可能的。但是,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人为地加以保护是可为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既有失传的可能性,也同样有持续流传的可能。而持续流传的可能性,除了部分舞蹈确因所依附的民俗尚存而得以保留外,其他的则需要人为地加以保护,才能使之继续流传。前者是自然传衍的结果,而后者是人为保护所使然。此两种流传方式虽然有差别,但均构成了原生态民间舞蹈流传的可能性。既然通过人为的保护有可能使原生态民间舞蹈得以流传,那么,首先需要进一步提高对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意义的认识,其次需要积极地采取相应的有效的保护措施,使原生态民间舞蹈代代相传。
    二、为何保护?
    笔者认为,做好保护我国原生态民间舞蹈的工作,至少有如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文化意义。首先,原生态民间舞蹈本身在文化发展史上有重要的价值。我国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不仅历史悠久,且各具特色。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我国各民族还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各民族社会发展的状况极不平衡。所以,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不仅呈现出不同的民族特色,而且,也呈现出文化进化论者所言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此外,由于各民族生息繁衍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不同,传承的历史文化有异,无疑也呈现出不同文化生态的特征。而这些特色、特征、特点都是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逐渐形成且延绵流传至今,可以说,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是一部活生生的人类舞蹈文化发展史。所以,在文化史上就有重要的价值。其次,保护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对保持我国民族舞蹈文化多样性有重大的意义。尤其在今后,信息畅通,交流频繁的国际大环境中,各国、各民族的舞蹈文化要有自己的特点。在此意义上,笔者赞同“越有民族性,就越有国际性”的观点。而要长此以往地保持民族特色,保护我国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至关重要,因为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是我们加工次生态民间舞蹈、创作次次生态民间舞蹈的根,我们应该把根留住。
    第二、经济意义。如前所述,我国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各具特色,所以,将成为非常宝贵的文化资源。其实,这一点已在云南等省份有所体现。每年到云南等省观光的旅客络绎不绝,这都缘自文化的丰富多彩,其中,各民族民间舞蹈文化的吸引力不可低估。也就是说,我们对我国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不只作为展示、宣传民族传统文化的方式去操作,还需将它作为创造经济价值的资源去把握,这样,就能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两方面都能有所收获。也就是让古老的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焕发青春,重铸辉煌,“老有新为”。
    第三、基础意义。各民族的原生态民间舞蹈文化,均植根于民众之中,与各民族的生存环境、生产劳动、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水乳交融,密不可分。也因此在原生态民间舞蹈的内容与形式方面,均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同时,民众又在漫长的历史岁月里,以丰富多彩的生活为基础,创造出了多种功能、多种形式的舞蹈形态。所以,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多样的舞蹈形式,也就为我们继承、发展民族舞蹈文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就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而言,要发展就要继承,没有继承就无所谓发展。而要继承,如果没有可继承的东西,又谈何继承和发展。由此而言,原生态民间舞蹈是我们今后继承传统,以至于发展有本民族特色的当今舞蹈文化的实实在在的前提条件。
    三、如何保护?
    当我们认识到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的意义之后,最为重要的是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保护措施。笔者认为,可否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要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众所周知,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保护传统文化也要有一定之规,否则,无论怎样强调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也都无济于事。笔者认为,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也要象保护出土文物一样,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使得原生态民间舞蹈的保护有法可依。在当今世界,传统舞蹈保护的较为完善的国家、地区,都采取了依法保护的强有力措施,使得传统舞蹈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体系。而且这些国家或地区,对保护法几经修订,各层面的法律条文颇为明晰,比如,韩国在《文化财保护法》中,明确了指定保护对象的程序、保护的方式方法、保护者的义务等。他们的一些有益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笔者建议,我国有关部门也应尽快制定和颁布传统文化保护法,由此加大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的力度。
    其二、人为构筑保护空间。如前所述,要使传统舞蹈代代相传,积极的可行的方法是人为保护。具体而言,要人为地构筑保护空间。在人为保护方面,我们也要吸取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地区保护传统文化的有益经验。比如:韩国由国立国乐院专门保存流传下来的宫廷、民间音乐和舞蹈。此外,国家指定无形文化财保有者,由他们保存、传授相应的无形文化。还在很多地方设立民俗村、民俗博物馆等等。这些都为传统文化提供了可存续的空间条件。另外,各地还根据当地的民俗,设立了一些民俗祭(节),使一些已失去生态的民俗在人为的环境中存活。这样就使得传统文化在人为造成的空间代代相传。那么,我们可否也指定一些文艺团体、艺术院校,人为地保护、保存一些原生态民间舞蹈?或指定有专长的民间艺人保存、传授原生态民间舞蹈?笔者认为,在全国各地分散保存有当地特点的各民族原生态民间舞蹈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其三、保护要得当。笔者认为,首先要做到原貌保护,不能走样。如果原生态民间舞蹈被人为地加工或改变了的话,原生态民间舞蹈的历史文化价值就会丧失,也就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在国外有这方面的教训。有的艺人所保有的传统舞蹈被指定为文化财后,该艺人也许是觉得自己所保存的传统舞蹈形态略显简单,于是就添加了很多新编动作。后经文化财认定委员检查,要求他恢复了原样,并明确告知艺人,传统舞蹈的原貌才有保护价值。笔者认为,原貌保护是保护原生态民间舞蹈的基本原则。其次,要做到整体保护,不能漏项。众所周知,原生态民间舞蹈通常是综合性形态,它包括舞蹈、服饰、道具、音乐、歌词等,这些不同的要素都须进入保护之列。另外,一个原生态民间舞蹈如果依托于民俗仪式的话,就要对整个仪式加以保护。至于对这类舞蹈保护的角度,既可以归入舞蹈方面,也可以纳如民俗仪式之列。
    总之,要清醒地认识到原生态民间舞蹈在现代化过程中失传的可能性,提高对保存原生态民间舞蹈意义的认识,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流传已久的原生态民间舞蹈绵绵流长,使之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繁荣、辉煌作出应有的贡献。

                                                                  (编辑 江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