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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保护 守正创新 推动甘肃非遗保护传承高质量发展——《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解读
来源: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网站 创建时间:2022-07-06 11:27:0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延传承的生动见证,是连结民族情感、维系国家统一的重要基础。由于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历史渊源和民族构成等影响,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特色鲜明。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着甘肃人民的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是甘肃文化的根和魂,保护传承弘扬好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甘肃文化根脉,坚定甘肃人民文化自信,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3月27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促进甘肃省非遗保护传承弘扬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适应近年来非遗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新变化,《条例》于2022年6月2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甘肃省非遗保护传承,合理利用,传播普及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撑,对推动实现非遗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9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强调指出,要加强对国粹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支持和扶持,加强对少数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十四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近年来,随着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理念、方针和政策的调整,全省非遗保护和利用的整体水平与新时代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基础相对薄弱,发展不充分和不平衡,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短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亟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条例》修订遵循上位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的系列安排部署,准确把握新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方位和重大意义,充分吸纳和体现了近年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经验和做法,创设了许多具有甘肃特色的新制度、新措施,是推动甘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遵循和法治保障。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对原《条例》的55条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反映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条例引用除外)保护的新理念、新发展、新使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主要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专家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方式、宣传普及等方面补充完善相关规定。

调查与名录主要细化了组织调查、记录、档案和数据库建设以及信息的公开与共享、代表性项目入选条件、材料提交、评审、公示、项目保护单位确定、项目评估、退出机制等内容。

传承与传播主要对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推荐与自荐、评审认定、权利与义务、传承人支持与评估、传承传播方式、传承体验设施、实物资料捐赠、融入社区建设、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理论研究、交流互鉴等方面补充完善了有关规定。

保护与利用主要从保护规划、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数字化保护、与产业融合发展、品牌塑造、消费促进机制、融入国家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来源地披露、使用禁止、场所保护、队伍建设等方面补充、细化和增设了许多新的规范。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申请、推荐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中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条例未再重复。

附则规定了法规生效时间。

三、《条例》修订的重点

重点一:体现了非遗保护新理念、新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则。

重点二:增加了非遗保护专家参与机制。《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专家参与机制和专家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调查、评审、政策咨询等工作。

重点三:实施代表性项目记录工程。《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代表性项目的内容、表现形式、核心技艺、传承实践情况、代表性传承人等进行全面、真实、系统的记录。

重点四: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客观环境改变,不再呈现活态文化特性而自然消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调查核实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五:非遗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建设。《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和合理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验设施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传承体验设施。

重点六:非遗入社区,打造社区特色文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社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融入社区建设,加强社区传习展示场所建设,打造社区特色文化。鼓励、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志愿者协会等在社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重点七:非遗融入国民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课程,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工作室,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重点八:加强非遗交流合作,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互鉴,支持举办、参加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活动,创新合作模式,联合打造特色文化交流品牌。

重点九:增加了非遗数字化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数字化采集、处理、存储等技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数字化体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诠释、展示、传播与开发利用。

重点十:打造非遗相关文化品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打造特色鲜明的文化品牌。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为开发利用代表性项目提供金融支持。

重点十一:非遗与教育、科技、文化创意、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支持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教育、科技、文化创意、康养、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

重点十二:增加了非遗消费促进机制。《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消费促进机制,引导消费者购买、体验相关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重点十三:非遗保护与国家战略融合发展。《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鼓励、支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黄河、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等有机融合,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弘扬。

重点十四:非遗保护融入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美丽乡村建设、农耕文化保护、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特色街区建设,发展乡村文化旅游和研学活动。鼓励、支持脱贫地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特色优势,通过非遗工坊、电商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

重点十五: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服务。《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鼓励、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将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艺术表现方法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登记版权等。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专业机构等,依法为代表性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专业指导、咨询、代理和信息服务。

编辑:孙秋玲